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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傾銷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5-23 07:44:21

❶ 來一個wto的貿易案例 中國與其他國家的 好的絕對採納 回答的都給贊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http://www.cacs.gov.cn/cacs/indexnew.aspx
近年的進口 出口 案件都有,你可以先從中選擇感興趣的案子 再通過常用的搜索查看案件的背景

❷ 如何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應對外傾銷案件

實踐證明,WTO貿易爭端的勝敗,涉及國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利,WTO貿易爭端,對國家來講,一旦敗訴,損失絕非用數字可以衡量,相應市場份額不僅可能喪失殆盡,而且還要修改法律,進一步開放市場。所以我們必須重視反傾銷之訴,充分運用我國作為WTO成員方享有的權利並履行相關的義務。面對入世後可能出現的對我國提起的反傾銷訴訟浪潮的巨大壓力,筆者覺得可以從以下五方面進行努力:
1、建立對反傾銷的監控機制及糾正機制,達到預警的效果。
原則上說,所有的出口企業都可能成為傾銷的被控對象,所以筆者認為與其被動地應訴,不如建立起較完善的對反傾銷進行監控的機制。WTO成員承擔著審查所有可能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因素的義務。這些因素包括需求的減少和轉變,技術進步或國內工業生產水平和能力低下等。在某些反傾銷體制下,國內工業自身的衰退,可能會被看作是受到傾銷的損害,成為反傾銷措施的借口。所以我國應注意收集各方面的信息,搜集到信息後,就可以對是否有新的反傾銷調查的可能性進行風險評估,建立糾正機制來限制出口或調整出口價格,從而減少引起反傾銷調查的風險或減少損害幅度。12同時我國還應更多地合理、有效地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比如說充分利用GATT第23條「非違法之訴」(non-violationcomplaints)。
當然筆者並不是主張將一切爭議均訴至DSB,頻繁的訴訟不管在人力還是財力上我國都難以承受,但我國可以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外交手段」尋求及時的解決。
2、替代國標準的確定
反傾銷措施作為WTO所允許的貿易政策工具將會在WTO框架內長期存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其產品和企業遭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反傾銷調查對所能獲得的待遇和地位並不會迅速提高或改變。恰恰相反,由於中國入世後各種關稅或非關稅壁壘的作用完全消失或被大大減弱,其他國家或地區將更加依賴反傾銷措施這一WTO項下合法措施來打擊中國產品,保護本國產業,因此,「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出口企業反傾銷環境很可能進一步惡化」13。
我們必須承認,中國出口商面對的問題要更加嚴重,因為他並不被自動看作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筆者認為,選擇一個市場經濟國家來決定中國產品的國內價格或生產成本是一種冒險行為,而且永遠不會得到正確的結果,因為由於其產品不同,更何況經濟環境可能存在顯著差別。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簡稱《議定書》),外國對我國提起反傾銷訴訟時,仍可使用第三國替代價格。在入世議定書總則第15條a(ii)「如果被調查的生產商無法清楚地表明生產同類產品的行業在該產品的製造、生產和銷售等方面是以市場經濟為主的。那麼,作為進口方的世貿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某種不嚴格以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的比較為基礎的方法。」14一旦這個正常價值定得不合理,傾銷就很容易被確定,在反傾銷訴訟中我國就更容易敗訴。
所以我國在入世文件中對這個問題也作了詳盡的規定,防止WTO其他成員方濫用此項權力,而使我國的正當利益受損。《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151條對使用可比價格也有相關限制:
(a)當WTO成員進口國在某種情況下確定價格可比性的方式沒有以和中國國內的價格和成本嚴格比較做基礎時,該成員國應該確保在事先明確和公布......。
(b)WTO成員進口國應該確保在付諸實施前將其市場經濟標准和確定價格可比性的方法通知反傾銷慣例委員會。
(c)調查過程應該是透明的。
(d)WTO成員進口國對它所需要的情況應該發出通知,並向中國的廠商和出口商提供足夠的機會讓它們對某一具體事件書面提出證據。
(e)WTO成員進口國應該向中國的廠商和出口商提供一個充分的機會來保護它們在某一具體事件中的利益。
(f)WTO成員進口國應該對其在某一具體事件中的初步和最終的決斷提供詳盡的推理。15......
而且這種計算方法也不是永遠使用下去,在我國入世議定書中總則第15(d)條中明確規定「在中國依據作為進口方的世貿組織成員的國家法律確認,其經濟屬市場經濟則上述(a)項的規定應終止使用,如果該成員的國家法律在其加入世貿組織之時含有市場經濟的特點」。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反傾銷應訴和起訴機制
在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第四部分「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B)第13部分「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第149條對「國家法律」作了明確的界定,在《議定書》第15節(d)小段中的『國家法律』一詞,應該解釋為不僅包括法律而且包括法令、規章和行政上的條例。一旦加入WTO,則遵守其一攬子協定,保證國內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都不與之相違背乃是必然的。
司法審查也是《1994年反傾銷協議》所規定的必經程序,比照起來,我國的《反傾銷條例》中的「復審」與「審查」都算不上該守則所稱的「司法審查」。由於WTO協議的不可保留性,使得盡快建立符合《1994年反傾銷協議》規定的「完全獨立於負責作出該裁決或復審決定的當局」的司法審查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國反傾銷訴訟體製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
4、配合反傾銷調查
當反傾銷調查開始時,出口商可能會避免給調查給予配合,並打算採取諸如降低出口價格等措施來保持其在市場的份額,或採用其產品的替代品以免予可能被徵收的任何反傾銷稅,或改變其產品的某些組成部分的來源以改變其產地。中國出口商應警惕這些做法可能是短命的,甚至可能是飲鴆止渴,因為這可能導致反傾銷稅的加重。而且,事實上,很多的傾銷指控是可以勝訴的,不積極配合反傾銷調查,不積極進行反傾銷應訴,不僅意味著市場的丟失,更意味著中國產品信譽的喪失。16
5、培養一批從事反傾銷應訴的人才
在新的貿易體制下,國家利益不再是通過政治家而是通過律師和其他技術專家來實現的。17發展中國家也不能消極等待,而應當積極地為新的變化作出充分的准備。否則「即使機會是均等的,結果也不會是均等的」18。我們要盡快改變過分依賴外國律師應訴反傾銷案件的現狀,加快培養自己的人才。
五、結語
以上,筆者通過對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文本和案例方面的分析,結合我國面臨的反傾銷訴訟的現狀,並根據我國在入世議定書中作出的有關承諾,對我國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應對在最近幾年中可能出現的針對我國提起的反傾銷訴訟浪潮並同時對他國提起反傾銷訴訟從而保護本國的利益作了一些分析和展望。

❸ WTO案例問題--關於貿易保護,經濟制裁和爭端解決

7月31日,中國政府要求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設立專家組調查美國限制中國禽肉進口措施的合法性。同日,中國還就歐盟對中國緊固件採取的反傾銷措施提起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這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首次訴諸該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尋求解決與歐盟的貿易爭端。

有關專家指出,中國在一天之內兩次動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標志著中國在利用世貿組織規則維護本國企業正當權益方面日益成熟,中國應充分利用該多邊機制平台保護自身的權益。

首次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中國商務部的統計顯示,自1979年歐盟對華發起第一起反傾銷調查以來,歐盟共對華發起140餘起反傾銷調查,是對中國發起反傾銷調查最多的世貿組織成員之一。

最近一段時間,陷入嚴重經濟衰退的歐盟面對內部貿易保護主義壓力,更是頻頻對中國產品揮舞反傾銷「大棒」,但緊固件一案卻是中國首次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反對歐盟的不公裁決。

英國《金融時報》指出,中國就歐盟對中國緊固件採取的反傾銷措施提起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此舉表明,中國政府希望通過多邊機構更積極地捍衛自身的貿易利益。

