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般機構是如何拉升股票的
先掃貨...
台階式拉升與震盪式拉升的不同之處,從形態上看,台階式拉升在股價上漲了一定幅度後採取平台或強勢整理的方法,經過清洗或贏利盤換手後再度拉升,股價呈現出台階樣步步高升,而震盪式拉升則採用低吸高拋逐步上行的方法;相對於走勢來說,震盪拉升遠比台階式拉升要復雜的多。台階式拉升比震盪式拉升的走勢上顯得更為簡單明快。
台階式拉升適用於主力實力較強、運做項目基本面優良、後市存在重大題材的大盤績優個股。這種主力操作風格通常較為穩健。
由於運做項目基本面比較優秀,後市存在重大題材,而且主力實力也非同一般,所以主力運做起來得心應手,信心十足。但由於運做項目流通盤較大,主力性格又沉穩老練,在股價拉到一定漲幅的時候往往採取橫盤的方法,經過長期換手後,清洗下檔跟進的獲利籌碼。在大盤或者人氣較旺的時候,主力適時拋出一部分籌碼壓制盤面;在大勢或者人氣較差的時候,主力又適當地買進一部分籌碼進行護盤,由於長時間股價處於橫盤狀態,保持不漲不跌的態勢,從而促使下檔早期跟進的獲利盤出現焦躁不安的情緒,信心不堅定者草草出局,信心堅定者繼續持倉,而看好後市的新多頭此時興高采烈地入場買進。這樣經過充分換手,採取不斷提高他人投資成本的方法,從而為下一波拉升行情打下堅實的基礎。反復運用這種手法在日K線形態上就形成了股價像樓梯一樣逐級上升趨勢。這樣的拉升方法還有一大優點,由於前期股價在低位徘徊時間較久,無形中給大部分投資者造成了一種心理定勢。當股價從低位啟動上升到一個新的境界時,一般投資者站在相對高位開始有點犯恐高症,覺得賺錢了或者有風險了從而不認可新的價位。而主力採用這種橫盤方法的目的就是,經過長期橫盤從而形成新的價值中樞,進一步獲得大眾投資者對新價位的認可和贊同,這一切都是發生在潛移默化中,也是由量變到質變的結果。
比如,0429粵高速。該股上市以來在6元附近長期橫盤,時間長達一年之久。主力吃飽喝足之後將股價從6.8元附近打壓到5.3元,創出歷史新低後,一鼓作氣將股價拉升到9元區域。由於股價從5元附近上漲到9元,漲幅達到80%,況且該股當時流通盤較大(一個億左右),新的價位由於短時間內得不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可,於1999年6月25日該股產生一波小幅度的下挫行情,一周後即7月5日,主力把股價重新推回到9元,並構築了一個長達5個多月的平台,使下檔的獲利盤充分換手,在新多頭的投資成本進一步提高後於2000年1月13日開始將股價推升到一個新的境界15元附近。而5個月的平台整理使得大部分投資者如同在沸騰的開水裡游泳的青蛙,逐漸適應了新的環境,無緣無故地認可了新的價位。
在15元附近再次整理,歷時兩個多月的平台後再次向上突破,創下19.5元的新高.. 又稍經整理後最高創下21.75元的歷史高點...
