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最近准備把在普陀區的一套房子賣掉,聽說上海房產稅出新政了,我想請問普陀區最好的房產律師事務所是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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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100%違法,找中國最好的房產律師事務所也沒有用的。
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的,要走人代會的法律程序先靠邊站。雖100%不合法,因是國家稅收為目的的違法政策,國家的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在中國是政策大於法律,要理解國家一下。百姓要聽州官的話,才和諧嘛。
房產稅不能抑制房價上漲,因成本增加,能起到刺激推高房價的作用。上海、重慶實施房產稅後,房價已在全國帥先上漲,國家稅收目的可以長期順利實現並貫徹全國實施。
重慶市長黃奇帆:「實施房產稅目的不是打壓房價,長期目的就是健全稅收體系」。
《重慶房產稅改革試點新聞發布會》,視頻:http://video.sina.com.cn/p/finance/20110127/214761248283.html
政府特別告誡市民:房地產屬於半金融資產,與通貨膨脹、貨幣政策等有關。政府已明白告訴你,房地產將會持續長期上漲。
政府推出房產稅的目的是否打擊房產炒作?而房產炒作是今天買明天賣,但是這些炒作者根本不持有房產,因此不需要交房產稅。郎咸平表示:「房產稅能打擊到的,就是那部分長期持有房產的老百姓。房產稅唯一打擊不了的,就是政府不想打擊的炒房人。」
應向重慶政府學習的,積極補課歸還早就該還老百姓很久的欠賬,已加大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房)供應,所以重慶房價在全國城市中目前來說還是最低的,而且是按套內計算。今後通貨膨脹、房產稅因素會上漲,但至少遏制了房價的過快上漲。不能向重慶政府學習的,美其名曰轉嫁包袱,重慶只開征高檔房房產稅,明擺就是利用政策殺豬殺富,把富人趕出重慶,但重慶老百姓高興。這個城市不適合富人去投資,政府殺富心態嚴重,但適合去做點小生意,小生意做大後一定要轉向其它城市去發展。
目前政府也出政策公開參與炒房,房產稅轉嫁到租金,看來政府是要打擊沒房住的人多掏租金去租房,目的是想逼老百姓都掏錢去買房。
房產稅最終轉嫁到租房人,租金增高,加劇新一輪搶房潮投資出現,房價繼續高漲,稅收增加,政府目的達到。政府轉嫁房產稅可暫時影響供求及保障矛盾,徵收房產稅會使國家會更加強大,國富民弱會更加突出,但為了國家利益,老百姓犧牲一下個人利益吧。
房產稅實施後,政府最怕有房的老百姓較真,都去找政府要土地增值那部份錢,或老百姓都去找政府要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權,那政府麻煩就大了,呵呵。
重點:落實解決供求關系,非常簡單的事情,不清楚為何政府要故意搞得特別復雜!!
因政府未實質解決保障房的供求矛盾,政府每出台一個政策調控,就變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後還是老百姓去買單。所以長期來說是看漲的。
政府新政是「遏制房價過快上漲」。政府是要求房價繼續上漲,但不要漲得太快。房價下跌不符合國家新的政策,新政本來就是不需房價下跌,但需和諧的溫和上漲。
例:有人去市場花100大洋買了一隻小豬認養10年,1年後長成可以賣1000大洋的大豬,有一社團組織告訴你這豬的增值部份你1文錢不能拿,每年還要再徵收你把豬養大了的養豬增值稅100大洋。就是這種稅,請問你認為應採用何種形式徵收?呵呵。社團組織對豬的打壓的政策就是明白告訴要搶劫,有本事你就別去買豬,看豬價會不會下跌。但豬涉及民生問題,有很多人需要買來吃或養,社團組織如果從源頭上解決有大量的小豬、大豬的供求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社團組織是否願這么干?而不是單一去研究下一步如何搶劫的辦法。否則搶劫一次,豬價的成本被抬高一次。
漲價不是房漲價,房是每年都要折舊,增值的原因是政府的土地而持續增值的。
在國外因土地增值要收地產稅(房產稅、物業稅,什麼名稱不重要),國外土地是私有化的業主擁有所有權,業主自己的土地增值了,國外的業主非常高興,當然願意交地產稅。中國政府也准備全面徵收房產稅,但問題是房是每年都在折舊跌價,中國的土地全部都是國家所有的,老百姓僅僅只有租用的使用權而已。但土地又是持續增值,增值部份也是國家的土地增值,問題是增值部份的房產稅應該向誰征稅?地方政府找中央政府徵收?不可能。去找老百姓徵收,但老百姓的房在折舊貶值,轉而只有轉嫁去抬高房的價格,造成房價爆漲。
❷ 企業制定的帶有罰款性質的規章制度合法嗎
1、首先要看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對處罰的金額有限制的: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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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星瀚律師事務所怎麼樣
最近房價波動蠻大的,就想簽合同的時候穩妥一點。網上查了一下,星瀚看著還蠻專業的,而且有7號線,線路也方便。接待我的是陳侃律師,人挺耐心仔細、經驗也豐富。買房的事情辦得總體很順利,滿意。
❹ 公司罰款合法嗎
不合法,因為罰款是行政處罰,公司沒有制定罰款條例的權力,在我國,對公民的財產行使經濟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授權的主體,且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如下:
