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套現門店資金案例讀後感
(1)收益相對穩定。優先股的股息率在股票發行時就約定好了,無論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如何變化,該股息率不變。但是,公司對於優先股股息的支付卻帶有隨意性,並非必須支付。
(2)股息分派優先。當公司進行股利分配時,優先股股東要先於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
(3)剩餘資產分配優先。當股份公司因破產或解散而進行清算時,公司的剩餘財產分配順序上,優先股股東排在債權人之後普通股股東之前。
(4)一般無表決權。優先股股東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經營參與權,在一般情況下,他們沒有投票表決權,從而就無法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討論涉及優先股股東權益的議案時,他們才能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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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股投資的選擇[2]
優先股與普通股的區別,主要在於股息分享優先權的獲得與投票權的喪失。普通股投資的一些原則和具體做法對優先股也是適用的。
一般而言,投資者自然喜歡購買累積優先股、參與優先股及可兌換優先股,但實際上更多權益的獲得必然會伴有相應的損失,股份公司一般不會同時發行幾種優先股,多數情況是只發行一種,因此投資者在購買某一公司的優先股時,選擇餘地比較小。投資者投資於優先股時,同普通股一樣,要充分考慮不同公司的經營狀況,以決定購買何種優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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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股投資風險[3]
履約風險和利率風險,也是優先股投資者所面臨的兩個主要風險。然而優先股的利率風險大小,並不受股利及股票期限的影響,因為優先股是沒有到期日的。所以,優先股的利率風險,僅僅受市場利率變化的影響。
優先股的投資者同樣還面臨著公司無法按期支付股利的風險,持有者可以通過金融分析,確定—個公司無法對其債務支付利息的風險有多大,再以此為依據,來認定公司存在履約風險的可能性大小。在通常隋況下債務的利息要先於優先股股利被支付,因此優先股的投資風險要高於債券投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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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股投資分析[4]
普通股雖然是非常常用的投資方式,但是在風險投資中,由於所有的普通股股東都是地位相等的,因此無法凸顯出風險投資者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這樣優先股就成為風險投資業的寵兒。國外的研究調查發現,優先股這種投資方式在其他投資領域是很少被使用的,然而在風險投資中,優先股是風險投資者最常使用的投資手段。優先股之所以對風險投資者有這么大的吸引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優先償付權。在上文已經提到,由於風險投資行為的風險很大,投資者很注重對自己資產的保護,除此之外,風險投資者往往在所投資的企業中不是控股股東,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投資權益,投資者會要求高於普通股股東的地位,而優先股就給予了投資者這樣的權利,可以在普通股股東獲得清償之前優先得到償付。這在宏觀經濟形勢蕭條或者企業經營情況不好的時候可以給予風險投資者一種「向下的保護」。
