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注冊在中國上海有限責任公司,更換監事有何規定
您好,沒有特別規定,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公章、章程、新老監事的身份證去工商局做變更就行,謝謝!
❷ 注冊上海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你好,注來冊上海的有限源公司需的材料如下:
1、注冊公司查詢名稱;提供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公司名稱、注冊資本、出資比例、經營范圍。
2、租寫字樓;提供租房合同與房產證(商務辦公房)的復印件。 如果注冊開發區內,由開發區統一解決注冊地址
3、編寫「公司章程」:章程的最後由所有股東簽名。
4、去銀行開立公司的驗資帳戶:所有股東,帶上公司章程、工商局發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證、驗資資金、空白詢征函表格,到銀行去開立公司帳戶。銀行會發給每個股東繳款單、並在詢征函上蓋銀行的章,郵寄到會計事務所。
5、辦理驗資報告: 提供銀行出具的股東繳款單、銀行蓋章後的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產證復印件,材料齊全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6、申請營業執照:提供名稱核准通知書、驗資報告、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開業登記申請、委託書、股東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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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上海工商網上怎麼下章程
注冊公司的章程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身份證號或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方式
股東應於申請公司登記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上述表格適用於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若股東採用分期繳納的方式出資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
出資額
實繳
出資額
出資時間
首期
年月
其餘
公司成立起兩年內
首期
年月
其餘
公司成立起兩年內
首期
年月
其餘
公司成立起兩年內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如不設經理請刪除此條)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第十九條不需寫入章程,章程條款序號請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並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三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註:選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決定。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五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四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月日
股東會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於年月日在召開首次股東會議,本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並形成決議如下:
一、通過《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二、會議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
三、會議選舉為公司監事。
會議一致同意設立上海有限公司,並擬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❹ 去上海工商局辦理監事變更,工作人員說股東大會決議要董事的簽名,為什麼不是股東簽名蓋章
因為 股東大會決議算是一種法律定義模糊的文件,公司法里明確的專是會議記錄的簽署要求屬。未有對會議決議的明確要求。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因股東較多,特別是上市之後的股東大會不可能讓每一個參會的股東都在決議上簽字。所以一般是董事簽字。一般情況下,最好股東和董事都簽上字,以備需要。
❺ 在上海工商局網站哪個位置下載「公司章程」的樣本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身份證號或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方式
股東應於申請公司登記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上述表格適用於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若股東採用分期繳納的方式出資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
出資額
實繳
出資額
出資時間
首期
年月
其餘
公司成立起兩年內
首期
年月
其餘
公司成立起兩年內
首期
年月
其餘
公司成立起兩年內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如不設經理請刪除此條)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第十九條不需寫入章程,章程條款序號請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並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三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註:選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決定。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五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四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月日
股東會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於年月日在召開首次股東會議,本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並形成決議如下:
一、通過《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二、會議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
三、會議選舉為公司監事。
會議一致同意設立上海有限公司,並擬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❻ 上海市總工會互助醫保怎麼報銷
上海市總工會互助醫保《特種重病團體互助醫療保障計劃》被保障人自保單生效之日180天後(三年保障期內),首次確診患尿毒症、惡性腫瘤、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再生障礙性貧血、顱內腫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大疾病之一,可獲得每份10,000元互助醫療保障金。
自保單生效之日後90-119天,慰問金500元;120-149天,慰問金1000元;150-179天,慰問金2000元。
《上海市在職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保障計劃》首次參保執行30天免責期,免責期後屬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個人自負部分醫療費用,按以下標准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
(1)門診大病治療按50%給付;
(2)其餘三種情況治療:起付線以上封頂線以下部分按60%給付;封頂線以上部分按70%給付。
(6)上海職工監事規定擴展閱讀:
上海市在職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保障計劃辦理參保手續:
(1)填寫投保單(一式三聯);
(2)提供參加人員名冊(姓名、身份證號)電腦碟片一張,列印相同的名單二份;
(3)提供單位本月或上月「醫療保險費繳納結算表」復印件一份;
(4)繳納足額保費。
上海市在職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保障計劃辦理給付手續:
(1)填寫「在職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保障金給付申請表」;
(2)提供以下材料:
A、醫療費專用收據原件和復印件;
B、出院小結或門診大病登記憑證、家庭病床建床證明;
C、身份證復印件;
D、首次申請時須提供上海銀行醫保專戶存摺「戶名」頁復印件。
❼ 上海注冊公司股東會有哪些人組成
股東大會有三種:
1、法定大會
凡是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從它開始營業之日算起,一般規定在最短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開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於命讓所有股東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業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
2、年度大會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
3、臨時大會
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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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上海青浦注冊公司需要什麼材料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有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提交職工民主選舉的證明;設立監事會的,應當提交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證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7、住所使用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註: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除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❿ 上海商務信息咨詢公司如何注冊程序
注冊上海商務咨詢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1、公司名稱注冊商務咨詢公司,首先要進行公司名稱核准,需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查名。上海注冊商務咨詢公司查名的規則是,同行業中,公司名稱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個字型大小的,需拆開來查名。
2、注冊資本要求2014年3月1日施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取消有限公司3萬元注冊資金和一人有限公司10萬注冊資金的限制,沒錢也能注冊公司。
3、公司經營范圍注冊商務咨詢公司時,經營范圍必須要明確,以後的業務范圍不能超出公司經營范圍。可以將現在要做的或以後可能要做的業務寫進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字數在10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
4、公司注冊地址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商用性質的辦公地址,需提供租賃協議、房產證復印件及租賃發票。在上海開發區注冊商務咨詢公司,我們可免費提供注冊地址。
5、公司股東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時必須有一位股東(投資者),一位股東投資成立的公司屬於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東投資注冊公司。商務咨詢公司注冊時,需提交並驗證股東的身份證明原件。
6、監事按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成立時,可以設監事會(需多名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但需設一名監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不能擔任監事;二人及以上的股東,其中一名股東可以擔任監事。辦理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時,需提交監事的身份證明原件。
7、董事公司成立時,可以設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若不設董事會,需設一名執行董事。股東可以擔任執行董事。董事需出具身份證明原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需設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東之一,也可以聘請。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身份證明原件。
9、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確定了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股東及出資比例、注冊資本,股東、董事、監事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需報工商局審批並備案。
10、公司財務人員公司進行稅務登記時,需提交一名財務人員信息,包括身份證明復印件、會計上崗證復印件。
注冊上海商務咨詢公司注意事項:
公司注冊資本屬於老生常談的一個話題了,在本號前幾篇文章也比較詳細地討論過這一個問題。總的來說,注冊資本不宜過大,注冊資本越大代表著所需承擔的經濟責任越大,而且從另一方面說,變更注冊資本時,增資也會比減資簡單很多;但注冊資本也不宜過小,過小的客戶可能都不願意和你合作了。所以在注冊公司的時候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考慮注冊資本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