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企改革概念股:全國各地方國企改革概念股都有哪些
全國各地國企改革概念股。
重慶國企改革概念股:
太極集團(600129)、重慶百貨(600729)、桐君閣、西南葯業、重慶港九(600279)、涪陵榨菜(002507)、川儀股份(603100)、重慶燃氣(600917)。
重慶鋼鐵(601005)、重慶水務(601158)、重慶百貨、建峰化工(000950)、渝開發、渝三峽A、西南證券(600369)等。
貴州國企改革概念股: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三年行動計劃啟動,表明在國資委控股公司數目較多的省市,改革競賽正在展開。
(1)上海城建改革方案擴展閱讀:
威脅論:
「中國概念股威脅論」在美國升溫
美國投資人所熱衷的中國概念股有趨勢釀成「中國問題綜合症」。針對在華爾街掀起的新一輪中國大陸企業上市的風潮,一股強烈的反對暗流也同時涌現。
一些文章告誡美國投資者,不應承擔中國企業的投資風險,甚至有國會議員勸誡政府,立刻阻止中國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借紐約證交所到美國投資市場上去斂錢。
中國大陸已有近30家企業到美國上市,而且幾乎每一隻股票都曾在華爾街掀起過不同程度的「中國概念股」熱潮,其中數家華資企業股價在上市後翻了一倍多。2002年11月,當中國電信上市時,雖然正值美國股市最不景氣之時,其上市消息卻依然引起了當地投資者的熱烈反響。
接下來,中國人壽以35億美元上市,成為2003年全球募集資金最大的一次上市,投資者認購量達到發行量的25倍,機構投資者的訂單高達500億美元,堪稱華爾街和香港市場的大贏家。
❷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於哪年變更為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的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❸ 目前上海城市化發展是超前還是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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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轉移、城市化和城鄉就業
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 黃建富
摘要:我國城市化滯後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城鄉之間的經濟差距,而造成這一差距的原因是我國實行了對勞動力流動的行政性干預。由於非市場因素的干擾,農村勞動力難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而城市勞動力相應獲得了非競爭性的經濟利益。計劃經濟下城市化模式的選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此造成的城市化滯後也同樣給經濟帶來了深遠的影響。因此,我國當務之急是要讓最需要市場機制調節和引導的城市化領域發揮其基礎性作用。
經典的城市化道路是一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不斷聚集、人口由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不斷轉移的過程。我國的城市化與經典模式有所不同,計劃經濟時代的重工業發展戰略以及轉軌時期對城市化進程的管制使我國的城市化極其明顯的蒙上了「計劃色彩」,一方面農村勞動力在向城市遷移的過程碰到了重重阻礙,另一方面城市勞動力由於政府的保護獲得了種種非市場化的經濟利益。本文認為,城鄉經濟差距是我國當前城市化滯後的一個重要標志,而我國對城市化進程的行政干預又是導致極其懸殊的城鄉經濟差距的主要原因。因此,以市場化手段推進我國城鄉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以城市化推進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以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推進城市化,將對我國城市化進程將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與城市化的滯後
經濟學界對我國城市化的進程一直存在著爭論。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意見:
1、相對於非農產業,城市化滯後。根據錢納里的世界標准模型,工業化率為37.9%時,城市化率就應該達到65.8%。而我國1971年時的工業化水平就達到這一標准,但當時的城市化率只有17.3%。實際上,到1999年我國的城市化率也才只有30.9% 。
2、相對於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化水平基本相適應。世界銀行在《1998年世界發展指數》一書中認為,當人均GDP在1000—1500美元時,城市化率應在30—40%之間 。我國當前人均GDP為800美元左右,城市化率30.9%
)。可見,相對於經濟發展水平,我國的城市化率基本相適應,甚至還有點略顯超前。
3、從一定時期的城市化進展來講,城市化速度偏慢。「當城市化率達25%時,按照S曲線理論,此時城市化該處於加速發展階段」,其增長速度一般為10—18%。而我國1987年的城市化率就已經達到25%,到1996城市化率也只有29.37%,年增長率僅僅為1.49% 。
4、相對於農業發展水平,城市化超前。城市化可能性指標,即農業人均提供商品糧能供養的人口,可以作為一個城市化水平的標志。同樣根據錢納里的有關理論,當城市化率介於28%至50%之間時,相應的城市化可能性指標是25人至40人。而實際上我國1999年只有2.29人。
由上可見,對我國城市化水平的判斷,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解,所得出的結論也大不一樣。筆者認為,城鄉經濟差距實際上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城市化滯後與否的一個重要標准,因為城市化的滯後或超前都可以通過勞動力的流動來慰平城鄉經濟差距,從而達到城鄉協調發展的目標。城鄉勞動力的流動所依據的主要是經濟差距、預期經濟收益。因此,在考慮到一個國家合理城鄉差距的前提下,分析一個國家的城鄉經濟差距,即可對這個國家城市化滯後或超前作出正確的判斷。 一般情況下,城鄉經濟差距越大,城市化就越滯後;反之反是。
為此,筆者借用一些學者對我國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對差距的研究成果,來考察我國的城市化進程。根據我國現行的統計調查,我國「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是指農村居民的總收入在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交納稅款和上繳集體費用後的余額。這種統計與國家通行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基本一致。但我國《中國統計年鑒》中的「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中能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實際現金收入的收入。顯然,這兒有一個問題,即我國城鎮居民所享受的社會福利如住房、公費醫療等等都沒有計入城鎮居民可支配這一項。而我國的實際情況是,這兩項收入折算成現金的話,數額相當龐大。因此,簡單地用《中國統計年鑒》公布的「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比較,所得出的結論就會大大低估我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際差距。
