1. 民航駐地方監督管理局是什麼級別
中國民用航空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其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擔中國民航的運營職能;2008年3月,由國務院直屬機構改制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同時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級別上比部委要低一級或者半級,其領導層的行政級別為副部級或者廳級
2. 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的機構設置
根據民航地區行政機構的主要職能,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設置19個職能機構、3個黨群工作機構和1個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主要有辦公室、航空安全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計劃統計處、財務處、人事科教處、運輸管理處、通用航空處、飛行標准處、、外國航空公司審定和監管處、航空衛生處、、航務管理處、適航維修處、適航審定處、、機場管理處、空中交通管制處、通信導航監視處、航空氣象處、、公安局、黨委辦公室、工會辦公室、紀檢監察處、離退休幹部處等機構。
3. 中國民航總局的投訴電話是多少
中國民航總局投訴電話是12326。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12326」民航服務質量監督電話於2019年3月15日天正式開通。旅客在乘機出行過程中向航空公司、機場投訴後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就可以撥打「12326」民航服務質量監督電話進行反映。
「12326」民航服務質量監督電話以原有的民航投訴電話為基礎,主要功能是督促航空公司和機場等妥善處理旅客投訴,「12326」電話不是航空公司和機場投訴電話的替代者,而是監督者,航空公司和機場的投訴電話仍是消費者投訴的第一渠道。
(3)中國民航上海監管局擴展閱讀
以下事項不屬於投訴受理范圍:
1、存在明顯的犯罪事實,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的;
2、法院、仲裁機構正在進行審理、仲裁,或者判決、仲裁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3、涉及公安、海關、邊防檢查、檢驗檢疫等其他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
4、屬於《公共航空運輸服務消費者投訴管理辦法》受理范圍但其他行政機關正在處理或者已經處理完畢的;
5、已做結案處理且無新的投訴理由的;
6、涉及依法履行民航運行安全及安全保衛職責的;
7、其他不屬於民航服務質量問題的。
4. 中國民航局有哪些機構
中國民航局的機構設置包括內設機構和直屬機構,
一、內設機構包括:
1、綜合司
2、發展計劃司
3、國際司
4、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5、公安局
6、全國民航工會
7、航空安全辦公室
8、運輸司
9、飛行標准司
10、機場司
11、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12、財務司
13、人事科教司
14、政策法規司
15、直屬機關黨委
16、黨組紀檢組
17、離退休幹部局
二、直屬機構包括:
1、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
2、中國民用航空東北地區管理局
3、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
4、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
5、中國民用航空西南地區管理局
6、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
7、中國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8、中國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9、中國民用航空局機關服務局
10、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11、中國民航報社出版社
12、民航醫學中心(民航總醫院)
13、中國民航大學
14、中國民航飛行學院
15、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
16、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17、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18、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醫學中心
19、中國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
20、中國民航局第二研究所
21、首都機場集團公司
22、中國民用航空局審計中心
23、中國民用航空局國際合作中心
(4)中國民航上海監管局擴展閱讀:
中國民航局的職責:
1、綜合管理民航行業航空安全信息,分析航空安全形勢,發布安全指令、通報,提出安全建議和措施。
2、按規定組織或參與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工作,指導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調查工作,監督檢查安全建議落實情況。
3、指導民航行業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科技研究應用工作。
4、監督檢查民航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准、指令以及安全工作部署的情況。
5、組織協調民航行業發展方針政策和重大問題的研究,提出民航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民航行業發展綜合政策。
6、承辦民航企業和機場聯合、兼並、重組的審批和改制、融資的審核工作,受理民航企業、機場關於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投訴,維護民航企業、機場和公眾合法權益。
7、參與國家經濟和社會、綜合交通、鐵路、公路、水運、特定區域、服務貿易、土地利用、環境保護、邊境區域合作等發展規劃的制定,並對城市、行業或地區發展規劃提出意見。
8、承辦局機關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任免、培訓、交流、工資、獎懲、退休、辭職、辭退等工作。組織民航地區行政機關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局管駐外機構人員的選派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民用航空局
5. 民航監管局是做什麼的
民航駐地方監督管理局職能部門職責
市場處
1、負責國家法律、法規、民用航空運輸規章、規定、標准,在轄區內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
2、負責轄區內航空運輸市場(含國際、港、澳、台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工作,對航空運輸企業(含外國及港澳、台航空公司在轄區內的代表機構)、通用航空企業、航空地面服務企業、航空信息系統企業、銷售代理企業及相關保障單位在轄區內依法經營和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價格標准、行業標准、收費標准、規章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按授權依法查處轄區內違法違規的市場行為;
3、審核轄區內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許可管理;負責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的審核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通用航空活動信息數據的收集統計,並上報管理局職能部門;對轄區內通用航空企業和經營性航空俱樂部按照經營許可條件開展的經營活動的情況實施定期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航空運輸企業在轄區內航線航班的執行情況;負責航空運輸企業在轄區內航線航班的執行率、正常性等情況的收集統計,並上報管理局職能部門。
