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監會對操縱股價怎麼界定
一,證監會對操縱股價的界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版)單獨或者通過合權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個人投資者操縱股價證監會處罰嗎
第182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 證監會查獲跨境操縱市場案涉及幾只股票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5月18日表示,近日,證監會成功查獲一起利用滬專港通賬戶跨境操縱市場的典型屬案件。涉案機構和人員涉嫌操縱滬市4隻股票,非法獲利超過2000萬元。該案是證監會2017年第四批專項執法行動集中部署查辦的一起私募基金領域違法案件,也是今年證監會稽查執法重點打擊的違法類型,相關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高莉表示,本案是證監會繼2017年查處唐漢博跨境操縱市場案後,成功查獲的又一起利用滬港通賬戶跨境違法案件。為有效打擊跨境違法行為,服務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大局,證監會將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協同境外監管執法機構,密切關注市場動態,監測異常交易,緊盯跨境賬戶異常聯動,堅決打擊跨境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互聯互通的市場機制平穩運行。
違法獲利,應該嚴懲。
來源:新浪
4. 怎樣才算了操控股票證監會要查處的
你理解的可能是做莊吧, 那要有很大的實力,還有大部分都和上市公司都有暗中聯系的。 證監會也只是槍打出頭鳥, 大部分還是管不了的!!!
5. 上市公司董事長操縱自家股價獲利8500萬,證監會是如何處罰的
證監會對他的處罰是處於5.1億元的處罰,而這個處罰是根據他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沒一罰5的一個處罰,而這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給廣大公司一個不要以身試法。而這件事情是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典型違法案例中的一起。證明被罰款的董事長是浙江溫州人,他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控制了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這時候他們就被證監會進行了行政處罰。因為他們涉及操盤手操縱公司的股價而受到了證監會當時的調查。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好好經營做非法的道路,不從事自己的主行業的話,那麼最後沒落是遲早的事情,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未被抓到了,其實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檢都發布了,對於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而這個司法解釋是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的犯罪的一些構成要件和他們的量刑標准都有一個詳細的細化和詳細的明確,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刑事責任來追究操縱股價的人,也讓他們付出了高昂的成本,進一步維護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大家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
6. 證監會對於操縱股價者的罰款到哪裡去了受益者是誰這筆錢干什麼用
證監會有罰過款嗎?主要手段也就是警告、停牌,嚴重者需要涉及到罰款的時候,已經屬於刑事問題,罰款或其他處罰均由公安機關執行。
7. 香港是怎樣監管股市的
嚴查操縱價格和市場等行為
記者:近來香港證監會查處了不少引人矚目的個案。
方正:去年,香港證監會就市場失當行為發出總共76張傳票。過去5年,已有超過170項市場失當行為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這是一個可觀的數字,涵蓋了自證監會成立以來,在過去超過21年間所處理的大部分個案。這些個案主要和操縱價格或操縱市場有關。
我們對這些案件進行分類總結,發現最常見的操縱行為包括:發出虛構的買賣盤,以製造供應量或需求量增加的假象;抬高價格,包括設定收市價格;以及進行虛假的交易活動,包括虛售交易。這是指一些有關聯的人士作出特別的交易安排,以製造交投活躍的假象,但事實上他們只是來回買賣相同的股票。由名義持有人代表同一人進行交易,而有關股份的實際擁有權並未改變,也是虛假的交易活動。
實行「雙重存檔」制度
記者:上市公司被揭發IPO申報資料造假時有發生。香港對公司上市材料的審核有哪些程序和經驗?
方正:香港在審查公司上市材料方面採用一套名為「雙重存檔」的制度,即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證監會同時審查一家公司的上市申請材料,並對上市申請材料提出反饋意見。按照「雙重存檔」的安排,上市申請人須在向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材料後的一個營業日內,通過聯交所將申請材料送交證監會。
記者:聯交所和證監會有何分工?