為准確測算我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對差距,有學者另設計了一套方案(張國,2000年)。即先用「可支配收入=消費+儲蓄+自有資金直接投資」測算出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計算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對差距。用這種方法測算出來的情況是,1997年、1996年、1995年我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對差距3.75倍、3.87倍和4.25倍 。與世界上絕大數國家工業化過程中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對差距的1.5—2倍相比,我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對差距是明顯偏大的。
那麼,我國的城鄉居民合理的差距應是多少呢?根據市場平等的要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對差距等於或接近城鄉居民人均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相對差距。用某年城鄉居民人均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相對差距除以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對差距,就可以求得這一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對差距市場合理性所佔比例,進而可求出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對差距非市場合理性所佔比例。用這種方法測算出來的1997年、1996年、1995年我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的市場合理性成份分別為72.3%、71.8%,68.9%。也就是說,這兒非市場合理性分別達到了27.7%、28.2%、31.1% 。
可見,我國的收入分配不均包括城鄉經濟差距是很大的。很明顯,城市部門對農村部門存在著用非市場化的手段侵犯農村部門利益的現象,因為這么大的經濟差距,僅僅從市場經濟角度找原因是難以令人信服的。如,發達國家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城市化與工業化同步推進,農村勞動力可以自由轉移,不存在城鄉差別。發展中國家在發展初期一般會存在著一種二元經濟現象,因為發展中國家為了保護幼稚的民族工業,快速實現工業化,大多數要人為地壓低利息率、外匯匯率和農產品價格,促進城市和工業的發展。但是,發展中國家的城市工業在發展起來之後,在市場機制的調節下,工農業間工資水平的差異拉動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工業部門流動,直到工農業均衡發展為止。
在我國建國後的五十多年裡,農村勞動力在向城市轉移的過程中,都必須邁過「農轉非」這個門檻。而要做到這一點相當不易。195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拉開了全面運用戶籍管理控制人口遷移的序幕。戶籍制度輔以教育制度、糧油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社會福利制度,把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截然分割開來。1977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中,進一步明確指出:「嚴格控制市、鎮人口,是黨在社會主義時期的一項重要政策」。雖然總體來看,政府限制勞動力流動的措施出現了松動,但是還處於低層次,主要是以開放城鄉間經濟交流、積極引導農村工業化與小城鎮結合為主要特徵。
可見,我國城鄉間經濟差距的擴大是必然與政府對勞動力的流動實行嚴格控制有關的。而正是這種對勞動力流動的非市場干預,才導致了我國當今城鄉經濟差距的長期持久擴大,也才造成了我國現今城市化的滯後。
二、城市勞動力的「崗位特權」與城市化的滯後
對農村勞動力流入城市實行嚴格控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城市基礎設施超負荷運行、犯罪率上升、環境污染嚴重等等。但實際上,對城市失業率上升的擔憂才是主要原因。農村勞動力在城市的就業,對流入城市的經濟促進作用是無可置疑的,因為勞動力的流入本身就代表了一種廉價資源。城市勞動力在缺少競爭的情況下,既可以拿到工資又可以得以享受政府相關規章制度規定的各種福利,必然會從總體上得到超經濟的收益。這種超經濟收益雖然本質上是由於農村勞動力難以參與競爭帶來的,但從現象來看是由於城市勞動力的工作即崗位帶來的,因而也可以把這種收益稱之為「崗位特權」。筆者認為,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特權」本質就是一種收益,這種收益是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
城市勞動力的這種「崗位特權」給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改革開放前,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就業人員及其家屬可以充分享受到較高的就業、較高的補貼和較高的工資。有學者認為,那時的工資是所謂的「低工資」。對此,筆者並不苟同,因為那時一般中等收入職工的收入已經相當於至少五個農業勞動力的收入了,怎麼還能說這是低工資呢?這種對城市職工的保護,必然會使城市勞動力喪失動力機制,降低其勞動力資源的產出。城市職工高收入與經濟效益的低下同時發生,所帶來的惡果便是城市經濟活力的喪失、缺少經濟積累。於是城市基礎設施的興建也就喪失了起碼的經濟基礎,城市化進程也就必然受到了影響。
1978年以來的改革是漸進的,並以「增量」改革為特徵。因而在80年代,當農村勞動力向城市大量湧入時,城市職工有著強大的國有企業的保護,所受的沖擊感覺並不明顯。但90年代以來,隨著國有企業減員增效、破產力度的加大,城市失業問題嚴重起來。城市失業是一個政治敏感性很強的問題,許多地方開始設置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線、實施「再就業工程」,還採取措施嚴格限制農村勞動力在城市的就業。一句話,出於對城市職工的充分就業考慮,政府再次舉起了「有形之手」。
