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育津貼低於實際工資 生育保險金差額怎麼補
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產後或手術後 18 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申辦時應填報《職工生育待遇申領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生育證明;
生育醫療證明、門診病歷、出院小結、計劃生育手術記錄等原始材料;
嬰兒出生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後將生育保險費用撥付給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並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發給職工。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的,職工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
報銷需要帶的材料有:
醫療費用申報單;
本人身份證或社會醫療保障卡;
本人有銀聯標志的銀行卡;
本人的病歷本;
生產收費原件;
費用明細單;
出院小結。最好准生證也一起帶上。如由他人代領,需帶上代領人的身份證。
⑵ 根據2013年1月上海市生育保險調整通知,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實際工資的部分,是否應由公司補足差額
我問過12333,說細則還未出,什麼狗屁呀,每次都這樣
⑶ 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本人的工資標準是月平均工資稅前還是稅後呢
說的是到手的
⑷ 上海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對的,只有交納了生育保險,才能夠享受相關待遇。
是這樣的,要享受生育相關報銷,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繳納生育保險時間累積滿一年(部分地區略有出入);
二是在生育期間必須處於在職狀態,並繼續繳生育保險費用。如果已經辭職,就無法享受生育險,即使此前繳納了多年的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享受待遇: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1)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2)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3)生育保險待遇生育津貼發放標准,以生育(流產)時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計發:
1、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 X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① 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② 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⑥ 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2、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① 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
② 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男職工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
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 30 (天)× 10 (天)。
3、生育醫療費
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後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⑸ 生育津貼高於本人工資標准,怎麼處理
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舉例來說,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5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由生育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給單位後,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剋扣;假如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35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
以上希望對你有用
⑹ 生育津貼低於工資公司要補嗎
我曾在《生育津貼PK生育產假,到底怎麼說?》提過目前山東省女職工的生育產假分成兩個部分,分別由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和2016年經過修訂並經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而關於產假期間的工資在兩個政策文件中也做了規定,我將一一進行分析。
首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同時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為參保職工依法足額繳納生育保險的話,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中如果發放的生育津貼低於生育前的工資水平是不需要單位補足的,畢竟國家規定是按照上年度工資標准計發,和生育前的工資水平可能會存在差距,但從合法性上講是沒有問題的。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單位必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如果單位存在少報瞞報繳費基數而導致生育津貼減少的話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差額部分。
其次,《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這條規定表達了兩個方面,一是規定了除了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額外增加了60天產假。二是規定了女職工在享受這60天產假期間,相當於在單位正常出勤,按照正常上班發放工資福利待遇,也就是說女職工這60天的產假工資按照道理應當不能低於生育前的正常工資標准。我在《生育津貼PK生育產假,到底怎麼說?》提到目前威海、棗庄、德州、淄博等均執行發放國家規定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政策,對《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60天產假由企業來承擔產假工資,也是有一定的理由的,這完全是按照《條例》第二十五條執行的,雖然有其合法性,但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因為企業依法繳納了生育保險,按照道理應當在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由生育基金發放生育津貼,因此青島執行一孩、二孩158天(難產173天)生育津貼,煙台等其他地市執行一孩發放158天(難產173天)生育津貼,二孩98天生育津貼,但是問題又來了,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是按照職工上年度的工資標准來執行的,有可能會低於女職工生育前的正常工資標准,又不符合《條例》中「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的規定,是否需要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還需進一步出台有關政策文件來明確。
綜上所述,關於女職工生育津貼低於生育前工資標準的問題需要根據國家和地方的規定來加以明確和判斷,目前關於女職工生育產假和產假工資的政策文件還有很多不明確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在我看來,企業盡到了依法繳納生育保險的義務,讓企業承擔產假工資存在不合理性,女職工應當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但是標准不能低於生育前的工資水平也體現了保護女職工權益的精神,比如濟南市就規定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本人生育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後乘以產假天數,北京市則是規定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⑺ 請問生育津貼低於實際工資怎麼辦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如果能享受生育津貼,而低於實際工資的話,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但是按法律享受了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資的。
⑻ 生育津貼低於實際工資怎麼辦
生育津貼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女職工生育子女休產假期間工資收入不降低,《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⑼ 平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的該怎麼領取
無論員工工資高於或低於公司平均工資,在社保中心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都按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准計發。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⑽ 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企業需補足差額嗎
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