布魯塞爾自由大學當代中國研究所資深研究員鄧肯·弗里曼認為,中國政府這一舉措是開始利用國際貿易規則維護自身利益的新起點。弗里曼認為,緊固件一案標志著中國政府正在積極學習利用國際貿易規則維護自身利益。他說,過去中國政府在世貿組織等國際機構中一直保持低調,但現在開始逐步適應國際貿易體系,這有利於維護國際貿易體系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弗里曼說:「只要體系的參與方能夠利用這一體系並且尊重這一體系的決定,那麼就會強化這一國際貿易體系。」

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部主任趙玉敏指出,爭端解決機制是世貿組織的重要機制之一,這種多邊機制為所有世貿組織成員提供了一個公平、合理解決爭端的平台,比雙邊渠道更公平、透明和客觀,從而可以有效避免貿易損害的升級。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年頭日久,中國利用合法權利主動啟動爭端解決程序的例子不斷增多,標志著中國在參與和利用世貿組織規則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方面日益成熟。

❹ 近年來我國比較成功的反傾銷案例有哪些

直到1997年底,我國才開始動用進口反傾銷的武器,到目前為止,我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共發起了10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涉案產品分別是新聞紙(1997.11---1999.6)、冷軋硅鋼片(1999.3---2000.9)、聚酯薄膜(1999.4---2000.8)、不銹鋼冷軋薄板(1999.6---2000.4)、丙烯酸酯(1999.12---2001.6)、二氯甲烷(2000.12---)、聚苯乙烯(2001.2---)和L-賴氨酸鹽酸鹽(2001.6---)、聚酯切片(2001.8---)、滌綸短纖維(2001.8---)。從前五起已經終裁的案件看,有四起徵收了反傾銷稅,有一起達成了價格承諾,使相應產業的損害得到了及時的控制,下游產業也沒有受到太大的影響,應該說效果是不錯的。
上述情況分別初略地說明,無論在出口反傾銷和進口反傾銷方面,我國的起步都很晚,但亡羊補牢,猶未晚也,這意味著在加入WTO後,我們的政府、企業和協會組織,都有許多艱巨的工作要做,以盡快地使我國的反傾銷機制和體系健全起來。

❺ {急求}關於反傾銷 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4月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舉行終裁投票,以4∶0的絕對票認定,中國球軸承對美國軸承工業沒有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判定中國輸美球軸承傾銷案不成立。至此,為期14個月的中國輸美球軸承反傾銷案,終以我國軸承行業的勝訴告終。

商務部、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等部門近日揭示了訴訟過程。

放棄訴訟就是放棄市場

此次反傾銷訴訟起於2002年2月13日,美國軸承協會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我國輸美球軸承提起反傾銷申訴,後者隨即於2月15日在其網站上公告立案調查。這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美國軸承協會首次利用「反傾銷」這一世貿規則允許的貿易保護措施,試圖制裁中國產品。

球軸承是應用廣泛的機械零配件,也是我國年度對美出口超過1億美元的大宗機電商品之一。美國軸承協會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涉及我對美出口商品金額逾3億美元。此案敗訴,我國球軸承商品進入美國將被徵收17%至246%的反傾銷稅,而且,此後每年都要接受美國商務部對此案的年度行政復審。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劉丹陽處長介紹說,各國實施反傾銷調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關當事方的責任,而是限制其今後的「傾銷」行為,針對的往往是一類產品,而不是一個企業。因此,涉案企業自動棄權,就意味著放棄了市場。

初裁結果對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聽證會將於2002年3月6日召開。

得知此消息後,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基礎件分會秘書長郝偉和商會條法部高向軍副主任2月18日緊急赴美,5天內與多家美國律師事務所認真研討本案應訴事宜,最終確定由美國威凱平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多名資深律師和經濟專家組成的團隊,作為中方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查階段的法律代表。

機電商會分析認為,美國絕大多數應用領域對球軸承質量的要求較高,未採用質量相對較低的中國球軸承產品,而主要由美國、日本和歐洲生產商供貨。中國輸美球軸承則大多用於溜冰鞋、專用燈具、傳送帶、輥子、割草機等領域。此前,控制這一市場的主要是其它國家的產品而並非美國產品,我國輸美的球軸承商品與美國軸承工業實質上是互補關系。我對美年輸出球軸承金額不足美國軸承市場總金額的4%。因此,沒有對美國軸承協會成員造成損害的可能。

2002年3月6日,在華盛頓的初裁聽證會上,美國通用軸承公司代表胡若謙作為中方證人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評審員列舉了大量證據,有效證明中國輸美球軸承根本不存在對美國軸承企業的損害或損害威脅。

但是,在同年4月29日舉行的初裁投票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仍以3比2的表決結果,對原產於中國的球軸承做出損害初裁。

終裁投票一舉獲勝

按照程序,美國商務部隨即展開傾銷調查。經多次申訴,今年2月26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於中國的球軸承及其零部件公告傾銷終裁:浙江新昌皮爾軸承公司傾銷幅度為8.33,萬向軸承集團公司傾銷幅度為7.22,寧波慈興公司傾銷幅度為0.59,常山進出口公司等45家企業傾銷幅度為7.80,其它涉案中國公司傾銷幅度為59.30。至此,除寧波慈興公司勝訴外,我方應訴廠商均被裁定有程度不等的傾銷。

為爭取最後勝利,3月3日,郝偉一行攜帶此案抗辯資料再次赴美,組織我方律師、美國通用軸承公司及其律師、浙江新昌皮爾軸承公司及其律師、天勝軸承公司及其律師,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於3月6日舉行的本案終裁聽證會上,有理、有效地駁斥美國軸承協會方面的無理指控。美方最終接受並認可了我方的應訴理由,並在4月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舉行的終裁投票中,徹底駁回美國軸承協會的無理要求。

以大局為重,不要授人以柄

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查階段,我方應訴代表必須有行業代表性才具備應訴資格,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作為會員代表起到良好的作用。

郝偉說,在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的有效組織和指導下,上百家輸美球軸承出口廠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幾天內,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按時遞交調查問卷。由於提供的材料翔實有力,多達48家企業獲得美國商務部分別稅率待遇。郝偉感嘆說,大部分企業都是第一次面對這樣的國際訴訟,充分體現了中國軸承企業優秀的整體素質和應對反傾銷調查的能力。

郝偉說,本次勝訴是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全體職工和全體應訴企業,通過長達14個月夜以繼日的艱難努力取得的寶貴成果,希望相關企業以大局為重,不要做授人以柄的事情。

何以常被「反傾銷」

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同貿易夥伴的貿易摩擦有所增加,特別是歐盟多次實施針對中國產品的限制性政策,美國在鋼鐵和農產品貿易方面也採取了背離世貿組織規則的一些做法。據權威統計數據,僅2002年3—10月,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的調查就達38起,其中發達成員對華發起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分別為19起和7起,發展中成員對華發起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分別為12起和2起。

綜合來看,與中國發生貿易爭端的其他成員仍集中在美國、日本、歐盟、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和印度、拉美等發展中國家。發生摩擦的產品,對中國多是勞動密集型及低附加值的產品;爭端涉及的行業多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處於矛盾的產業,例如鋼鐵貿易摩擦,其在美國已是夕陽產業,而對中國來說是很重要的產業;貿易爭端的訴由則是以反傾銷、反補貼、技術性貿易壁壘等非關稅壁壘措施為主。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3-4-24/s7673.html

中美蜂蜜反傾銷案及啟示
(2005-6-3)

案例概況

1994年美國對中國提起的蜂蜜反傾銷案是中美政府之間用中止協議條款來處理反傾銷調查的第一個案件。 1994年10月用反傾銷法再次起訴中國蜂蜜以低於公平價值的價格向美國市場傾銷。在此案初裁時,商務部用印度作為替代國。由於所選用的替代國與中國存在許多不可比因素,使商務部計算的傾銷幅度過高,傾銷幅度高達125%,這個結果不僅反 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審理,同時給中方應訴方明確的信息,即如果傾銷審理繼續進行,在高稅率的情況下,中國蜂蜜向美國出口的路有可能完全堵死。為此中方聘用律師又通過美國蜂蜜主要消費者向政府施加壓力,最後商務部接受了中止協議的方式,停止了反傾銷調查。

