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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銀行金融詐騙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5-27 10:59:58

1. 齊魯銀行金融詐騙案的審理

案發兩年之後,案件主角之妻在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受審。
2013年1月29日、2月1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肖潔涉嫌詐騙1億元的案件。檢方指控肖潔「冒充中信銀行工作人員坐在櫃台後面,用劉濟源(另案處理)私刻的中信行業務章,辦理了在進賬單等資料上加蓋假印章的業務」,涉嫌詐騙罪。同案受審的,還有劉濟源公司員工金某。該案當庭未宣判。
檢方指出,在諸城公司的財務人員到中信銀行辦理活期轉定期業務前,劉濟源對租房濟南中信廣場830房間緊急裝修,裝修模仿銀行格局,有「銀行櫃台」和客人排隊的「等候區」,有中信銀行的宣傳資料、檔案袋、信封和有銀行標識的紙杯。這個房間變成中信銀行的「大戶室」,其公司幾名員工穿上類似中信銀行制服的服裝,進行了兩次緊急「綵排」。
檢方認為,這個「大戶室」其實是劉濟源、肖潔等人冒充銀行職員進行詐騙的一個虛假場地。
肖潔在庭審中表示,劉濟源曾告訴她,他和中信銀行在830房間合作建一個「大戶室」,專門接待銀行的VIP(非常重要)客戶。在該房間為她引見了叫「王健」的中信銀行「行長」。「王健」的出現,以及「大戶室」里中信銀行標識,讓她對「大戶室」之說「深信不疑」。
對於「偽造銀行大戶室」,劉濟源供述,「已和企業領導和銀行領導談好了。」據劉濟源供詞,他裝修「大戶室」,銀行高層是知情的。
另據王健供述,劉濟源幫銀行拉存款,所以他幫劉濟源裝修「大戶室」,事後也獲劉濟源3000多萬元好處費。
據財新網報道,肖潔案的起訴書並沒有顯示,中信銀行的王健和諸城公司的財務人員被另案處理。報道稱,中信銀行濟南分行證實,王健確系該行員工,但並非「行長」,已因違規離職。
而原定於2012年12月25日開庭審理的劉濟源案,因「沒有律師到庭未能進行」。檢方共指控劉濟源20項涉嫌犯罪事實,其中涉案金額最多的達40億元,被劉濟源涉嫌詐騙的企業包括陽光財險、陽光人壽、生命人壽、正德人壽等金融機構,亦包括棗庄礦業集團、淄博礦業集團等大型國有企業。

2. 齊魯銀行金融詐騙案的網議

嘲笑自己:「實業800億的企業,又有多少是靠銀行貸款堆出來的呢?想過沒有?」。
changdong_ok:「我是一名銀行的小職員,工資不高任務很重,我看這種情況都是任務逼得,銀行都沒錢,全靠存款,我們也造假,不過沒這么大」。
文維虎:「內外勾結,定有內奸。考核存款規模、墊高貸款基數,追求高額獎勵或達到『其他目的』均容易出現這類違法、違規經營情況。內控明顯出現重大缺陷,監事會失職、瀆職」。
姜大明: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必須對老百姓敬畏。要對群眾常懷敬畏之心和歉疚之情。由於條件不夠、努力不夠,很多時候做的事情與老百姓的要求總是有差距;一些事情幹完了,老百姓又會有新的訴求。因此,事情做完之後要反省自己,要有歉疚之情。

3. 金融詐騙的例子!

新華網西安6月18日電(張濤、苗嘉誠)被指控涉嫌9項罪名、涉案金額500餘萬元,安康市首例特大金融詐騙案,經安康市中級法院一審、陝西省高級法院終審後,近日作出終審判決: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行賄罪判處主犯劉合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
財產;其他五人分別被判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合平現年40歲,化名張輝,安康市人,無業。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5月,劉合平與劉宗功經預謀,從販賣假證的王建林手中購買了一套化名為「張輝」的《房產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居民身份證》。同年6月1日,劉宗功與張灘信用社信貸員王武風取得聯系,以做重晶石礦生意為名,將上述假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身份證抵押擔保,在張灘信用社騙取貸款12萬元。劉合平分得贓款2萬元,劉宗功分得贓款10萬元。

2004年2月初,劉合平、王攀武二人預謀,以安康市移民局財務科科長之名偽造銀行存單,後以財務科長公款私存騙取金融單位信任,再以偽造的存單作質押詐騙金融單位貸款。二人後通過電話得知市移民局財務科長「王平祥」(諧音)的姓名後,劉合平以「王平祥」之名讓王建林偽造一張身份證和一張金額為480萬元的工行安康市漢濱支行定期存單。2月4日,由劉合平在西安與王建林接頭聯系製作假存單、假身份證事宜,約定製假費用,後得到假存單和假身份證。