方正:聯交所審查的重點在於上市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中關於招股書的規定;證監會審查的重點則在於上市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附屬條例的規定,即證監會著重審查招股書的整體披露質量及該證券的上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只有當上市申請取得了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的批准以及證監會發出的「不反對有關上市申請」的通知之後,聯交所才可以讓該證券上市。
保薦人和上市申請公司有責任確保提交給監管機構的材料是真實的。聯交所和證監會僅根據上市申請材料的內容去評估材料的可靠性,並作出是否允許該證券上市的決定。
市場有三層監管架構
記者:與內地的證監機構相比,香港證監會的功能有何不同?
方正:在香港,現行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監管架構是一個所謂的三層監管架構,包括政府、證監會及聯交所。
單就證券上市而言,聯交所作為前線監管者,負責審閱及審批公司的上市申請及對上市公司上市以後的行為進行持續監管。發行上市的審批機關是聯交所下面的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有絕對權力及授權處理一切有關上市的事宜。
作為法定監管機構,證監會負責監管及監察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的運作。主要工作包括:監察聯交所作為上市相關事宜的前線監管者之表現及處理異常和具爭議性的事項;審批新市場的成立及新產品的推出,以及審批規則與條例的修訂;監察在香港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期權及期貨交易,調查市場的不當行為及採取行動。
記者:證監會與政府是什麼關系?
方正:香港證監會是專為執行《證券與期貨條例》而設立的法定組織,它獨立於政府公務員架構之外。但政府可以通過其下設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推動並協調各項旨在提高整體市場素質的措施,以確保香港的規管制度符合現代商業運作的需要。
雷曼迷你債之後,證監會強化對投資產品性質和風險披露的監管
記者:雷曼迷你債事件是否已經處理完結?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產品是各地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在這方面,證監會有何措施?
方正:證監會就處理有關中介人銷售雷曼產品的個案在2008年10月擬訂的大部分工作已經完成。繼花旗銀行在7月達成和解協議後,目前總共有約35000名投資者因證監會作出調查而獲有關的分銷機構支付賠償,總賠償金額超過95億港元。
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產品的監管,有賴於證監會規管職能中相輔相成的六大支柱,分別是披露、發牌、監察中介人操守、調查、執法及投資者教育。
記者: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有沒有推出新的措施?
方正:就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產品披露方面,近年來,我們推出了多項監管措施,以促進投資者保障。這些措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推出了綜合產品手冊。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發行商需要為客戶提供篇幅簡短、文字淺顯的產品數據概要,說明產品的主要特點、風險及各項投資費用,方便投資者參考。
其次,我們還為年期超過一年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引入「售後冷靜期」。投資者可在指定的「售後冷靜期」內選擇退出銷售協議,此時投資者可獲退回投資本金,包括退回銷售收費或銷售傭金,但須扣除市值調整及任何手續費。
最後,我們對相關法律也做了修訂,我們把股份或債權證形式的結構性產品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證券及期貨和公司法例(結構性產品修訂)條例》於今年5月13日生效。條例生效後,所有屬股份或債權證形式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其公開要約轉由《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資要約制度所規管,而不再受《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所規管。
任何人對運作程序投訴,證監會須接受審查
記者:證監會如何監管自己?
方正:我們受到若干制衡措施的約束。首先,證監會的非執行董事是我們的前線監督者。此外,如有任何人就我們的運作程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我們須接受審查。同時,獨立及非法定的程序覆檢委員會也有權復核我們的運作程序及審核我們所採取的行動。另外,我們須定期通過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向財政司司長作出匯報,我們的賬目也要呈交立法會審議。
香港還有「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一個由全職人員出任的獨立上訴審裁處,並由一名法官出任主席。該審裁處受理就證監會涉及不同范疇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尹世昌)
8. 證監會為什麼要對股價操縱者予以懲罰
擾亂市場行情不罰才怪,不然要證監會幹嘛
9. 證監會操縱股市罰款怎麼罰
證監會對操縱股市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原則是「以法律為准繩,以事實為依據」根據版情節的輕重決定權是否處罰,適用哪一條處罰和處罰程序,也就是怎麼罰。一般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如下:一是法律調查,二是取證、保存固定證據;三是預審核實;四是起訴;五是開庭、法庭調查、詢問;六是法庭辯論;七是被告人最後陳述;八是法庭合議、判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