限制農村勞動力的政策效果是值得商榷的。因為這樣做本質上是在把一個遠為復雜的問題簡單化了。外來人口的增長和城市失業率的上升是同時發生的,但它們之間卻不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一項關於城市失業率的跨行業研究發現,城市失業率與外來人口流入之間並沒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有較高外來人口流入率的城市,如上海、廣州和深圳,失業率反而較低。另外,失業率較高的城市可能擁有較低的外來人口流入率。在微觀層次上,下崗主要發生在微利或虧損企業,而這些企業是較少僱傭外來勞動力的。經濟結構的調整使城市職工面臨著結構性失業看似有一種道理。但是筆者發現,以上海為例,在「產業調整」中,城市職工從諸如紡織業轉到其它職業應該比農民從農業轉向城市就業要容易得多。但300萬外來勞動力在上海找到了工作,而有著政府種種關照的數十萬本地下崗工人卻在大嘆「找不到工作」。
城市失業率的上升在很大程度上是對農村和城市居民實施不同制度造成的。其主要依據是由制度決定的城市職工高工資和過高的福利,是造成城市本地勞動力成本過高的主要原因。上海社會科學院90年代未曾進行一項大規模的調查,結果發現,企業用於本地勞動力的支出,包括貨幣工資獎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職工住房及其它福利,大約是用於外來勞動力支出的兩倍。如果再進一步把本地工人劃分為「專業人員」、「職員」、「個體戶」、「體力勞動者」等類別,那麼就可以發現,本地的體力勞動者與外來的體力勞動者的收入差別在各個類別中最大,而上海本地個體戶並不比外來個體戶有任何優勢 。
這種收入上的差別很顯然是不能用人力資本和生產效率的差別來解釋的。城市工資率可以分解成兩個部分:1)競爭工資率。它通過勞動力市場的需求—供給關系來決定,可以用具有相同質量的外來勞動力的工資率來衡量;2)代表城市工作權力或者城市特權的工資率。這種由制度安排決定的城市高工資的代價是失業率的上升。總的說來,我國要素市場的改革滯後於產品市場的改革,城鄉分割的制度安排在改革中並未受到根本觸動。在這種情況下,城市的那些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往往不能通過降低「外生力量」決定的城市職工工資成本,而只能通過少雇或不雇本地勞動力,多雇外來勞動力的途徑來降低成本。這恐怕是有關部門始料不及的。
當前,有些城市正在通過向僱傭外來勞動力的企業徵收「再就業基金」的辦法鼓勵企業少用外來勞動力,多用本地勞動力。這種做法同樣不可取,因為這樣做的實際效果可能是迫使一部分城市勞動密集型企業破產(如紡織業和建築業),或者迫使更多的企業採用資本密集型的生產技術,從而減少對勞動力的需求。
三、城市化模式與就業機會創造
一般來講,在城市發展的初級階段,工業化從供給角度為城市化所需的各類需求,如勞動力的非農化轉移、日常生活用品等,提供了動力,此時工業化速度超過了城市化;而當城市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城市化的需求越來越多樣化,工業化的供給已經無法滿足城市化的需求了,此時第三產業在需求中的比例將趨於上升,城市化又會超過工業化。由此可以推理,工業化初期的大量農業勞動力將進入尚處於由粗放式工業所推動的第二產業;當工業化達到一定程度後,工業的資本有機構成不斷提高,此時城市的第三產業又充當了就業的主要渠道。
我國建國之初,為了抵制外來侵略的威脅,國家把與國防密集相關的重工業放到了經濟建設的首位。重工業的發展有兩個特點,第一資本有機構成高,所需資金量大;第二吸納的就業人口少。資金的供應可以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予以強制保證,農村勞動力對城市的湧入則通過戶籍制度予以強制截斷。
以重工業為核心的城市化模式直接延緩了我國城市化的進程。從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基本上都是發生在工業外延型增長向內涵型轉變之前。工業規模急劇擴大,需要的勞動力大量增加,為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工業的轉移提供了機會。當經濟增長由外延型向內涵型轉變的時候,社會中的大部分人口已經進入了城市,大部分勞動力已經在工業中就業。而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在從50年代到80年代初最為典型的外延型工業化階段中,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工業的轉移是與重工業中技術、資本對勞動力的排擠同時發生的。這樣,我國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就失去了方向。
1978以後,我國的工業發展方向進行了重大轉變,開始從重工業轉向輕工業。本來這是我國重新加快城市化步伐的一次契機,城市化的方針應作適當的調整。但是我國仍然堅持原先不適當的城市化方針,使我國再一次喪失了城市化大發展的機遇。
1980年,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把「嚴格控制大城市 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定為城市發展的總方針。這是一條注重鄉村城市化的方針,所帶來的直接後果便是我國大城市的嚴重滯後。從世界范圍來看,大城市的發展速度快於小城市是城市化發展過程中的一個普遍現象。據統計,從1900—1980年間,世界上100萬—250萬人的城市人口增長了19倍,而同期50萬人以下的中小城市人口僅增長了5倍;再比如,1980年以來,全世界200萬人以上的城市人口增長速度已是1964—1980年的6.37倍 。然而在我國,大城市的發展卻呈現出明顯的慢於中小城鎮的現象。我國50萬人以上的大城市人口比重由1978年的63.2%下降到1996年的49.6%。1978年我國全國城市數為193個,到1996年已經增加到666個,而其中特大城市只由13個增加到34個,結構比由6.8%下降到5.1%;大城市由27個增加到44個,結構比由14%下降到6.6%;中等城市由60個增加到195個,結構比由31%降到29.3%;小城市由93個增加到393個,結構比由48.2%提高到59% 。
大城市的滯後,對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化轉移帶來了極其深遠的影響。
首先,它直接影響了城市化進程。主要發達國家城鎮體系隨城市化水平變動的趨勢是,在城市化起步階段,大城市個數增加和人口增長對城市化的解釋力分別達到10%和80%。當城市化進入加速階段,大城市個數增加和人口增長的解釋力分別為20%和60%,中等城市分別為8%和10%。此時大城市對城市化的貢獻率每提高1%,就能使城市化水平提高0.35—0.41個百分點,而小城鎮卻只有0.003—0.005個百分點 。
我國從1987年開始進入城市化加速階段後,大城市個數變動和人口增加對城市化的解釋力只有9.1%和18.1%,而中小城市卻分別達到了14.8%和22.7%、15.1%和20.2%。這種以中小城鎮為主要動力的城市化選擇,在隨後近13年的時間內僅僅使我國的城市化提高了5.28個百分點。這說明我國的城市化方針是相當有效的,但另一方面也從反面驗證了城市化過程中應以大城市推動城市化進程的正確性。
其次,它直接影響了第三產業的發展。第三產業的發展,一方面客觀上要有一個硬體環境,即人口要相對集中,城鎮化水平要提高,另一方面它與第二產業的質量也有關,因為只有第二產業發展到一定的基礎才會引起對第三產業的有效需求。大城市的進入壁壘使我國的產業發展只能向小城鎮和農村地區尋找拓展空間。結果,城市化水平難以提高,第二產業在經濟上更多的表現為「三農」的延伸,而不是非農產業的聚集。
