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預計虧損的建造合同為什麼要在當期確認資產減值損失
你可以這么理解,正常情況下如果有減值的存貨在出售時,是借主營業務成本,借資產減值准備,貸庫存商品。那麼現在在建合同是虧損合同,由於已經計提了減值,所以相當於擠兌了主營業務成本的金額,因為必須要把減值體現出來,供參考。
2. 施工企業存貨為負數 求解決辦法 和原因
施工企業存貨為負數, 是在估轉主營業務成本的時候多轉了。
施工企業對外施工,成本計入「工程施工」科目,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欄反映。
沒完工的工程,在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根據預算金額按進度逐月結轉。估計有誤或者認為調節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時,會存在結轉過大的原因,這時存貨會出現負數的。
施工企業存貨為負數,可以通過暫估調整。但是最終還是要精準核算、依法納稅才可以根治。
(一)《企業會計准則第1 5號——建造合同》是規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披露的准則
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據合同為客戶建造工程(或大型資產)的企業,如承包建造房屋、建築物的建築安裝企業,承包建造船舶、飛機和大型機械設備的製造企業。建造合同所涉及的施工期較長,通常要跨一個或多個會計年度,為了及時反映各年度的經營成本和財務狀況,會計不能等到合同工程完工時才確認收入和費用,而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則,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確認各會計年度的收入和費用。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建造合同,應在完成時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二)存貨在建造合同中的若干定義
建造合同中存貨有別於一般的企業。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在傳統的企業會計科目基礎上增設了「工程結算」、「工程施工」和「機械作業」等科目。同時,明確了各自的核算內容,規定施工企業確認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費用分別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
3. 為什麼建造合同的預計總成本大於總收入時確認為當期費用為什麼這么規定 求高人啊。。
建造合同預計總成本大於總收入時,超出部分為預計損失,應該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或者說要用預提的損失准備沖減相關費用,亦即確認為當期費用。
4. 建造合同收入如何確認,感謝!
按工程的實際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分段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應按合同規定的形象進度分次確認已完工階段的工程收入實現。完全按照合同規定的工程形象進度或工程階段,與建設單位進行工程結算時,確認為工程收入的實現。根據你所提供的資料,2017年度和2018年度確認收入,應按實際測量完成工程進度的比例,來確認已實現收入。即按照實際已結算的合同款確認當年實現的收入。注意,由於涉及到增值稅,確認收入時應把稅款剔除。
5. 【急】建造合同對收入的確認問題!
你公司按月做報表的話,當然可以!《企業會計准則》中規定,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6. 建造合同里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怎麼確認
去財政部網站找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條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與合並
第四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並。
第五條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
(一)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二)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三)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第六條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
(一)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二)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第七條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合並為單項合同:
(一)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二)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三)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條 合同收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條 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 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
(二)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一條 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准,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准;
(二)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條 合同成本應當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三條 合同的直接費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耗用的材料費用;
(二)耗用的人工費用;
(三)耗用的機械使用費;
(四)其他直接費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五條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 合同完成後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
第十七條 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第十八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九條 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四)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第二十條 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一條 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二)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三)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
第二十二條 採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第二十三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四條 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條 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
第二十七條 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項合同總金額,以及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各項合同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毛利(或虧損)。
(三)各項合同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
(四)當期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
7. 如何確認和計量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准則將合同收入分為兩部分內容,一是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二是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下文進行詳細講述:
(一)合同收入的組成
建造合同准則將合同收入分為兩部分內容,一是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二是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該兩部分收入應作為主營業務收入處理。在稅收處理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應作為價外費用徵收流轉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也應作為主營業務收入進行納稅處理。可見,在合同收入的組成方面,會計與稅收之間總體一致。
(二)會計准則關於合同收入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
會計准則基於實質重於形式等原則,要求分別不同情況對合同收入進行確認和計量。建造合同准則規定,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1)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認定標准,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2)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認定標准,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對於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會計上強調關注企業經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按預計已經收回或將要收回的款項能彌補多少已經發生的成本,確認部分或者不確認建造合同收入。即:(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三)稅法關於合同收入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及與會計處理之間的差異
