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首個開法拉利的狂妄富豪,服刑期拉獄警下水,後來怎樣
李嘉誠何許人也?相信這個問題大家都能回答,中國最富有的人,中國最具影響力的實業家,連續15年榮登華人首富榜,連續21年蟬聯香港首富,世界十大最具影響力人物之一。他是商界最具傳奇的風雲人物,出生貧寒的他,沒有讀完初中,父親就不幸病逝,14歲的李嘉誠就被迫輟學到社會中謀生,那時他就緊記父親臨終遺言「求人還不如求自己,只有吃得苦中苦,方可成為人中龍鳳。」到了22歲,他用節儉下來的7000美金,創辦了實業塑膠廠,取名叫「長江塑膠廠」,寓意長江不擇細流,故能浩盪萬里。
二進宮的周正毅,再也沒有了特權,剃了與其他犯人一樣的短發,吃他們同樣的飯菜,睡同樣的硬邦邦鐵床,做同樣辛苦的工作,最主要的是2019年7月這個夏天,他不能再給監房裡安空調享受舒適的清涼日子了。上海大名鼎鼎的首富人物,揚言要超過李嘉誠的狂妄男人,曾經在商界叱詫風雲的重量級大佬周正毅,再也沒有了昔日的威風,此時此地,我們很難想像他有著怎樣的心境。
㈡ 上海慧錦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怎麼樣
法定代表人:上海慧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05-16
注冊資本:
所屬地區:上海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55741775858
經營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所屬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公司類型:有限合夥企業
人員規模:100-500人
企業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東陸路1982號2層E室
經營范圍:實業投資,投資咨詢、商務咨詢、投資管理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以上咨詢均除經紀),投資管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通過企查查查看上海慧錦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更多信息和資訊。
㈢ 天創聚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天創聚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香港天創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設立的全資子公司。
天創聚合科技專注於提供智能健康管理產品與服務,公司聚合醫學、電子、計算機、互聯網、移動通訊等技術,建設「小雲健康」在線雲服務平台,開發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穿戴式健康檢測設備。
「小雲健康」為健康人群、亞健康人群、疾病人群提供全面的健康監測、健康分析、健康評估、健康預測、以及預防和維護等全過程服務,為用戶進行個性化健康服務及全生命周期的大數據管理,是面向醫療機構、體檢中心、企業、居民家庭、第三方相關健康產品銷售與服務所打造的生態圈。
天創聚合科技擁有經驗豐富的技術團隊,在微電子、感測器、數字視頻、移動互聯網、數據分析等領域均有大量成功案例。
天創聚合科技將以「小雲健康」平台為依託,打造家庭健康管理領域的領導品牌,通過自己的努力,幫助國人更方便、更有效地嗬護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隨著公司業務的迅速發展,我們將不斷創造新的高質量的就業機會。我們誠邀有志之士加盟我們的隊伍。公司將提供優良的工作環境及具有競爭力的薪資福利。
如需更多地了解公司,請登錄公司網址:www.tcxy.com.cn。
企業亮點:
開放的辦公環境;
融洽的同事關系;
善溝通有慧眼的領導;
有著上市公司的管理經驗,更擁有著年輕的富有生命力的發展團隊;
企業福利:
基本福利:五險一金、帶薪年假、交通補助、午餐補助、醫療補助、通訊補助;
特色福利:節日禮物、戶外拓展;
優秀平台:崗位晉升、技能培訓、管理規范、扁平管理、領導好、海外工作機會;
獎金福利:績效獎金、專項獎金、年終獎金;
終身福利:學會關愛家人健康;
如果你想在這里開創一份事業,請加入我們,可在網站上直接申請,也可投遞簡歷至:[email protected]。
法定代表人:俞永明
成立日期:2013-05-24
注冊資本:2000萬港元
所屬地區:上海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067774094E
經營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所屬行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獨資)
