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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沿海貨運船舶運力情況分析報告

發布時間:2021-06-01 04:14:30

❶ 危險物船舶運送及貯藏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的管理工作行為,維護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本省各級運(航)管機構。縣級以上運(航)管機構根據本規范負責具體實施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管理工作。本規范中縣級以上含縣級,設區的市簡稱市級。
第三條 各級運(航)管機構的職責: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等;研究制定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管理及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企業資質的審核、經營資質保持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日常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企業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經營資質條件
第四條 申請經營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並符合以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五條 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並經營的適航船舶,且公司所經營的船舶總運力規模滿足下列最低標准要求:
(一)經營省際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0立方米;
(二)經營省內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1000立方米;
(三)經營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500立方米;
(四)經營省內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5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第六條 經營的船舶應當具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第七條 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並且按照《*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企業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託具有國內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管理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
第九條 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並配備滿足下列相應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經營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經營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第十條 企業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託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的,在有效代管期內,委託企業可以不按照上述要求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但是應當至少分別配備1人。
第十一條 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並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註:1.最高管理層是指企業副經理(含與副經理相同級別的總船長、總輪機長)以上級別的高層管理人員,最高管理層人員可以兼任該企業的海務或機務主管。2.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是指曾經取得過上述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並在船舶上擔任過相應的職務。3.專職管理人員資格不受其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限制。)
第三章 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二條 經營資質審批分為籌建審批、開業審批和擴大經營范圍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籌建的應提供以下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九項、第十四項項材料;申請開業的應提供以下第一至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十二項、第十四項材料;申請擴大經營范圍的企業應提供以下第一項至第二項、第七項至第十一項、第十四項材料。涉及企業改制的還應提供以下第十三項材料。
(一)申請書(籌建、開業(改制)、擴大經營范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客貨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五)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對於申請籌建尚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無需提供驗資證明),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六)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七)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開業的,提供勞動部門統一格式的合同文本)等及其復印件;
(八)企業最高層(至少1人)、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按配備數)應持有與公司所經營船舶種類相對應的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特殊培訓證書、船員服務簿及其復印件;
(九)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十)按照《*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提供「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一)《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船舶入級證書》,以及《*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准文件及其復印件;
(十三)改制企業需提供相關部門的改制文件;
(十四)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經營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的企業,及已取得普通貨船運輸的企業需增加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項目的,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簽注初審意見並行文上報上一級運(航)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根據申請內容和評估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一)符合申請經營省內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條件的,應作出許可決定,並且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統一為批准之日起至第5年4月30日止(超過5周年的,有效期截止第4年的4月30日),經營范圍統一表述為「『經營區域』+『船種』+運輸」。
(二)符合申請經營省際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條件的,應在《水路運輸業戶籌建(開業)申請書》上簽注同意上報意見,並行文隨同材料上報省級運管機構。
(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或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十八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市級運(航)管機構上報的文件和申報材料後,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轉報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對市級運(航)機構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組織復評。
第四章 新增船舶運力審批
第十九條 新建造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必須辦理新增運力許可手續。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不必辦理新增運力手續,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提供《營運證注銷證明書》。
第二十條 新增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舶,需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六項材料,新增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舶,需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材料。
(一)《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
(三)水路運輸業當年核查報告書復印件;
(四)可行性報告;
(五)造船或購置船舶意向合同書及資金來源證明(申請日上月的財務報表、銀行出具的對帳單或申請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光船租賃提供光租船舶證明書及其復印件;
(六)按規定要求提供企業安全符合證明及其復印件;
(七)企業經交通運輸部批准且在有效期內的新增運力已全部開工建造的證明;
(八)企業與貨主簽訂的長期運輸協議及其復印件,且企業自有運力(含在建船舶)明顯不能滿足協議約定運量要求的證明材料(企業自有船舶報廢後更新運力的,可不受本條限制);
(九)企業對新增船舶的所有權不低於51%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十)除因航道水深、碼頭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市場特殊需求只能使用小型船舶外(證明材料),新增單船運力應不低於2000載重噸;
