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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銀行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6-12 04:06:58

Ⅰ 國外銀行的經營主體 經營模式 和經營業務

在國外,銀行零售業務已有數百年的發展歷史,是商業銀行以客戶為中心戰略的集中體現,同時也成為現代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動力。
國外商業銀行零售業務現狀,圍繞產品、渠道兩條主線,從產品方面對零售業務包含的零售銀行、私人銀行、個人銀行、消費信貸、投資理財業務進行了新的分類,對其各自現狀、特點、趨勢、產品設計、市場營銷策略進行了分析;從渠道方面對櫃台、網上銀行、無人銀行、流動銀行、可視銀行、超市銀行、手機銀行、客服中心的作用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最後,在整合產品和渠道的基礎上,介紹了網點再造、客戶關系管理、流程再造、產品委外銷售等打造零售業務競爭優勢的最新策略。書中還提供了大量最新案例,有助於國內商業銀行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技術,發揮後發優勢以創造核心競爭力。

Ⅱ 急求好的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及分析

這里有一個過往的案例,只是被人當做一般的作業對待沒有被人關注,實在可惜,搬到這里,供題主和關注這類問題的人們借鑒,案例及本人的分析如下:

ucp600信用證的案例分析 | 2009-11-7 18:14 提問者: ilctr | 瀏覽次數:1088次
2009年2月,I銀行開立了以B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並通過P銀行通知受益人。
信用證有關條款規定:
「presentation period: 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
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演講時間:28天內裝運後的日期,但在信貸的有效性。
附加條件:申請的名稱,信用證號碼,合同號碼和日期的信必須在所有文檔。)
2009年5月8日,B公司備齊單據,在交單期內將單據提交P銀行。P銀行審單後告知B公司,其所交單據中未註明「contract date」 (合同簽訂之日),與信用證要求不符。B公司卻堅持認為,有關信用證條款「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合同編號和日期)中的
date系指shipping date or documents making date(出貨日期或文件的日期),而非contract date(合同簽訂之日),不同意按P銀行建議修改單據。考慮須知交單期限及有效期的臨近,若再電洽I銀行澄清條款的含義來不及;加上B公司稱其和國外進口方合作甚好,要求立即寄單,P銀行因此未作議付,以寄單行身份向I銀行交單。
I銀行收到單據後提出以下不符點拒付:(1)遲期交單:信用證規定貨物裝運後28天交單,已提交的提單簽發日期為2009年4月9日,距實際交單日期2009年5月8日已超過28天,構成遲期交單。(2)所有單據上未註明合同日期,I銀行持單等候處理指示。
P銀行收到拒付通知後,一面將此情況告知B公司,一面對兩個不符點反駁如下:「(1)所提交單為-收妥備運提單(receive for shipmen b/l)(收到shipmen桶/升)。提單上有兩個日期,一個是收起日期2009年4月9日,即提單簽發日,另一個是提單裝船備忘錄欄中的裝船日期2009年4月11日,即貨物裝運日期。信用證要求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後28天內,在裝運日期,但信貸有效期內),而且根據UCP規定應以裝運日後算起,而非以簽單日後算起。因此,從裝運日2009年4月11日到交單日2009年5月8日,並未超過28天,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及UCP規定,不能構成延期交單。
(2)信用證中關於date的規定不夠清楚。我們認為date是指docs issuing date(文件簽發日期)。
根據以上兩點,你行應接受單據,並立即付款。」
此後,I銀行對於第一個不符點不再堅持,但對第二個不符點仍堅持,其信用證中已經很明確的表述是contract date(合同簽訂之日)。

P銀行接到此電後,立即告知B公司應速與申請人取得聯系,爭取申請人同意接受單據。
此時,B公司認識到了當初P銀行意見的正確,遂與申請人聯系。鑒於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長期合作的關系,申請人最終同意付款,I銀行最後扣除不符點費後將款付清。

問題:
1、 分別對案例中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作出評價。(B公司、I銀行和P銀行各有哪些行為正確和錯誤)
2、 假如你是出口商B公司,通過本案例你要總結哪些經驗教訓。

分析如下:

首先,這個信用證的有關交單期限本身就有問題——無論是UCP500還是UCP600中關於提單的最遲交單期有明確的規定,即無論如何交單期不能遲於提單日後21天,且不能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因為,遲於提單日後21天交單,則該提單被稱為「陳舊提單」,開證行無論如何是不接受這種「陳舊提單」的。因此,該案例關於交單期為提單日後28天這種規定就有問題——這在信用證的實際操作中是沒有的。

且不論這些,就該案例的問題分析如下:

1)就B公司來說,題目中的信用證附近條款中寫得很清楚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這個「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 中的合同編號和日期是並列的,所以B 公司將其理解成「出貨日期或文件的日期」顯然是錯誤的,而P銀行的理解是正確的,這個從後面 I 銀行指出的不符點,並實施拒付的依據就是這一點而得以證明;且B公司自以為是,在P銀行指出其理解錯誤之後不虛心接受,堅持錯誤,以致遭到拒付。

