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掏空上市公司的五種手段是什麼
在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主要有以下幾種掏空方式:
1、大股東虛假出資。是指上市公司在設立或增資配股中,大股東名義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所認繳的資本或現金,但實際上實物資產或現金的產權並未交割至上市公司戶頭,而仍然保留在原來大股東的企業中。大股東虛假出資後,並沒有對上市公司投入資產或者現金,但是卻通過串通有關部門出具假出資證明,擁有對上市公司的股權。
2、利用關聯交易進行掏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無償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據統計,截至2006年6月30日,滬深兩市共有149家上市公司的資金被大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佔用金額327億元。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佔用的有87家,金額合計193億元;民營控股上市公司存在佔用的為62家,金額合計135億元。存在資金佔用的149家上市公司中「ST公司」有60家,佔用額合計137億元
2)利用關聯購銷轉移上市公司資產。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關聯購銷轉移上市公司資產的主要方式有:向上市公司高價提供原材料或轉讓資產、低價向上市公司收購產品再以市價對外銷售。
3)以上市公司的名義借款或者進行信用擔保。證監會重慶監管局於2005年12月對G太極的專項檢查發現,G太極曾為控股股東太極集團有限公司3.6億元借款提供擔保。萬家樂A在2002年至2005年間為大股東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提供1.64億元的借款擔保。猴王股份自上市之後就成了猴王集團的融資窗口,猴王集團可以直接以猴王股份的名義進行貸款,而且一貸就是3個億,猴王股份的房屋、建築物全部被猴王集團拿去抵押,而且猴王集團還占壓猴王股份近8個億資金。
3、利用重組進行掏空。並購重組本是優化上市公司資源配置、實現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一種手段,應該說我國上市公司之間發生並購重組是很正常的。然而,隨著近幾年來上市公司重組密度不斷增大,虛假重組甚至惡意重組也開始大行其道。一些重組方不把提升上市公司業績當做己任,而是利用資產重組來達到牟取暴利
4、操縱上市公司業績獲得再融資資格從而進行掏空。上市公司為了達到證監會的配股或者增發要求,存在普遍的盈餘管理行為。孫錚和王躍堂(2000)的研究結果表明,其操縱盈虧的動機直接源於監管部門的配股政策、特別處理政策和摘牌政策。
大股東的掏空行為不僅損害了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喪失經營能力,中小股民損失慘重,市場投資信心不足,投機風氣盛行,嚴重製約了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㈡ 會計學基礎課作業,老師要求:從網上找出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案的具體案例,分析會計造假的根本動機
科龍事件
根據科龍公布的年報顯示, 年科龍全年巨虧達8.3 億元,2001 年更是達到14.76 億元,轉眼到了2002 年居然實現凈利1億元。如此巨大的反差之下,隱藏的是並不少見的利潤大清洗的財務手段,即2002 年的扭虧的巨大「貢獻」來自於2001 年的巨虧。科龍2001 年費用總額21 億元之巨,2002 年僅為9 億元,扭虧之術可見一斑。當然,如此扭虧為盈是建立在存貨跌價准備計提比例的大幅變化與應收賬款壞賬准備的計提的變化。
2006年7月16日,中國證監會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責任人的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做出行政處罰與市場永久性禁入決定。這是新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自2006年7月10日施行以來,證監會做出的第一個市場禁入處罰。本文擬通過分析科龍電器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會計審計問題,討論其帶給我們的思考和啟示。
(一)科龍財務舞弊手法分析
事實證明,顧雛軍收購科龍後,公司的經營狀況並無明顯改善,凈利潤的大起大落屬於人為調控,扭虧神話原來靠的是做假賬。
1.利用會計政策,調節減值准備,實現「扭虧」
科龍舞弊手法之一:虛構主營業務收入、少計壞賬准備、少計訴訟賠償金等編造虛假財務報告。經查,在2002年至2004年的3年間,科龍共在其年報中虛增利潤3.87億元(其中,2002年虛增利潤1.1996億元,2003年虛增利潤1.1847億元,2004年虛增利潤1.4875億元)。
仔細分析,科龍2001中報實現收入27.9億元,凈利1975萬元,可是到了年報,則實現收入47.2億元,凈虧15.56億元。科龍2001年下半年出現近16億元巨額虧損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計提減值准備6.35億元。2001年的科龍年報被審計師出具了拒絕表示意見。到了2002年,科龍轉回各項減值准備,對當年利潤的影響是3.5億元。可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其巨額資產減值計提及轉回都是「公允」的?如果2001年沒有計提各項減值准備和廣告費用,科龍電器2002年的扭虧為盈將不可能;如果沒有2001年的計提和2002年的轉回,科龍電器在2003年也不會盈利。按照現有的退市規則,如果科龍電器業績沒有經過上述財務處理,早就被「披星戴帽」甚至退市處理了。可見,科龍電器2002年和2003年根本沒有盈利,ST科龍扭虧只是一種會計數字游戲的結果。
2.虛增收入和收益
科龍舞弊手法之二:使用不正當的收入確認方法,虛構收入,虛增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經查,2002年科龍年報中共虛增收入4.033億元,虛增利潤近1.2億元。其具體手法主要是通過對未出庫銷售的存貨開具發票或銷售出庫單並確認為收入,以虛增年報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根據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告,科龍電器2004年第四季度有高達4.27億元的銷售收入沒有得到驗證,其中向一個不知名的新客戶銷售就達2.97億元,而且到2005年4月28日審計時仍然沒有收回。此後的2003年和2004年,同樣是在顧雛軍和格林柯爾的操縱下,科龍年報又分別虛增收入3.048億元和5.127億元,虛增利潤8935萬元和1.2億元。這意味著在顧雛軍入主科龍之後所出具過的3份公司年報都存在財務造假,將不曾實現的銷售確認為當期收入。
3.利用關聯交易轉移資金
科龍舞弊手法之三:利用關聯交易轉移資金。經查,科龍電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與格林柯爾公司共同投資、關聯采購等關聯交易事項,2000年至2001年未按規定披露重大關聯交易,2003年、2004年科龍公司年報也均未披露使用關聯方巨額資產的事項。
顧雛軍入主科龍不久便開始在各地瘋狂收購或新設控股子公司,通過收購打造的「科龍系」主要由數家上市公司和各地子公司構成。到案發時,科龍已有37家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28家分公司。由顧雛軍等在境內外設立的私人公司所組成的「格林柯爾系」在國內亦擁有12家公司或分支機構。此間」科龍」與」格林柯爾」公司之間發生資金的頻繁轉換,共同投資和關聯交易也相當多。科龍公司在銀行設有500多個賬戶都被用來轉移資金。在不到4年的時間里,格林柯爾系有關公司涉嫌侵佔和挪用科龍電器財產的累計發生額為34.85億元。
如此看來,對於格林柯爾而言,科龍只是一個跳板,它要做的是借科龍橫向並購,利用科龍的營銷網路賺取利潤。顧雛軍把國內上市公司科龍當作「提款機」.一方面以科龍系列公司和格林柯爾系列公司打造融資和拓展平台為由.通過眾多銀行賬戶,頻繁轉移資金,滿足不斷擴張的資本需求,採用資本運作通過錯綜復雜的關聯交易對科龍進行盤剝,掏空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又通過財務造假維持科龍的利潤增長。