中止協議有關條款

美國反傾銷法的中止協議內容已基本格式化,由商務部對外簽定和執行。在該傾銷案所簽定的中止協議中,主要條款如下:

1.目的

中止協議的目的主要有:阻止進口產品對美國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抑制和降價作用;保護本國消費者利益;易於進口國監控。本案中止協議草案基本達到了以上三個目的,因此中美雙邊政府於1995年8月 2日達成了協議。協議規定自「聯邦紀事」公布之日起,終止對所有從中國進口的蜂蜜的反傾銷調查,以前交納的進口押金全部退回,從中國進口蜂蜜即按中止協議的規定進行。

2.出口數量限制

協議規定中國對美國蜂蜜的年度出口量為43,925,000磅,按美國蜂蜜市場增長情況,出口量的調整最多不超過年度配額量的6%。配額按半年分配,允許接轉和借用。

3.參考價格

參考價格由商務部按季度發布,確定之前要與中國政府商量。參考價格是相當於在最近6個月美國從其他國家進口蜂蜜的單價的加權平均價的92%。單價的資料應該是公開的,能從統計資料中查獲的。被訴產品不能以低於參考價格銷售,中國政府應保證出口價格相當於或高於此參考價格,並提供有關合同書和價格資料,以便商務部核實。

4.協議期限

本中止協議有效期至2000年8月1日共五年時間。雙方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中止協議。美國政府要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提前一年進行復審,如果沒有發現違約行為,就可提出中止本協議。中國政府只要提前60天通知美商務部就可中止本協議,但反傾銷稅即生效。

5.配額證書

中國政府根據出口限量,直接和間接控制向美出口被訴產品的數量,並要保證在本協議生效之後90天之內建立起證書發放程序,建立起有關應訴方,如商會、出口商、生產商和代理商的投訴機制,建立起對違反協議行為的處罰機制。同時,要保證出口數量不超過限量,出口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在每個半年之後的30天內向美商務部提供有關配額執行情況的材料。

6.反規避行為

中國政府要採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規避行為發生。如果發現有事實存在,中國政府要盡快解決,包括要求出口商在與第三國的合同中註明,此產品不得以轉口、轉船、繞港和各種改頭換面的形式向美國出口,並在處理之後十天內將結果通知美商務部;或美方單方面採取措施,扣除中方相應配額量,並將結果和依據通知中方。

7.核查

中國政府要為核查提供所有資料,核查可以年度為限或更頻繁,可根據協議的執行情況,經雙方協商確定。

本案啟示

美國訴中國蜂蜜反傾銷案的處理是適當運用WTO反傾銷規則有關規定的又一個典範,也是解決雙邊貿易摩擦的一個很好的方式。可以看出,在遭受反傾銷調查時,應訴不是唯一選擇,特別是調查初裁結果對我方明顯不利並估計在終裁中扭轉局面的把握不大時,運用中止協議也是解決問題的一種可靠選擇。當然,這需要我國相關政府機構的大力支持和出面。

http://www.cnapt.com/tradeNews/show.asp?id=159

中美彩電反傾銷案-中國彩電反傾銷拒絕「陰謀」

2004-6-18 9:36:22

商場上的所謂「陰謀」與「陽謀」,其邊界並不容易區分,但彩電反傾銷一案,卻對此給出了鮮明的判斷與註解

歷時一年的中美彩電反傾銷案以中方慘敗告終。本月,價值超過2.76億美元的中國彩電將被美國商務部徵收反傾銷稅,長虹、TCL、康佳、廈華等四家特別調查對象的傾銷稅率分別為24.48%、22.36%、11.36%和4.35%,海爾、海信等九家應訴企業的稅率為21.49%,其他未應訴中國企業的稅率高達78.45%。

其實,中國彩電企業在這場訴訟中本可以不輸,或者不會輸的這么慘。是一開始的陣營分裂和後來的揪內鬼鬧劇,才造成了中國企業的被動局面。

去年5月2日,美國五河電子公司向美國商務部及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申訴,指控中國向美國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電存在傾銷。一周後,國內各大企業代表在機電商會緊急開會,建立攻守同盟,由機電商會出面,共同聘請律師應訴。但接下來短短幾天,先是創維邀請TCL、康佳、海信共同聘請律師,結成聯盟與美國談判;而後被排除在外的長虹、廈華、海爾3家立刻反戈,率先自立陣營,聯手機電商會聘請美國律師應訴;此後,創維、海信、TCL加緊結成另一戰線。6月5日,一直沉默的康佳卻突然宣稱「獨立應訴」。攻守同盟徹底分裂。

在美國商務部的第一次聽證會上,力挺中國彩電沒有傾銷的是美國經銷商APEX和沃爾瑪,而機電商會聘請的律師的做法卻讓人費解,不知會同一陣營的廈華等廠家,就徑自出庭應訴。而此時國內的彩電巨頭們正忙著合縱連橫,懵然不知。6月1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初裁中國彩電構成傾銷。

從起訴到初裁的一個月間,中國企業成功 「陰謀」分化出三個陣營,各個陣營一面努力維護自己利益,一面又想借美國人打擊其他陣營,以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同一陣營內部也是各懷「鬼胎」。結果算計來算計去反算了卿卿性命,美國的裁定針對的是全體中國彩電企業,美國企業利用這一個月成功贏得了訴訟的勝利。

直到今年3月美國商務部的聽證會上,中國彩電巨頭們才意識到問題所在,聯合組成律師團辯護。然而大勢已去,4月13日,美國商務部的終裁結果維持初裁,判決中國彩電傾銷。

官司未了。廈華的反傾銷稅從31.70%大幅下調到4.35%,「個別中國彩電廠家與五河電子達成幕後交易,才致使中國彩電最終失利」的消息迅速傳遍各大媒體,並言之鑿鑿稱廈華與五河電子有幕後訂單交易,通過出賣國內企業獲得最小損失。發動這場「陰謀」的還是同行,「因為業外人士誰能說得這么『逼真』,而且知道詳細的內情」。而事實卻是,廈華由於走高端路線,獲得了較低稅率。外患未平,又來了一次內部傾軋的「陰謀」。

和中國企業不同,美國人卻用「陽謀」。盡管他們利用中國未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所作的判決,不公之處昭然若揭,但其思維方式和行事手段始終遵循法律規則,整個訴訟程序並沒有明顯的不公。尤其是美國商務部核查小組在中國的實地核查,其精細程度令國內企業咂舌。廈華發言人孫光榮說,調查包括製造中使用的每一個零部件、螺絲釘、小紙片和消耗性的物料,甚至產品的性能、功能、分類、尺寸。此外,還要對這些物件提出來源解釋與證據。核查小組在長虹的近20天里,去了所有相關部門,查遍了所有資料。長虹發言人劉海中在被問及調查的內容時,一連說了幾個「太多了!」。

反觀國內企業的習慣思維卻是規則外的暗箱操作,在長期不成熟的市場體制中,規則的缺失讓他們習慣用「陰謀」手法獲取利益,如八大彩電廠商的價格聯盟,惡意降價攪亂市場等等不一而足。

中國敗訴,而與中國同為此次反傾銷被告的馬來西亞彩電業卻大獲全勝。馬來西亞政府與彩電企業一致對外,援引世貿組織有關條文,並以墨西哥等國對美彩電出口高於馬來西亞,卻未受指控為例,據理力爭。美方最終裁定馬來西亞彩電不構成傾銷。在市場體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尤其是在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打交道時,「陰謀」終究是要吃虧的。

http://www.51sobu.com/dongtai/content/200469181087522691593.html

❻ 中美貿易中的反傾銷實例

加入WTO後首起中美反傾銷案「揭秘」

中國律師網 2003-04-24 11:09:53

4月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舉行終裁投票,以4∶0的絕對票認定,中國球軸承對美國軸承工業沒有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判定中國輸美球軸承傾銷案不成立。至此,為期14個月的中國輸美球軸承反傾銷案,終以我國軸承行業的勝訴告終。