5、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運輸和通用航空搶險救災工作,制定本地區特殊、緊急運輸、搶險救災等工作預案;負責轄區內黨和國家領導人乘坐國內航班的運輸保障協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協調落實本地區要客運輸保障工作。
6、管理轄區內民用航空消費者事務,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航空運輸企業、中外航空運輸企業辦事處(營業部)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受理轄區內用戶對計算機旅客定座系統、離崗系統的投訴;收集、整理轄區內民用航空運輸(含國際航空運輸)服務質量的相關數據,並上報管理局職能部門;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公共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事件。
7、貫徹落實國家及民航總局國防動員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轄區內民航國防動員工作的整體規劃;負責轄區內國防交通運力動員;制定轄區內國防交通保障計劃核應急交通保障方案;協調部隊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時的交通保障;組織、協調轄區內抗台防汛、搶險救災及航空軍事運輸工作;負責檢查轄區內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檢查人防通信、警報建設和管理以及人防專業隊伍訓練工作。
8、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飛行標准處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標准並收集轄區內的相關意見,向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議。
2、按授權承辦轄區內民用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含補充合格審定)的有關事宜,制定轄區內年度監察計劃,並按管理局批準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持續監督檢查工作,提出頒發、換發或吊銷運行合格證的意見或建議;按授權審核批准轄區內航空運營人運行規范及各類運行手冊。
3、按授權承辦轄區內飛行訓練機構合格審定的有關事宜,制定飛行訓練機構的持續監督計劃,並實施日常的持續監督;協助並參與飛行訓練機構的模擬機/訓練器的等級鑒定工作。
4、按授權負責轄區內航空運行單位各機型的飛行訓練大綱和乘務員訓練大綱及飛行訓練的審批工作,並對訓練大綱的執行情況和飛行訓練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5、按授權制定轄區內年度客艙安全持續監督檢查計劃,並實施日常的監督檢查。
6、按授權負責轄區內飛行人員執照系統有關信息的錄入,檢查照、證的有效性;按授權組織和實施對轄區內的飛行人員進行飛行實踐考試工作。
7、按授權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審定工作;負責制定年度危險品運輸持續檢查計劃,並實施持續監督檢查;參與或負責開展本轄區危險品航空運輸事故或不安全事件的調查。
8、按授權提出轄區內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推薦意見並對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審核飛行標准委任代表工作報告。
9、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衛生管理有關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
10、按授權參與上級組織的安全檢查,提出檢查後的建議和意見,並負責跟蹤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11、按授權參與轄區內的飛行事故和重大不安全飛行事件的調查。
12、負責對轄區內航空運行單位專機飛行人員資格審查工作。
13、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航務處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頒布的涉及航務管理的有關政策、規章、標准,及地區管理局制定的行業管理實施細則,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
2、參與本轄區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
3、組織對運營人運行控制的持續監察工作;
4、負責對轄區內航務代理工作實施監督;參與本轄區新、改和擴建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規劃與建設中飛行程序方案的評審、機場試飛和行業驗收。監督檢查本轄區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標準的執行情況;
5、負責本轄區飛行簽派員的資格管理。監督檢查飛行簽派員執照的有效性及飛行簽派員的訓練情況,簽注飛行簽派員機型資格等工作;
6、參與管理本轄區飛行簽派檢查委任代表工作。負責飛行簽派檢查委任代表申請人資格初審和人選推薦。監督指導委任代表工作;
7、參與本轄區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監察工作;
8、負責本轄區飛機性能管理工作。審核航空營運人《航線運營飛機性能分析報告》(涉及到航路飄降、座艙釋壓、起飛一發失效應急程序、雙發延程運行的特殊航線、),初審意見報管理局;審批航空營運人《航線運營飛機性能分析報告》(不涉及到航路飄降、座艙釋壓、雙發延程運行的航線),報管理局備案;
9、參與轄區內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飛行事故徵候和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調查;
10、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適航維修處
1、負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民用航空規章、規定、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在本轄區內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
2、負責在轄區內組織實施部分或全部運行項目的合格審定(適航部分)工作。審批各類手冊、方案、大綱、清單和運行規范及其相應的修訂。參加運營人的可靠性會議。
3、按授權負責航空器首次投入運行前的適航檢查和運行評估,簽署適航證。
4、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航空器維修活動實施持續監督檢查,執行管理局年度持續監察(適航維修)工作計劃,執行航空器年檢並簽署適航證。
5、負責受理並審批本轄區航空器保留項目。
6、負責對本轄區航空器改裝和修理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7、負責對本轄區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的調查,掌握、分析本轄區航空器運行的安全趨勢,向管理局提出改進航空器持續適航狀況的意見和建議。
8、負責本轄區維修人員培訓機構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察工作。按授權參與國外維修培訓機構的審查。
9、負責對本轄區維修單位實施維修許可審查,批准維修管理手冊和維修能力清單及其變更,提出簽發《維修許可證》的建議;按授權,參與對承修中國注冊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國外和地區維修單位的維修許可審查。
10、負責監督檢查本轄區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和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11、負責本轄區獨立維修監督委任代表和航空公司專職維修監督委任代表的推薦和初審工作,監督檢查、指導本轄區維修監督委任代表的日常工作,提出暫停或取消委任資格的意見或建議。
12、參與本轄區事故、事故徵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調查,負責適航維修方面的調查和取證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13、負責本轄區專機適航維修方面的保障和檢查工作。
