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保薦人的收入由誰支付
1、證券保薦人的收入由證券公司支付。
2、保薦人(Sponsor),是指企業上市的推薦人。一家企業要想在主板(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必須要有保薦人的推薦。保薦人職責就是協助上市申請人進行上市申請,負責對申請人的有關文件做出仔細的審核和披露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人在公開、公平、公正、規范、自願的原則下在本所核準的范圍內從事業務,不得擅自超越業務范圍、業務許可權。
㈡ ipo承銷商和保薦人有什麼區別
ipo是一個證券經營機構,而保薦人是上市推薦人。
1、IPO主承銷商(Lead
Underwriter),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
2、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當一家企業決定發行股票後,往往會有幾家、十幾家甚至幾十家證券經營機構去爭取擔任主承銷商,競爭十分激烈。承銷商越多,可以觸及的潛在購買者也就越多,股票也就更容易賣出,有利於推高股票發行價,增強流通性。
3、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
4、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㈢ 什麼是保薦人
1. 保薦人制度簡介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創業板的保薦人制度與主板相比最明顯的區別在於兩方面:
1.申請成為保薦人必須在公司性質、業務經驗、規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等方面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相應規定,經聯交所審批後方可列入保薦人名冊。
2.保薦人的主要職責包括對新申請人的職責和對上市發行人的職責,其中對申請人的職責與主板的規定相似,對上市發行人的職責則屬新增項目,這部分內容正是創業板保薦人責任加重的體現。其具體規定是:在新申請人上市當年的餘下時間及其後的兩個財政年度繼續當任顧問,期間所負主要職責包括
1. 作為聯交所與上市發行人的主要溝通渠道並處理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
2. 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果有),與發行人定期回顧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和財務狀況,決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
3. 對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刊發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年度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報在刊登之前進行復核;
4. 確保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了解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二.保薦人制度對二板市場的必要性
1.防範風險的重要舉措
眾所周知,二板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它的高風險緣自二板市場本身有別於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資主體和投資主體。二板市場主要支持創業投資和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成長,其中包括大量的高科技企業,由於上市門檻較主板低,企業規模較小,技術開發創新風險大,盈利前景的不確定性強,投資者為了可能獲得的高收益將承擔更大的風險,二板市場本身的波動也會比較大。因此,各國二板市場的監管者都從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市場本身的制度安排等各個方面制定規范,加強對風險的控制,而保薦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過賦予中介機構更多的權利和責任來防範風險的一個重要措施。
2.強化中介機構職責的手段
保薦人是企業上市的橋梁,是上市公司與交易所溝通的主要渠道,它將企業最終推薦上市是建立在對被推薦企業有充分了解並使其符合上市所要求的一切條件基礎之上的。作為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同時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之一,有義務履性專業職責,保護投資者利益,降低整體的市場風險,為建立一個「公開、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場環境盡自己應盡的的責任。