商務部、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等部門近日揭示了訴訟過程。

放棄訴訟就是放棄市場

此次反傾銷訴訟起於2002年2月13日,美國軸承協會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我國輸美球軸承提起反傾銷申訴,後者隨即於2月15日在其網站上公告立案調查。這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美國軸承協會首次利用「反傾銷」這一世貿規則允許的貿易保護措施,試圖制裁中國產品。

球軸承是應用廣泛的機械零配件,也是我國年度對美出口超過1億美元的大宗機電商品之一。美國軸承協會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涉及我對美出口商品金額逾3億美元。此案敗訴,我國球軸承商品進入美國將被徵收17%至246%的反傾銷稅,而且,此後每年都要接受美國商務部對此案的年度行政復審。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劉丹陽處長介紹說,各國實施反傾銷調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關當事方的責任,而是限制其今後的「傾銷」行為,針對的往往是一類產品,而不是一個企業。因此,涉案企業自動棄權,就意味著放棄了市場。

初裁結果對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聽證會將於2002年3月6日召開。

得知此消息後,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基礎件分會秘書長郝偉和商會條法部高向軍副主任2月18日緊急赴美,5天內與多家美國律師事務所認真研討本案應訴事宜,最終確定由美國威凱平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多名資深律師和經濟專家組成的團隊,作為中方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查階段的法律代表。

機電商會分析認為,美國絕大多數應用領域對球軸承質量的要求較高,未採用質量相對較低的中國球軸承產品,而主要由美國、日本和歐洲生產商供貨。中國輸美球軸承則大多用於溜冰鞋、專用燈具、傳送帶、輥子、割草機等領域。此前,控制這一市場的主要是其它國家的產品而並非美國產品,我國輸美的球軸承商品與美國軸承工業實質上是互補關系。我對美年輸出球軸承金額不足美國軸承市場總金額的4%。因此,沒有對美國軸承協會成員造成損害的可能。

2002年3月6日,在華盛頓的初裁聽證會上,美國通用軸承公司代表胡若謙作為中方證人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評審員列舉了大量證據,有效證明中國輸美球軸承根本不存在對美國軸承企業的損害或損害威脅。

但是,在同年4月29日舉行的初裁投票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仍以3比2的表決結果,對原產於中國的球軸承做出損害初裁。

終裁投票一舉獲勝

按照程序,美國商務部隨即展開傾銷調查。經多次申訴,今年2月26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於中國的球軸承及其零部件公告傾銷終裁:浙江新昌皮爾軸承公司傾銷幅度為8.33,萬向軸承集團公司傾銷幅度為7.22,寧波慈興公司傾銷幅度為0.59,常山進出口公司等45家企業傾銷幅度為7.80,其它涉案中國公司傾銷幅度為59.30。至此,除寧波慈興公司勝訴外,我方應訴廠商均被裁定有程度不等的傾銷。

為爭取最後勝利,3月3日,郝偉一行攜帶此案抗辯資料再次赴美,組織我方律師、美國通用軸承公司及其律師、浙江新昌皮爾軸承公司及其律師、天勝軸承公司及其律師,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於3月6日舉行的本案終裁聽證會上,有理、有效地駁斥美國軸承協會方面的無理指控。美方最終接受並認可了我方的應訴理由,並在4月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舉行的終裁投票中,徹底駁回美國軸承協會的無理要求。

以大局為重,不要授人以柄

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查階段,我方應訴代表必須有行業代表性才具備應訴資格,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作為會員代表起到良好的作用。

郝偉說,在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的有效組織和指導下,上百家輸美球軸承出口廠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幾天內,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按時遞交調查問卷。由於提供的材料翔實有力,多達48家企業獲得美國商務部分別稅率待遇。郝偉感嘆說,大部分企業都是第一次面對這樣的國際訴訟,充分體現了中國軸承企業優秀的整體素質和應對反傾銷調查的能力。

郝偉說,本次勝訴是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全體職工和全體應訴企業,通過長達14個月夜以繼日的艱難努力取得的寶貴成果,希望相關企業以大局為重,不要做授人以柄的事情。

何以常被「反傾銷」

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同貿易夥伴的貿易摩擦有所增加,特別是歐盟多次實施針對中國產品的限制性政策,美國在鋼鐵和農產品貿易方面也採取了背離世貿組織規則的一些做法。據權威統計數據,僅2002年3—10月,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的調查就達38起,其中發達成員對華發起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分別為19起和7起,發展中成員對華發起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分別為12起和2起。

綜合來看,與中國發生貿易爭端的其他成員仍集中在美國、日本、歐盟、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和印度、拉美等發展中國家。發生摩擦的產品,對中國多是勞動密集型及低附加值的產品;爭端涉及的行業多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處於矛盾的產業,例如鋼鐵貿易摩擦,其在美國已是夕陽產業,而對中國來說是很重要的產業;貿易爭端的訴由則是以反傾銷、反補貼、技術性貿易壁壘等非關稅壁壘措施為主。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3-4-24/s7673.html

中美蜂蜜反傾銷案及啟示
(2005-6-3)

案例概況

1994年美國對中國提起的蜂蜜反傾銷案是中美政府之間用中止協議條款來處理反傾銷調查的第一個案件。 1994年10月用反傾銷法再次起訴中國蜂蜜以低於公平價值的價格向美國市場傾銷。在此案初裁時,商務部用印度作為替代國。由於所選用的替代國與中國存在許多不可比因素,使商務部計算的傾銷幅度過高,傾銷幅度高達125%,這個結果不僅反 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審理,同時給中方應訴方明確的信息,即如果傾銷審理繼續進行,在高稅率的情況下,中國蜂蜜向美國出口的路有可能完全堵死。為此中方聘用律師又通過美國蜂蜜主要消費者向政府施加壓力,最後商務部接受了中止協議的方式,停止了反傾銷調查。

中止協議有關條款

美國反傾銷法的中止協議內容已基本格式化,由商務部對外簽定和執行。在該傾銷案所簽定的中止協議中,主要條款如下:

1.目的

中止協議的目的主要有:阻止進口產品對美國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抑制和降價作用;保護本國消費者利益;易於進口國監控。本案中止協議草案基本達到了以上三個目的,因此中美雙邊政府於1995年8月 2日達成了協議。協議規定自「聯邦紀事」公布之日起,終止對所有從中國進口的蜂蜜的反傾銷調查,以前交納的進口押金全部退回,從中國進口蜂蜜即按中止協議的規定進行。

2.出口數量限制

協議規定中國對美國蜂蜜的年度出口量為43,925,000磅,按美國蜂蜜市場增長情況,出口量的調整最多不超過年度配額量的6%。配額按半年分配,允許接轉和借用。

3.參考價格

參考價格由商務部按季度發布,確定之前要與中國政府商量。參考價格是相當於在最近6個月美國從其他國家進口蜂蜜的單價的加權平均價的92%。單價的資料應該是公開的,能從統計資料中查獲的。被訴產品不能以低於參考價格銷售,中國政府應保證出口價格相當於或高於此參考價格,並提供有關合同書和價格資料,以便商務部核實。

4.協議期限

本中止協議有效期至2000年8月1日共五年時間。雙方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中止協議。美國政府要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提前一年進行復審,如果沒有發現違約行為,就可提出中止本協議。中國政府只要提前60天通知美商務部就可中止本協議,但反傾銷稅即生效。

5.配額證書

中國政府根據出口限量,直接和間接控制向美出口被訴產品的數量,並要保證在本協議生效之後90天之內建立起證書發放程序,建立起有關應訴方,如商會、出口商、生產商和代理商的投訴機制,建立起對違反協議行為的處罰機制。同時,要保證出口數量不超過限量,出口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在每個半年之後的30天內向美商務部提供有關配額執行情況的材料。