實際上,我國的城市化水平與第三產業呈低水平上的相適應關系,兩者的落後互為因果。第三產業產值佔GDP的30%稍多,低於同收入組別國家近20個百分點,而我國的城市化水平相對非農業水平也正好落後了20個百分點左右 。可見,我國的第三產業本來是可以通過城市化為20%的人口解決非農化問題的,但是正是由於城市化的滯後阻礙了這一進程。不少發展經濟學家指出,在許多發展中國家,轉移到城鎮的農村勞動力能被現代工業部門吸納的數量越來越少,大部分勞動力進入城市從事以商業、服務為主的第三產業(哈 特,1971)。這些行業市場需求廣,資本和技術要求低,易於進入。我國第三產業長期以來一直落後,到2000年還只有北京和上海兩個城市的第三產業超過第二產業產值。可見我國第三產業的落後是與我國農村勞動力大量滯留於農業有著密切的關系。
第三、它弱化了整個國民經濟的質量,使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化轉移失去了經濟基礎。
農業是一個受自然條件影響嚴重的部門,邊際收益遞減規律在這一部門中表現得也特別明顯。我國的土地資源存量相當稀缺,人口佔了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而耕地卻只佔世界耕地的7%。因此,我國就農業論農業是找不到根本出路的,必須反彈瑟琶,「減少農民才能致富農民」。但是,我國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要加快城市化,一方面要讓城市化大量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另一方面對農業進行規模化經營。我國大城市自身的有限發展沒有有效地大量吸納農村勞動力,同時也沒有自上而下地帶動小城鎮的發展,讓小城鎮成為農村人口脫離農業切入點。因而我國的農村人口只能大量滯留於鄉村,使我國的農業和鄉鎮企業陷入了所謂的「低水平陷阱」,拖曳了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四、 以市場化手段加快城市步伐的政策建議
一、讓市場的力量來調節城市規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配置主要由市場機制調節和引導,市場起著基礎性作用。但是,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在城市化方面存在著嚴重的排斥和否定市場機製作用的傾向,規劃城市規模、左右人口和資金等生產要素的流向就是一種最為明顯的體現。這實際上形成了在最需要市場機制調節和引導的領域,市場機制卻被排斥的局面。用城市規模方針規定城市的發展方向,犧牲了城市集聚效益的發揮,並產生了一定的負機能,制約了經濟的發展。B希根期在1985年召開的由世界不少著名區域發展經濟學家參加的學術討論會中就指出:「多年來關於『最優城市規模』的討論似乎可以得出結論:並不存在最優規模問題……對城市規模中存在著門檻入口的論點也不如以前那樣肯定……」(Higgings, 1988) 。世界城市發展的實踐也證明,城市規模的變化很少按人們預期水平發展,一些遠超所謂規模極限的都市仍然在擴大。
二、 加快淡化戶籍制度的步伐。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只能意味著這個家庭的產業是在什麼部門,是從事農業的,還是從事非農業的,並不是說這個家庭的成員只能從事農業或非農業,並且終身不變。在計劃經濟時代以及改革的初期,政府出於當時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人們承受力、社會穩定等需要,通過戶籍制度把社會人為地分割成城鄉兩個不同的階層,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現在改革越深入,這種制度對市場經濟的發展阻礙作用也就越大了。我國流動人口所從事的工作多為傳統經濟部門,勞動收入低、強度大、環境差,多為城市居民所歧視並不願從事的行業。但這種工作相對於農業,無論哪方面都有優勢。
三、 組建農民持股的城建公司,大搞城市基礎設施,逐步開放城市基礎設施的服務價格。美國經濟學家阿瑟·劉易斯在其著作《增長與波動》中談到了經濟周期與各國城市建築興建的一致性,並認為「建築低潮的深度給我們帶來了庫茲涅茨周期的大蕭條」 ,1999年4期14--17頁)。目前,世界經濟處於庫茲涅茨經濟周期的上升初級階段,我國在未來10—至20年之內尚會繼續處於高速增長階段。因而,可以初步判斷我國的城市建設任務將十分艱巨。我國當前的城建公司絕大多數為國家控股,雖然其中大量工作人員為農民工,但是由於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工頭們的層層盤剝,農民最後所得極少。因此,組建農民持股的城建公司,一方面可以充分調動他們的城建積極性,分享較多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動城建的開展,打開城市的基礎設施瓶頸,從而為他們自身步入城市生活創造條件。
四、 對城市職工的崗位權利進行補償。當前當務之急是要建立一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而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要根據Parato式的漸進改良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現有勞動力形形式式的阻力。因此,筆者認為,一種可能的辦法是支付給現有城市職工競爭性工資,但同時給予這批「利益受損者」適度的經濟補償。這樣,公平因素引入勞動力市場後,城市職工的期望工資就會降低,從而增加城市就業,擴大城市產出。
五、 正確處理好遷移農民在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建立低限度的社會保障體系。農村勞動力在向城市遷移的過程中,由於他們很難獲得與具有城市戶籍勞動力同樣的福利,因而當他們在城市遇到生活波折時,其基本生活就難以保障,由此就會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1978年—1999年,我國農村向鄉鎮企業和城鎮轉移的農村勞動力大約有2.2億,但80% 以上是兼業性轉移。也就是說,這些人與土地保持著若即若離的聯系,並沒有真正意義上脫離土地。這與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農村居民除了土地外根本沒有其它有靠社會保障同樣不無關系。土地是我國千百年來農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在沒有其它任何社會保障可以替代土地的前提下,農村勞動力根本不可能沒有後顧之憂地走進他們實際上無法融入的城市生活。因此,我們不能責怪農民對失去土地「與生俱來」的恐懼,當務之急是要為他們建立一種可以替代土地的社會保障體系。
對此,筆者提出幾種可供選擇的方案。近期來看,第一讓農民讓渡出土地使用權,並把其土地使用權折算成股份,使土地實現集約化規模化經營,農民則進入城市從事勞動密切型第二產業和低層次第三產業;第二為農民提供低限度的社會保障福利體系,徹底割斷農民與土地的聯系,讓農民義無反顧地投入到城市的勞動力大軍去。遠期來看,我國要建立統一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以切實措施消除我國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
(發表於《天津社會科學》2003年4月)
❹ 求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9個配套文件