(二)科龍審計報告透視
科龍財務造假該打誰的板子?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自然難脫干係。2002年之前,科龍的審計機構是安達信,2001年,ST科龍全年凈虧15億元多,當時的安達信「由於無法執行滿意的審計程序以獲得合理的保證來確定所有重大交易均已被正確記錄並充分披露」給出了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002年,安達信因安然事件顛覆後,其在我國內地和香港的業務並入普華永道,普華永道對格林柯爾和科龍這兩個「燙手山芋」採取了請辭之舉。之後,德勤走馬上任,為科龍審計了2002年至2004年的年報。在對ST科龍2002年年報進行審計時,德勤認為「未能從公司管理層獲得合理的聲明及可信賴的證據作為其審計的基礎,報表的上年數與本年數也不具有可比性」,所以出具了「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此前安達信曾給出過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在2001年年末科龍整體資產價值不確定的情況下,德勤2002年給出「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顯得有些牽強。在此基礎上,2003年德勤對科龍2003年的年報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2004年德勤對科龍出具了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盡管在2004年年報披露之後德勤也宣布辭去科龍的審計業務,但它此前為科龍2003年年報出具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為2002年、2004年年報出具的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並沒有撤回,也沒有要求公司進行報表重述。既然科龍被證實有重大錯報事實,德勤顯然難以免責。據媒體透露,證監會基本完成了對德勤的調查,德勤對科龍審計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審計程序不充分、不適當,未發現科龍現金流量表重大差錯等。
第一,在執行審計程序等方面,德勤的確出現了嚴重紕漏,對科龍電器的審計並沒有盡職。例如,證監會委託畢馬威所作的調查顯示: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間,科龍電器及其29家主要附屬公司與格林柯爾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爾系公司之間進行的不正常重大現金流出總額約為40.71億元,不正常的重大現金流入總額約為34.79億元,共計75.5億元。而這些在德勤3年的審計報告中均未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條件之一,即須認為會計報表公允地反映了企業的現金流量。根據《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7號一一審計報告》第18條規定,意味著德勤認為科龍2002、2003、2004年度的現金流量表是公允的。
第二、德勤對科龍電器各期存貨及主營業務成本進行審計時,直接按照科龍電器期末存貨盤點數量和各期平均單位成本確定存貨期末余額,並推算出科龍電器各期主營業務成本。在未對產成品進行有效測試和充分抽樣盤點的情況下,德勤通過上述審計程序對存貨和主營業務成本進行審計並予以確認,其審計方法和審計程序均不合理。
第三、德勤在存貨抽樣盤點過程中缺乏必要的職業謹慎,確定的抽樣盤點范圍不適當,審計程序不充分。德勤在年報審計過程中實施抽樣盤點程序時,未能確定充分有效的抽樣盤點范圍,導致其未能發現科龍電器通過壓庫方式確認虛假銷售收入的問題。存貨監盤也是一項重要的審計程序,如果進行賬實相符核查,科龍虛增的主營業務利潤其實並不難發現。
第四、科龍銷售收入確認問題,體現出德勤未能恰當地解釋和應用會計准則,同時這也說明德勤未能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收入的確認應該以貨物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為標准,一般來說僅以「出庫開票」確認收入明顯不符合會計准則。如果一項銷售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就不應確認為收入。未曾實現的銷售確認為當期收入必然導致利潤虛增。對較敏感的「銷售退回」這一塊,德勤也沒有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致使科龍通過關聯交易利用銷售退回大做文章,轉移資產,虛增利潤,這也是德勤所不能迴避的錯誤。
第五、德勤審計科龍電器分公司時,沒有對各年未進行現場審計的分公司執行其他必要審計程序,無法有效確認其主營業務收入實現的真實性及應收賬款等資產的真實性。科龍有很多分公司、子公司,組織結構相當復雜。按照審計准則,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審計風險,即審計重要性水平來確認每年對哪些分公司進行現場審計。
(三)思考與啟示
對於科龍財務造假,中國證監會已做出處罰決定,但其引發的相關問題令人深思,主要有:
1.科龍財務造假根源何在
科龍財務造假的根源仍然是公司治理結構問題。2001年,科龍實施產權制度改革,通過股權轉讓引入「格林柯爾」實現了民營化重組,其初衷是希望民營資本的介入能夠打開產權之結,改善公司治理。現在看來,在顧雛軍的把持下,科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不但沒有改善,反倒被強化了。幾年來公司的會計數字游戲、關聯交易以及公司資金被」掏空」等一系列惡性事件,再次凸顯其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從表面上看,科龍已形成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權力制衡機制。但實質上公司治理仍存在嚴重缺陷。顧雛軍利用其對公司的超強控制力,以其他股東的利益為代價為格林柯爾謀利,導致科龍陷入新的危機。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也是名存實亡。當科龍為種種「疑雲」籠罩,投資者蒙受巨額損失之時,科龍的獨立董事始終未能發表有助於廣大中小股東揭曉「疑雲」的獨立意見,難怪科龍的中小股東發起震撼中國股市的要求罷免其獨立董事的「獨立運動」。當然,公司治理不僅包括內部治理,還包括外部治理,否則治理的重任難以完成。那麼,外部治理的關鍵又是什麼?是法制的完善和監管的有效性。有法不依,任何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和企業的社會責任都可能失去存在的基礎和保障。雖然市場主體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會與制度博弈,而法律法規就是為了約束和防範這種試圖突破制度的行為而設置的。若缺乏有效監管,這種企圖突破法律制度的活動將會變本加厲。要約束公司行為,保障其內外部治理的實現,必須落實監管的有效性,最終使公司問題通過監管而得到及時發現、制止和懲戒。
2.強化市場監管是維護市場秩序的保證
證監會是對證券市場行為進行全程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機構。顧雛軍涉嫌多項證券違法違規問題,證監會決定對其進行查處是完全必要的。事實上,2002年以來科龍的經營業績出現劇烈波動,已經引起公眾的普遍關注和質疑,現已查實公司所披露的財務報告與事實存在嚴重不符,但它居然能夠利用財務數字游戲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混」了近5年。可以說,科龍是」自我曝光」在前,公眾質疑在先,證監會立案調查滯後。作為市場監管者的證監會沒有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的苗頭,進行有效監管,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資者,反映出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效率有待提高。