(2)穩定的收益權。所有的優先股都是承諾給予股東固定的股利回報的。優先股股利的償付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累積優先股,這種優先股只有在公司有足夠現金的時候才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所承諾的股利,這種優先股在風險投資中很少被使用。另一種是累積優先股,即使是企業經營狀況不好、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優先股股利時,這些股利也會作為應付股利科目存在於公司資產負債表中,並不斷累積,等到公司有足夠現金時再一並支付給優先股股東。累積優先股給了風險投資者一個穩定的投資收益,即使無法及時退出,也能保證一定的收益率。相比較而言,普通股股利是很不穩定的,而且股利政策受到公司董事會的控制,在風險投資者沒有公司控股權的時候,很難保證普通股股利的發放。根據前文所述的投資收益計算公式,優先股股利的發放提前實現了一部分的現金流,從而可以提高投資者的收益率。
(3)一定的管理權。通常來說,優先股股東是沒有公司投票權的,但是在風險投資中,風險投資者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會在投資談判中為自己爭取一定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即提出非同股同權關系的與風險對稱的各種「權益要求」,這就創造了一系列特別的優先股。例如,優先股股東擁有在某些重大事件上的投票權,比如說董事會成員變動、重大投資項目決策等,在投票權比例上,優先股的每股投票權也可以不同於普通股,現實中存在著打折投票權和超級投票權等特殊的優先股投票權利。打折投票權指的是每股優先股所擁有的投票權少於每股普通股所擁有的投票權,比如說1股優先股的投票權只相當於0.5股普通股;超級投票權則正好相反,它指的是每股優先股的投票權超過每股普通股的投票權,比如說1股優先股等於2股普通股。更特別的是,在風險投資實踐中,同一種優先股很可能在不同的事件決策上有不同的投票權,比如在事件A上擁有打折投票權,而在事件B上擁有超級投票權。這種安排給了投資者更大的靈活性,在重大事件上可以充分保護自己的權利,同時在很多日常問題上給了管理層足夠的自主權。
(4)可轉換權。風險投資者的主要收益都來自股權的增值,特別是在通過IPO退出時,風險投資者往往可以獲得數倍於投資額的收益。然而優先股與普通股不同,它本質上是一種類似於債權的固定收益證券,並不能通過IPO在資本市場進行流通,這就大大降低了風險投資者的潛在收益。此外,優先股的存在本身也會成為企業IPO上市的一大障礙,有優先股存在的企業往往不會受到投資者的青睞。所以在風險投資中,優先股通常都附有可轉換權,這種轉換權賦予優先股股東一種權利,使他們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將優先股轉換成普通股,這樣他們就可以通過IPO獲得巨大的收益。可見,優先股在給風險投資者一定的安全保障的同時,也使他們可以獲得足夠的潛在收益。
(5)豐富的附加條款。從前幾條的分析可以看出,優先股除了本身區別於普通股的特點之外,還可以附有豐富的限制或者保障條款,從而更好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投票權和轉換權實際上都屬於這種附加條款,除了這兩種權利之外,投資者還可以附加各種各樣的條款在優先股上,比如早期階段的投資者都非常關心的反稀釋條款,它賦予優先股股東權利,以保證在下一階段投資中,如果有新的投資者進入,原先股東的股份不被稀釋到低於一定的比例,從而保證了原來投資者對企業的影響力。優先股的這種豐富的「定製化」選擇不僅可以給予投資者在企業中高於創業者等普通股股東的地位,此外,在企業存在多個風險投資者時,可以通過這種「定製化」的優先股設置來凸顯出不同投資者對企業的不同訴求。在風險投資中,很多風險投資者為了控制風險,對每次投資的金額通常都有一個限額,而這個限額往往無法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這樣,組合投資就成為風險投資中一種非常常見的方式。這種組合投資既表現在不同階段的組合上,又表現在同一階段不同投資者的組合上。不管是哪種形式的組合投資,不同投資者之間對所投資的企業通常有不同的側重點,這些都可以通過優先股的各種條款來表現;同樣的,在不同階段的投資者之間,他們的投資價格肯定也是不同的,在採用優先股進行投資時,就可以在可轉換權的轉換比例上進行不同的設置,這樣就可以對不同階段投資者所承擔的不同風險給予不同的收益。