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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超售數據分析

發布時間:2021-06-15 08:05:27

㈠ 航空公司超售機票策略

其實航空公司也沒有辦法!
一年中旺季很短,比如春節旅客是必須走的(國人的習俗)航空公司為了多收益狠不得把機組人員都趕下來!堪憂的是航班運力不足(所有可飛的飛機都加上來了)還是解決不了!平時還有很多飛機閑置!這是國情!!!
各航為了爭奪客人只好出下策先賣票再想辦法解決航班的運力問題。可笑的是多數航空公司與機場不和(內部矛盾)比如春節:各地機場均出現XXXX航班因機械原因延誤!XXXX航班又因機械原因延誤!!XXXX航班還是因機械原因延誤!!!N個小時過去了!航班還不一定能夠起飛!主要原因是地勤人員(機械師)薪水沒有辦公室人員多,要比內勤工作辛苦,福利待遇不如內勤,心理不平衡!(這是職業道德問題)長久下去請問旅客還敢乘坐我們這些「垃圾飛機」嗎?貴公司的內部實在是問題!
淡季時為了減少運營成本,航班因旅客少某些公司對外宣布因天氣原因到青島的XXXX航班延誤(完全是說謊,給青島的朋友掛電話根本就是晴空萬里)這些都是無奈的事實!國內航空運輸存在諸多問題!不是航空公司高層可以改變的!是國內航空業的問題!!!
(只有國務院、人大重視並能夠正面面對這些問題,解決就可以期盼了或許N年後這種問題會減少)

㈡ 超售對於飛機飛行與航空公司具有哪些意義和隱患

超售最大的意義就是為了盡可能地提高航班的客座率,增加營收。但是更多的是隱患,比如破壞了旅客的乘機體驗,甚至是本可以從源頭避免的投訴。大大增加地勤人員的工作量,分散其注意力,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隱患。同時,對於被超售旅客的處理,佔用本來就緊張的人力資源和付出額外的經濟成本。在飛機本身硬體使用率不能達到百分之百的情況下,很可能造成航班延誤,給航空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甚至損害到公司形象。

㈢ 假如你是一名航空公司的值機員,遇到旅客機票超售情況,你怎麼應對與處理

張女士,一名航空公司的職業資源,遇到旅遊機票抄手情況,你會直嗎?應對與處理就是遇到遇到鈔票情況,那就得對這個顧客的做出那個安全的措施,必須得保證安全,才能讓他乘坐飛機

㈣ 用機會成本解釋航空公司超售問題

機會成本概念是一種資源投入另外一種經營活動時取的的收益。航空公司超售機票只是把座位售給其它顧客,並未把座位改成卧鋪或者咖啡廳獲取其它利益,沒有改變活動內容是不能用機會成本來對應分析的。
但這是一種「銷售策略」,即通過統計分析,有一定概率的購票顧客會退票,所以航空公司就會超售退票概率內的座位,防止座位資源空置,提高訂座率,提高航班營收。

㈤ 航班超售致30多人滯留機場,你如何看待航空公司超售機票的現象

航空公司出現航班超售的現象是很正常的,一般來說,在淡季的時候或者是部分容易出現退票的航班上進行適當的超售。

航班超售這種情況對於航空公司來說是有情可原的,因為有很多航班會出現退票的情況,但飛機還要按照正常的時間飛行。出現這種情況就意味著有很多座位是虛空的,有很多人想買這個航班的飛機票卻沒辦法。但對於買票的旅客來說,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們既然買票來乘坐飛機了,就說明他們沒有退票的想法,這個時候航空公司應該提前做好准備,而不是等旅客來到飛機場的時候才告知他們不能登上飛機。其實不僅是航空公司這樣,酒店也會有超售的情況,因為即使是旅遊旺季,畢竟酒店的人也會有不能來或者是其他的情況沒有辦法入住。所以酒店多銷售一些房間,才能避免顧客出現不入住的情況。所以有這樣的情況也是情有可原的,因為這都是根據以往的經驗而制定的政策。不過什麼情況都有可能會發生,所以操作流程還是需要進一步規范才行,這樣因為不可控因素出現的一些其他情況,才能很好的處理。