此外,從證監會立案調查科龍事件,到顧雛軍等人被拘捕,投資者未能及時從相關方面獲取案情進展情況,即使案情細節不便披露,對於科龍問題的嚴重性或復雜程度也應有個交代。相比之下,創維事件發生後,香港廉政公署立即發布包括涉案人員、案件主要內容在內的詳盡信息的做法,不能不讓人感到目前投資者應有的知情權依然欠缺。
3.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問題
如果說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第一道防線,那麼獨立審計是防範會計信息失真和舞弊行為的另一道重要關卡。擁有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金字招牌的德勤沒有把好這道關,反而深陷「科龍門」,由此可以發現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大陸執業也存在一些問題。
問題一: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
自從我國會計審計服務市場對外開放以來,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以其獨有的品牌優勢、人才優勢和先進的管理制度占據了國內審計服務的高端市場,業務收入和利潤率遙遙領先於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國際資本市場的磨礪和實力賦予了其極高的品牌價值,為其帶來巨大的商譽和業務機會。所以,德勤作為科龍的審計機構.其專業勝任能力毋庸置疑。而科龍聘請國際「四大」之一的德勤會計師事務所來做審計,也相信其審計報告的公信力能夠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然而,事實證明,如果審計師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和良好的職業操守,就可能成為問題公司粉飾其經營業績的「擋箭牌」,並給事務所帶來一連串麻煩。鑒於德勤在科龍審計中的表現,難怪有人懷疑德勤在中國大陸是否存在「雙重執業標准」。否則,審計師完全可以發現科龍的問題和顧雛軍的犯罪事實。所以,審計師在出現錯誤時,簡單地將其歸結為「某些固有局限」所致,或是被審計公司管理層的造假責任等,會使社會公眾對審計行業產生不信任感,對整個行業的發展也極為不利。反觀目前審計行業的現狀,審計師職業道德缺失已導致大量的審計失敗,審計師知情而不據實發表意見和預警信息,不僅是失職,還有瀆職嫌疑,不但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損害了事務所和國家的長遠利益。
當然,審計師身陷問題公司,制度環境也是制約因素之一。人們習慣稱審計師為「經濟警察」,實際上誇大了外部獨立審計的作用。審計師沒有司法或行政權力,因此可能無法獲得能與行政或司法機構比肩的信息。此外,會計師事務所和客戶之間的關系十分微妙,現在許多審計師身陷問題公司,主要因為上市公司能夠左右會計師事務所的飯碗。而且,道德審判意識不強且違規成本又低,因而在利益的誘惑和驅使下,對於造假企業,審計師仍有可能鋌而走險。
問題二: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超國民待遇」
近年來,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國內地的業務發展迅速,與此同時,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陷入財務丑聞的事件也開始出現。一向以質量精湛、執業獨立而占據國內大部分審計市場的四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開始成為被告。「科龍一德勤」事件中受指責的問題是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目前在我國享受」超國民待遇」,主要問題是對國際會計師事務所能否建立和執行統一的監管標准。誠信制度面前應當「人人平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給予國內外會計師事務所平等競爭的平台,使公平公正原則得到充分體現。
4.審計風險防範
德勤對科龍審計失敗,再次說明了事務所審計風險防範的重要性。目前審計師面臨的審計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方面企業組織形式紛繁復雜和經營活動多元化,要求審計師們提高自身的風險防範能力,事務所要強化審計質量控制;另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在證券民事賠償方面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無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失敗是否受到行政處罰,只要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就可以作為被告,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其向法庭自我證明清白,或承責或免責,這樣一來審計師的責任更為重大。
面對目前獨立審計行業的系統性高風險,無論國際所還是國內所均難倖免。財務丑聞中不能排除有審計人員參與或協助造假,或有審計質量問題,但也不能否認審計人員也會成為造假公司的受害者。導致上市公司審計失敗的原因很復雜,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曾總結過其中最重要的十大因素。但審計失敗最主要的原因:一是審計結果是錯誤或者不恰當的;二是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沒有遵循獨立審計的原則,或者審計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過錯甚至欺詐行為。因此.增強風險意識,通過完善制度.提高質量來推動獨立審計的良性發展,是化解審計風險之根本。
㈢ 五體貼地,求:2005年以後的上市公司虛假財務案例
大唐電信於2006年10月28日披露了關於2006年度業績預增公告,預計公司2006年度將實現盈利。而2007年4月5日公司公告,因會計師對公司存貨計提大額減值准備,公司2006年度業績將再度出現大幅虧損。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下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11.3.2條的規定,以及我所《關於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依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的規定,決定對大唐電信予以公開譴責。
9月,聖火葯業及其管理層被美國某律師事務所指控違反了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管理條例。指控宣稱在2007年7月23日到2008年8月20日,聖火葯業發布了大量虛假或者誤導的信息,導致了該公司的股票價格上漲,這嚴重違反了會計准則。聖火葯業將不得不重編2007年第二季、第三季、第四季、2008年第一季財報。
2006年6月5日,華源制葯公司及前董事長、一批董事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有些高管人員被認定為不適合任職。2006年11月5日,有媒體發表《華源集團被查出嚴重會計造假》一文,披露財政部公告,稱2005年財政部組織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展了會計信息質量檢查與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發現華源制葯存在虛構交易、虛增巨額無形資產,並用不實債權置換上述虛假資產,以避免計提壞賬准備而發生虧損的行為。因此,華源制葯公司開始對大股東佔用資金情況進行清欠。2007年1月11日,華源制葯公司刊登《上海華源制葯股份有限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清欠完成公告》,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共佔用華源制葯資金2079萬元。截至公告之日,己完成佔用資金的清欠工作,並在2006年度年報中進行會計差錯更正。