人員規模:100-499人
企業地址:上海市閔行區宜山路2016-2028號雙號913室
經營范圍:數字媒體、流媒體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電子產品、醫療器械相關軟體開發,銷售自產產品並提供相關技術咨詢與服務,提供互聯網信息技術服務,健康管理咨詢(醫療診斷、治療、心理咨詢除外)。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㈣ 上海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國有企業嗎
不會是國有企業,而且名稱不齊全。
㈤ 上海中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什麼企業
上海中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前身也叫中匯發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匯、中由控股是集房地產開發、建築工程、電力工程、綠化工程、土壤修復為全產業鏈集團化公司;上海中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由上海羿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崇海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資源整合重組而成,創始於1990年10月,是一家以房產開發、建築施工、市政工程為核心產業集團;上海中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由上海中由電力有限公司和上海帝景園林綠化公司、上海大地土壤修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組建而成,創始於2013年,以專業經營電力配套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管道工程、土壤修復工程的集團。
集團總部位於上海市閔行區黎安路大虹橋國際,具有建築施工總承包一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一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二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房地產開發二級、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等資質;現有在冊員工1000多名,各類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600多名,其中工程高、中級技術人員350多名,擁有英國皇家特許建造學會特許建造師及全國優秀建造師多名,住建部專業注冊建造師百餘名。
集團公司一直奉行強強聯合、合作共贏的經營方針,打造建設工程全產業鏈的目標;充分利用集團雄厚的工程開發和管理實力,年施工產值50多億元,集團利用房產開發設計優勢,積極推行EPC工程總承包管理,已開發項目超150萬平米,已交付了如浦江永錦苑、松江新松嘉園、松江佘北家園(秀雅苑、富雅苑、茗雅苑、麗雅苑)等63萬多平米;目前在建的閔行華漕社區、松江南站大型社區等EPC總承包工程近100萬平米,具有雄厚的總承包施工實力。
二家集團充分利用各自領域的專業特長,發揮集團的優勢互補,與上海建工集團、上海機施集團、中建八局、中鐵三局、中鐵五局等國企建立全方位的戰略合作夥伴,合作施工了上海地鐵15號線、地鐵17號線、地鐵18號線、南通地鐵1號線、2號線、西岸傳媒港、金橋保障房項目、新時代機器人廠房、寶山顧村市政等諸多項目;並獨立承建了一批具有較大規模和影響的園林綠化、電力設施、城市管道等工程。
公司以精細管理造就企業品質,以誠信經營樹企業形象,承建施工的工程多次榮獲上海市「白玉蘭優質工程」、「浦江杯優質工程」、「市優質結構工程」、「市文明工地」、「市政金獎」、「鋼結構金鋼獎」等獎項,其中上海徐匯濱江、外灘四平路綠化、崇明中濱路、東灘大道、浦江郊野公園等綠化工程屢獲市級優秀工程項目獎。公司榮獲「全國質量安全管理先進單位」、連續三年榮獲「中國建築業最具品牌價值十強企業」。
管理體系已獲GB/T19001、GB/T50430、GB/T14001、GB/T18001四項管理體系整合認證。
多年來,二家集團上下艱苦創業謀發展,創建品牌樹形象,奉行以質量取信業主、信譽贏得市場的原則,踐行不忘本來、吸收外來、面向未來的基本方略,更好構築集團價值觀、發展觀。
公司始終秉承「人才是企業的發展資本,創新是企業的生命之源」的企業內涵,以識才的慧眼、愛才的誠意、用才的膽識、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廣納賢才,為智慧贏造、生態修復領域的發展再立新功。
很厲害的建築公司!希望我的回答讓您滿意!謝謝!