3. 3.保護投資者之利器
保薦人制度能有效保護投資者:保薦人制度加大了保薦人的責任認定(與主板上市推薦人相比),在公司上市以後的一段時期內,投資者仍可獲得經過審查的披露信息,客觀上得到了充分真實的信息,減小了信息披露帶來的風險。同時,保薦人有責任協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盡快過渡成為一個規范運作的上市公司,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市場、降低投資者投資風險的作用。保薦人制度對投資者自身素質的提高也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1)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將進一步增強。二板市場的風險明顯要大於主板市場,其退出機制也會更加嚴格,主板市場由ST到PT的故事不會重演。「三公」原則在二板市場上會體現得更為透徹,特別是公開原則,投資者只有對公司充分了解,才不致於碰上被摘牌的個股。這樣,投資者會從只關心股價上升成為公司真正意義的股東,更加關心公司的經營情況。保薦人制度確保信息的充分、真實、准確、及時披露,使投資者從量和質上關注、把握公司的信息進而對證券的價值和風險狀況作出較為准確的判斷成為可能。
(2)投資者的地位將得到進一步提升。保薦人制度有利於投資者充分了解證券發行人的資信、證券的價值和風險狀況,從而能夠比較正確地選擇投資對象。保薦人制度中保薦人責任明確,投資者如遇到公司做出損害投資者利益時,由於增加了連帶責任人,投資者的地位得到提升,投資者的利益通過保薦人的持續保薦責任得到進一步的保護。事實上,股東的投資是公司經營之本,三公原則的核心就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證券市場長期以來「保護上市公司」的色彩要濃過於「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二板市場的設立,將使原先這種狀況不復存在,投資者的地位會得到切實和進一步提升。
三、引入保薦人制度對國內券商的壓力
香港對保薦人實行審批制度,符合規定的證券機構經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審批決定是否列入保薦人名冊,截止7月12日,香港創業板的保薦人名冊中共有45家保薦人,3家聯席保薦人。我國目前規定的主承銷商上市輔導制度從企業開始改制一直到上市後一年,但實際上承銷商與上市公司的聯系往往隨著企業上市而終止。無論是主承銷商還是上市推薦人,其法律責任都比較小,證券市場屢屢出現的違規處罰案例中,很少出現對承銷商等中介機構責任的追究判罰。去年開始實施的《證券法》明確了對承銷商違規的法律處罰,但上市推薦人的違規主要還是由交易所視情節進行的批評、譴責直至取消資格等行政處罰。
考慮到我國的上市推薦人須由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經交易所認定後擔任,且目前主承銷商原則上應承擔一部分保薦人上市後持續保薦的職責,因此,我國二板的保薦人很可能由證監會認定的主承銷商同時兼任,而且對中介機構違規的處罰力度也會加大,這樣券商投行業務的壓力將大為增加,對券商的承銷能力、保薦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參與二板市場的投資者為了可能獲取的更高收益需要承受比主板更大的風險,他們會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對被投資對象的價值評判,也會更加關注不同項目不同保薦人的資力,原先主板市場「誰承銷一個樣」的局面將隨之改變。承銷商在選擇項目時不得不更多地考慮公司的質地,更全面、客觀地評估公司的價值,制定合理的發行價格,在成功發行、上市形象、自身風險等方面充分權衡後作出理性選擇。
2.我國的二板市場在設計時將避免重復主板現有的一些缺陷,力求與國際慣例接軌,因此,承銷商的保薦責任很可能會比照香港做法持續到公司上市後兩年時間內,而且不會再象以往那樣停留於名義上的持續輔導。這就要求主承銷商在企業上市後必須保持與其密切聯系,協助企業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監督企業依法嚴格進行信息披露,券商必須在人員配備、增強與企業溝通等方面加大投入和執行力度。