而就 I 銀行指出的交單期的不符點來說,I 銀行顯然是沒有注意到提單是收妥備運提單(receive for shipmen b/l),該提單上除了提單簽發日,另一個是提單裝船備忘錄欄中的裝船日期,因為P銀行的批駁而I 銀行意識到自己的疏忽,所以,此後 I銀行對於第一個不符點不再堅持。

就P銀行在該案例中的表現來看,從一開始指出B公司沒有在單據上加註合同日期而提出指正,在B公司堅持錯誤的情況下,不予議付而以寄單行身份向I銀行交單,並在I銀行提出2個不符點後,主動予以批駁,指出不妥之處,說明P銀行是稱職的議付行,而只是關於合同日期的批駁顯然是代B公司做無理申辯,當然是站不住腳,而未被I銀行採納——這不是P銀行的錯,而是作為議付行不得已而為之的代人受過而已。

2)作為B公司,通過本案應該汲取的教訓是:接到信用證後,應該仔細審核信用證的每個條款,並仔細研究和理解各條款的含義,謹慎處理單據,當議付行指出問題時,要傾心聽取,仔細斟酌,如果議付行提出的問題正確,就要接受並修改;另外,應該知道與開證申請人的關系再好,與信用證本身無關,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與所有人之間的單據買賣,開證行以單據來判斷接受還是不接受受益人的單據,只要是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那麼開證行就可以拒付,因為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是開證行而非開證申請人。而一旦開證行拒付後,信用證即告作廢,開證行將解除付款責任,此時等於是托收狀態,是否付款就要看開證申請人的臉色——如果開證申請人顧及以往和將來的合作,且此時市場沒有劇烈的變化,那麼有可能做付款贖單;倘若開證申請人經營不善,或市場發生劇烈的變化,那麼受益人就有可能遭遇無法收款的風險——這是經常被沒有經驗的受益人所忽視的巨大風險!

這個一個典型的案例,可惜沒有人關注——只是當做一般的作業來對待,可惜可惜!殊不知這些案例是信用證的操作者應該學習的、非常重要的東西——這可不是雞肋呀!

國際金融案例分析題

外匯管制可以追溯到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時,當時馬國政府為了防止國外貨內幣炒家阻擊馬幣容而進一步限制馬幣在馬國以外的流通性。
1997亞洲金融風暴時開始管制外匯。2005年開始放鬆管制。

一、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二、定義: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三、利弊:
實施外匯管制的有利方面在於,政府能通過一定的管制措施來實現該國國際收支平衡、匯率穩定、獎出限入和穩定國內物價等政策目標。其弊端在於,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由於人為地規定匯率或設置其他障礙,不僅造成國內價格扭曲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礙國際經濟的正常往來。一般情況是,發展中國家為振興民族經濟,多主張採取外匯管制,而發達國家則更趨向於完全取消外匯管制。
網上摘抄的,你看著寫

Ⅳ 我某公司搜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一份。(案例分析)

保兌行是接受開證行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收單付款的行為,並對其行為負法律責任,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付款義務。保兌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後,即對信用證獨立負責,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匯票或單據一經保兌行付款或議付,即使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保兌行也無權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Ⅳ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