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9個配套文件主要內容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關於事業單位分類的意見》等9個配套文件,同時出台了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配套文件明確了事業單位類別劃分的原則、程序,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何改革,事業單位編制如何管理,事業單位如何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財政政策如何過渡,從事生產經營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有關政策,改革中如何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事業單位人員收入如何改革,事業單位試行職業年金,事業單位深化人事制度等。有關事業單位改革的基礎配套政策、文件基本上已經出齊。9個配套文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事業單位分類的意見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指: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認定行政職能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是指: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要逐步轉為企業或撤銷。今後不再批准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是指: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只有這類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其中: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指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是指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
劃分事業單位類別首先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事業單位,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近的事業單位,予以整合,並相應核減編制。
劃分事業單位類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掌握標准,不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和人員管理方式等作為分類依據。
二、關於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
承擔行政職能是指事業單位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認定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不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和人員管理方式等作為依據。
三、關於創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意見
編制審批或備案。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繼續實行機構編制審批制度,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制定和完善相關標準的前提下,逐步實行機構編制備案制度。
逐步取消事業單位行政級別。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新設立的一律不予明確行政級別。
完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事業單位應當進行法人登記,應制定章程並依法核准,改革和完善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制度,建立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四、關於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
建立和完善以決策層及其領導下的管理層為主要架構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把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決策層。
建立理事會。建立健全決策監督機構,決策監督機構的主要形式是理事會,也可以探索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理事會作為事業單位的決策和監督機構,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舉辦單位、事業單位、服務對象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職位的負責人可以確定為當然理事。
探索建立監事會。事業單位也可以探索建立獨立的監事會,負責監督事業單位財務和理事、管理層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明確管理層權責。管理層作為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由理事會任命或提名,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備案或批准。
制定事業單位章程。事業單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載體和理事會、管理層的運行規則。事業單位章程草案由理事會通過,並經舉辦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五、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財政有關政策的意見
加強財政支出管理,逐步從「養人」向「辦事」轉變。根據不同公益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採取經費保障、經費補助、購買服務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