2007年1月31日,華源制葯公司公布《上海華源制葯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財政部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公告》。財政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表明,華源制葯通過虛假交易、虛繳土地出讓金與財政補貼返還、虛增公司無形資產與資本公積、建立虛假債權、建立賬外賬戶等手段,在財務報告中分別存在虛增長期投資、虛增利潤、虛增投資收益和應收帳款、少計壞帳准備、多計長期投資、虛增其他業務收入等行為,由此,財政部給予華源制葯公司通報及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故此,華源制葯的虛假陳述行為成立。其後,2007年4月27日,華源制葯股票被暫停上市,直到2008年7月1日恢復上市
㈣ 求證監會發表的《科龍電器涉嫌證券違法違規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證監會發布《關於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證券違法違規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對顧雛軍及格林柯爾系有關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作了詳盡的記錄。
調查結果表明,顧雛軍等人涉嫌犯罪行為共有八類。分別為:侵佔挪用科龍電器財產;採用關聯交易詐騙科龍電器財產累計2.278億元;詐騙國有土地及或侵佔科龍電器相關利益;虛假出資或抽逃注冊資金;為掩蓋挪用、侵佔江西科龍資金的目的,編制虛假銀行票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利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公司登記注冊,並偽造公司印章,從事虛構收入等活動;在深圳開設賬外秘密賬戶,涉嫌轉移科龍資金;以廣告費名義挪用科龍電器8033萬元用於非法目的。報告稱,顧雛軍等人及格林柯爾系有關公司涉嫌侵佔、挪用科龍電器財產累計發生額為34.85億元。
該報告還認為,科龍電器作為上市公司,2002年開始實施了多起證券違法違規行為。
首先是科龍電器採取虛構銷售收入、少提壞賬准備、少計訴訟賠償金等手段,2002年年報虛增利潤1.2億元,2003年年報虛增利潤1.14億元,2004年年報虛增利潤1.49億元。對上述連續三年編造的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追溯調整後,科龍電器2003年年報少計利潤609.5萬元,2004年年報虛增利潤6003.6萬元。
其次,科龍電器2003年年報現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虛假,少計借款收到現金30.255億元,少計「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21.36億元,多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8.897億元。
2002年至2005年,科龍電器未披露多起會計政策變更等重大事項,也未披露與格林柯爾系公司連體投資、關聯采購等關聯交易事項。
關於對顧雛軍等人實施市場禁入的決定(證監法律字[2006]4號)
當事人:顧雛軍,男,1959年出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電器)時任董事、董事長,住址:北京市宣武區珠市口大街120號太豐慧中大廈17層。
嚴友松,男,1965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董事、營銷副總裁,廣東科龍空調器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住址:北京市豐台區四合庄村恆泰園15棟1門。
張宏,男,1962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董事,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總裁,住址:天津市河西區環湖北里12號401。
李志成,男,1955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財務總監、公司秘書,住址:香港中環德輔道中300號20樓。
姜寶軍,男,1967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首席財務官、財務督察、監事會主席,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康富花園賞虹閣401。
晏果茹,男,1969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財務資源部副總監,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嘉信花園8座10A。
方誌國,男,1962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董事,住址:天津市河東區向陽樓前進24號樓3單元。
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科龍電器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科龍電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存在以下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違法事實: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龍電器採取虛構主營業務收入、少計壞賬准備、少計訴訟賠償金等手段編造虛假財務報告,導致其2002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1,996.31萬元,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1,847.05萬元,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4,875.91萬元。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龍電器通過對未真實出庫銷售的存貨開具發票或銷售出庫單並確認為收入的方式虛增年度報告的主營業務收入、利潤
1.2002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40,330.54萬元,虛增利潤11,996.31萬元
2002年12月,科龍電器通過其17家銷售分公司向廣東東莞泰林貿易有限公司等81家單位開具發票或銷售出庫單,並確認收入40,330.54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事實上,上述開單、開票並確認收入的商品並無真實交易,相關存貨實物封存於科龍電器的倉庫而未發送給客戶。同時,科龍電器虛轉銷售成本29,724.53萬元和安裝維修費用1,735.94萬元,並少計提存貨跌價准備3,126.24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 2002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1,996.31萬元。
2.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30,483.86萬元,虛增利潤8,935.06萬元
2003年11月至12月,科龍電器向合肥市維希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維希)開具發票或銷售出庫單並確認收入30,483.86萬元。事實上,上述開單、開票並確認收入的商品並無真實交易,相關存貨實物封存於科龍電器的倉庫而未發送給客戶。同時,科龍電器虛轉銷售成本20,321.36萬元和安裝維修費用1,792.55萬元,並少計提存貨跌價准備565.11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8,935.06萬元。