(十一)新增化學品船、1000載重噸以上的油船應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國內入級檢驗或入級檢驗並取得證書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新增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舶的企業,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注初審意見上報上一級運(航)管機構;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內容和實際情況,作出審核決定:
(一)對符合新增省內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力條件的,在《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上簽注同意意見,並送申請人一份。
(二)對符合新增省際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力條件的,在《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上簽注同意意見後,形成請示文件一並上報省級運管機構。請示文件應分類說明建造、購置、光租的船舶艘數及總噸位。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二十四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市級運(航)管機構上報的材料後,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報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五章 船舶營業運輸證核發
第二十五條 新建造船舶經營省際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的,須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七項材料;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的,須提交以下第一至第五項、第七項材料:
(一)「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內河類填寫)(附件五),《船舶營運證》申領表(海運類填寫)(附件六)和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新增運力的批復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三)按規定應辦理的「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四)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
(六)交通運輸部長航局批復文件或交通運輸部批復文件及其復印件;
(七)與船舶相對應的船員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新建造船舶經營省內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的,須提交以下第一至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七項材料;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的,須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材料:
(一)「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內河類填寫),《船舶營運證》申領表(海運類填寫);
(二)《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三)按規定應辦理的「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四)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
(六)市級運(航)管機構簽注同意意見的《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
(七)與船舶相對應的船員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申領《船舶營業運輸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上簽注意見上報市級運(航)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一)符合省內內河《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條件的,在「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符合省內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辦理條件的,在《船舶營運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及時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有效期不超過3年,經營范圍統一表述為「『經營區域』+『船種』+運輸」。
(二)符合省際內河《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條件的,在「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符合省際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辦理條件的,在《船舶營運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及時列印《船舶營業運輸證》主頁(不加蓋公章),上報省級運管機構。
(三)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三十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申請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材料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在 「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船舶營運證》申領表上簽注意見上報有發證資格的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三級運(航)管機構在收到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好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後,應在2日內將其寄送給下一級運(航)管機構或當事人。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年度核查合格證》。
第六章 證件補辦、注銷、換發、變更、報備
第三十二條 申請水路運輸證件的遺失補辦的應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補辦《水路運輸許可證》:
1.《水路運輸證件補辦申請表》;
2.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作廢聲明;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補辦《船舶營業運輸證》:
1.《水路運輸證件補辦申請表》;
2.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作廢聲明;
3.「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內河類填寫),《船舶營運證》申領表(海運類填寫);
4.《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5.按規定應辦理的「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6.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水路運輸證件注銷的應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水路運輸許可證》注銷:
1.《水路運輸經營證件注銷表》;
2.《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二)《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
1.《水路運輸經營證件注銷表》;
2.《船舶營業運輸證》主頁和其他頁面原件;
3. 海事部門注銷證明書。
第三十四條 申請水路運輸經營證件換發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路運輸許可證》換發:
1.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2.換證申請;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4.年度核查報告書(省際的應由省級運管機構加蓋合格專用章)。
(二)《船舶營業運輸證》換發:
1.原船舶營業運輸證主頁;
2.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3.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租船舶提供)及其復印件;
4.按規定應辦理「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名稱、法人代表、辦公地址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一)企業名稱變更:
1.變更申請表(報交通部需行文);
2.企業名稱變更文件;
3.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企業股東的簡歷、身份證、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企業的驗資證明及其復印件;
6.股東會決議或變更後的企業章程;
7.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二)法人代表變更:
1.變更申請表;
2.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股東會決議或變更後的企業章程;
4.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企業法人代表簡歷、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辦公地址變更:
1.變更申請表;
2.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股東會決議或變更後的企業章程;