劉合平與王攀武後擬定了一份漢江砂石廠轉讓協議,虛構貸款用途,為實施詐騙作準備。後由劉合平出面與漢濱區新城信用社育才西路分社聯系質押貸款,取得該社初步信任後,劉於3月11日實施虛假兌保後,馬明芳未等漢濱區信用聯社批復意見,當日下午提前將300萬元支付給劉合平。劉、王分三次提取現金110萬元,劉分得現金56萬元、王分得現金54萬元。劉合平、王攀武利用假存單質押貸款過程中,劉合平通過不當手段,共向馬明芳行賄25萬元。(

4.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國光大銀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戶經理部原客戶經理。胡某因自己經手的人民幣200萬元貸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已判刑)催要未果,遂與王軍合謀騙取錢財用於歸還所欠貸款及個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銀行客戶部經理的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存款後交給王軍,王軍則提供虛假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再由胡某轉交存款單位的手段,多次共騙取人民幣近3000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近1000萬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過他人介紹,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為掩蓋騙取存款的事實,胡某三次支付給蘇富特公司「利息」合計人民幣97萬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胡某案發前已經以支付利息名義給付蘇富特公司人民幣97萬余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故其金融憑證詐騙犯罪數額應認定為人民幣1900餘萬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後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與王軍共謀,由王軍通過他人聯系存款單位並騙取其信任,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開出的金融票證,並將票證交王軍,由王軍利用偽造的存款單位印章將款取出,同時,胡某將王軍偽造的光大銀行白下支行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銀行進賬單交存款單位,使存款單位誤認為存款已經存入本單位在光大銀行開設的賬戶。在整個詐騙過程中,雖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銀行工作人員,但其沒有向被害單位出具任何單位委託證明,被害單位僅憑中間人及其本人的介紹,誤認為其是代表銀行進行吸儲工作;亦未在其銀行的辦公地點接待過被害單位,或辦理過任何手續;犯罪所得錢款均未進入本單位,其給被害單位出具的相關銀行憑證也均系偽造。被告人胡某在實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銀行工作人員外,其所有的行為及後果均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應對其犯罪後果承擔責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無必然聯系。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中國工商銀行乙類轉賬支票、電匯憑證、進賬單和出口結匯憑證均屬銀行結算憑證。進賬單的第一聯收賬通知,是銀行為收款人收妥款項後,出具給收款人的證明款項已收入其賬戶的憑證,應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並提出胡某的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胡某退繳贓款12萬元,結合自首情節,希望二審對胡某減輕處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1900餘萬元,並且造成實際損失1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後自首。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針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實及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進賬單」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正確的。在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胡某主觀上對王軍利用偽造的銀行開戶證實書及銀行進賬單實施詐騙行為明知且態度積極、主動,客觀上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上門吸儲並以高息作誘餌,致使多次詐騙得逞,最終造成被害單位的巨額損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屬主犯。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對其量刑適當。鑒於胡某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其退繳了所得贓款12萬元,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上訴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認定上訴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公安機關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44萬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親屬為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2萬元發還被害人單位蘇富特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5. 有金融詐騙的案例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投資人開始接觸網路投資理財,暢享互聯網內投資理財帶來的便容捷性和高於傳統金融行業的可觀收益。

但近年來,隨著或真或假打著P2P旗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跑路、詐騙案件頻發,尤其是2015年底E租寶轟然倒塌,部分投資人開始對互聯網金融喪失信心,甚至極端投資者直接把全部P2P打上「統統是騙子」的標簽

6. 齊魯銀行金融詐騙案的立案

2012年3月7日,據山東省長姜大明介紹,山東方面用了一年時間,已經把案件基本搞清。已經確定為這是一樁金融詐騙案件,涉案罪犯已經抓獲,涉案企業和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已經歸案,即將起訴。
同時,齊魯銀行涉案資金和實際損失大體已經搞清,對銀行正常經營不會發生影響。齊魯銀行運營正常。

7. 關於齊魯銀行金融詐騙案有問題不懂

作案手法:偽造票據其實很容易理解。
例如:你有一張購物小票,價值100元,但你沒有把這個錢花掉,而是裝到自己腰包里,這樣對賬的時候,你可以將小票當做100元對沖到你的財務賬本中。
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8. 金融詐騙案

金融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9. 齊魯銀行金融詐騙案的介紹

「齊魯銀行金融詐騙案」為2010年12月6日,齊魯銀行在受理業務咨詢過程中發現一存款單位所持「存款證實書」系偽造引發的案件。具體為上海全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肖潔的妻子劉濟源涉嫌貸款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和詐騙罪,涉案金額101億元,其中涉嫌詐騙銀行100億元,涉嫌詐騙企業1.3億元。由於牽涉多家銀行及多個國企高管,又因涉及齊魯銀行的詐騙金額最多,逾70億元,因此,劉濟源案又被稱為「齊魯銀行案」。

10.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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