㈥ 航空公司涉及到的生產數據很多,應該通過哪些數據來計算航空公司的盈虧平衡點若有示例想必是極好。

總的算,這算平均小時成本;
按照航線算,算出單趟成本;

然後根據平均票價、客座率,算出銷售多少張可保本。

就某一航線獨立計算容易些,也相對精確。

㈦ 如果當機票出現超售時,對於航空公司相關人員來說應怎樣來解決

機票超售屬於國際慣例,至於超售多少個,怎麼超售,每個公司每條航線都不太一樣,如果真超了首先是安排最近的航班免費改簽,然後補償乘客,可以是現金,或者代金卷,或者免費升艙什麼的,就看當時旅客能接受的方法了。如果沒航班了就只能提供吃住並且免費改簽次日乘客想要的航班了,也可以退票,免收退票費,即使享用了免費吃住,並且退票的話,補償也是可以同時得到的,不是2選1,是可以同時都得到。如果任何有誠意的方法乘客都不認可的話,就沒辦法了,旅客可以投訴(超售投訴基本沒用),回頭還是以上的處理方法,因為超售是公司行為,不是個人犯錯誤了,公司認可的銷售辦法,投訴了也基本沒啥用。起訴呢,費時費力不說,最後得到的補償可能還不如當時航空公司答應你的多。。。。需謹慎呵呵

㈧ 什麼是航班超售我國與國外的相比航班超售如何

航班超售:好比一架飛機上有100個座位,但是航班公司故意賣出105張票。那麼多出的5個人怎麼乘飛機呢?1、如果有人臨時取消行程,會空出座位;2、登機 前發出懸賞,希望有人主動改乘下一班飛機,把座位讓給別人,懸賞的條件包括補償金(一般是該航空公司的機票代金券)、機場酒店免費住宿、下一程的免費飛機票等。

飛機票的價格是有一套電腦程序控制的,同一架飛機每買出一部分機票,後面的機票就會漲一次價,到最後超售的部分時,機票的價格就會非常高。所以即使出現前述2年情況時,航空公司支付懸賞後,仍然有賺。

超售可以達成「三贏」的局面:1、航空公司通過超售賺取額外的票價;2、必須要飛的乘客不至於買不到機票而耽誤行程;3、行程不太緊迫的乘客可以拿到賞金而改乘下一航班。

超售這種方式在國外非常普遍,我在美、加坐飛機,幾乎每次登機前都有廣播問有誰願意改乘下一班航班,給你300美金加一夜的免費住宿之類的。

但是這種方式在國內採用得相對較少。中國的乘客飛機晚點一會還嚷嚷著鬧事呢,何況超售?