6.反規避行為

中國政府要採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規避行為發生。如果發現有事實存在,中國政府要盡快解決,包括要求出口商在與第三國的合同中註明,此產品不得以轉口、轉船、繞港和各種改頭換面的形式向美國出口,並在處理之後十天內將結果通知美商務部;或美方單方面採取措施,扣除中方相應配額量,並將結果和依據通知中方。

7.核查

中國政府要為核查提供所有資料,核查可以年度為限或更頻繁,可根據協議的執行情況,經雙方協商確定。

本案啟示

美國訴中國蜂蜜反傾銷案的處理是適當運用WTO反傾銷規則有關規定的又一個典範,也是解決雙邊貿易摩擦的一個很好的方式。可以看出,在遭受反傾銷調查時,應訴不是唯一選擇,特別是調查初裁結果對我方明顯不利並估計在終裁中扭轉局面的把握不大時,運用中止協議也是解決問題的一種可靠選擇。當然,這需要我國相關政府機構的大力支持和出面。

http://www.cnapt.com/tradeNews/show.asp?id=159

中美彩電反傾銷案-中國彩電反傾銷拒絕「陰謀」

2004-6-18 9:36:22

商場上的所謂「陰謀」與「陽謀」,其邊界並不容易區分,但彩電反傾銷一案,卻對此給出了鮮明的判斷與註解

歷時一年的中美彩電反傾銷案以中方慘敗告終。本月,價值超過2.76億美元的中國彩電將被美國商務部徵收反傾銷稅,長虹、TCL、康佳、廈華等四家特別調查對象的傾銷稅率分別為24.48%、22.36%、11.36%和4.35%,海爾、海信等九家應訴企業的稅率為21.49%,其他未應訴中國企業的稅率高達78.45%。

其實,中國彩電企業在這場訴訟中本可以不輸,或者不會輸的這么慘。是一開始的陣營分裂和後來的揪內鬼鬧劇,才造成了中國企業的被動局面。

去年5月2日,美國五河電子公司向美國商務部及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申訴,指控中國向美國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電存在傾銷。一周後,國內各大企業代表在機電商會緊急開會,建立攻守同盟,由機電商會出面,共同聘請律師應訴。但接下來短短幾天,先是創維邀請TCL、康佳、海信共同聘請律師,結成聯盟與美國談判;而後被排除在外的長虹、廈華、海爾3家立刻反戈,率先自立陣營,聯手機電商會聘請美國律師應訴;此後,創維、海信、TCL加緊結成另一戰線。6月5日,一直沉默的康佳卻突然宣稱「獨立應訴」。攻守同盟徹底分裂。

在美國商務部的第一次聽證會上,力挺中國彩電沒有傾銷的是美國經銷商APEX和沃爾瑪,而機電商會聘請的律師的做法卻讓人費解,不知會同一陣營的廈華等廠家,就徑自出庭應訴。而此時國內的彩電巨頭們正忙著合縱連橫,懵然不知。6月1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初裁中國彩電構成傾銷。

從起訴到初裁的一個月間,中國企業成功 「陰謀」分化出三個陣營,各個陣營一面努力維護自己利益,一面又想借美國人打擊其他陣營,以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同一陣營內部也是各懷「鬼胎」。結果算計來算計去反算了卿卿性命,美國的裁定針對的是全體中國彩電企業,美國企業利用這一個月成功贏得了訴訟的勝利。

直到今年3月美國商務部的聽證會上,中國彩電巨頭們才意識到問題所在,聯合組成律師團辯護。然而大勢已去,4月13日,美國商務部的終裁結果維持初裁,判決中國彩電傾銷。

官司未了。廈華的反傾銷稅從31.70%大幅下調到4.35%,「個別中國彩電廠家與五河電子達成幕後交易,才致使中國彩電最終失利」的消息迅速傳遍各大媒體,並言之鑿鑿稱廈華與五河電子有幕後訂單交易,通過出賣國內企業獲得最小損失。發動這場「陰謀」的還是同行,「因為業外人士誰能說得這么『逼真』,而且知道詳細的內情」。而事實卻是,廈華由於走高端路線,獲得了較低稅率。外患未平,又來了一次內部傾軋的「陰謀」。

和中國企業不同,美國人卻用「陽謀」。盡管他們利用中國未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所作的判決,不公之處昭然若揭,但其思維方式和行事手段始終遵循法律規則,整個訴訟程序並沒有明顯的不公。尤其是美國商務部核查小組在中國的實地核查,其精細程度令國內企業咂舌。廈華發言人孫光榮說,調查包括製造中使用的每一個零部件、螺絲釘、小紙片和消耗性的物料,甚至產品的性能、功能、分類、尺寸。此外,還要對這些物件提出來源解釋與證據。核查小組在長虹的近20天里,去了所有相關部門,查遍了所有資料。長虹發言人劉海中在被問及調查的內容時,一連說了幾個「太多了!」。

反觀國內企業的習慣思維卻是規則外的暗箱操作,在長期不成熟的市場體制中,規則的缺失讓他們習慣用「陰謀」手法獲取利益,如八大彩電廠商的價格聯盟,惡意降價攪亂市場等等不一而足。

中國敗訴,而與中國同為此次反傾銷被告的馬來西亞彩電業卻大獲全勝。馬來西亞政府與彩電企業一致對外,援引世貿組織有關條文,並以墨西哥等國對美彩電出口高於馬來西亞,卻未受指控為例,據理力爭。美方最終裁定馬來西亞彩電不構成傾銷。在市場體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尤其是在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打交道時,「陰謀」終究是要吃虧的。

http://www.51sobu.com/dongtai/content/200469181087522691593.html

❼ 請問,誰能給我一份關於WTO與反傾銷論文的範文或者實例,包括建議.謝謝

WTO反傾銷協議與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內容摘要:反傾銷歷來都是GATT和WTO談判的主要內容。經過長期的談判和妥協,締約各國終於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後的1994年達成了「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
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傾銷協議,該協議的第13條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

中國加入WTO之前就曾經承諾:中國各級政府的行政裁決將允許司法審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卻沒有關於司法審查的規定。現在,中國已經加入WTO,中國應該在法律規定等方面與WTO的原則和規定保持一致。

本文從WTO反傾銷協議對司法審查的規定談起,分析中國《反傾銷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在中國應建立反傾銷的司法審查制度,並提出筆者的總體構想和微觀設計。

關鍵詞:WTO反傾銷協議 司法審查

傾銷(Dumping)是出現在國際貿易中的一種經濟行為。1994年WTO反傾銷協議對「傾銷」的定義為: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低於出口國旨在本國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於其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反傾銷(Anti-mping)則是一種政府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一般是指進口國當局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利益或者本國生產企業的利益,採取增加關稅等措施以對進口國及其企業的傾銷行為進行限制的行為。[i]

司法審查在嚴格意義上是一個憲法學與行政學的概念,而且司法審查有著很廣泛的含義。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司法審查有下述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法院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有沒有違反憲法的規定,所以又稱之為違憲審查;二是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進行審查,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對公民的侵害。「司法審查在國家權力控制的運作過程中主要發揮兩個方面的功能:一是對行政權力的作用對象提供權益救濟;二是對行政權力的主體實行監督。」[ii]WTO反傾銷協議中的司法審查主要指的是後者,即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的司法審查。

反傾銷屬於行政行為,為了切實保護反傾銷過程中利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從正當公平的角度應該允許對反傾銷的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

一、WTO反傾銷協議關於司法審查的規定

WTO反傾銷協議第13條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即:為了能夠迅速對最終裁決和本協議第11條規定的有關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每個在國內立法中規定了反傾銷措施的成員國,都應當設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或者程序。該機構或者程序應當獨立於對有爭議的裁決或者復議負責的主管機構。[iii]