4.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新固定辦公場所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六條 申請企業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等證明材料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無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增加新股東的,還應提供新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中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簡歷、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變更注冊資本後,還應提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 申請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二)變更後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申請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二)變更後的組織機構設置情況。
第三十九條 申請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即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在辦理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後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變更手續即可。
(二)《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要求的企業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以及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最高管理層持證人員發生變動時,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報備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水路運輸企業主要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備案表》;
2.變更後的專職管理人員身份證、任職文件、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
第四十條 申請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後,除應按《安全生產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相關主管部門外,還應在事故發生後及海事部門作出事故結論意見後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申請證件補辦、注銷、換發、變更、報備的,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四十二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注意見上報市級運(航)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屬於《水路運輸許可證》注銷的,時間為20個工作日內),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注意見,屬於省內運輸的,及時辦結,屬於省際的,將材料轉報省級運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四十四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經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注意見,將材料轉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四十五條 省、市、縣三級運(航)管機構在收到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好的證件後,應在2日內將其寄送給下一級運(航)管機構或當事人。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年度核查合格證》。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運(航)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的監督檢查工作。市級運(航)管機構應定期組織本級和下屬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提高依法行政和規范監管能力。
第四十七條 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年度監督檢查包括年度核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並實行預警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除年度核查外,市級運(航)管機構每年對企業的定期檢查應不少於2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至4月和9月至10月,定期檢查重點是企業經營資質的維持情況。不定期檢查由市級運(航)管機構根據需要開展。縣級運(航)管機構檢查每季度1次。
第四十九條 各級運(航)管機構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企業實施依法監督檢查應符合下列程序:
(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運證執法人員參加。
(二)進入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企業進行檢查,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調閱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三)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五十條 對達不到《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視情況確定,其中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況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營企業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運力規模。船舶竣工後,如果該船舶並未由該經營企業實際擁有並經營的,應當繼續進行整改。
第五十一條 對取得經營資質後不能保持,經整改後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違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其他規定的,按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當企業發生下列情況的,應在15日內向所在地運(航)管機構備案,同時提交《水運企業項目變更報備申報表》及附件。
(一) 企業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六)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委託的船舶管理企業或者委託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第五十三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經營資質動態監管實行累積記分制度,並根據記分情況,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相應等級的預警。對列入橙色預警的經營者,在預警期內至少安排一次不定期抽查,對列入紅色預警的經營者,在預警期內每季度安排一次不定期抽查。預警管理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預警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年度核查
第五十四條 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年度核查的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交通運輸部或長江航務管理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年度核查的內容包括:
(一)核查《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要求的公司經營資質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核查經營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三)核查運輸船舶是否具有經營資格、相關證書是否齊全、有效,是否存在報廢船舶繼續營運的情況,有無違章行為及發生事故;
(四)了解年度生產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對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內容。

❷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的解讀

交通運輸部水運司曹德勝副司長解讀《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以下簡稱「原規定」)自2001年頒布實施以來,對於提高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行業競爭力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原規定實施7年來,國內航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也面臨了許多新問題,迫切需要加以研究解決。為進一步提高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運輸安全,提升國內航運業的競爭力,我部對規定進行了修訂,並於2008年5月26日頒布了新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原規定頒布實施7年來國內水路運輸的發展情況 原規定實施7年來,國內航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2007年國內水路運輸共完成貨運量22.2億噸、貨物周轉量1.56萬億噸公里,完成客運量2.28億人次,旅客周轉量77.78億人公里。貨運量和貨運周轉量分別是2000年的2.23倍和2.36倍,客運量和客運周轉量也逐年有所回升。截至2007年底,全國擁有沿海運輸船舶9322艘,凈載重量2450.6萬噸位;內河運輸船舶18.02萬艘,凈載重量5266.25萬噸位,沿海和內河船舶的合計凈載重噸是2000年的2.7倍。單船平均噸位分別是2000年的2.48倍(沿海)和3.12倍(內河)。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主體進一步多元化,民營航運企業發展迅猛。近年來,每年新獲准進入國內沿海及內河航運市場的企業數量都分別在200家左右。截止到2007年底,經營國內沿海運輸的航運企業約1600家,經營內河運輸的企業約2800家。沿海運輸和內河客運、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已完全實現企業化經營,內河個體普通貨船運輸的企業化經營步伐正在加快,原以個體方式經營的內河船舶數量已從2000年12.5萬艘下降到目前的不足8萬艘。 本次修訂的必要性: 國內航運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不斷面臨著新問題。