㈨ 淺談航班超售是否違反民法誠信原

一.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
誠實信用,法文為Bonne Foi,拉丁文為Bona Fide,英文為Good Faith。直譯均為「善意」。而在德文表達為Treu und Glauben,直譯為忠誠和相信。誠實信用原本只是作為一種道德要求,存在於民事習慣中,它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追求自己的利益時不能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隨著社會法律關系的發展,它從開初的民事習慣演變為現代民法基本原則。
最早將這個道德准則上升為法律規范的是《法國民法典》,之後,《德國民法典》明確將誠實信用作為一項強制性規范規定下來,並且擴大到一切債的關系中。《瑞士民法典》也規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依誠實信用為之。」應該說,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則。
按照我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另外,第八條也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違反這一源則,盡管不違反任何具體的法律條款和約定,法官仍可根據誠信原則裁定有惡意的一方敗訴,以求達到公正。
由於這一原則的內涵和外延都相對具有不確定性,而同時它又是強制性原則,可以調整任何民事活動的任何階段,以補充具體法條與合同條款之不足。所以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
由於法律的相對滯後性,在實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國,法律(民法)基本原則的作用是不能替代的,因為在沒有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才是評價和判斷當事人行為的准則,有關規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法律條文完全可以作為司法和仲裁機構裁判的法律依據。所以,民法基本原則對於民法的具體規范而言,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無論是在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上,還是在判斷民事主體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終發揮根本原則的作用,任何對民法規范的解釋,任何對民事行為的是否合法的判斷,只要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違反民法,就是無效或可撤銷的。
考量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可以從誠信原則的定義入手,首先,誠信必須具備兩個要件:(1)誠實,即行為要件,指當事人與合同有關的所有信息的如實充分地披露,包括當事人必要的個人情況、交易價格、標的、能否如實履行等等;(2)信用, 即結果要件,指是否按照合同的事先約定如實的實際履行合同。在行為要件的前提下,以履行合同為各方的最終目的,兩個要件缺一不可。所以,誠信的行為和結果兩個要件判斷,可以比較具體的進行法律認定和實踐操作。
同時,「善意與否」作為誠信內涵的常用描述,以不違反合同對方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也可以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量。
三.誠信原則與航班超售的具體法律分析
自從旅客買票之後,旅客和航空公司就形成了客運運輸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 航空公司完全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時刻為旅客提供約定的服務,而旅客則有義務及時趕到機場以便航空公司及時履行合同,但是超售對旅客而言,就意味著合同存在不能履行的可能性。
首先,我們必須假設超售沒有成為客運運輸合同的默認條款,也沒有成為民航業的習慣做法,也就是說,無論是從事實上還是法律上,旅客都不知道航班將要超售。同時我們假定:旅客將按照訂座的先後次序到機場辦理乘機手續,那麼從第一個超售旅客開始,航空公司就有可能因為座位不夠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換句話,航空公司在不能確定是否能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卻向旅客作出履行合同的承諾,而與此同時,旅客並不知情,還在准備出行。可以說,從前文提到誠信原則的行為要件來看,航空公司肯定是「不誠實」的。
從誠信原則的結果要件看,必須對超售分三種情況討論:
情況一:航班預期超售但並沒有最後實際超售,結果航空公司對旅客按照約定實際履行了合同,沒有違反結果要件。
情況二:航班最後實際超售,但航空公司通過合適的方式和合理的賠償讓旅客自願棄乘,更改航班時刻,這是民法中當事人自治原則的體現,也是法律所允許的,可以認為沒有違反結果要件。
情況三:航班最後實際超售並且有旅客不願棄乘,則航空公司沒有如約履行合同,違反了誠信原則的結果要件,必須承擔必要的賠償義務。
其次,如果航空公司的超售措施成為行業的習慣做法,或者成為客運運輸合同的默認條款之一,則無論旅客是否實際知道航班超售,在法律上推定旅客知道並且同意接受該條款, 即每次乘機都存在航空公司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可能,那麼,很顯然,超售並不違反誠信原則。即便上述的情況三發生,航空公司也只要保證旅客轉乘其他航班,並承擔必要的賠償義務即可。
綜合考慮上述的兩種假設,再從善意與否的角度進行進一步的討論,一方面,確實航空公司是考慮到有旅客可能臨時取消行程而採取超售,最後是否實際超售航空公司並不能完全確認,並非惡意進行欺詐,同時,航空公司也事先准備了對旅客進行必要的補償措施和流程。總之,在主觀方面,很難對航空公司的主觀惡意進行確認。
同時,我也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同時違反行為要件和結果要件,即既不充分披露信息,又不能履行合同,才能構成對誠信原則的整體違反,而只要收益管理系統的數據成熟完整,最後實際超售的比例完全可以控制在萬分之幾左右,而航空公司也完全可以通過足夠充分的准備,大量減少實際超售之後的旅客不願棄乘的概率。那麼,我們可以認為,航班超售違反誠信原則是個「小概率」事件。
最後,國內的航空公司應該爭取把超售變成行業的習慣做法,並且在必要的公開場所如售票櫃台或值機櫃台以明示方式通告旅客超售及補償制度,同時,運用收益管理系統合理的預測和優化, 也是使超售進入良性運作, 減少旅客拒載的必要條件。

㈩ 航空公司大系統怎麼看航班超沒超售!

FLP:航班號/日期 如果USE PERCENT大於100% 就超售了 前提是都出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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