3.二板的保薦人同時承擔主承銷商和保薦人職責,不僅可能因承銷過程的失誤遭受作為主承銷商應受的處罰,如果不能切實履行保薦職責,還要受到譴責、除名、撤消資格等來自交易所和證監會的處罰,券商的信譽由此受到嚴重損害,甚至可能影響主承銷資格和其他投行業務的開展。更為重要的是,我國《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違規現象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一旦實行保薦人制度後,承銷商在一定時期內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負有連帶責任,關於其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會在有關法規中作出相應補充。對國內券商必須正視這種壓力,在各方面做好准備,降低自身風險,同時也為建立一個規范的新市場承擔起中介機構應該承擔的責任。
四、保薦人制度下券商的對策
1.首先,選好項目、選好企業。保薦人制度決定承銷商今後在選擇二板上市項目之初就必須注重對目標企業的質地考察。以往由於受承銷業務的高額利潤誘惑,加之承銷家數對券商每年排名座次的直接影響,大多數承銷商都難免受短期利益驅使,「既有之,則做之」,無論公司質地好壞,只要能上市就是「雙贏」,談不上對項目的挑選,甚至出現企業剛上市一兩年就開始虧損、無法持續經營這樣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在二板市場的保薦人制度下,券商的責任和風險加重,因此必須徹底擯棄原先不注重企業質地的觀念,雖然上市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並不是也無法通過保薦人來規避,但通過挑選企業並做到充分揭示風險,保薦人可在相當大程度上規避保薦風險、提升信譽。承銷商的投行人員在接觸企業過程中應對企業進行充分調查了解,並根據研究對企業及其所在行業做出客觀、全面的評估,以盡可能准確評價承銷該企業的風險度,減少由於選擇不當帶來的風險。
2.規范運做、防止欺詐。在承銷商製作發行文件、企業改制、發行及上市輔導、股票承銷過程中,一方面要真正做到盡職調查,使自己免受發行人可能出現的隱瞞欺詐;另一方面,承銷商要以行業應有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約束自己,避免虛假包裝、過度包裝。更不能僅考慮自身經濟利益,和企業共謀,違反有關規定,製作虛假材料,或不按規定披露信息,使投資人招受不必要損失,自身信譽也由此受損。
3.合理定價,客觀推介。隨著發行定價的日趨市場化和投資供給的大量增加,一級市場完全由賣方主導的格局將有所改變,申購新股中簽後在二級市場上變現不會永遠是「無風險套利」,承銷商也可能由於發行定價不當帶來承銷風險,或者由於承銷新股的市場表現不佳間接影響承銷商信譽。這就要求承銷商在充分了解企業、科學評估其價值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企業協商制定合理的發行價格。在向投資者推介、路演的過程中,注意銷售技巧的應用,既要宣傳企業、同時充分披露信息,避免誤導以及將不必要的風險帶進上市之後的階段。
4.密切聯系,持續輔導。雖然按規定主承銷商對發行企業的發行和上市輔導一直到公司股票上市後1年止才結束,但實際上大多數承銷機構與發行人的聯系在企業上市後就急劇減少,甚至幾乎不再溝通。企業上市後即遭承銷商冷落的情形不在少數,上市公司以後的再融資活動或重組財務顧問也往往不見主承銷商的蹤影。在保薦人制度下,主承銷商必須在企業上市後的一段時間內繼續為其擔任顧問,就其規范及時披露信息、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等負有責任。因此,保薦人應指定專門人員對上市公司進行跟蹤輔導、提供咨詢服務,而且被指定的人員最好是在前期參與該企業發行上市的投行人員,對企業已有深入了解和接觸,這樣可以保持服務的連續性,降低雙方的成本。主承銷商必要時應增加人員配備,以確保與上市企業密切聯系,加強溝通,及時了解反饋需求,切實履行對上市企業的持續保薦職責。
5.加強培訓,提高專業素質。當前由於券商之間的投行業務競爭激烈,投行人員流動性相對較大,券商投行人員的數量和質量往往並沒有同步提高。對投行人員的培訓絕大多數以在崗培訓為主,即新手跟隨較有經驗的同事直接參與項目甚至馬上獨立承擔項目。在崗培訓固然是一種最為直接、最為現實的做法尤其是對於忙碌的投行人員而言,但僅靠它並不能滿足日益提高的對投行人員素質的要求。日前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在近期的上市公司增發試點工作中,各證券公司普遍存在內部協調溝通不夠、投資銀行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等問題,影響了增發工作質量。為此要求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切實加強內部協調和人員培訓。可見投行人員確實存在某種程度的專業素質欠缺,客觀上存在培訓需求。
保薦人制度下對投行人員的素質要求更高,券商有必要對投行人員在管理、法律、財務等方面加強培訓,培訓方式也應多樣化,例如外聘專家、短期專題培訓等。在完善專業素質的同時,及時把握行業最新發展動向,順應市場化趨勢帶來的種種新要求,真正提供專業化服務,提高顧客滿意度,以實力來提升公司在二板市場上的競爭力。(上海證券報)
㈣ 上市公司的保薦人是否為其主承銷商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那保薦人和主推銷商的區別是什麼呢~?
什麼是主承銷商?什麼是上市推薦人(類似保薦人)?
