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破產重整中債權人的地位與知情權如何
關於重整中債權人的地位與知情權保護
(一)從法律規定看重整中債權人的地位
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行使權利的組織。我國《破產法》第61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破產法》第67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第68條規定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各組均同意重整計劃的,重整計劃視為通過;有部分未通過的可以協商後再次表決;仍有債權組不通過重整計劃的,符合《破產法》第87條規定的情形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批准重整計劃。根據《破產法》第93條的規定,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通過《破產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破產法》對債權人權利的規定,和上文對破產重整公司治理結構的理論分析是吻合的。債權人在破產重整中享有最終的控制權,體現在對重整計劃的批准、是否繼續營業等重大事項的決定權以及不能執行重整計劃申請破產清算的權利方面;破產重整中的控制權的一些具體經營權則由管理人承擔,而賦予債權人申請對管理人更換和監督管理人的權利。正如上文所指出的,破產重整不僅僅考慮債權人的控制權問題,還要考慮整體社會利益,所以《破產法》賦予了人民法院在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前提下強制批准重整計劃的權利。
(二)重整中債權人控制權與知情權保護
綜上所述,從我國《破產法》規定的法律層面,債權人在公司(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主要歸屬於債權人,具體表現在決定企業是否繼續營業、通過重整計劃、申請更換管理人、行使監督權等等。在文章第一部分,筆者已經闡述,債權人在破產重整中的知情權基本上屬於私法性知情權,它具有前提性權利的顯著特點。通過上文分析,債權人在重整中對企業享有控制權,而債權人行使控制權的前提便是充分享有知情權。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債權人要實現對重整過程的控制,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債務人的經營管理的透明狀況,債務人的經營信息需要向債權人披露,以使債權人委員會能夠作出及時而正確的判斷。」
Ⅱ 破產重整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接受電子承兌匯票嗎
可以接受電子承兌匯票。
Ⅲ 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有約束力嗎
這個通常來說
是有約束力的
不然這個制度也就沒有什麼意義了
Ⅳ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債務人申請破產重整.法院如何裁
您好:
破產分為 破產清算 破產重整 破產和解
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申請破產後,在法院決定破產清算之前,都可以申請破產重整。
法律之所以沒有提及你說的情況,是因為重整的制度在於挽救債務人企業,現實中債務人肯定比債權人更清楚自己的企業情況,以及有沒有重整的必要和可能性。
如果債務人申請破產申請,而債權人再申請重整的,大多是債權人通過與債務人的談判,成為債務人的戰略投資者,通過債轉股或者資產置換等方式重組債務人企業
Ⅳ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受理出具破產重整裁定。法院出具破產重整裁定書需要開庭嗎都須有哪些人參加。請
一、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由人民法院裁定後,宣告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2、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
3、債務人在整頓期間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4、債務人在整頓期滿後有《企業破產法》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Ⅵ 000972法院受理破產重整,請問破產重整流程如何最好詳細的!謝謝!
破產重整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並藉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繫上的清理,以使其擺脫困境、恢復生機的法律制度。
公司破產重整流程如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93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http://www.gov.cn/flfg/2006-08/28/content_371296.htm
Ⅶ 破產重整 起訴保證人的責任與追償權有哪些
編輯同志:兩前胡某銀行貸款由我李某共同擔保互負連帶清償責任胡某車禍死亡銀行向院起訴其僅要求我歸該筆貸款庭我提李某擔保銀行未保證期間向胡某催要貸款院判決免除李某保證責任判令由我獨自承擔款責任久前我歸該筆貸款請問我現能否向李某行使追償權 讀者 陳寶 陳寶讀者: 首先應肯定向李某行使追償權依照高民院復雲南省高級民院《關於已經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向保證期間內未主張保證責任其保證行使追償權否立請示》指根據《華民共擔保》第十二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或數承擔保證責任權要求其保證清償應承擔份額受債權否保證期間內向未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主張保證責任影響據反映情況看與李某同胡某貸款擔保即與胡某同該筆欠款債務本案銀行未保證期間向李某主張保證責任院於判決承擔該筆欠款擔保責任並免除李某擔保責任說明債權銀行與債務李某間擔保律關系滅失並意味著李某間互負連帶責任約定滅失故清償該筆貸款權要求李某清償其應承擔份額 本中國律組
Ⅷ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還債的情況下,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的受理程序:
1、成立清算組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3、召開債權人會議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4、確認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5、確認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產清算的結束
經過上述破產清算程式後,清算組應當編制破產清算結束報告,並出具清算期內的各種報表連同各種財務賬冊,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後,報授權部門審批。
9、登報聲明
經批准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注銷登記並在省級或者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