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正是由於優先股存在的這些優點,才使得優先股成為風險投資中最受投資者青睞的投資手段。但是優先股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優先股最大的缺陷在於其不能像普通股一樣參與企業管理,雖然在一些重大事項上具有表決權,但是優先股股東通常都無法獲得董事會席位,因此也就無法對企業日常的經營活動施加影響,這種情況在企業創業初期對投資者來說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一般優先股很少在企業的種子期和初創期被採用。
案例:
極軟的創立者以每股0.1美元的價格購買了公司150萬普通股,關鍵員工以每股 0.2美元的價格購買了公司50萬普通股。在第一輪的融資中,極軟發行了100萬A系列優先股,每股2美元,募集資金200萬美元。而在第二輪融資中,迅 速風投提出以每股5美元的價格購買極軟200萬B系列優先股,極軟將募集1000萬美元的資金。
在首輪談判中,創立者和A系列優先股 的投資者就極軟的作價存在分歧。創立者認為公司融資後的作價為750萬美元,但投資者則堅持公司作價為600萬美元。A系列優先股的投資者提出以每股2美 元價格購買,而創立者要求其以每股3美元的價格購買。投資者向公司解釋,在融資過程中最重要的並非企業股東的股份比例,而是企業股東股份的絕對值。換句話 說,就是當極軟因融資獲得巨大增值時,企業股東擁有較少比例的股份價值將遠遠高於融資前企業股東擁有較大比例股份的價值。
而第二輪融資中,B系列優先股的投資者提出極軟軟體作價為2500萬美元,這就證實了A系列優先股投資者的觀點。創立者所持股份的作價為750萬美元(150萬股,持權比例為30%)。相比之下,如果沒有A系列優先股給公司帶來增值,創立者的股份作價僅為450萬美元。
交易結構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作價。交易結構包括投資工具的選擇、股權與債權的比例分配、利息或分紅的比率、投資工具的轉換條件,以及控制條款與保護性條款。
在決定極軟的股份作價後,迅速需要作出的另一重要決定是選擇投資工具(證券)。迅速風投強調選擇中關鍵的一點是極軟創業者、重要員工以較低價格從極軟認購普通股。因此,投資者以高於普通股的價格購買極軟的優先證券,符合極軟創業者和重要員工的利益。
迅速草擬的條款清單最後一類是極軟和迅速風投雙方的責任、權利以及風險規避條款,包括僱傭和服務條款、信息披露及真實性條款、清算和套現優先權、回購條 款、費用承擔和排它性條款,是對雙方在投融資、將來的合作過程及合作結束時的責任權益和有關事項等較為詳細的約定,為雙方未來合作的順利進行和企業的穩定 發展奠定基礎。
2巴菲特2008年投資高盛銀行優先股的案例極具參照意義。巴菲特為投資的優先股設定的利率為10%。10%利率,恰是5%長期國債利率的2倍。換算為股市市盈率為10倍。
② 案例分析!!
1、合同仲裁條款無效,因為約定仲裁要求你那個確定明確單一的仲裁機構,而本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機構;
2、補簽的仲裁條款有效,約定明確單一的仲裁機構;
3、不正確,因為雙方已經簽訂了有效的仲裁條款,應該是B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4、合法,因為原告並未告知法院有仲裁條款,法院也無從審查,所以法院受理合法。如被告在一審開庭前向法院明示並出具仲裁協議,則法院應該裁定終止審理,雙方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5、理由不成立,因為被告在一審開庭前沒有提出有有效的仲裁協議(這里只說汪龍公司提交的答辯狀,沒有明說是否以有仲裁協議為由提出異議)
6、有上訴權。上訴是指案件當事人在一審判決生效前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的權利,這是賦予當事人的權利,被告當然有上訴權,但未必能勝訴。
個人意見,供你參考。
③ 門店套現案例分析
當時有一個店鋪,真實情況是一天就貸出去幾筆,有一天突然開始大規模出現貸款,經過核實是和詐騙團伙合謀套現。所以現在實時地給每個門店、每個店員打標簽,建立針對他們的打分體系,不同的店員推薦客戶的通過率也會不一樣。
④ 案例分析
我認為,首先應該確定對於朱某假借乙方名義訂購礦泉水的行為甲方是否知情?