1、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3、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拓展資料
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他不需要經人民法院判決,只要行政執法單位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即可執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局依治安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即可執行。違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工商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程序作出決定即可執行。
❺ 企業有權對違紀員工罰款嗎
然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了企業不得罰款,但在深圳,企業仍可以依照經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罰款。
法律分析如下: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出台之前,規定深圳企業有罰款權的法規主要有兩個規定:一是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通過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中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後的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因《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當與廣東省(省級地方性法規)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沖突或不一致時,根據立法法中上位法優先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因此該規定中的罰款權已經不能適用了。
二是《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實施處分後的月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特區最低工資標准。此規定中的經濟處分,就是若員工違反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處罰,因《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屬於特區法規,依照《深圳市法制局關於我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特區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省法規、部門規章、省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在特區內適用特區法規的規定,因此當《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與《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沖突或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
綜上,雖然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了企業不得罰款,但在深圳,企業仍可以依照經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罰款,但對員工進行罰款的相關規章制度應經民主程序制定且要公示,內容合法才能適用於員工。
❻ 產證是兒子和母親的姓名,現在母親去世了,要把這個房子賣掉了,需要交納哪些稅呢個交多少呢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 陳蕾律師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陳蕾律師近來接到客戶咨詢,該客戶最近繼承了一套房產,目前正計劃辦理產證中,咨詢在繼承房產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哪些稅費,另外,因該客戶久居國外,繼承房產後打算再行出售,希望了解再行出售相關房產可能涉及的成本。鑒於該類咨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下面陳蕾律師就該客戶辦理相關事宜可能涉及的稅費及流程簡要分析如下:
一、繼承房產涉及的稅費
繼承房產,法律上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按照現行政策免收契稅,相對簡單。遺囑繼承稍顯復雜,在遺囑繼承中,被繼承人指定的繼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即「外人」。
1、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的,按照現行政策免收契稅,故成本上只涉及繼承公證的費用和評估的費用,目前繼承公證的費用一般按房屋評估價的2%收取。
2、繼承人為非法定繼承人的,因該種情形在法律上定義為遺贈,性質上還是贈與,故非法定繼承人需繳納3%的契稅,且也需辦理繼承公證,繳納公證費用和評估費用。
二、繼承得來的房產,如出售涉及哪些稅費?
