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危機什麼最賺錢
金融國資納入企業國有資產法調整范圍 在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報告了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審議結果。法律委員會認為,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兩次審議,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了三點修改意見。 ⊙本報記者 葉勇 明確金融國有資產納入該法 這三點修改意見包括:首先,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也適用本法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二條曾規定: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條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否適用本法規定的不明確。法律委員會建議在第二條中只規定: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也即明確了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在內。 同時,為了與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對金融企業的特別規定相銜接,法律委員會建議在「附則」中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其次,三審稿單列一條對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作了規定。 第三,三審稿第三十四條規定,重要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政府規定應該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向其委派參加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做出指示前,應該報請本級政府批准。而原稿僅規定以上重大事項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事先報請本級政府批准。 從嚴把握國企董事長兼任 此外,在原企業國有資產法的二審稿中,還規定了以下重要事項: 明確出資人定位。此前草案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政府授權的其他有關部門、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二審稿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兩款,分別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從嚴把握國企董事長兼任。原國有資產法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不得建議同一人擔任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針對有些地方、部門和企業提出,國有獨資公司的規模大小等情況有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的情況不少,二審稿修訂為:「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嚴管對子企業的出資人職責。此前草案徵求各方意見時,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一些國家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子企業規模較大,集中了不少優良資產,目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不少發生在子企業。因此,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參照草案第五章的相關規定,對其投資的企業嚴格履行出資人職責,決定或參與決定所投資企業的重大事項。為此,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另外,在此前徵求各方意見時,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在國家出資企業與關聯方的交易以及國有資產轉讓等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應明確規定為無效,以防止國有資產損失。因此,二審稿規定「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記得採納啊
Ⅱ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為什麼歸財政部/局管而不是國資委
法律就是這么要求的
是,2017年。依據專業團隊和母基金規模,挑選PE基金構建出 「一籃子基金」組合
Ⅳ 為什麼金融企業不歸國資委管理
。。。。那其他工商類企業里的資產也不一定都是國有資產啊。。。。而且金融企業里也內有國有資產啊!金融企業目容前處於多頭監管之中,財政部和中央匯金公司為事實上的國有資本出資人,《企業國有資產法》也未對金融國資做出明確規定,目前關於金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問題一直都在爭論,包括要不要成立金融國資委~
Ⅳ 哪些央企是屬於國資委管理哪些央企是屬於中央金融工委直接管理
國資委直屬企業序號 企業(集團)名稱 序號 企業(集團)名稱
1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70 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
2 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 71 中國輕工集團公司
3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 72 中國工藝(集團)公司
4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 73 中國鹽業總公司
5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 74 華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6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 75 中國恆天集團公司
7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76 中國中材集團公司
8 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 77 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
9 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 78 中國有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10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 79 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
11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80 北京礦冶研究總院
12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81 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
13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82 中國遠東國際貿易總公司
14 國家電網公司 83 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
15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84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16 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85 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
17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 86 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
18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 87 中國鐵路通信信號集團公司
19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 88 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
20 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 89 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
21 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 90 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2 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91 中國普天信息產業集團公司
23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 92 中國郵電器材集團公司
24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93 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
25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94 中國農業發展集團總公司
26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 95 中國農墾(集團)總公司
27 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 96 中國中紡集團公司
28 東風汽車公司 97 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
29 中國第一重型機械集團公司 98 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
30 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 99 中國出國人員服務總公司
31 哈爾濱電氣集團公司 100 中國生物技術集團公司
32 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公司 101 中國林業集團公司
33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 102 中國醫葯集團總公司
34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 103 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
35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 104 中國新興(集團)總公司
36 中國鋁業公司 105 中國保利集團公司
37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 106 中國新時代控股(集團)公司
38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 107 珠海振戎公司
39 中國航空集團公司 108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40 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 109 中國冶金地質總局
41 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 110 中國煤炭地質總局
42 中國中化集團公司 111 新興鑄管集團有限公司
43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112 中國民航信息集團公司
44 中國五礦集團公司 113 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
45 中國通用技術(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114 中國航空器材集團公司
46 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 115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公司
47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116 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
48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117 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
49 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118 中國黃金集團公司
50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119 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
51 中國港中旅集團公司[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 120 中國印刷集團公司
52 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 121 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
53 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 122 魯中冶金礦業集團公司
54 中國節能投資公司 123 長沙礦冶研究院
55 中國高新投資集團公司 124 中國樂凱膠片集團公司
56 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 125 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
57 中國包裝總公司 126 上海船舶運輸科學研究所
58 中商企業集團公司 127 中國華錄集團有限公司
59 中國華孚貿易發展集團公司 128 上海貝爾股份有限公司
60 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29 彩虹集團公司
61 中國華星集團公司 130 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
62 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131 上海醫葯工業研究院
63 中國煤炭科工集團有限公司 132 華僑城集團公司
64 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 133 南光(集團)有限公司
65 機械科學研究總院 134 西安電力機械製造公司
66 中國中鋼集團公司 135 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
67 中國冶金科工集團有限公司 136 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
68 中國鋼研科技集團公司
69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簡稱中央金融工委,為中共中央下設的金融工作指導機構。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是於1998年6月22日,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批准成立。目的是為了建立和完善現代金融體系,並負責領導、保證、管理、監督、協調金融機關的運作業務。中央金融工委下設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中央金融工委雙重負責領導紀律檢查工委進行紀律檢查工作。中央金融工委的常設機構為中央金融工委辦公廳,辦公廳下設宣傳部、統戰部、研究室等。中央金融工委對中央企業總體起的是導向和監督的作用,原則上並無直接管理中央企業。從行政許可權上,它監管所有國企的運營,相對國資委來說它更偏向政治和社會層面的監管和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