如果知情那甲方和朱某的行為就屬於詐騙罪了,對於你的提問就沒有意義了。
如果不知情,那甲方就有法律依據起訴乙方,應該依照合同履行權利義務,理由是從合同簽訂的人員和公章可以認定是乙方做出的決定,乙方履行義務後可以去找朱某索賠,但就不是你去考慮的問題了。
⑤ 案例分析
能否接受,不關乎incoterms2000的規定,而是看價格是否算得過來。香港是個轉運港,絕大部分貨物不是本港使用,而是轉口到其它國家。這單業務明顯是轉口貿易的。CIF HK,香港客商要承擔從碼頭開始的費用,如進口報關費、港雜費、倉儲費、轉運費、短途運費。但如果改成FOB HK,那麼賣方除了把負責把貨物運到香港,還要支付在香港的出口報關費、港雜費、倉儲費、轉運費、短途運費。實際上把你看成是本港的供貨商。這顯然要增加你的成本,還有就是你能否在香港報關。如果這兩個問題都能解決,當然也可以接受。
⑥ 案例分析
要去找法律援助呀
⑦ 門店套現案例分析讀後感
首先,要讀好原文。「讀後感」的「感」是因「讀」而引起的。「讀」是「感」的基礎。走馬觀花地讀,可能連原作講的什麼都沒有掌握,哪能有「感」?讀得膚淺,當然也感得不深。只有讀得認真,才能有所感,並感得深刻。如果要讀的是議論文,要弄清它的論點(見解和主張),或者批判了什麼錯誤觀點,想一想你受到哪些啟發,還要弄清論據和結論是什麼。如果是記敘文,就要弄清它的主要情節,有幾個人物,他們之間是什麼關系,以及故事發生在哪年哪月。作品涉及的社會背景,還要弄清楚作品通過記人敘事,揭示了人物什麼樣的精神品質,反映了什麼樣的社會現象,表達了作者什麼思想感情,作品的哪些章節使人受感動,為什麼這樣感動等等。
其次,排好感點。只要認真讀好原作,一篇文章可以寫成讀後感的方面很多。如對原文中心感受得深可以寫成讀後感,對原作其他內容感受得深也可以寫成讀後感,對個別句子有感受也可以寫成讀後感。總之,只要是原作品的內容,只要你對它有感受,都可以寫成讀後感。
第三,選准感點。一篇文章,可以排出許多感點,但在一篇讀後感里只能論述一個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所以緊接著便是對這些眾多的感點進行篩選比較,找出自己感受最深、角度最新,現實針對性最強、自己寫來又覺得順暢的一個感點,作為讀後感的中心,然後加以論證成文。
第四,敘述要簡。既然讀後感是由讀產生感,那麼在文章里就要敘述引起「感」的那些事實,有時還要敘述自己聯想到的一些事例。一句話,讀後感中少不了「敘」。但是它不同於記敘文中「敘」的要求。記敘文中的「敘」講究具體、形象、生動,而讀後感中的「敘」卻講究簡單扼要,它不要求「感人」,只要求能引出事理。初學寫讀後感引述原文,一般毛病是敘述不簡要,實際上變成復述了。這主要是因為作者還不能把握所要引述部分的精神、要點,所以才簡明不了。簡明,不是文字越少越好,簡還要明。
第五,聯想要注意形式。聯想的形式有相同聯想(聯想的事物之間具有相同性)、相反聯想(聯想的事物之間具有相反性)、相關聯想(聯想的事物之間具有相關性)、相承聯想(聯想的事物之間具有相承性)、相似聯想(聯想的事物之間具有相似性)等多種。寫讀後感尤其要注意相同聯想與相似聯想這兩種聯想形式的運用。
要選擇自己感受最深的東西去寫,這是寫好讀後感的關鍵。
看完一本書或一篇文章,你的感受可能很多,如果面面俱到像開雜貨鋪一樣,把自己所有的感受都一股腦地寫上去,什麼都有一點,什麼也不深不透,重點部分也像蜻蜓點水一樣一擦而過,必然使文章平淡,不深刻。所以寫感受前要認真思考、分析,對自己的感想加以提煉,選擇自己感受最深的去寫。你可以抓住原作的中心思想寫,也可以抓住文中自己感受最深的一個情節、一個人物、一句閃光的語言來寫,最好是突出一點,深入挖掘,寫出自己的真情實感,總之,感受越深,表達才能越真切,文章才能越感人。
要密切聯系實際,這是讀後感的重要內容。
寫讀後感的重點應是聯系實際發表感想。我們所說的聯系實際范圍很廣泛,可以聯系個人實際,也可以聯系社會實際,可以是歷史教訓,也可以是當前形勢,可以是童年生活,也可以是班級或家庭狀況,但最主要的是無論怎樣聯系都要突出時代精神,要有較強的時代感。
要處理好「讀」與「感」的關系,做到議論,敘述,抒情三結合。
讀後感是議論性較強的讀書筆記,要用切身體會,實踐經驗和生動的事例來闡明從「讀」中悟出的道理。因此,讀後感中既要寫「讀」,又要寫「感」,既要敘述,又必須說理。敘述是議論的基礎,議論又是敘述的深化,二者必須結合。
讀後感以「感」為主。要適當地引用原文,當然引用不能太多,應以自己的語言為主。在表現方法上,可用夾敘夾議的寫法,議論時應重於分析說理,事例不宜多,引用原文要簡潔。在結構上,一般在開頭概括式提示「讀」,從中引出「感」,在著重抒寫感受後,結尾又回扣「讀」。
⑧ 門店銷售套現案例分析讀後感