㈥ 納爾股份什麼時候開盤
股票簡稱:納爾股份股票代碼:
002825
上海納爾數碼噴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NAR INDUSTRIAL CO., LTD.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新場鎮新瀚路
26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
318號
24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特別提示
上海納爾數碼噴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爾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將於
2016年
11月
29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
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1
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上海納爾數碼噴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爾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准確性、
完整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
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
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
查閱刊載於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上市招股說明書中的釋義相同。本上市公告書中部分合計數與各加數直接相
加之和在尾數上存在差異,這些差異是由於四捨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及其他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等作出的重要承諾、
履行情況以及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自願鎖定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游愛國以及股東上海納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王樹明、楊建堂、陶福生、游愛軍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
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
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
2、股東上海慧眼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蘇達明、李廣、王憲委承諾: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
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
2
3、作為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游愛國、王樹明、楊建堂、陶福生、蘇
達明和游愛軍、王憲委承諾:在其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
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後半
年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離職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
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
超過
50%。
4、公司董事王樹明之關聯方劉文輝、高級管理人員蘇達明之關聯方蘇靜承
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
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在其關聯方擔
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
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其關聯方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
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其關聯方離職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
50%。
5、除前述股份鎖定承諾外,發行人控股股東游愛國、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
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王樹明、楊建堂、陶福生、蘇達明和游愛軍、王憲委承諾:公
司上市後
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
市後
6個月期末(
2017年
5月
29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
期限自動延長
6個月;股份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如果因派發現
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
關規定作復權處理)不低於發行價。該承諾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
行承諾。
二、主要股東的持股及減持意向承諾
本次發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東游愛國、王樹明、楊建堂和陶福生承諾:(1)
股份鎖定期(含因各種原因延長的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本人有意向減持部分
股份,但在股份鎖定期屆滿後第一年的減持數量不超過上市前所持股份數的
10%,第二年的減持數量不超過上市前所持股份數的
15%;(2)減持股份的方
式包括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以及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認可的其他
3
方式;(3)股份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股份減持價格(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
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關規定作
復權處理)不低於發行價;(4)減持股份的,將提前
3個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
本次減持的數量(或數量區間)、減持時間區間、減持價格(或價格區間)等信
息。
三、穩定股價的預案
(一)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三年內,如公司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收
盤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
等事項致使該股票收盤價與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不具可比
性的,該股票收盤價須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下同)均低
於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凈資產
=合並財務報表中歸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權益合計數
÷年末公司股份總數,下同)時,為維護廣大
投資者利益,公司將啟動股價穩定措施。
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成就後,股價穩定措施實施前或股價穩定措施實施
過程中,公司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高於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
的每股凈資產時,則取消或停止實施本次股價穩定措施。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三年內,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再次成就
的,公司將再次啟動股價穩定措施(不包括股價穩定措施實施期間及當次股價穩
定措施實施完畢並公告後開始計算的連續
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仍低於上一個
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情形)。
有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另有規定或中國證
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或要求。
4
(二)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以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後公司股權分布仍符合上市條件為前提,在啟動股價穩
定措施的條件成就後,公司將根據屆時實際情況採取下列股價穩定措施:
1、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公司以自有資金通過集中競價、要約或中國證監
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回購本公司股份。單次(每次啟動股價穩定
措施視為一次)回購資金不低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募集資金凈額的
1%,累
計回購資金(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三年內公司歷次實施股價穩定措施
動用回購資金的總額)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募集資金凈額的
20%。公司
回購本公司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2、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東自籌資金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或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單次(每次啟動股
價穩定措施視為一次)增持公司股份數量不低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控股股
東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的
1%,累計增持股份數量(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後三年內控股股東歷次實施股價穩定措施增持的股份總額)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前控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的
10%。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價格參
考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及屆時的公司股票二級市場狀況
確定。
3、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下同)、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籌資金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或中國證監會、深圳證