對於出售繼承得來的房產,如何征稅,根據目前的政策,整理總結如下:
1、普通住宅,滿5年
免徵營業稅,如系家庭唯一一套住宅,免個稅,如非家庭唯一一套住宅,1%的個稅(全額)或20%的個稅(差額);
2、 普通住宅,不滿5年
全額5.65%的營業稅及附加,1%的個稅(全額)或20%的個稅(差額);
3、非普通住宅,不滿5年
全額5.65%的營業稅及附加,2%的個稅(全額)或20%的個稅(差額);
4、 非普通住宅,滿5年
全額5.65%的營業稅及附加,如系家庭唯一一套住宅,免個稅,如非家庭唯一一套住宅,2%的個稅(全額)或20%的個稅(差額);
特別說明:
對於繼承得來的房產,因官方理解取得成本為零,故對於該部分房產來說,征稅時所指稱的全額與差額實際等同,即差額亦等於(目前市場評估價-取得成本),與全額相同。
三、相關定義
1、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我國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法定繼承人:
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單套建築面積140平方米以下,內環線以內單套總價245萬元、內環線和外環線之間單套140萬元、外環線以外單套98萬元以下的住房。
四、繼承房產如何辦理房屋過戶
考慮到個別讀者可能關心繼承房產如何辦理過戶,需要哪些手續或者說流程,在此,陳蕾律師亦一並作如下簡要介紹:
1、繼承房產,首先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繼承人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公證處一般不予採納)。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需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❼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採用股權激勵方式給員工獎勵么
外商投資企業同內資企業一樣,都希望留住那些積極進取、努力工作的員工,為此,他們可能會給予這類員工較高的薪金和較好的福利。除此以外,很多內資企業(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制定了符合公司需要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以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的方式獎勵員工,樹立員工的主人翁意識,以求公司長遠的發展。
我國法律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如並購導致的持股)中國自然人不能夠直接持有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換句話說,外商投資企業不可能像內資企業那樣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作為標的獎勵給員工。
所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以公司本身的股份激勵員工,但是可以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激勵員工。
但是,顯而易見的是,這個計劃不可能用上文的一句話解決掉。我們所講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員工的獎勵,從政府管理層面來看,實際上是由外商投資企業的母公司發起的對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來說,可能性並不代表可行性,要真正實現這種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就必須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審視自身。
第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份必須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票。母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既可以是直接控股關系,也可以是某種實際控制關系。而且母公司必須是上市公司,這點有明文規定,所以對於母公司還未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如果要採納這種股權激勵方式,必須在母公司有上市可能的前提下、制定遠期股權激勵計劃。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制定完善的員工激勵計劃。作為員工股權激勵的發起者和受益者,外商投資企業是該計劃的境內代理機構,另一方面也是辦理各種申請的主體,當然擔當著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責任。外商投資企業在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之時,要對採用的激勵類型、權益數量、獎勵方式、行權方式、股權處理等進行詳細規制,否則可能影響後續外匯方面事宜。
第三,外商投資企業制定此類計劃,必須同母公司取得一致。作為上市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其進行股權激勵必須對外公告。所以,沒有母公司的配合,這類計劃根本無法實現。
然而,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其員工來說,能夠以境外母公司的股份進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還不夠,要真正將這種激勵變為現實利益可能才是他們真正的關注點。員工覺得利益實現了才會更加努力,企業也會覺得長時間的工作沒有白費。
中國外匯管理局於2012年初頒布的《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7號文」),對於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外匯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仔細分析7號文之後,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此類股權激勵計劃不受限於境內居民5萬美金的購匯限額,可以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權益數量、激勵人數等申請購匯售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境外上市母公司的代理機構(雙方以委託書的形式確立委託關系),在外管局辦理外匯登記證,然後持登記證到銀行申請專門的外匯賬戶。
2.個人儲蓄賬戶和公司專門外匯賬戶之間可以自由劃轉。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外管局可以批准開戶銀行將員工出售境外上市企業股票的收益、分紅等收入直接從外匯賬戶轉入個人儲蓄賬戶。這樣,外商投資企業的員工就可以順利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股權激勵計劃的真正目的。從某種角度來講,對此類股權激勵的外匯管制是比較松的,這為外商投資企業員工激勵開啟了新的實踐操作之路。外商投資企業制定盡量完善的股權激勵計劃,這關繫到以後的外匯額度以及購匯售匯得到批準的難度。另外,未上市境外母公司的股份不適用於該計劃,所以並非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可以採用該方式進行股權激勵,除非能夠採用遠期協議的方式,將股權激勵的行權時間安排在境外母公司上市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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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公司管理能否實行罰款制度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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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在內部規定中做出罰款規定的企業很多。主要的依據就是上面提到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從這個條例的規定看,這種企業管理行為應被認為合法。
不過,這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是1982年制定的,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時代那種政企不分、企業同時就是行政管理主體的特徵。個人認為允許企業擅自設置罰款從今天的觀點看是不恰當的,是對職工個人財產權利的侵犯。但是,如果不是「罰款」,而是「扣工資」,也就是根據職工的表現,從尚未發給職工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以示懲戒,這應該被允許。
綜上所述,企業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沒有問題。關於經濟處罰的形式,從現行法規上看「罰款」也沒有問題,不過個人認為「扣工資」更好。
PS,現在對這種企業隨意設置罰款的行為進行批評的文章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