3.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51,270.29萬元,虛增利潤12,042.05萬元
2004年,科龍電器及其16家銷售分公司向合肥維希、武漢長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長榮)等66家客戶開具發票或銷售出庫單並確認收入51,270.29萬元。事實上,上述開單、開票並確認收入的商品並無真實交易,相關存貨實物封存於科龍電器的倉庫而未發送給客戶。同時,科龍電器虛轉銷售成本36,331.49萬元和安裝維修費用3,142.82萬元,並少計提存貨跌價准備246.07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2,042.05萬元。
(二)2003年至2004年,科龍電器通過虛構與珠海德發空調配件有限公司、珠海隆加製冷設備有限公司的廢料銷售業務虛增年度報告的利潤
1.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2,002.52萬元
2003年12月24日,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科龍電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科龍)將900萬元資金劃入珠海德發空調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德發),2003年12月26日,珠海德發將900萬元資金劃入廣東科龍配件有限公司(科龍電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配件)作為支付廢料購買資金,科龍電器偽造了廢料出倉單等憑證,確認科龍配件其他業務收入903.61萬元。2003年12月24日,江西科龍將1,100萬元資金劃入珠海隆加製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隆加),當月,珠海隆加向廣東科龍冰箱有限公司(科龍電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冰箱)、廣東科龍空調器有限公司(科龍電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空調)分別匯入600萬元、500萬元作為支付廢料采購款。科龍電器偽造了廢料出倉單等憑證,確認科龍冰箱其他業務收入599.41萬元,確認科龍空調其他業務收入499.5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2,002.52萬元。
2.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2,833.86萬元
2004年12月15日,江西科龍劃款1,760萬元至珠海隆加,劃款1,240萬元至珠海德發。當月,珠海隆加分別向科龍冰箱、廣東科龍冷櫃有限公司(科龍電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冷櫃)和科龍空調匯入資金945萬元、260萬元、555萬元。科龍電器偽造了廢料出倉單等憑證,確認科龍冰箱其他業務收入945.32萬元,確認科龍冷櫃其他業務收入262.85萬元,確認科龍空調其他業務收入556.07萬元。當月,珠海德發向科龍配件匯入503萬元,科龍電器偽造了廢料出倉單等憑證,確認科龍配件其他業務收入489.84萬元,並計提壞賬准備157.22萬元;珠海德發還向科龍電器匯入737萬元,購買報廢空調樣機,科龍電器直接沖減2004年的樣機費用737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2,833.86萬元。
(三)2003年,科龍電器通過少計壞賬准備虛增年度報告的利潤
科龍電器將2003年期末對廣州市海珠區騰遙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余額122.14萬元和對東莞市虎門供銷社粵華家電公司應收賬款余額-472.1萬元合並進行賬齡分析,少計提對廣州市海珠區騰遙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壞賬准備122.14萬元。科龍電器將2003年期末對深圳市新楚源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余額476.46萬元與應收電白縣水東遠東家電商場余額-51.19萬元合並進行賬齡分析,且部分賬齡劃分錯誤,少計提對深圳市新楚源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壞賬准備70.14萬元。科龍電器將對順德市龍涌五金交電有限公司賬齡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全部劃分為三個月以內賬齡,少計提壞賬准備262.97萬元。科龍電器將對大慶海浪物資貿易公司2003年期末應收賬款余額全部作為三個月以內賬款,少計提壞賬准備60.3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515.55萬元。
(四)2003年,科龍電器通過少計訴訟賠償金虛增年度報告的利潤
2003年12月10日至16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科龍電器與部分員工勞動的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系列終審判決,判定科龍電器應當向227名員工支付生活補助費、案件受理費用等共計393.92萬元,科龍電器未將上述費用計入2003年損益。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393.92萬元。
二、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現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虛假記載。
2003年,科龍電器將產品在科龍電器及其子公司之間互相買賣,並以此貿易背景開具銀行承兌票據和商業承兌票據到銀行貼現,獲取大量現金。科龍電器的現金流量匯總表並未如實反映上述現金流。經統計,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合並現金流量表少計借款所收到的現金 302,550萬元,少計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213,573萬元,多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88,976萬元。
三、科龍電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等重大事項,也未披露與關聯方共同投資、購買商品等關聯交易事項。
(一)科龍電器2002年年度報告未披露維修保證金會計政策變更事項
2002年9月,科龍電器變更了維修保證金會計核算政策。科龍電器未在200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影響數。
(二)科龍電器對涉及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原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格林柯爾)所持科龍電器股份的重大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2004年10月11日,廣東格林柯爾、顧雛軍、格林柯爾采購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格林柯爾)與中國農業銀行深圳羅湖支行(以下簡稱羅湖農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廣東格林柯爾為深圳格林柯爾在該行最高額為26,000萬元的債務提供擔保,在該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內,廣東格林柯爾保證其持有的科龍電器26.43%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質押、轉讓或作出任何其他處分;如果違反約定,深圳格林柯爾須將未結清銀行承兌匯票及未結清信用證的保證金提高至100%。根據上述保證,羅湖農行對開票、開證收取的保證金比例為20%。科龍電器對上述重大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三)科龍電器2002年、2003年年度報告未披露江西科龍與關聯方江西格林柯爾資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格林柯爾)共同投資的事項,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未披露使用關聯方巨額資產的事項