回顧該股,共經歷了三個台階,升幅達300%多,時間跨度長達1年零一個月。
類似的走勢還有很多,比如1999年至2000年度的600674川投控股,600679鳳凰股份等等不勝枚舉。
㈡ 機構可以通過一定的手段來控制某個股「收盤價」嗎也可以控制「平均價」嗎 如果都可以,哪個難度大一
收盤價指的是一天的收盤價,通常在足夠多的籌碼和資金的前提下,在集合競價前掛相同的價格,比盤面上的掛單要多一點的數量就可以了。例如一個股票臨收盤前10分鍾股價5元,5元上下10檔的買盤和賣盤加起來大概10000手,你要把股價做到5.30元的話,掛12000手賣單,掛12000手買單就可以了。數據不正確的,但基本這個原理。
平均價要做出來的話,上面的操作要連續多次甚至幾十次才可以,而且收盤價要圍繞在均價附近,消耗的成本大很多。所以,平均價難做很多倍。
希望能幫你理解。
㈢ 機構怎樣做空或打壓股價
做空是做多的反義詞。所謂做多,就是我們覺得某個股票好,於是買進等它漲,賺這個漲幅;而做空剛好相反,就是覺得一家公司不太行,所以就賣出,然後賺它的跌幅。
聽起來是不是暈了,讓小巴舉個例子,來加深理解。
首先,像渾水這樣的做空機構覺得A公司有問題,但是它手頭又沒有A公司的股票。
於是,渾水先向市場上有A公司股票的機構借來股票賣出(當然,需要付出一定的利息別人才肯借),這個操作手法在A股也有,就叫融券賣出。
當然,渾水也不是暗搓搓賣了就完了,它還要昭告天下。
於是,它對外發布了研究結果——做空A公司的理由。比如用證據指出A公司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雲雲。
這樣做的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尋找認同感」。一旦市場上的其他投資者認可報告的觀點,那麼也會跟著做空A公司,A公司的股價就會下跌,那麼渾水能夠賺到的跌幅就更大。
當A公司的股價跌到他們認為的合理位置後,渾水再在低位買回A公司的股票還給剛才出借給自己A公司股票的機構。
這個借股票來賣+發報告的過程,就是個完整的做空過程。
當然,不是所有做空都會對外發布報告,也不一定是以「借股票來賣」的形式賺錢,還可以通過買入看跌期權的形式來實現,篇幅有限,大家可以自行去研究。
話說回來,對於渾水的這次做空,市場並不買賬。截至7月18日收盤,安踏體育報收54.25港元,較渾水發布首份做空報告前,安踏的股價跌幅並不大。
也就是說,渾水這次基本上是鎩羽而歸了。
這也是渾水少有的失手,此前它共做空過14家中國公司,而現在看來,其中大部分都退市了,其餘的,諸如新東方和好未來後來的股價漲幅較好,而分眾傳媒私有化後轉而在國內上市,表現也不錯。
數據來源:S3 PARTERS
4.公司披露不透明,投資者容易受風吹草動的影響,更有利於「做空」。
當做空報告出來的時候,其他投資者難以判斷做空報告的真實性,選擇賣出避免虧損擴大。
㈣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幾種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幾種:
壟斷。機構大戶為了宰割散戶,常以龐大的資金收購某種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數量減少,然後放出謠言,引誘散戶跟進,使市場形成一種利多氣氛,哄托市價,待股價達到相當高度時,再不聲不響地將股票悉數拋出,從中牟利。而由於機構大戶持有的股票數量較多,一旦沽出,必定導致股價的急劇下跌,造成散戶的套牢。另一種方式就是機構大戶先賣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籌碼,同時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戶的恐慌心理,跟著大戶拋售,形成跌勢,此時大戶再暗中吸納,高出促進,獲取利潤。
聯手。兩個以上的機構大戶在私下竄通,同時買賣同一種股票,來製造股票的虛假供求關系,以影響股票價格的波動。
聯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聯手的大戶同時拿出大量的資金購入某種股票或同時拋出某種股票以使價格上漲或下跌;另一種方式就是以拉鋸方式進行交易,即幾個大戶輪流向上拉抬價格或向下打壓價格。如大戶A先以10元價格買進,大戶B再以11元的價格買進,然後大戶A再以12元的價格買進,將價格輪流往上拉。
對敲。兩個機構大戶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賣,另一方買,從而控制股價向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當股價到達其預定的目標時,再大量買進或拋出,以牟取暴利。