從上述的條文規定來看,WTO反傾銷司法審查的主體包括三個:司法、仲裁和行政機構。目前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都擁有最終的司法審查權。那是不是說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有問題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傾銷協議之所以如此規定我認為主要有兩個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員國的憲政體制下,法院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擁有司法審查權。對於這些國家的司法審查問題,GATT第十條第3
款(丙)項作了補充的規定,「如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在締約國領土內實施的事實上能夠對行政行為提供客觀公正的檢查,即使這個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以外,本款(乙)項的規定,並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換它。實施這種程序的締約國如被請求,應向締約國全體提供有關這種程序的詳盡資料,以便締約國全體決定這種程序是否符合本項規定的要求」。根據此項規定,只要在這些國家內,享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只要能夠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供可觀和公正的審查,即使它不完全獨立於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構,也是允許的。這種擁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或許是仲裁機構或許是行政機構。二是為了尊重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中的「行政救濟用盡」的原則。WTO反傾銷協議中規定的能進行客觀和公正的司法審查的行政機關可以被理解為以下兩種體制下的兩種機構:歐洲大路法系國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國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歐洲許多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院擁有對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權,但行政法院在原則上是完全獨立於其他行政機關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行政裁判所雖然是政府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決定的作出要經過正式的聽證程序,這時的行政裁判所實質上是一個行政法庭。經過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決定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即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因而行政裁判所雖然在表面上是不獨立於行政機關的,但是從實質的法律關繫上還是獨立和客觀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決定還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審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法律界人士對WTO反傾銷協議中的司法審查主體不作並列的理解,而是分層次的關系。涉及到反傾銷的當事人可以先尋求行政法庭的救濟,即「行政救濟用盡」;在當事人表示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請司法審查。主要的區別在於行政法庭負責進行審查實體法律關系,而普通法院只負責審查法律的適用。[iv]

二、中國法律法規有關於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規定

中國目前對於反傾銷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簡稱《反傾銷條例》。但是目前在《反傾銷條例》中根本沒有明確的司法審查的規定。目前學者都在討論中國的反傾銷法應該與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能夠相一致,討論修改中國的反傾銷法的問題,增加司法審查的規定是一個很重要的修改的項目。

此外,因為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講是屬於憲法學與行政學的范疇,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就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了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認為是侵犯了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v]《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排除了幾種行政行為免受司法審查。

從《行政訴訟法》本身的法律條文規定來看,《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反傾銷過程中的司法審查問題。《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排除性規定也沒有涉及到反傾銷問題,分析其中的具體含義,我們可以看到,關於反傾銷問題的行政決定不是國家行為,不是抽象行政行為,不是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也不是法律規定的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為。

從根本上講,關於反傾銷問題上的司法審查問題實際上在中國法律和法規中是缺乏法律規定的,是缺失的。[vi]

三、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狀況和相關問題以及WTO的反傾銷協議來看,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這也是中國在加入WTO之前承諾的一部分。我個人認為,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應該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在總體上將反傾銷司法審查納入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二是在我國的反傾銷法中明確規定司法審查制度,以完善我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

(一) 以《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建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在上述的闡述中,我們已經看到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實際上並沒有對反傾銷司法審查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內涵角度我們可以看到:反傾銷問題實際上是可以被納入《行政訴訟法》的范疇。[vii]

第一、反傾銷行為屬於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的規定。該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反傾銷一般是由進口產品的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生產者或者有關組織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然後由外經貿部對書面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調查之後,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出來之後,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傾銷和損害成立的,要進行進一步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進一步的調查結果分別作出最終裁定,並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反傾銷的調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訴、立案、調查和裁定等;反傾銷措施的裁定部門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顯然,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都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部門。因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釋,我們完全可以同意反傾銷行為是一種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提出司法審查的行為,是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的。[viii]

第二、反傾銷行為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享有行政訴訟法的訴訟主體資格。在各國的反傾銷行為中,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有三個,一是提出反傾銷申請的進口國產業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傾銷的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三是進口國負責作出反傾銷裁定的主管當局。前兩個會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原告,第三個會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作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論述中已經闡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贅述。在我國,作出反傾銷裁定的行政機關的三種行為可能受到司法審查。一是不發起調查的決定。反傾銷調查的發起是基於國內聲稱受到傾銷行為損害的產業提出的反傾銷書面申請,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作出是否立案調查的決定。當外經貿部作出不立案調查的決定時,申訴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審查,即申訴人成為司法審查的原告。二是終止調查的決定。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外經貿部在調查開始後,在四種情況下應當終止反傾銷調查。如果外經貿部作出終止反傾銷調查的決定,國內的申訴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司法審查,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決和最終行政裁決。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國產業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都有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依據國民待遇原則,允許適用行政訴訟法的涉外行政訴訟一章和其他相關規定。

(二) 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微觀設計

在確定以《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之後,我們需要在具體的微觀上設計並完善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第一、 確定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模式。

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模式實質上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反傾銷裁定如何審查以及對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給予什麼樣的法律關注的問題。[ix]

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也就是說,我國目前的司法審查模式是:以法律審查為主,以事實審查為輔;只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當然,從行政訴訟法的條文規定來看,有些條文規定超過了合法性審查,延伸至合理性審查,如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等,但在實踐中,合理性的審查幾乎是沒有的。

反傾銷問題是一個很復雜的經濟問題和法律問題,涉及到很強的技術性問題。反傾銷調查的專業性、技術性以及相關事實的復雜程度遠非一般行政活動可比,有關行政機關事實判斷的背後是紛繁的實際證據、復雜的專業知識及敏銳的政策意識的強力支撐,而法院司法活動的消極性、司法資源的相對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識結構的局限性都決定了法院不能也不應該以自己的事實判斷代替有關專業行政部門的事實判斷,而只能對在尊重後者事實判斷的基礎上,著重對其事實判斷進行法律方面的審查。

目前在我國行政訴訟法實踐當中,法官對事實進行審查的程度要較成文法規定的要高,這一方面以損失司法效率為前提,浪費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懷疑的,事實上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當然,法官也不應當全面放棄事實審查,這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時候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很難區分的,二是有些法律問題的審查要依賴於事實審查,否則法院的司法審查就只是走過場而已。

總而言之,在我國將來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模式中,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職權取證。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法院熱衷於庭外取證,審查事實,使庭審流於形式的不正常現象絕非個別。[x]禁止法官依照職權取證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將主要注意力放在有關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法律審查方面,對事實的審查只是為了更好的進行法律審查。二使法官應慎用和不用「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不足」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否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之一。這一條在一般的行政訴訟法中適用的比較多,但是若將這一依據用在反傾銷司法審查中,則會因標准適用嚴格而使反傾銷的司法審查制度沒有辦法發揮效用。反傾銷有其極其復雜的情況存在,例如WTO反傾銷協議中第20條規定,在利害關系方不提供資料、不予合作的情況下,有關機關可以徑自依現有資料作出裁定。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法院以「主要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有關機關的裁定,實屬不妥。三是法院應該尊重有關機關的政策取向。反傾銷作為一種貿易保護措施,與進口國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關系。進口國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來決定是否給予被控傾銷的外國相關產業是否徵收反傾銷稅,即使外國相關產業的傾銷行為給國內的產業造成很大的損害。

第二、明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我在前面已經有很多的論述,現在就著重談一談關於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問題。

我們是否應該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界定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呢?我認為如果這樣做,主管反傾銷的行政機關從反傾銷案件是否立案開始就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控之下,這將有損於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連續性和高效率,同時也會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因此我們應該有限制性的選擇一系列對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活動作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

在我國,反傾銷行為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訴、立案、調查、初步裁定和最終裁定。因而作出反傾銷裁定的行政機關的三種行為可能受到司法審查。一是不發起調查的決定。反傾銷調查的發起是基於國內聲稱受到傾銷行為損害的產業提出的反傾銷書面申請,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作出是否立案調查的決定。二是終止調查的決定。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外經貿部在調查開始後,在四種情況下應當終止反傾銷調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決和最終行政裁決。這三種情況應該是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xi]

第三、 明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訴訟主體

訴訟主體實際上是訴訟過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體資格問題。因為前面我曾經提到過這個問題,在此簡要談談前面沒有談到的問題。

