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職工去世,家庭遺屬的最新補助標準是多少
今視網8月29日南昌訊(記者 王小軍)出於保障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記者今天獲悉:江西近日下發《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40元。
據悉,調整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適用於江西省境內各類企業,非因工及因病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由2001年頒布實施的城鎮戶口每人每月160元和農村戶口每人每月150元統一調整到每人每月240元,不再區分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調整增幅50%以上。
《通知》規定:如果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系鰥寡孤獨者,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加發10%。
《通知》還進一步明確資金列支渠道:企業死亡職工(含退休人員)遺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企業改制或破產時,必須為死亡職工遺屬預留資金,用於保證支付死亡職工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用。
企業改制後職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用由所在改制後單位支付;企業改制後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符合低保條件的,享受改制後企業所在地城鎮居民低保待遇。
B. 上海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孀標准570元是怎麼定的
根據滬人社福發〔2013〕29號文,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暫不調整,繼續按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增加30%)執行。
這項政策到現在沒有變過。
C. 上海市下放老職工遺屬生活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上海市下放老職工一數生活費發放的標准為每個月¥2400左右。
D. 退休遺屬生活費發放標准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財政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法下發執行,並報我們備案。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作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之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機構認定。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業或參軍的;(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六、本通知下發後,原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自行廢止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E. 2016年退休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發放標準是多少
具體標准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5)2016年上海退休職工遺屬補貼標准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F. 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標准為多少
標准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根據《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
從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優撫對象生活補助標准,提高後烈士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80元/月,農村430元/月;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25元/月,農村420元/月;病故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595元/月,農村405元/月。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G. 上海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2020年7月2 日因病死亡,享年92歲,有單位是企,能提取喪葬費及憮恤金能多少
H. 上海退休職工遺屬補貼
關於調整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98)國管財字第182號),現將調整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沒有經濟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1.已故職工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無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
2.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無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
3.因工犧牲職工的配偶,可在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上增加30元。
4.配偶以外的其他遺屬(指符合[92)科發人字0512號文第二條 規定的補助對象),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提高到130元。
5.家居農村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提高到80元。
二、己故職工的配偶有經濟收入,按下列標准扣除本人留用的生活費,剩餘部分應贈養其他遺屬。
1.已故職工或配偶本人是研究員(含相當職務)、司局級以上幹部的,每月留用生活費為400元。
其他職工每月留用生活費為300元。
3.以上標准只用作計算己故職工配偶生活費多餘的部分,收入不足上述標準的部分不能補足。
4.計算遺屬收入時應包括:工資、獎金、各種補貼、離退休人員的各種費用。
三、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其他規定,仍按(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關於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2]科發人字0512號)執行。
四、京外各單位原則上執行地方規定,也可參照本通知辦理。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我局1995年1月3日印發《關於提高己故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人字[1995)006號以及1995年12月7日印發《關於為去世離休幹部配偶提高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人字[1995)335號)同時廢止。
I. 2016年上海事業單位退休老人病故喪葬費和憮恤金怎樣計算
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葬費標准:
一次性撫恤金=本人生前基本離退休費的20個月+本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的3個月。
喪葬費:2000元作為一次性發放, 各地區因職位、工齡等略有差異,總體依據這個標准。
辦理需要手續:
1、離退休(職)人員生前所居住社區開據社保統一印製的死亡介紹信;
2、《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
3、殯葬火化收費專用收據原件(報銷憑證);
4、辦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張(A4紙);
5、死亡人員人事檔案;
6、醫療保險證、卡;
7、在社保局領取養老金的,需攜帶養老金存摺。
辦理喪葬費的程序:
1、攜帶死者《死亡醫學證明書》到公安機關注銷戶口;
2、到社保局機關事業處及醫保分局分別辦理醫療保險停保、退保;
3、到退管中心事業發放科辦理發放手續,當月開資時間持存摺到所屬銀行領取喪葬費。
(9)2016年上海退休職工遺屬補貼標准擴展閱讀:
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上海喪葬費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
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
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准最簡明,也最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