2002年5月,江西格林柯爾與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簽訂《進區協議》,約定開發區「全力支持格林柯爾資本公司興辦格林柯爾—科龍家電工業項目」。2002年10月,江西格林柯爾作為投資主體興建廠房,江西科龍作為投資主體在上述廠房內投巨資興建十二條空調生產線,並於2003年11月投入試生產,當年產量4,000多套,2004年產量達30多萬套。科龍電器未在2002年、200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共同投資事項,也未在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關聯方資產的事項。
(四)科龍電器2004年年度報告未披露珠海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科龍)與關聯方珠海格林柯爾(工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格林柯爾)共同投資事項
2003年5月18日,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與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政府簽訂《格林柯爾工業園項目協議書》。根據該協議,2003年9月24日,珠海格林柯爾成立,2004年2月,珠海科龍成立。此後,珠海格林柯爾在珠海市金灣區三灶鎮青灣工業區內修建廠房,珠海科龍在此廠房內投資建設冰箱生產線及相關設備。科龍電器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
(五)科龍電器對向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菱電器)采購冰箱等產品791.39萬元的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2003年5月2日,科龍電器與美菱電器簽定《OEM產品生產合同》,約定科龍電器在2003年8-12月期間向美菱電器采購冰箱等產品共計791.39萬元(含17%增值稅)。2003年5月29日,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合肥美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簽署協議,受讓該公司持有的美菱電器20.03%股份,成為美菱電器第一大股東。7月5日顧雛軍擔任美菱電器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依據上述合同,科龍電器實際支付貨款701.14萬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90.25萬元未支付。科龍電器對上述關聯交易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六)科龍電器對科龍空調從江西科盛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盛工貿)購買格林柯爾R411C製冷劑的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2004年10月25日,科龍空調與關聯方科盛工貿簽訂購買95噸製冷劑協議,11月22日,科盛工貿將95噸格林柯爾R411C製冷劑送達科龍空調倉庫,2005年4月6日,科龍電器支付貨款1,282.5萬元。科龍電器對上述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顧雛軍、嚴友松、張宏、方誌國在審議通過科龍電器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正文及摘要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姜寶軍在審議通過科龍電器2002年、2003年年度報告正文及摘要的監事會決議上簽字。顧雛軍、李志成、晏果茹在科龍電器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中分別作為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字。顧雛軍為科龍電器時任董事長;嚴友松為科龍電器時任董事、營銷副總裁,廣東科龍空調器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宏為科龍電器時任董事,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李志成為科龍電器時任財務總監、公司秘書;姜寶軍為科龍電器時任首席財務官、財務督察、監事會主席;晏果茹為科龍電器時任財務資源部副總監;方誌國為科龍電器時任董事。顧雛軍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了科龍電器上述全部違法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友松、張宏、李志成、姜寶軍、晏果茹、方誌國分別對其參與、知悉的違法行為或者審議通過的相關年度報告負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我會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1、科龍電器及其相關子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科龍電器2002年至2004年的公告文件、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科龍電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科龍電器關於當事人的任職文件。2、科龍電器及其子公司2002年至2004年的電子賬光碟、財務報告、總賬、明細賬、會計報表、記賬憑證以及對財務問題的專項說明。3、科龍電器財務部門關於年終壓貨的通知、會議紀要、統計表,虛假出庫單、虛假財務憑證,物流盤點表和說明,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調賬資料,公司關於壓貨的說明,分公司關於壓貨統計表和說明,合肥維希與武漢長榮的工商登記資料、驗資報告、會計資料,營銷部門《關於從C/W公司開單發貨的通知》。4、珠海德發與珠海隆加的工商登記資料、驗資報告、會計資料,江西科龍資金流向科龍冰箱、科龍空調、科龍配件的憑證,科龍電器關於廢料銷售的說明,虛假出庫單,財務調賬分錄。5、科龍電器2003年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應收賬款明細賬,《三項准備計提指引》,科龍電器及有關人員關於賬齡問題的說明。6、勞動糾紛判決書,賠償金劃款憑證,科龍電器關於勞動訴訟披露及列支情況的說明。7、科龍電器及其子公司2003年有關貸款的董事會決議、與銀行的融資協議、三方信貸協議,科龍電器及其子公司票據及貼現憑證,科龍電器會計分錄、明細賬,科龍電器對現金流量表的說明。8、科龍電器《關於2000-2001年保修准備的說明》,科龍電器關於2000-2003年維修保證金相關會計資料。9、《最高額保證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羅湖農行貸款批復通知書和信貸業務運作審批表,廣東格林柯爾與羅湖農行簽訂的債務債權合同,相關票據及開票資料。10、江西科龍與江西格林柯爾的工商登記資料,科龍電器關於投資江西科龍的董事會決議,《進區協議》,有關土地出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江西科龍關於項目的說明、建設用款憑證,江西格林柯爾資金情況說明、建設用款憑證。11、珠海科龍與珠海格林柯爾的工商登記資料,珠海格林柯爾2004年會計資料,珠海科龍項目預算和建設用款憑證,土地出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12、《OEM產品生產合同》、科龍電器采購冰箱的付款憑證,增值稅發票,美菱電器的股權收購文件,關於顧雛軍在美菱電器任職的文件。13、科盛工貿的工商登記資料、驗資報告,采購合同,科龍電器的提貨單、化驗單、入庫單、付款憑證、發票、會計分錄,科龍電器購買R411C製冷劑清單。14、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談話筆錄,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提供的說明等證據。15、科龍電器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