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單次(每次啟動股價穩定措施視為一次)
增持資金不低於其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來累計自公司取得的稅後
薪酬及稅後現金分紅總和的
5%,累計增持資金(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後三年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歷次實施股價穩定措施動用增持資金的總額)不超
過其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來累計自公司取得的稅後薪酬及稅後現
金分紅總和的
50%。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的價格參考公司上一
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及屆時的公司股票二級市場狀況確定。
5
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成就時,有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股價穩定
措施另有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價穩定措施另有要求的,從其
規定或要求。
(三)股價穩定措施的實施順序
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成就後,首先由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
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應當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購股份將導致公司不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2、公司因資金不足、回購議案未能獲得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等客觀原因無法
實施股份回購;
3、公司回購股份實施完畢(以公司公告的實施完畢日為准)後,公司股票
收盤價仍低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及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均因客觀原因無法實施;
2、公司回購股份及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均實施完畢(以公司公告的實施
完畢日為准)後,公司股票收盤價仍低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
產。
(四)實施股價穩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
公司應自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成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召開董事會會
議,討論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具體方案並作出決議。決議內容應包括回購方式、
回購價格或價格區間、回購股份種類及數量、回購資金總額、回購期限等事宜並
公告。
公司董事會就公司回購股份作出決議並公告後,公司應根據《上市公司回購
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
6
定召開股東大會並作出股份回購的決議。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須
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回購方案後,公司應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向中國證
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公司在
完成上述手續後並在回購的有效期內實施回購方案。
2、控股股東增持股份
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條件觸發後,公司應及時通知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應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10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股份的詳細方案
(包括但不限於增持股份的數量或數量區間、增持價格或價格區間、實施期限等)
並送達公司。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告控股股東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控股股東應當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0日內實施增持。公司
不得為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資金支持。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的條件觸發後,公司應及時通知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10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股份
的詳細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增持股份的數量或數量區間、增持價格或價格區間、
實施期限等)並送達公司。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增持方案
公告之日起
60日內實施增持。公司不得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提
供資金支持。
無論採用何種股價穩定措施,公司應在本次股價穩定措施實施完畢後
2個交
易日內公告本次股價穩定措施的實施情況。
在任何情況下,公司實施股價穩定措施的程序應符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並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要求。
四、信息披露責任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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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承諾
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公司將依
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
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
30日內(或中國
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回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
價格(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
的,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復權處理)不低於首次公開發行的價格。
2、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公司將
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
30日內(或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
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賠償投資者損失。在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就賠償責任主體、賠償范圍、賠償對象
作出最終決定前,公司將本著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選
擇與投資者和解、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先行賠付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經濟損失。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督
促公司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本人並將購回本人在公司首次公開發
行時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將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在上述
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
30日內(或中國證監會
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購回本人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購回價格(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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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按照深
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復權處理)不低於首次公開發行的價格。
2、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人將
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
30日內(或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
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賠償投資者損失。在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就賠償責任主體、賠償范圍、賠償對象
作出最終決定前,本人將本著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選
擇與投資者和解、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先行賠付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經濟損失。
3、本人不再為公司的控股股東,離職或職務變更的,不影響本承諾函的效
力,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人將
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
30日內(或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
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賠償投資者損失。在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就賠償責任主體、賠償范圍、賠償對象
作出最終決定前,本人將本著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選
擇與投資者和解、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先行賠付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經濟損失。
2、本人離職或職務變更的,不影響本承諾函的效力,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
述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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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機構承諾