近年來中央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新要求,對國內航運業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復建設和低水平盲目競爭,保障航運安全,促進人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成為進一步規范國內航運業發展的新課題。《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規范市場准入管理,加強准入後的動態監管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此外,近年來水上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各級領導也要求進一步提高國內航運業的市場准入標准。為適應這種變化,迫切需要對原規定進行修訂,進一步提高市場准入標准,提高國內航運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競爭力,保障運輸安全。一是需要對原規定中設定的市場准入條件做出調整。原規定在船舶運力規模、人員和組織機構配備等多個方面提出了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具體資質條件,加強了對國內水路運輸的准入管理。但是,隨著國內航運業的發展,原有的市場准入條件已不能滿足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突出表現在准入標准仍然較低,導致國內水路運輸經營的主體數量過多、規模較小、競爭力不強。因此,迫切需要對市場准入條件進行修訂,進一步提高市場准入標准,提高國內航運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競爭力,保障運輸安全。二是需要在行業管理制度和市場監管體系方面進一步加強要求。經營資質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應貫穿於經營人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始終。然而,原規定主要對准入環節的經營資質作出了規定,對准入後經營資質維持情況的監管缺乏相應的規定,存在「重審批、輕管理」的情況。需要通過修訂增加相應內容,完善監管措施。三是需要補充完善對達不到經營資質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相應的具體處罰措施。原規定對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經營人,僅規定了要限期整改,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可操作性不強。為了保證規章的完整性,便於實際執行,也應通過修訂增加相應的內容。 《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市場准入條件方面本次修訂維持了原規定在船舶運力規模、主要管理人員和組織機構配備等方面設立市場准入條件的思路,但對具體的准入條件進行了適當的調整。一是將原規定中除經營內河普通貨船外都必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要求,調整為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上內河普通貨船必須實行企業化經營。這一政策調整將有利於引導內河個體船東向企業化方向發展,解決內河航運業發展過程中組織化程度低的問題。二是大幅提高了企業船舶運力規模要求。原規定一方面對設立航運企業的最低運力規模要求偏低,導致了企業規模普遍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弱,整體競爭力不強,不利於社會資源合理配置的問題。另一方面,根據原來的規定和有關解釋性文件,企業運力規模計算包括企業自有船和光租經營的船舶,但對自有船的比例未作出明確規定,導致了部分企業自有船所佔比例很低,甚至出現了以各種形式接受沒有經營資質的船東「掛靠」經營的「空殼公司」,擾亂了市場秩序,也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本次修訂大幅度提高了對企業最低運力規模的要求,以經營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為例,從原來的2000載重噸調整為2000總噸(約3000載重噸)。並且明確規定該最低運力規模只計算企業自有船舶,對登記在企業名下的共有船舶只有當企業佔有該船舶50%以上共有份額的才能認定為自有船。三是將企業配備的海務、機務等專職管理人員的數量與企業所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相掛鉤。根據原規定,航運企業應配備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但管理人員的數量沒有和企業經營船舶的數量相掛鉤。實際運作中,許多企業僅靠1至2名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管理數量眾多的船舶,無法保障管理到位,不利於航運生產安全。為此,本次修訂參照我國航運業內管理能力最強、輔助技術手段最為先進的中遠、中海等大公司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所管理船舶的數量,制定了相應的標准。四是本次修訂刪除了原規定準入條件中對申請從事客運和液貨危險品運輸的股東資歷要求。根據原規定,對新設立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要求其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東具有3年以上相應運輸經營經歷。這一規定的出發點在於將具有經營資質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特別是安全管理經驗引進新設立的公司,促進新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然而在實際運作中,這一規定基本流於形式。許多現有公司以虛假入資或入資後再撤資的方式為新設立公司取得經營資質,或者由於在新公司中所佔股份較低不足以對其產生影響,並未對新公司的經營和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我部曾在2006年通過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此做出了進一步的要求,但由於這涉及企業內部的資產運作和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實際執行效果很不理想。同時考慮到隨著客運和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按照《國內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起的安全管理體系能夠較好地解決原條款的立法初衷。因此,本次修訂在其他方面提高市場准入標準的同時,刪除了這一準入條件。此外《規定》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經營資質審批的相關內容進行了集中梳理,規范了經營資質審批的各個環節,為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同時,使當事人能更加簡單明了的了解申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所需要的條件和申報的材料,有助於規范行政許可。(二)市場准入後的監管方面《規定》重點強化了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准入後的監管,完善了管理制度和監管體系,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經營資質不僅是准入環節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在後續經營活動過程中的資質保持。2006年以來,我部陸續通過規范性文件對建立經營資質動態管理提出了一些要求。本次修訂就經營資質動態監管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建立了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動態報備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和預警制度等,強化了市場監管機制。《規定》明確了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較好地作到了市場准入與日常監管並重。(三)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處罰為解決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資質後不能保持的問題,《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對取得經營資質後不能保持,經整改後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規定》還對其他違反經營資質管理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如何貫徹實施《規定》? 首先,要認真學習好,深刻領會好《規定》的內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在正確理解和掌握新《規定》精神的同時,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號)的要求,將有關內容進行政務公開。交通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採取多種形式,認真細致地做好新《規定》的宣傳貫徹工作,要讓廣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熟悉了解《規定》的內容,確保《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其次,要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市場准入是規范航運市場秩序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從源頭上治理水上運輸安全和保護環境的關鍵環節,更是檢驗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加強領導,扎實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規定》的各項要求,嚴把市場准入關。第三,要採取措施,落實責任,加強經營資質動態監管。根據《規定》,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是經營資質動態監管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市場准入與後續監管並重的理念,切實履行職責,保障《規定》要求的各項監管措施落到實處。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省(區、市)內監管工作的指導,督促並檢查基層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規定》明確了經營資質監督檢查的兩種形式,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我部現有規定繼續做好年度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加強動態監管,並按照要求,建立經營資質預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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