轉帳。一個機構大戶同時在多個券商處設立帳戶,一個帳戶賣,另一個帳戶就買。通過互相對倒的方法進行虛假的股票交易,製造虛假的股市供求關系,從而提高股票價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價格以便買進。
聲東擊西。機構大戶先選擇易炒作的股票使其上漲,帶動股市中大量的股票價格上升,從而對不易操作的股票施加影響,使其股價上漲。
套牢。機構大戶散布有利於股票價格上升的假消息,促使股票價格上漲,誘使眾多的股票散戶盲目跟進,而機構大戶在高價處退出,導致股票價格無力支持而下跌。反之,空頭大戶用套殺多頭的方法,又可使股票價格一再上漲。
㈤ 機構如何炒股
(一)對於大型機構來說,對政策面的洞察和理解有著過人之處,他們往往能從常人不為察覺的信息中發現有用的、有價值的「情報」。簡單來說,大機構在宏觀政策面的把握上比普通投資者有著更為深刻的了解。
(二)對於大型機構來說,由於資金規模十分龐大,使得這些機構難以在上漲行情中大規模建倉,因此,他們往往會採取「逆向投資」,即「在市場非常蕭條時進場,在市場繁榮期時出場」。而普通投資者往往會因為貪婪或者恐懼,採取的主要是追漲殺跌方式,這樣很容易令自身的操作處於被動局面。
(三)由於資金龐大,因此機構投資者對選擇的股票往往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如果股票流通盤不大,那麼就很難進入機構的核心股票池,機構也難以在其中「興風作浪」。
(四)機構投資者往往非常關注次新股和新股。相對而言,次新股和新股的籌碼容易搜集,也有送股轉增的機會,因此往往會得到機構的青睞和長線關注。
(五)股諺雲「重套出黑馬」。當新股或者增發品種頻繁破增發價格之後,大的系統性上漲行情可能就會出現。而且,這些「破發」的新股往往會成為日後的大黑馬。比如,去年末以來,如果投資者把握去年「破發」的新股或者增發股,往往就能發掘出大黑馬,比如,煤炭、地產、有色等等。
(六)當個股處於低價區時,盤口上往往會出現單日換手超過10%的現象,一般情況下,這往往是機構搜集的結果。因此,當出現這種跡象後,投資者應該密切跟蹤單日換手突增的個股。這里需要提醒一句,其實,在高價區,機構擺出任何姿勢和動作,無非是讓投資者將手中的錢換成機構手中的籌碼;在低價區,機構擺出任何動作,只是想讓投資者盲目拋售手中的寶貴籌碼。籌碼與現金的關系,就是投資者和市場之間的關系。
(七)機構在發動任何一次整體性行情時,往往會啟動幾個重點的主流板塊,不會把「兵力」只投入某個板塊的單只個股上。這就意味著,但當投資者忽然對某隻個股有良好感覺的時候,不妨花費一些精力多看看該股同屬板塊的其他的個股,以便找出其中最強勢的品種。
(八)機構投資者一般不會在投資者十分謹慎時結束行情,而是在投資者麻痹時開始悄悄派發籌碼或者搜集籌碼,因此,投資者需要對一些基本的技術分析原則進行研究。比如,當頭部或者底部出現明顯背離時,這往往是機構投資者進行派發或者搜集的必然「痕跡」。
(九)相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機構還有很大的優勢在於,他們的投資流程是有分工的。而不象個人投資者,往往把投資、研究、風險控制等諸多要素集於一身。這註定使得機構的投研能力要高於個人,所謂「好漢難敵四手」,也就是這個道理。
(十)相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機構更加重視非投資的修養,比如文化、哲學等修煉,更懂得「柔弱勝剛強」的道理,而個人投資者參與市場的最主要的原因主要就是賺錢。所謂「百戰歸來再讀書」,只有將個人修養、學識提高到一定境界時,投資的本領和眼光也將更上一層樓。其實,機構要賺錢,無非是利用普通人的基本人性,即貪婪、恐懼和希望。
㈥ 機構可以控制股票的價格
股票的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
意思就是說,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
舉個例子:
現在市場上有10萬斤蘋果,這10萬斤蘋果分布在不同的人的手中,
大家都來到這個市場交易,
(假設蘋果永遠不會爛掉發霉變質,永遠新鮮可賣,因為比喻某支股票)
機構拿著100萬進來了,他看好蘋果,就大量買進,這時候,價格肯定會上漲,
甚至會使得有人買不到蘋果,
因為當蘋果在不斷上漲的時候,有人就捨不得賣,想留著賣個更好的價錢,
賣蘋果的少了,機構還在買,買光了所有的蘋果。
誰想買,就得出更高的價錢,否則沒有人願意賣給你。價格繼續漲。
如果機構開始賣出蘋果了,價格也就不會在漲了,反而越來越便宜了,
你3元賣,他2.8賣,越賣越便宜,賣的人多,買的人少,就會互相殺價賣。
股票同理。
只是股票,是通過電腦交易,你看不到對方是誰,
也就是說,你買股票的時候,你不知道是誰賣給你的
你賣股票的時候,你不知道是誰買走了你所賣的股票。
但它絕對是市場行為,有人買,有人賣,價格和數量相同,才能成交。
比如蘋果漲到5元了,機構想賣,但5元只有1個人好久沒吃蘋果了,那天他就是想吃,但他買1斤。那機構也只能賣出1斤5元的蘋果。