我會認為,科龍電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原《證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構成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述的「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本會依據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對各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對於我會調查中發現的顧雛軍等人侵佔、挪用科龍電器巨額財產等涉嫌犯罪行為,我會已將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同時,依據《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或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二)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在信息披露時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第五條,「被認定為市場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中國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3至10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決定:
一、認定顧雛軍為市場禁入者,自本會宣布決定之日起,永久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二、認定嚴友松、張宏為市場禁入者,自本會宣布決定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三、認定李志成、姜寶軍、晏果茹、方誌國為市場禁入者,自本會宣布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㈤ 德勤科龍案
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之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或中小流通股股東:
從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質疑並揭露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長顧雛軍相關財務造假問題以來,科龍電器虛假陳述案一直成為廣大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和中小流通股股東及證券監管機關、司法機關和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其間,科龍電器財務報告的審計機構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也被揭露出造假行為,顧雛軍等人被逮捕並可能被提起刑事訴訟,中國證監會則調查了科龍電器、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涉嫌違規的行為。
由此,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廣大權益受損的科龍電器投資者即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追回相關的損失,目前需要等待的是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有關法院作出的認定顧雛軍等人有罪的刑事判決書(以先產生者為准)。科龍電器民事賠償訴訟可以起訴的對象可以包括(不限於此):科龍電器;顧雛軍等原董事、高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存在失職的原監事會成員和獨立董事;進行審計的審計師事務所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等。可以起訴科龍電器等的投資者是有限定的,其應具備如下條件:科龍電器2002年年報公布後買入該公司股票、在2004年8月1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且經計算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同時,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中小流通股股東可以依法要求科龍電器現董事會盡快追回損失,否則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或者通過徵集投票權和召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形成有利的股東大會決議。
自2001年以來的5年多時間里,約有20家上市公司成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被告,約有近萬名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擔任了原告,所有案件的總起訴標的達8-9億元人民幣,涉及到約16-17家中級人民法院和3-4家高級人民法院,目前約涉及1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已經結案,投資者也獲得了相應的賠償。我們認為,根據受害者的人數、被侵權的總金額和巨大的社會影響,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有可能同已經發生的銀廣夏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東方電子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並列相當,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造假史和維權史上的三大案。目前,銀廣夏案賠償工作已取得實質性進展,銀廣夏公司通過股改有可能與訴訟標的過半的原告投資者達成和解;東方電子案的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的談判交流不斷,該案通過和股改聯動達到和解、賠償的結局將有望出線;隨著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的出台,科龍、德勤案的證券民事賠償也將浮出水面。