保薦機構承諾:若因本保薦機構為上海納爾數碼噴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
者造成損失的,本保薦機構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發行人律師承諾:本所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製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
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因本所過錯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本所將
依法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作為中國境內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及執業律師,
本所及本所律師與發行人的關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及本所與發
行人簽署的律師聘用協議所約束。本承諾函所述本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證據審
查、過錯認定、因果關系及相關程序等均適用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關法律
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投資者依據本承諾函起訴本所,賠償
責任及賠償金額由被告所在地或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轄
權的法院確定。
發行人會計師承諾:因本所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如能證明本所沒有過錯的除外。
發行人評估師承諾:如因本機構為上海納爾數碼噴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
成損失的,在該等事項依法認定後,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五、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
公司於
2016年
1月
20日召開的
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
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的議案》,對本次發行
上市是否攤薄即期回報進行了分析,並制定了填補回報的措施。為保證填補回報
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了如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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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
式損害公司利益;
2、對其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
相掛鉤;
5、如公司擬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其行權條件將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
情況相掛鉤。
六、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
的其他承諾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有關協議和承諾
為避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游愛國出具《避
免同業競爭承諾函》,承諾如下:
1、截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資於任何與納爾股份具有相同或類似
業務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本人未經營也未為他人經營與納爾股份相同
或類似的業務,與納爾股份不構成同業競爭。
2、本人承諾在作為納爾股份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期間,本人將不以任何
形式從事與納爾股份現有業務或產品相同、相似或相競爭的經營活動,包括不以
新設、投資、收購、兼並中國境內或境外與納爾股份現有業務及產品相同或相似
的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形式與納爾股份發生任何形式的同業競爭。
3、本人承諾不向其他業務與納爾股份相同、類似或在任何方面構成競爭的
公司、企業或其他機構、組織或個人提供專有技術或提供銷售渠道、客戶信息等
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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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承諾不利用本人對納爾股份的控制關系或其他關系,進行損害納爾
股份及納爾股份其他股東利益的活動。
5、本人保證嚴格履行上述承諾,如出現因本人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納爾股
份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游愛國就減少和規范與公司的關聯交易事宜承諾
如下:
1、本人將盡力減少本人或本人所實際控制其他企業與納爾股份之間的關聯
交易。對於無法避免的任何業務往來或交易均應按照公平、公允和等價有償的原
則進行,交易價格應按市場公認的合理價格確定,並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雙方就相互間關聯事務的任何約定及安排,均不妨礙對方為其自身利益、在市場
同等競爭條件下與任何第三方進行業務往來或交易。
2、本人保證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制度及納爾股份《公司章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平等
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利用本人在納爾股份的特殊地位謀取不當利益,不損
害納爾股份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員工社會保障的相關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游愛國承諾:
1、如應有權部門要求或決定,公司需要為員工補繳
2016年
6月
30日以前
未繳存的社會保險,或公司因此承擔任何罰款或其他損失,本人將無條件全額承
擔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並要求公司補繳的全部社會保險款項、處罰款項,而不使
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損失;
2、如應有權部門要求或決定,公司需要為員工補繳
2016年
6月
30日以前
未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或公司因此承擔任何罰款或其他損失,本人將無條件全額
承擔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並要求公司補繳的全部住房公積金款項、處罰款項,而
不使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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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關主體未履行相關承諾的約束措施
發行人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違反公開承諾
事項的,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
該等責任主體將:
1、在公司股東大會或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開承諾
事項的詳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未履行承諾的內容、原因及後續處理等,並向公
司股東和社會公眾公開道歉;
2、自願接受社會監督,中國證監會等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督促責任主體及時
改正並繼續履行公開承諾事項,同時接受中國證監會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
處理;
3、因未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給公司、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造成損失的,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公司、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
投資者權益的,將變更承諾或提出新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並經公司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應向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
5、因違反相關公開承諾事項取得的收入(包括違反股份鎖定、股份減持意
向、股份減持價格等承諾而出售股份所得之價款)歸公司所有,相關責任主體應
在取得收入後五日內將該等收入匯入公司指定賬戶;
6、在糾正違反公開承諾事項的行為前,發行人不制定或實施重大資產重組、
增發股份、發行公司債券等資本運作計劃,不制定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7、對持有公司股份的責任主體,自其違反公開承諾事項之日起,公司可暫
停向其發放現金分紅,由公司直接用於執行其未履行的承諾或用於賠償因其未履
行承諾給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社會公眾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直至其糾正違反公
開承諾事項的行為為止;同時,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糾正違反公開承諾事項的
行為前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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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自公司獲得薪酬或津貼的責任主體,
自違反承諾之日起,自願同意暫停領取薪酬或津貼,由公司直接用於執行其未履
行的承諾或用於賠償因其未履行承諾給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社會公眾投資者造
成的損失,直至其糾正違反公開承諾事項的行為為止。
其中,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事項的責任主
體身份喪失或變更的,仍應履行原已作出的公開承諾並遵守約束措施。
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對約束措施另有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深交所
對約束措施另有要求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將遵守該等規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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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股票上市情況
一、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審批情況
本上市公告書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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