接下來,別人只願意4.5元買2斤,如果機構不願意賣那麼便宜,叫價4.8,那也不能成交。
就是這個理。
這就是常說的看價格還要看成交量。
㈦ 機構操縱股價合法嗎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一、「自買自賣」的認定
自買自賣認定的關鍵在於必須認定買賣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實踐中,這種調查主要是通過開戶資料、交易記錄、資金流水等資料的分析查證來實現的。由於賬戶實名制的實施,以一個主體名義注冊兩個以上賬戶的作法已不可行,自買自賣所動用的賬戶多為「麻袋賬戶」或「代理賬戶」。
判斷賬戶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可以從三條主線入手:一是委託代理主體,如果涉嫌賬戶的委託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為同一人,則可能處於同一控制下;二是資金來源,如果交易賬戶的資金來源相同,可以初步認定賬戶之間存在著共同的資金鏈;三是交易利潤歸屬,如果從事對手交易的賬戶利潤都歸聚到同一主體身上,則可以確證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
上述線索的確證,可以作為認定構成「自買自賣」的初步線索,判斷「自買自賣」的另一重要舉證步驟,就是要查證賬戶之間的交易是否互為對手方,這一點可以參考前述關於「相互委託」的論述。否則,即使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為對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構成《證券法》要規制的自買自賣。
二、對倒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自買自賣」的成功認定,只是認定行為的存在,但能否僅以此判斷對倒的成立,並依據《證券法》追究行為人違法責任呢?從《證券法》的規定來看,僅僅依據行為本身是不能對行為人施予制裁的,因為證券法還規定了明確的結果要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因此,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對倒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三、對倒行為和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對倒結果犯的性質給監管機構的查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監管機構除要證明自買自賣行為存在外,還必須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難的是要舉證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參考對倒日期市場的總成交量、買進賣出數量、對倒數量、對倒數量占總成交量的比重、買進均價、賣出均價、價格波動情況、當日持股余額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標,還要考慮是否存在開盤申報、尾市掛單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此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大單申報、頻繁撤單等阻卻其他投資者交易、影響交易量的行為。
因果關系的判定,法學邏輯上存在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必要條件規則,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沒有……」。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種規則是實質要素規則,即某種行為或事件雖然不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但卻是足以引起損害發生的充分條件,就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該認定規則不是對必要條件規則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對它的補充,彌補了必要規則的不足。