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其履行行政職能依法收取的費用以及通過向社會提供其他服務取得的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收支徹底脫鉤,各項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已認定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財政根據正常業務需要提供相應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財政根據單位業務特點和財務收支狀況等,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已認定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財政部門不供給經費,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自主安排使用。但在過渡期內,財政部門可以對其繼續撥付原有的正常事業費,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對改革後轉為企業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並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機構,要在稅收政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同事業單位公平對待,政府可根據需要採取政府采購的方式,購買其公益服務產品和勞務。
六、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規定
(一)財務、資產關系變更
1.轉制單位應制定轉制方案,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2.轉制單位與原主管部門脫鉤的,由財政部門履行財務監管職責,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3.轉制單位財務隸屬關系需要劃轉的,由劃出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商劃入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後確定;涉及預算指標劃轉的,按照有關預算管理程序辦理。
(二)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和工商登記
4.轉制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門或轉制單位組織實施。其中,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單位,參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5.轉制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要在轉制方案批准後6個月內完成,資產清查結果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6.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審核批復。其中,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復;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單位,參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的通知》、《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復,其中涉及資產損失的,按照《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確認。
7.完成資產清查後,轉制單位要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各項資產、負債重新分類建賬,並由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8.轉制單位整體或部分轉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進行產權轉讓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資產評估結果報財政部門核准或備案。
9.轉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等手續。
(三)財政、稅收政策
10.轉制單位完成轉制後,在過渡期內,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是指財政部門核定的基本支出經費,不包括項目支出經費。
11.在轉制過渡期內,轉制單位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資金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
12.轉制前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轉制單位,轉制過渡期內可繼續享受非營利組織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轉制單位在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
(四)社會保障政策
13.轉制單位轉制後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4.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轉制後這類人員離退休費待遇支付和調整的具體辦法,按照2000年科研院所轉制和勘察設計單位轉制相關政策執行。
15.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在轉制過渡期內,按照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照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6.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照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經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待遇。
17.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18.轉制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五)附則
19.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等轉制為企業的,繼續執行相應的現行轉制政策。
20.本規定中的轉制過渡期一般為5年,自轉制單位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七、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
財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
(一)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