首先說原告的問題。進口國內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產業或其代表以及外國被控傾銷的產業或其代表都可以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的原告。

其次說被告的問題。前面提到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提到作出相關立案調查、終止調查以及相關裁定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因而這兩個行政機關最有可能成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應列為共同被告。問題在於我國《反傾銷條例》中多次提到外經貿部應在「經商國家經貿委」後作出有關決定,那麼在此種情況下,應該將外經貿部單獨作為被告呢?還是應該將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作為共同被告呢?就我個人認為,應該將此兩部委作為共同被告比較合理,因為畢竟二者共同參與了這個決定的成立,應當共同承擔責任。

第四、確定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范圍和審級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4-17條對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從前面的論述中,我們知道: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它們都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因而一般情況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第一審管轄法院都應該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當然不排除因為反傾銷案件的重大和復雜性,而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第一審。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行政訴訟的一部分,也應該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綜上,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范圍和審級有以下幾種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二審;二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一審,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二審;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進行審理。

[i] 參見甘文:《WTO反傾銷協議與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人民法院報》2001年1月7日。

[ii] 孫寧華主編:《權力與制約——行政法研究》,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頁。

[iii] 參見王福明主編:《世貿組織運行機制與規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iv] 參見王承斌主編:《西方國家反傾銷法與實務》,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v]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法律規定。

[vi] 參見黃玲:《論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

[vii] 參見張曉東、余盛興:《論建立與完善我國反傾銷訴訟體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viii] 參見張曉東:《中國反傾銷立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ix] 參見房東:《建立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探討》,《社會科學》2001年第3期。

[x] 參見於紹元等:《行政訴訟中的事實審與法律審》,《現代科學》1999年第5期。

[xi] 參見並比較張曉東:《加入WTO與修改中國的反傾銷法》,《法學評論》2000年第6期。

其他參考資料

1、 彭文革、徐文芳著:《傾銷與反傾銷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2、 張慧龍編著:《歐美反傾銷法對策》,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香港萬里書店,1993年3月第1版。

3、 王傳麗:《中國反傾銷法——立法與實踐》,《中國法學》1999年第6期。

4、 程大為:《WTO反傾銷措施和中國反傾銷應訴》,《國際經濟合作》2000年第11期。

5、 薛榮、李居遷:《反傾銷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現代法學》2000年第4期。

6、 石青凱:《國外反傾銷法對我國出口的影響及對策》,《國際商報》2000年8月10日。

7、 姜愛麗:《加入WTO的反傾銷問題研究》,《山東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3期。

8、 王偉:《美國反傾銷法損害標準的演變及評價》,《河北法學》2000年第3期。

9、 趙敏燕、董立、李易:《歐共體反傾銷程序及中國企業之對策》,《法學論壇》2000年第4期。

10、蔣小紅:《歐共體非市場經濟反傾銷規則研究》,《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4期。

11、休·斯多克、楊國華、孟慶欣:《歐盟對華反傾銷的法律與實踐——一個歐洲律師的觀點》,《法學評論》1999年第5期。

12、古少勇:《歐盟反傾銷理事會適用不同價值標准法官判決擁有自由決定權》,《人民法院報》2001年1月8日。

13、沈洋:《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在反傾銷領域主要程序問題的研究》,《國際貿易問題》2000年第6期。

14、程宗璋:《台灣反傾銷法述評》,《浙江經濟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年第3期。

15、都亳:《完善我國反傾銷立法的建議》,《當代法學》2000年第4期。

16、房東:《完善我國反傾銷實體法的思考——兼評中國首例反傾銷調查案》,《河北經貿大學學報》1999年第5期。

17、王峰:《西方國家對我國反傾銷和傾銷的特點及我們的對策》,《經濟評論》1999年第6期。

18、郭華:《中國的反傾銷現狀與對策》,《華東經濟管理》2001年第2期。

19、劉家瑞:《中國與歐盟最新反傾銷立法的比較研究》,《國際商務》1998年第5期。

❽ 什麼是wto反傾銷法

WTO反傾銷協議與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內容摘要:反傾銷歷來都是GATT和WTO談判的主要內容。經過長期的談判和妥協,締約各國終於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後的1994年達成了「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
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傾銷協議,該協議的第13條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

中國加入WTO之前就曾經承諾:中國各級政府的行政裁決將允許司法審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卻沒有關於司法審查的規定。現在,中國已經加入WTO,中國應該在法律規定等方面與WTO的原則和規定保持一致。

本文從WTO反傾銷協議對司法審查的規定談起,分析中國《反傾銷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在中國應建立反傾銷的司法審查制度,並提出筆者的總體構想和微觀設計。

關鍵詞:WTO反傾銷協議 司法審查

傾銷(Dumping)是出現在國際貿易中的一種經濟行為。1994年WTO反傾銷協議對「傾銷」的定義為: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低於出口國旨在本國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於其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反傾銷(Anti-mping)則是一種政府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一般是指進口國當局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利益或者本國生產企業的利益,採取增加關稅等措施以對進口國及其企業的傾銷行為進行限制的行為。[i]

司法審查在嚴格意義上是一個憲法學與行政學的概念,而且司法審查有著很廣泛的含義。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司法審查有下述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法院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有沒有違反憲法的規定,所以又稱之為違憲審查;二是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進行審查,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對公民的侵害。「司法審查在國家權力控制的運作過程中主要發揮兩個方面的功能:一是對行政權力的作用對象提供權益救濟;二是對行政權力的主體實行監督。」[ii]WTO反傾銷協議中的司法審查主要指的是後者,即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的司法審查。

反傾銷屬於行政行為,為了切實保護反傾銷過程中利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從正當公平的角度應該允許對反傾銷的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

一、WTO反傾銷協議關於司法審查的規定

WTO反傾銷協議第13條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即:為了能夠迅速對最終裁決和本協議第11條規定的有關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每個在國內立法中規定了反傾銷措施的成員國,都應當設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或者程序。該機構或者程序應當獨立於對有爭議的裁決或者復議負責的主管機構。[iii]

從上述的條文規定來看,WTO反傾銷司法審查的主體包括三個:司法、仲裁和行政機構。目前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都擁有最終的司法審查權。那是不是說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有問題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傾銷協議之所以如此規定我認為主要有兩個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員國的憲政體制下,法院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擁有司法審查權。對於這些國家的司法審查問題,GATT第十條第3
款(丙)項作了補充的規定,「如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在締約國領土內實施的事實上能夠對行政行為提供客觀公正的檢查,即使這個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以外,本款(乙)項的規定,並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換它。實施這種程序的締約國如被請求,應向締約國全體提供有關這種程序的詳盡資料,以便締約國全體決定這種程序是否符合本項規定的要求」。根據此項規定,只要在這些國家內,享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只要能夠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供可觀和公正的審查,即使它不完全獨立於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構,也是允許的。這種擁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或許是仲裁機構或許是行政機構。二是為了尊重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中的「行政救濟用盡」的原則。WTO反傾銷協議中規定的能進行客觀和公正的司法審查的行政機關可以被理解為以下兩種體制下的兩種機構:歐洲大路法系國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國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歐洲許多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院擁有對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權,但行政法院在原則上是完全獨立於其他行政機關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行政裁判所雖然是政府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決定的作出要經過正式的聽證程序,這時的行政裁判所實質上是一個行政法庭。經過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決定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即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因而行政裁判所雖然在表面上是不獨立於行政機關的,但是從實質的法律關繫上還是獨立和客觀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決定還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審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法律界人士對WTO反傾銷協議中的司法審查主體不作並列的理解,而是分層次的關系。涉及到反傾銷的當事人可以先尋求行政法庭的救濟,即「行政救濟用盡」;在當事人表示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請司法審查。主要的區別在於行政法庭負責進行審查實體法律關系,而普通法院只負責審查法律的適用。[iv]

二、中國法律法規有關於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規定

中國目前對於反傾銷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簡稱《反傾銷條例》。但是目前在《反傾銷條例》中根本沒有明確的司法審查的規定。目前學者都在討論中國的反傾銷法應該與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能夠相一致,討論修改中國的反傾銷法的問題,增加司法審查的規定是一個很重要的修改的項目。