第三種是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中,第一種是常用的邏輯推演規則,第二、三種出現在適用第一種規則難以證明因果關系存在或是法律對某類行為施予特別制裁的情況下。由於運用後兩種規則減輕了檢控方的舉證責任或是加重了違法行為人的舉證負擔,因而在「信息不對稱」的證券市場上得到廣泛運用。
此外,由於證券市場上價格和交易量變化結果的發生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即可能出現「一果多因」的情況,因此執法者的主觀裁量可能在因果關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對於一果多因的情況,執法者可以根據相關事實自由裁量對倒行為是否是構成影響的實質性因素,進而判定其是否構成證券法所要規制的市場操縱行為。
㈧ 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手段有哪些
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股價與平均利潤率、股價與凈資產含量的關系都是股價變動的理性動因。因為這些動因,股民才會調動資金買入股票或拋售股票以追求更高的投資收益。但實際上,股票的漲跌是由於資金運動的結果,有了某些動因以後,才有人買進或者賣出,引起供求關系的變化,從而導致股價的漲跌。在股市上,有些機構大戶乾脆就利用自己雄厚的資金實力來拉抬或打壓股價,這就是股市的操縱。其主要作法是通過大批量的買進或拋出,引起某支股票資金供應量的變化,導致股價的急劇漲跌。
在股市上,只要股民擁有的資金或股票的數量達到一定的比例,就能令股價的走勢隨心所欲,從而控制住股價以從中漁利。如滬市的某上市公司曾經在一天之內將自己的股價炒高了一倍,而更有甚者,深市的一家券商在臨收市前的幾分鍾之內就將某支股票的價格拉高一倍多,所以股價是某時段內資金實力的體現,散戶股民對股市的這種操縱行為應多加提防,而不宜盲目跟風,以免吃虧上當。
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行為能以得逞,其原因就是中小散戶的直線思維,即看到股票價格上漲以後就認為它還會漲,而看到股價下跌時認為它還會跌。而機構大戶將股票炒到一定價位必然要拋,將股價打壓到一定程度後必然要買。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幾種:
壟斷。機構大戶為了宰割散戶,常以龐大的資金收購某種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數量減少,然後放出謠言,引誘散戶跟進,使市場形成一種利多氣氛,哄托市價,待股價達到相當高度時,再不聲不響地將股票悉數拋出,從中牟利。而由於機構大戶持有的股票數量較多,一旦沽出,必定導致股價的急劇下跌,造成散戶的套牢。另一種方式就是機構大戶先賣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籌碼,同時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戶的恐慌心理,跟著大戶拋售,形成跌勢,此時大戶再暗中吸納,高出促進,獲取利潤。
聯手。兩個以上的機構大戶在私下竄通,同時買賣同一種股票,來製造股票的虛假供求關系,以影響股票價格的波動。
聯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聯手的大戶同時拿出大量的資金購入某種股票或同時拋出某種股票以使價格上漲或下跌;另一種方式就是以拉鋸方式進行交易,即幾個大戶輪流向上拉抬價格或向下打壓價格。如大戶A先以10元價格買進,大戶B再以11元的價格買進,然後大戶A再以12元的價格買進,將價格輪流往上拉。
對敲。兩個機構大戶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賣,另一方買,從而控制股價向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當股價到達其預定的目標時,再大量買進或拋出,以牟取暴利。
轉帳。一個機構大戶同時在多個券商處設立帳戶,一個帳戶賣,另一個帳戶就買。通過互相對倒的方法進行虛假的股票交易,製造虛假的股市供求關系,從而提高股票價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價格以便買進。
聲東擊西。機構大戶先選擇易炒作的股票使其上漲,帶動股市中大量的股票價格上升,從而對不易操作的股票施加影響,使其股價上漲。
套牢。機構大戶散布有利於股票價格上升的假消息,促使股票價格上漲,誘使眾多的股票散戶盲目跟進,而機構大戶在高價處退出,導致股票價格無力支持而下跌。反之,空頭大戶用套殺多頭的方法,又可使股票價格一再上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