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中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入。概括他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②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③組織承銷團,④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⑤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⑤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①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③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①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在我國,主承銷商一般還擔任發行人上市前後的輔導工作。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調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m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主承銷商。當承銷團由3家或3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時,可設1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分銷商,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與副主承銷商、分銷商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團協議,具體規定承銷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旨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承銷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凈資本、專業從業人員和正式營業日期,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及設備等等。主承銷商資格的條件更加嚴格,除要求申請昔具備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外,還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和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證券營運資金和2000萬元以上凈證券營運資金;取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6名以上;具備承銷股票3隻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銷業績i以及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不足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0%的記錄等。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如持有發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東之一,不得擔任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但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任何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只能作為分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在我國,公司股票上市均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即上市推薦人)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在香港等地又稱保薦人。是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的作為其上市推薦(保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一般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根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推薦人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而且每年都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確認後,才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推薦人資格,申請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且從事股票承銷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譽良好,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熟悉交易所各項業務規則等等。
上市推薦人的職責主要有:確定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輔導發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擔公司上市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協助起草上市申請書、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正確、完整,協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內對股票發行人提供咨詢,履行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等。
最後,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㈤ 誰知道今年到底有多少人通過了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
考試共報名4287人,參考2336人,通過884人,通過率37.84%,其中投資銀行從業人員報名2146人,參考1318人,通過662人,通過率50.23%。非投資銀行從業人員報名2141人,參考1018人,通過222人,通過率21.81%。
考試的報名條件進一步放寬。報考人員從在職投資銀行從業人員擴大到證券公司在職注冊人員。為方便考生應考,協會將考試地區由以往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增加至北京、上海、深圳、廣州、西安、成都六地。
改革後的保薦代表人考試改善保薦代表人供需關系,進行投資銀行業務人才儲備,貼合投資銀行業務實踐。考試科目由原來的兩個科目整合為投資銀行業務考試一個科目,主要考察保薦代表人應知的法律法規、應會的業務技能和必需的職業操守等。
㈥ 保薦代表人考試需要什麼條件
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1、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2、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兩年以上(包括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經歷),兼職、實習等工作時間不計入從業時間。
3、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即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基礎科目及至少一門專業科目的人員)。
熟悉經濟、金融市場相關政策、法規、產品及工作規程,熟悉證券發行與承銷有關知識及投行業務的新動向,擅長財務分析、企業估值和融資方案設計,具有較強的項目運作能力;具有投行團隊管理經驗;或具有較強市場開發能力,具有三年以上投行業務工作經驗,主持或參與完成過一個以上承銷項目,具有良好的從業誠信記錄。
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不允許以個人報名。各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承銷和收購兼並等投資銀行業務且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即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基礎科目及至少一門專業科目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另外,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精神,各證券公司從事固定收益類業務且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也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且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
㈦ 保薦人和主承銷商一樣嗎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那保薦人和主推銷商的區別是什麼呢~?
什麼是主承銷商?什麼是上市推薦人(類似保薦人)?
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懺。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中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入。概括他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②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③組織承銷團,④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⑤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⑤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①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③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①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在我國,主承銷商一般還擔任發行人上市前後的輔導工作。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調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m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主承銷商。當承銷團由3家或3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時,可設1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分銷商,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與副主承銷商、分銷商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團協議,具體規定承銷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旨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承銷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凈資本、專業從業人員和正式營業日期,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及設備等等。主承銷商資格的條件更加嚴格,除要求申請昔具備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外,還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和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證券營運資金和2000萬元以上凈證券營運資金;取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6名以上;具備承銷股票3隻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銷業績i以及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不足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0%的記錄等。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如持有發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東之一,不得擔任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但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任何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只能作為分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在我國,公司股票上市均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即上市推薦人)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在香港等地又稱保薦人。是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的作為其上市推薦(保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一般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根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推薦人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而且每年都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確認後,才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推薦人資格,申請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且從事股票承銷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譽良好,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熟悉交易所各項業務規則等等。
上市推薦人的職責主要有:確定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輔導發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擔公司上市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協助起草上市申請書、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正確、完整,協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內對股票發行人提供咨詢,履行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等。
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㈧ 中國每個證券公司都有保薦人么
不是的 證券公司一百多家 並不是每家都有相關業務資格的 目前按照證監會「發行保薦人」欄目中,應該是75家,具體見證監會「在線辦事-發行保薦人」,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㈨ 保薦人是什麼意思啊
保薦人(Sponsor),是指企業上市的推薦人。
一家企業要想在主板(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必須要有保薦人的推薦。【備註:這句話和概述中的「二板市場的一種特有的」矛盾。「二板市場」指創業板,不包括這句話中的主板等。且《證券法》第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也就是說,這幾個板都是要有保薦人的。】
保薦人職責就是協助上市申請人進行上市申請,負責對申請人的有關文件做出仔細的審核和披露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人在公開、公平、公正、規范、自願的原則下在本所核準的范圍內從事業務,不得擅自超越業務范圍、業務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