1、稅法中關於建造合同流轉稅計稅依據的規定及與會計處理的差異
在稅收方面,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會涉及到對建造合同收入適用流轉稅稅種的鑒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特別規定及計稅依據計量等方面問題。
(1)適用稅種的確定和不同稅種計稅依據的劃分
建造合同所約定的業務內容包括兩類:第一類,製造大型機械設備、交通工具等;第二類,提供建築、安裝、修理修配及其他勞務活動。總體而言,第一類業務收入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第二類業務收入產生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不過,這里還存在一些特殊規定和問題。
第一,在第一類業務活動中,如果製造企業在製造大型機械設備的同時還提供安裝勞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①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②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對於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製造商而言,存在將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按合同分解為增值稅計稅銷售額與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兩個部分的過程。
第二,在第二類業務活動中,對於修理修配業務收入適用稅種須加以正確劃分。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應繳納增值稅。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其解釋為:「條例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可見,如果修理修配的對象是貨物或動產,則相應的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對應繳納營業稅的修繕業務解釋為:「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可見,如果維修的對象為不動產之類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相應的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作業對象在貨物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難以劃分的問題,如某些特殊的工業管道或者一項連續的維修、修理活動中既涉及貨物又涉及建築物之類,而勞務合約定的是一份總的合同收入。此時,納稅人往往難於確定和劃分適用稅種及其計稅收入。由於相應增值稅、營業稅分屬國稅、地稅部門征管,而且營業稅的納稅地點一般是在勞務發生地,故類似情況下,納稅人應事先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進行有效的稅種鑒定和劃分。
第三,如果一家商業企業在向業主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勞務,則合同收入均混合繳納增值稅。那麼,如果是一家建築安裝企業「包工包料」向業主收取價款,適用何種稅種呢?目前,建築企業在土建之類的建築作業、裝飾作業中取得的營業收入均繳納營業稅,並無爭議。問題是,安裝企業既為業主采購設備等貨物,同時又提供安裝勞務,企業通常從自身行業性質和歸屬出發,認為應對合同收入-並繳納營業稅。然而,國稅部門往往要求對合同收入-並繳納增值稅,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將「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解釋為: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加之一些安裝活動包含局部部件的放樣、下料、整形、拼焊等,類似於製造活動,因此,國稅部門往往認為,只要所購設備價格在全部價款中超過50%,則就認定安裝企業實質上是以貨物銷售為主、安裝為輔的企業,所提供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混合繳納增值稅。由於我國尚未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對於此類業務,在理論、法規與實踐層面上,在稅企之間乃至國、地稅之間客觀上存在不同認識,企業應審慎處之。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在大型機械設備、交通工具的建造合同中,往往特別約定銷售方式和貸款結算時間,常見的合同是分期收款和預收款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採用預收貸款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在前一種方式下,如果按完工進度確認了會計收入,該會計收入並不構成增值稅計稅依據。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不論會計上何時確認會計收入,也不論購貨方是否支付子合同款,按稅法規定銷售方必須確認應稅銷售額。其他任何期間如果確認了該項會計收入,也不能重復申報應稅銷售額。另外,如果銷售方與購貨方簽訂分期收款合同,但銷售方在收取第一筆款項時,按全部銷售價款向對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應按票面額作為計稅依據並一次性產生納稅義務,而非按合同約定收款日期分期產生納稅義務,此時與會計收入的確認時間仍存在差異。在後一種方式下,會計核算中按完工進度確認的會計收入並不成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稅法中規定發貨日為納稅義務產生時間,這與增值稅的稅制原理相一致。
關於建築、安裝、維修及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與按完工進度確認的會計收入無論是時間上還是金額上都會存在差異。
8. 關於建造合同成本的確認,說法正確的是
建造合同執行過程中,企業應視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確認各期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本文按完工百分比法闡述)。但其在確認當期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時,不像工商企業那樣是通過兩個會計分錄分別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而是在一個會計分錄中同時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將兩者的差額確認為建造合同的毛利。具體會計分錄為:借: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或貸) 貸:主營業務收入這樣進行會計處理是有原因的。工商企業銷售的是已完工的產成品或商品,而建造合同所建造或生產的產品價值高,建造或生產周期往往超過一年。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建造過程中,視完工進度分期確認合同收入或合同費用,實行的是典型的「兩條線」核算模式:一條線是企業建造合同成本的歸集,通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而與客戶的合同價款結算,則通過「工程結算」科目核算;另一條線是在建造期間,按合同完工進度確認相應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將合同的毛利情況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中反映。
9. 利潤表主營業務收入為什麼是負數
當發生退貨或者沒有銷售等可能影響利潤表中的主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為負數。
本項指標在各行業會計制度中的名稱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業會計制度或報表定義的口徑進行填報,其中農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收入」;工業企業是指「產品銷售收入」;交通運輸企業指「主營業務收入」;建築企業指「工程結算收入」。
房地產企業指「房地產經營收入」;其他企業指「經營(營業)收入」。本項指標應按企業集團各成員企業相加匯總的數據填報簡單的說,就是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中注冊的主營和兼營的項目內容.主營的業務內容就是主營業務收入,兼營的業務內容就是其他業務收入。
會計處理
建造合同收入:
1.建造合同與建造合同收入
⑴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⑵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⒉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採用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相關的合同費用。
⒊在完工比例法下,應採用下列公式計算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⑴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⑵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合同總收入-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毛利
⑶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以前會計年度預計損失准備
⒋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則不能採用完工百分比確定合同收入,此時當合同成本能夠收回時,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確認收入;當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確認收入。
10. 建造合同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時候,累計的主營業務收入為什麼會比實際的合同收入要少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只是對收入確認時點一種方法,同時結轉相應成本。一般不會影響利潤。當然,如果實際收入和合同收入不符,導致虧損,就要把不符原因找出來..為啥實際收入會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