由此,鑒於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受害者人數與分布地域的廣泛性、被侵權金額與社會影響的巨大性、該案法律關系與訴訟要求的復雜性,因此,我們這些分布於全國12個省市的22個律師事務所及其30名律師,共同組成「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全國律師維權團」,並通過《上海證券報》和新浪財經等財經媒體發表本《行動宣言》。維權團的大部分律師都參與過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相當的理論素養,參與過的民事賠償案件包括:銀廣夏案、東方電子案、嘉寶實業案、聖方科技案、三九醫葯案、錦州港案、鄭百文案、ST渤海案、生態農業案、濟南輕騎案、沈陽新開案等,並在錦州港案中因審計責任起訴過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本維權團呈開放式特徵,竭誠歡迎已經或者有志於為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之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或中小流通股股東提供維權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參加,進行相互切磋、交流和協商、協作。本維權團暫安排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為臨時召集人,負責本維權團的聯絡事宜。
本維權團的主要工作如下:(1)為科龍、德勤案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和中小流通股股東提供的相關法律咨詢與非訴訟法律服務;(2)為科龍、德勤案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提供從訴訟到執行的各類訴訟代理服務;(3)為科龍、德勤案的中小流通股股東維權共同徵集投票權或提起股東代表訴訟;(4)在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出台後,舉行專題研討會,討論科龍、德勤案律師代理服務的相關事宜;(5)加強本維權團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之間的相互切磋、交流、協商、協同;(6)其他事宜。
㈥ 格林科爾、科龍造假案到底是怎麼回事啊
顧雛軍從注冊成立順德格林柯爾的那一刻開始,就已經瞄準了科龍。他先是利用從科龍電器劃撥的1.87億元資金,採取反復對倒、反復劃賬的方式注冊順德格林柯爾,並使其從表面上符合《公司法》的相關出資規定。打造好了順德格林科爾這一購並平台後,科龍電器的夢魘也開始了。
2002年在江西南昌,沒有任何實力進行投產的格林柯爾通過信口開河的承諾詐騙國有土地,並騙取了本應由科龍電器全資子公司江西科龍獲取的優惠土地使用權相關利益。
2003年開始,顧雛軍私自以廣東科龍電器名義在廣發銀行開設秘密賬戶,並先後違法劃轉資金高達3.55億元。
2005年沒有實際履約能力的深圳格林柯爾通過關聯交易從科龍電器中吸取17560.912萬元的銷售款,同時強買強賣,以其他公司的名義強行出售製冷劑給科龍電器,詐騙貨款4080萬元。
為了掩蓋罪行,防止東窗事發,顧雛軍開始利用編制虛假銀行收付款憑證、銀行存款賬簿記錄、銀行對賬單等低劣的手段,隱瞞每筆資金的轉入轉出,同時偽造公司印章,虛構科龍的銷售收入,並且通過少提壞賬准備,少計訴訟賠償編制虛假報表。
這些行為使得近幾年科龍電器的財務報告嚴重失實:2002、 2003、2004 年分別虛增利潤1.2億、1.14億、1.49億元;2003年的現金流量表少計「借款收到現金」30.255億元,少計「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 」21.36億元,多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金額8.897億元。點評:科龍電器有太多的故事,情節中交織著「郎顧之爭」、國有資產流失、民營企業家崛起、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值得信賴等諸多話題,故事的背景是經濟轉軌時期的中國企業發展。從顧雛軍當初頗具些技術含量的財務運作,到最終赤裸裸的數字造假,以及其自己的身陷囹圄,這條不歸路看似偶然,卻也有必然的成分。應該說,科龍電器事件背後企業家的理性與慾望,經濟環境的開合,學者、媒體、監管者、民眾在其中的角色等,都值得人們去探究、去深思。從這種角度上看,科龍故事不僅屬於典型中的非典型,也屬於非典型中的典型。
今年八月份,格林科爾集團老總顧雛軍被拘。證監會公布的顧雛軍幾宗罪是,「財務造假、虛假信息披露、通過關聯交易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有專業人士指出,財務造假和虛假信息披露是手段,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因此,顧雛軍的問題集中起來,就是「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問題。顧雛軍挪用資金給作為上市公司的科龍打擊太大了,以至於造成科龍因資金鏈緊張而一度停產。
科龍涉嫌財務造假案引發的沖擊波,正在持續擴大。耐人尋味的是,當前各方關注的重點,仍然不是直接責任者科龍電器,而是可能負有審計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德勤。特別是證監會4月7日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後,處罰結果尚未公布,部分科龍股東和律師聯合維權再度熱鬧登場,有媒體對此發出不同聲音,卻被斥為 「不合時宜」。
這顯然不是客觀公正的心態。對於正積極進行訴訟准備的律師團,此時尤需擺正自己的位置,本著對股東、也對公眾負責的恰當立場,依法訴訟,依法維權。媒體對這一訴訟行為的不同評價,律師也應多聽聽,多想想,吸取其中的建設性批評或建議,大可不必一言不合就站出來反駁,似乎非如此不足以表達律師團為民請命的公正形象和重大使命。
中國資本市場歷經風雨,上市公司造假至今層出不窮,會計師事務所操守全失屢屢發生。這害苦了投資者,更毒害了市場環境,各方面都因此付出了慘重代價。今天我們修訂了證券法》,提高了監管水平,強化了維權意識,對德勤這樣的國際頂級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依法追訴其涉嫌違法行為。這充分表明,我們這個市場在趨於成熟和規范,投資者的維權意識和法律工作者的責任感不斷提升,對此我們必須充分肯定,全力支持。科龍事件已成為新時期的一個典型,就務必要查個水落石出,給市場各方面以明確交待。
然而,依法維權的前提始終是客觀公正,而非偏執極端。這既適用於處理科龍事件和德勤問責,更是普遍適用的法治精神和原則底線。但令人遺憾的是,縱觀科龍事件曝光以來,公眾看到、聽到的,更多是一邊倒的喊打之聲,是要求從重從快處罰德勤的強大壓力,迄今極少有人願意站出來,從另一角度分析整個事件的是非曲直,梳理相關者的恰當責任。
這種傾向不太正常。究其實質,不是律師們不懂法,而是他們太懂得如何利用公眾不明就裡的情緒,向管理層和執法者施壓。這就不能不讓人有所擔心,情緒性偏執是否會使執法出現偏差?讓我們看看中國證監會的做法,在相關調查的基礎上,證監會依法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給處於審計丑聞旋渦中的德勤一個陳述、辯解的機會。這是負責任的舉措,嚴格依法行使監管權,充分聽取各方陳述,有利於確保最終處罰的公平和公正。
再看看有關律師的行動。上海市黃浦區法院4月5日決定,對科龍股東起訴德勤「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並未出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出台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前置條件。財務造假的第一責任者是科龍電器,股東們不起訴直接造假者,卻只起訴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顯然是避重就輕。退一步說,科龍股東真要找審計師麻煩,也應在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之後,而該起訴遞交法院時,證監會尚未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
律師們不知道法律訴訟必須在行政處罰之後嗎?這樣的常識他們當然知道,相關律師甚至親口承認:我們明知法院不會受理。這就表明,當初早早訴訟德勤的目的,主要還是為了引起更高的關注度,爭取更多公眾支持,打的是敢於為民請命的道義牌,說白了就是虛晃一槍,以便徵集更多授權,聚集公眾訴訟壓力。
至此不難看到,口口聲聲「依法維權」的訴訟律師團,是不是在有意挑動公眾情緒,其主觀動機和客觀效果,究竟是否有利於公正評價市場成敗或准確判定各方責任,是否有「可能使有益的維權行動停止於運動式的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