轉為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其所辦企業要通過劃轉、合並等方式,逐步與原單位脫鉤,改革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的事業單位,要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與所辦企業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系,加強和規范對所辦企業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原則上要與其所辦企業進行資源整合。
(二)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資產處置
改革過程中涉及有償轉讓的資產,需經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程序評估後,通過拍賣等規范的產權交易方式公開處置。
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此項收入優先用於事業單位新增資產配置,實現資產配置管理和處置管理的有效銜接。
(三)工作步驟
由轉制單位提出資產清查立項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材料報財政部備案。
資產清查(清產核資)一般應以改革方案獲得批準的前一個月末作為清查工作的基準日,清產核資結果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復,資產核實結果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批復。
八、關於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
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探索事業單位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有效途徑,使工作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
(一)清理津補貼,實施績效工資
清理津補貼。全面清理核查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項目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對清理核查後的津貼補貼進行適當歸並,作為規范後的津貼補貼納入績效工資。
確定本地事業單位年度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根據合理調控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確定當地事業單位本年度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不得高於控制線。
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核定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發放績效工資不得突破核定的總量。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在績效工資中所佔的比重原則上可相對大一些,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職工意見,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單位公開。
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由主管部門確定。與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各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把績效考核與分配更好地結合起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
對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標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績效工資經費保障。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照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
(二)完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
健全事業單位工資水平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相應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實現工資水平調整的制度化、規范化。
注重綜合平衡。努力形成並保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和其他社會群體的合理收入分配關系。
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范管理辦法。除國務院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范圍和提高標准。
探索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政策。適時開展試點,在有條件的事業單位探索制定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政策,結合考核確定收入,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於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
九、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
本辦法暫只適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個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省市。
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職業年金方案審批。建立職業年金,應當由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民主協商確定,並制定職業年金方案。職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享受經常性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在提交大會討論前,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繳費比例。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職業年金繳費工資基數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計入個人賬戶。工作人員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應當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當期計入的最高額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