此外,因為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講是屬於憲法學與行政學的范疇,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就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了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認為是侵犯了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v]《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排除了幾種行政行為免受司法審查。

從《行政訴訟法》本身的法律條文規定來看,《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反傾銷過程中的司法審查問題。《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排除性規定也沒有涉及到反傾銷問題,分析其中的具體含義,我們可以看到,關於反傾銷問題的行政決定不是國家行為,不是抽象行政行為,不是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也不是法律規定的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為。

從根本上講,關於反傾銷問題上的司法審查問題實際上在中國法律和法規中是缺乏法律規定的,是缺失的。[vi]

三、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狀況和相關問題以及WTO的反傾銷協議來看,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這也是中國在加入WTO之前承諾的一部分。我個人認為,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應該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在總體上將反傾銷司法審查納入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二是在我國的反傾銷法中明確規定司法審查制度,以完善我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

(一) 以《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建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在上述的闡述中,我們已經看到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實際上並沒有對反傾銷司法審查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內涵角度我們可以看到:反傾銷問題實際上是可以被納入《行政訴訟法》的范疇。[vii]

第一、反傾銷行為屬於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的規定。該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反傾銷一般是由進口產品的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生產者或者有關組織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然後由外經貿部對書面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調查之後,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出來之後,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傾銷和損害成立的,要進行進一步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進一步的調查結果分別作出最終裁定,並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反傾銷的調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訴、立案、調查和裁定等;反傾銷措施的裁定部門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顯然,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都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部門。因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釋,我們完全可以同意反傾銷行為是一種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提出司法審查的行為,是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的。[viii]

第二、反傾銷行為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享有行政訴訟法的訴訟主體資格。在各國的反傾銷行為中,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有三個,一是提出反傾銷申請的進口國產業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傾銷的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三是進口國負責作出反傾銷裁定的主管當局。前兩個會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原告,第三個會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作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論述中已經闡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贅述。在我國,作出反傾銷裁定的行政機關的三種行為可能受到司法審查。一是不發起調查的決定。反傾銷調查的發起是基於國內聲稱受到傾銷行為損害的產業提出的反傾銷書面申請,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作出是否立案調查的決定。當外經貿部作出不立案調查的決定時,申訴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審查,即申訴人成為司法審查的原告。二是終止調查的決定。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外經貿部在調查開始後,在四種情況下應當終止反傾銷調查。如果外經貿部作出終止反傾銷調查的決定,國內的申訴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司法審查,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決和最終行政裁決。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國產業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都有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依據國民待遇原則,允許適用行政訴訟法的涉外行政訴訟一章和其他相關規定。

(二) 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微觀設計

在確定以《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之後,我們需要在具體的微觀上設計並完善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第一、 確定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模式。

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模式實質上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反傾銷裁定如何審查以及對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給予什麼樣的法律關注的問題。[ix]

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也就是說,我國目前的司法審查模式是:以法律審查為主,以事實審查為輔;只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當然,從行政訴訟法的條文規定來看,有些條文規定超過了合法性審查,延伸至合理性審查,如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等,但在實踐中,合理性的審查幾乎是沒有的。

反傾銷問題是一個很復雜的經濟問題和法律問題,涉及到很強的技術性問題。反傾銷調查的專業性、技術性以及相關事實的復雜程度遠非一般行政活動可比,有關行政機關事實判斷的背後是紛繁的實際證據、復雜的專業知識及敏銳的政策意識的強力支撐,而法院司法活動的消極性、司法資源的相對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識結構的局限性都決定了法院不能也不應該以自己的事實判斷代替有關專業行政部門的事實判斷,而只能對在尊重後者事實判斷的基礎上,著重對其事實判斷進行法律方面的審查。

目前在我國行政訴訟法實踐當中,法官對事實進行審查的程度要較成文法規定的要高,這一方面以損失司法效率為前提,浪費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懷疑的,事實上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當然,法官也不應當全面放棄事實審查,這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時候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很難區分的,二是有些法律問題的審查要依賴於事實審查,否則法院的司法審查就只是走過場而已。

總而言之,在我國將來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模式中,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職權取證。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法院熱衷於庭外取證,審查事實,使庭審流於形式的不正常現象絕非個別。[x]禁止法官依照職權取證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將主要注意力放在有關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法律審查方面,對事實的審查只是為了更好的進行法律審查。二使法官應慎用和不用「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不足」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否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之一。這一條在一般的行政訴訟法中適用的比較多,但是若將這一依據用在反傾銷司法審查中,則會因標准適用嚴格而使反傾銷的司法審查制度沒有辦法發揮效用。反傾銷有其極其復雜的情況存在,例如WTO反傾銷協議中第20條規定,在利害關系方不提供資料、不予合作的情況下,有關機關可以徑自依現有資料作出裁定。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法院以「主要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有關機關的裁定,實屬不妥。三是法院應該尊重有關機關的政策取向。反傾銷作為一種貿易保護措施,與進口國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關系。進口國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來決定是否給予被控傾銷的外國相關產業是否徵收反傾銷稅,即使外國相關產業的傾銷行為給國內的產業造成很大的損害。

第二、明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我在前面已經有很多的論述,現在就著重談一談關於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問題。

我們是否應該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界定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呢?我認為如果這樣做,主管反傾銷的行政機關從反傾銷案件是否立案開始就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控之下,這將有損於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連續性和高效率,同時也會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因此我們應該有限制性的選擇一系列對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活動作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

在我國,反傾銷行為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訴、立案、調查、初步裁定和最終裁定。因而作出反傾銷裁定的行政機關的三種行為可能受到司法審查。一是不發起調查的決定。反傾銷調查的發起是基於國內聲稱受到傾銷行為損害的產業提出的反傾銷書面申請,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作出是否立案調查的決定。二是終止調查的決定。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外經貿部在調查開始後,在四種情況下應當終止反傾銷調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決和最終行政裁決。這三種情況應該是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xi]

第三、 明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訴訟主體

訴訟主體實際上是訴訟過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體資格問題。因為前面我曾經提到過這個問題,在此簡要談談前面沒有談到的問題。

首先說原告的問題。進口國內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產業或其代表以及外國被控傾銷的產業或其代表都可以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的原告。

其次說被告的問題。前面提到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提到作出相關立案調查、終止調查以及相關裁定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因而這兩個行政機關最有可能成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應列為共同被告。問題在於我國《反傾銷條例》中多次提到外經貿部應在「經商國家經貿委」後作出有關決定,那麼在此種情況下,應該將外經貿部單獨作為被告呢?還是應該將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作為共同被告呢?就我個人認為,應該將此兩部委作為共同被告比較合理,因為畢竟二者共同參與了這個決定的成立,應當共同承擔責任。

第四、確定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范圍和審級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4-17條對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從前面的論述中,我們知道: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它們都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因而一般情況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第一審管轄法院都應該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當然不排除因為反傾銷案件的重大和復雜性,而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第一審。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行政訴訟的一部分,也應該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綜上,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范圍和審級有以下幾種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二審;二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一審,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二審;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進行審理。

[i] 參見甘文:《WTO反傾銷協議與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人民法院報》2001年1月7日。

[ii] 孫寧華主編:《權力與制約——行政法研究》,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頁。

[iii] 參見王福明主編:《世貿組織運行機制與規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iv] 參見王承斌主編:《西方國家反傾銷法與實務》,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v]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法律規定。

[vi] 參見黃玲:《論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

[vii] 參見張曉東、余盛興:《論建立與完善我國反傾銷訴訟體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viii] 參見張曉東:《中國反傾銷立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ix] 參見房東:《建立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探討》,《社會科學》2001年第3期。

[x] 參見於紹元等:《行政訴訟中的事實審與法律審》,《現代科學》1999年第5期。

[xi] 參見並比較張曉東:《加入WTO與修改中國的反傾銷法》,《法學評論》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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