14、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場處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頒布的民用機場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有關規章、政策及標准,以及管理局制定的民用機場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有關細則及要求,並監督檢查轄區內的落實情況;對民用機場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上報管理局。
2、審核轄區內民用機場使用手冊,上報對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的審核意見;監督轄區內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的動態管理和許可范圍內使用機場。
3、受理轄區內民用機場上報的不停航施工方案,審核意見報管理局;監督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並進行現場檢查。
4、監督轄區內民用機場的運行安全,並實施檢查,跟蹤整改問題的落實;對轄區內民用機場的報廢提出意見,報管理局;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名稱的正確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5、監督轄區內民用機場的凈空保護工作,查處新增超高障礙物。
6、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機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人員培訓、演練及日常管理工作,參加機場組織的綜合/桌面應急救援演練。
7、檢查轄區內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許可規定執行情況。
8、檢查轄區內航油企業市場准入規則執行情況和運行安全。
9、檢查轄區內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工作。
10、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機場投拆受理的監督檢查。
11、負責上報轄區內民用機場飛行區運行情況月報、快報。
12、參與轄區內民用機場的選址工作;參與轄區內民用機場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准報告的審查;參與轄區內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的審查;監督檢查轄區內機場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13、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審核本轄區運輸機場內的建設項目方案,並批復審核意見。
14、參與或按授權組織轄區內限額以下民航專業工程行業驗收。
15、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空防處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頒布的航空安全保衛規章、政策及標准,並監督檢查本轄區各單位的落實情況;對民航安全保衛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訂和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上報地區管理局。
2、參與審查本轄區有關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參與調查處理本地區劫機、炸機等非法干擾航空安全時間,參與本地區空難事故的調查,收集上報空防安全信息。
3、指導檢查本地區機場和航空公司制定和完善預防、處置劫機、炸機等突發事件的預案。
4、 監督檢查本轄區民用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和空勤人員登記證使用管理情況。
5、監督檢查本轄區專機警衛有關工作。
6、監督檢查本轄區安全檢查工作。
7、對本轄區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設備的良好性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審查本轄區機場安全保衛設施設備建設項目,督促落實有關標准要求。
8、監督檢查本轄區民航消防業務建設和機場消防應急救援工作。
9、監督檢查本轄區空中警察、航空安全員執勤情況。
10、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6. 關於民航監管局的問題
交通運輸部——民航局——民航XX地區管理局——民航XX監管局,這是一條行政關系。行駛國務院民航主管部門的職責。屬公務員系列。
民航局——民航空管局——民航XX地區空管局——民航XX空管分局,這是一條事業單位領導關系圖。XX空管局在當地受XX監管局行業監管。空管財務、人事是獨立的。
7. 中國民航局的行政級別是什麼,內設機構呢還有各大地區分局又是什麼級別
中國民航局的行政級別是副部級,現任局長個人級別為正部級,內設機構為副廳級,各大地區分局為正廳級。
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是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設立中國民用航空局 (副部級),為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局,國民用航空局設12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為正司局級,其內設機構為正處級。民航上海、廈門安全監督管理局和青島安全運行監督辦公室為正處級,其內設機構為副處級。民航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安全監督管理局為副司局級,其內設機構為正處級。
(7)中國民航上海監管局擴展閱讀:
民航既是主管民航事務的政府部門,又是以「中國民航(CAAC)」名義直接經營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業務的全國性企業。中國民用航空局屬國務院直屬機構。12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
中國民航局機構職責:
1、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編制民航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的監督管理。
2、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航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承擔處置劫機、炸機及其他非法干擾民航事件相關工作,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3、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標准,按規定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4、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凈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8. 你好,請問你在民航監管局工作么待遇怎麼樣呀
年薪4w,清水衙門,節假日滿休。如果到測站,找個農村對象很容易,不過找個滿意的,就看你自己造化了。
9. 航空公司監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中國民用航空局(簡稱:中國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縮寫CAAC)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其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擔中國民航的運營職能。
2008年3月,由國務院直屬機構改制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同時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2]。
2016年12月,中國民航要求客機每15分鍾報告飛行位置 2020年實現無縫監控[3]。
2017年9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飛標司副司長朱濤表示。民航局已經修改了相關規定,並制定相應評估方式,允許航空公司根據評估結果在航班上使用特定型號的電子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