轉移。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新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
領取。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從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分期領取職業年金。出境定居人員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死亡後,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職業年金管理。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當確定職業年金受託人,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受託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規模較大的單位也可以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
職業年金稅收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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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上海市城市建設工程學校的學校歷史前沿
創辦、發展(1953-1962)
解放之初,百廢待興。1953年,在上海市敬業中學土木科的基礎上,成立 「上海市土木工程學校」。趙祖康、徐以枋等前輩滿懷對黨的職業教育事業的忠誠和執著,開始了學校創業之路。1955年,學校更名為「上海城市建設工程學校」,校址在西江灣路900號。1958年,中央下放許可權,正式更名為「上海市城市建設工程學校」。1961年,上海市隧道工程學校並入城建學校。由於三年自然災害,1962年12月學校停辦。
在創辦、發展的前十年中,學校先後向全國各地輸送了「道路與橋梁」、「給水與排水」、「市政工程」以及「房屋結構」等各類專業的畢業生1500餘名,遍及全國28個省市。
復辦、振興(1978-1992)
1978年復辦後的「上海市城市建設工程學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選址現址龍水北路999號。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春風沐浴下,學校得到迅速發展。教學基礎設施不斷完善,辦學規模逐步擴大。先後開設「道路與橋梁」、「給水與排水」、「市政工程」和「市政工程管理」等主幹專業,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四年。復辦至1992年的15年間,學校又為國家輸送了1822名城市建設中等專業人才。
同時,學校教育教學改革不斷深化,辦學水平不斷提高。1989年被評為「上海市職業技術教育先進單位」;1992年,被上海市教育局評定為辦學水平A級學校。學校的振興為上海和全國城市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開拓、創新(1992-至今)
浦東開發開放,上海建設國際化大都市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迅速發展為學校提供了歷史機遇,學校加快了興校、強校的現代化建設步伐。
學校以科學的發展觀和現代教育理念指導辦學,牢固確立以中等職業教育為重心,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共同發展,積極發展校辦產業,走多元發展和開放辦學的路子。
堅持服務於社會經濟和行業發展、服務於勞動就業,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堅持「以學生為本」,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打造品牌專業、品牌師資,注重辦學特色,著力培育學校核心競爭力。
近十年,學校專注城市建設專業,先後開發交通運輸管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與管理專門化、公路與橋梁、城鎮建設、城鎮建設城鎮規劃專門化、房地產經營與管理等緊貼行業發展的專業。老牌專業「市政工程施工」和「給水與排水」專業成為上海市重點專業。辦學規模連續多年保持在2000人以上,自主招生和合作辦學已拓展到全國10多個省市,畢業生年均就業率達96%以上。共為上海和全國各地培養輸送了3808名合格人才。
❼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的機構領導
湯志平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主任 分工:主持委全面工作。分管政策研究、改革工作;監察、審計工作;國資管理和人力資源工作;城市綜合管理協調工作。
倪蓉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分工:分管舊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城鄉一體化建設;公積金管理;行業協會管理工作;委層面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劉海生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兼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長 分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長
陸月星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兼上海市綠化市容局局長 分工:市綠化市容局局長。
蔣曙傑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分工:分管重大工程建設工作;綜合規劃、項目技術儲備工作;黃浦江兩岸開發建設協調推進工作;大居外圍配套工作;信訪穩定、綜治工作。
袁嘉蓉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分工:分管計劃財務,法規、信息公開、網站建設、機關事務、外事、新聞、檔案工作。
劉千偉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總工程師 分工:信息技術、科技和教育培訓工作;工程技術鑒定和分析工作;世界城市日工作。
裴曉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分工:分管建築市場、建築節能和建築材料、標準定額、質量安全、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市場稽查工作,安全生產工作。
鄧建平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分工:分管委層面的城市管理工作,網格化管理協調工作;燃氣、市政設施、地下空間管理工作;應急聯動、反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