這些你根據當時有效的UCP500就可以分析。不過現在施行的是UCP600

Ⅵ 求國內外金融風險案例!!!麻煩各位了~~

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告,關閉剛剛誕生2年10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成立於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總行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並在其他省市設有少量分支機構。它是在先後合並原海南省5家信託投資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礎上建立和壯大的。成立時的總股本為16.77億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資3.2億元成為其最大股東。關閉前有員工2800餘人,資產規模達160多億元。
海南發展銀行從開業之日起就步履維艱,不良資產比例大,資本金不足,支付困難,信譽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圖海南發展銀行兼並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之後,公眾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出現擠兌行為。隨後幾個月的擠兌行為耗盡了海南發展銀行的准備金,而其貸款又無法收回。為保護海南發展銀行,國家曾緊急調了34億元資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車薪。為控制局面,防止風險漫延,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當機立斷,宣布1998年6月21日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同時宣布從關閉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其中包括接收並行使原海南發展銀行的行政領導權、業務管理權及財務收支審批權;承接原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停止海南發展銀行新的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施實清理清償計劃。對於海南發展銀行的存款,則採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別對待的辦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儲蓄一律由工行兌付,而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將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算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兌付。6月30日,在原海南發展銀行各網點開始了原海南發展銀行存款的兌付業務,由於公眾對中國工商銀行的信用,兌付業務開始後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大部分儲戶只是把存款轉存工商銀行,現金提取量不多,沒有造成過大的社會震動。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可以說,海南發展銀行建立本身就是一個吸納海南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怪胎。1992年開始海南房地產火爆,1993年5月以後,國家加大金融宏觀調控力度,房地產熱逐步降溫,海南的眾多信託投資公司由於大量資金壓在房地產上而出現了經營困難。在這個背景下,海南省政府決定成立海南發展銀行,將5家已存在嚴重問題的信託投資公司合並為海南發展銀行。據統計,合並時這5家機構的壞賬損失總額已達26億元。有關部門認為,可以靠公司合並後的規模經濟和制度化管理,使它們的經營好轉,信譽度上升,從而擺脫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樣的思路、有關部門又將海南省內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並入海南發展銀行,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資產的比例。
(二)違法違規經營,海南發展銀行建立起來以後,並沒有按照規范的商業銀行機制進行運作,而是大量進行違法違規的經營,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向股東發放大量無合法擔保的貸款。海南發展銀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籌建,並於1995年8月18正式開業的。成立時的股本16.77億元。但僅在1995年5月到9月間,就已發放貸款10.60億元,其中股東貸款9.2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86.71%.絕大部分股東貸款都屬於無合法擔保的貸款,許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確,實際上是用於歸還用來入股的臨時拆借資金,許多股東的貸款發生在其資本到賬後的一個月,入股單位實際上是剛拿來,又拿走。股東貸款實際上成為股東抽逃資本金的重要手段。這種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顯然無法使海南發展銀行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三、 啟示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是目前我國銀行業的主要風險。我國的商業銀行特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大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盡管對4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的匡算結果有不同,有的說20%左右,有的說30%左右,不論那一個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於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之初的泰國(7.9%)、馬來西來(6.4%)、印尼(17%)、韓國12%、日本12%、台灣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資產的原因雖有銀行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但更多的是由於體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過多行政干預造成的。國有商業銀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資產比例下只所以還能正常運轉,根本一點在於廣大民眾相信國有銀行不會倒閉,因此不但不擠提,還照樣存款。海南發展銀行一開始了就染上了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病,長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而由於它不是國有商業銀行,沒有國家信用保證,因此,一有風吹草動,就會發生擠兌,引發支付危機而難以為繼。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主要商業銀行是裹著國家信用大旗掩蓋著高額不良資產的病灶,如果不能盡快把不良資產比重降下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化改革的深入,就極容易引發類似海南發展銀行這樣的風波。

(二) 合規合法經營是商業穩健運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發展銀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開業就違規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35條、第36條、第40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而海南發展銀行完全違背這些規定,貸款不問用途,貸款不搞抵押,通過貸款的方式抽逃資本金,前門拿進、後門拿出,拿來多少、帶走多少,如此違法亂紀經營,豈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銀行的救助是防止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化解銀行業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發展銀行出現儲戶擠兌時,中央銀行緊急調動34億資金予以支持,當發現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機發生時,中央銀行採取斷然措施,立即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由中國工商銀行對其實行接管,從而避免了事態的擴大,保護了私人儲戶的利益。同時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對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在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償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總付,以體現投資者(這里為存款者)自我承擔風險的原則。這一案例,充分顯示了中央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和化解銀行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火線的地位。

第二篇 外國金融風險案例
案例2-1
美國儲貸協會的破產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美國發生了繼30年代以後又一次商業銀行儲蓄機構破產的風潮,據美國立法機構統計,有問題的商業銀行從1981年的大約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過1400家,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從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達到200家以上,儲貸協會幾乎全面破產。至1995年末,花費了納稅人大約1400億美元。據美國總會計署估算,這場危機的保救成本要超過5000億美元。在這場危機中,各種利益集團通過立法機關和政府胡整亂治,丑聞百出,在美國金融發展史寫上了不光彩的一頁。

一、案例介紹
美國儲貸協會建立於20世紀30年代,當時成立這個協會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美國的中產階級進行自顧,所以全稱是「扶助儲貸協會」。為了規范儲貸協會的運作,國會創建了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屬機構聯邦儲貸保險公司(FSLIC),為儲貸協會的存款保險。儲貸協會吸收公眾的短期儲蓄存款、並且用這些所得存款向當地的購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貸款,利率在抵押期內保持不變。
顯然,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低於儲貸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儲貸協會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經營,反之,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高於儲貨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該機構就會虧損。從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穩定,長期抵押貸款利率高於短期存款利率,即儲貸協會的收益曲線總是向上傾斜的。在穩定且低通貨膨脹率的時期,儲貸協會的經營是很簡單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儲貸協會經理的「3——6——3」的經營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貸款,每天下午3點打高爾夫球)開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開始上升。最初,這一上升是溫和的遞進的,所以儲貨協會遇到的麻煩不大。但在70年代後期,不斷上升的通貨膨脹對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壓力,並將利率提高到了儲蓄機構可以向儲戶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為了防止嚴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機構授權儲貸協會發行貨幣市場單據,這一新工具面值1萬美元,並允許銀行和儲蓄機構參照6個月國庫券的標准來確定利率。

Ⅶ 試從巴林銀行的倒閉案例分析:高風險的金融衍生品主要面臨什麼風險我們應該怎樣防範風險

counter party risk
valuation的不準確
加強credit risk部門在內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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