因未實際閱讀文章,所以無法提供文章,但是可以提供讀後感的寫作要點,供參考:
寫作方法:
寫讀後感最重要的一點是要讀出所讀書籍或者文章的「眼睛」,它是你展開來寫的基礎、中心和出發點,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在上一講里說過了,這里就不多講了。其次,寫讀後感,有它一定的規矩,有的書上把它歸納為「引、議、聯、結」,四個字,想公式一樣。對於這些規矩我們不可以不學,考試時只要內容有創意,套用這種公式未嘗不可;但我們也不要受其所限,寫成千篇一律的「八股文」,也可嘗試在結構上有自己的創意,有自己的個性。但不管怎樣,讀後感也離不開「讀」——對原文的引述、概括、評價等等,離不開「感」——自己的感想。只要把這兩個字表達好了,就是好的讀後感。
寫作步驟:
(1)引——圍繞感點引述材料。簡述原文有關內容。概括本文的主要內容 ,要簡練,而且要把重點寫出來。
(2)議——分析材料,提練感點。亮明基本觀點。
(3) 聯——聯系實際,縱橫拓展。圍繞基本觀點擺事實講道理。
(4)結——總結全文,升華感點。「讀」的內容不放鬆。
寫作要點:
要弄懂原作
"讀」是感的基礎,「感」是由「讀」而生。只有認真的讀書,弄懂難點疑點,理清文章的思路,透徹的掌握文章的內容和要點,深刻地領會原文精神所在,結合歷史的經驗、當前的形勢和個人的實際,才能真有所「感」。
要認真思考
讀後感的主體是「感」。要寫實感,還要在讀懂原作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分析和評價。分析和評價是有所「感」的醞釀、集中和演化的過程,有了這個分析和評價,才有可能使「感」緊扣原作的主要思想和主要觀點,避免脫離原作,東拉西扯,離開中心太遠。所以,寫讀後感就必須要邊讀邊思考,結合歷史的經驗,當前的形勢和自己的實際展開聯想,從書中的人和事聯繫到自己和自己所見的人和事,那些與書中相近、相似,那些與書中相反、相對,自己贊成書中的什麼,反對些什麼,從而把自己的感想激發出來,並把它條理化,系統化,理論化。總之,想的深入,才能寫的深刻感人。
要抓住重點
讀完一篇(部)作品,會有很多感想和體會,但不能把他們都寫出來。讀後感是寫感受最深的一點,不是書評,不能全面地介紹和評價作品。因此,要認真地選擇對現實生活有一定意義的、有針對性的感想,就可以避免泛泛而談,文章散亂,漫無中心和不與事例掛鉤等弊病。怎樣才能抓住重點呢?我們讀完一部作品或一篇文章後,自然會受到感動,產生許多感想,但這許多感想是零碎的,有些是模糊的,一閃而失。要寫讀後感,就要善於抓住這些零碎、甚至是模糊的感想,反復想,反復作比較,找出兩個比較突出的對現實有針對性的,再集中凝神的想下去,在深思的基礎上加以整理。也只有這樣,才能抓住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寫出真實、深刻、用於解決人們在學習上、思想上和實踐上存在問題的有價值的感想來。
要真實自然
就是要寫自己的真情實感。自己是怎樣受到感動和怎樣想的,就怎樣寫。把自己的想法寫的越具體、越真實,文章就會情真意切,生動活潑,使人受到啟發。千萬不可有假大空的嫌疑。
⑨ 案例分析!!!!!!!!!
(1)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因此,在前的利害關系人沒有申請宣告死亡,在後的利害關系人不可以申請宣告死亡,因此,法院裁決陶器廠不能申請趙飛死亡;
(2)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不正確,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宣告死亡;
(4)不能,被宣告死亡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只有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才恢復;
(5)被撤銷死亡宣告的熱播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I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趙飛是死亡日期應為2005年8月15日;
(7)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8)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所有的答案在民通意見里都能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