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制可以追溯到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時,當時馬國政府為了防止國外貨內幣炒家阻擊馬幣容而進一步限制馬幣在馬國以外的流通性。
1997亞洲金融風暴時開始管制外匯。2005年開始放鬆管制。
一、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二、定義: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三、利弊:
實施外匯管制的有利方面在於,政府能通過一定的管制措施來實現該國國際收支平衡、匯率穩定、獎出限入和穩定國內物價等政策目標。其弊端在於,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由於人為地規定匯率或設置其他障礙,不僅造成國內價格扭曲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礙國際經濟的正常往來。一般情況是,發展中國家為振興民族經濟,多主張採取外匯管制,而發達國家則更趨向於完全取消外匯管制。
網上摘抄的,你看著寫
Ⅱ 財政與金融的案例分析題
這么說吧,市場都是有風險的,但是稅收是穩定的,一個國家通常能保持較穩定的稅率和GDP的變化也不會太大,國家首先能保證穩定的且數額較大的財政收入,國防經費是經過預算從中劃撥一部分出來,也能保持其數量的充足和穩定。
再者,國防經費信息都是國家高度機密的,若經過市場交換,信息都透露出去了對國家安全不利,美國經常猜測中國花費多少用於國防、軍事費用,一旦透露出去不免引起國際恐慌。
再再者,武器槍炮什麼的都是國家壟斷行業,若是能在市場上買到,那社會就亂了套了,而且若廠商假冒偽劣,國家安全更是不敢看設想。
Ⅲ 金融法作業 案例分析
(1)不能。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企業投資。
(2)能發放抵押貸款。
《商業銀行法》禁止向關系回人發放信用貸款,並不禁止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只是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不合法。《答商業銀行法》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該商業銀行向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2億元人民幣貸款超過「當月資本余額為17.9億元人民幣」的10%。
(4)正確。因為該商業銀行巨額貸款無法收回,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在此情況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Ⅳ 《金融法》 案例分析
你哪么就這么煩 老子找個答案容易吧
Ⅳ 金融法案例分析
乙的請求基本合理(在此問題提問者給出不夠清晰)。
新建的閣樓不屬於抵押物。
收取的租金的權利在產權轉讓前仍應當由甲收取,但乙可就協議向丙代收,甲乙糾紛應當不影響丙的合同效力。
Ⅵ 關於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專業名詞用的不好,請見諒!
我覺得首先是對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這種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這種證劵/投資產品簡單來說就是把還沒有被銀行拿到的按揭款經過復雜的拆分和重組,變成可以被投資的金融產品。而投資者並不知道他們投資的具體是什麼(其實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誰會在未來付款,這種金融產品只有一個風險等級。但是這種產品把銀行的按揭風險(也就是說買房人不能按時付款的風險)轉移給了投資者。在中國,如果有這種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銀行瘋狂實行住房放貸,而不考慮借貸人的償還能力。同時,由於中國人對一輩子有個房子看得很重,勢必造成瘋狂的借貸買房。這就會造成房價產生巨大的泡沫。當泡沫破滅時(也就是房價暴跌時),這種金融衍生品(MBS)會暴跌,銀行將無法從這些證劵中獲得流動性(也就是現金),那麼銀行就會收緊放貸,或者提高房貸利率,而這會使很多房奴突然還不起按揭款,而又由於房價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脫手,很多換不起貸款的人就會被強令遷出,甚至有無家可歸的可能。所以,這種衍生品在中國如果監管不嚴,很可能有比美國次貸危機更嚴重的後果。因為中國人現在的錢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險性就是他把這兩個投資市場的風險聯系在了一起。不過我覺得國家現在對房市的控制還是很特意的,所以這種產品應該會被禁止。
對美國金融危機付主要責任的第二種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貸違約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說是初始目的是為了避免風險,說白了他就是一種保險。比如說你買了萊曼的股票,你可以從保險公司(像AIG)買CDS這種保險,如果萊曼的股價跌倒¥10一下,那麼CDS會給你賠償。這種保險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錯就錯在這種保險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說你覺得萊曼的股價馬上就會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從市場上買別人的CDS,然後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領取賠償金。換句話說,這種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來投機。這在熊市的時候只能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我認為在中國,金融保險這種東西可以實施,但是不應該被交易。 在中國這種不完善的股市,絕大部分人在投機,在升的時候買,降的時候賣(這種尤其危險),CDS只會進一步製造恐慌,從而拖垮市場。
我認為從發展的角度來講,應該切實的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去採用可以降低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機的金融產品只會使少數人獲利。
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有什麼不對的請指正。很抱歉,我對一些金融名詞翻譯的可能不太正確!
Ⅶ 金融法作業案例分析
1不能,超出商業銀行經營業務范圍 2能,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但可版以發放抵押貸款權 3違法,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4不正確,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普遍理解應該由銀監會 以上答案僅供參考
Ⅷ 急求:金融案例分析題!要有分析
股民因劵上工作失誤而致配股未能成交,能否索賠
案例:趙某於2008年6月10日在內某證劵交易所容認購配股,但由於證劵交易所的過失,致使配股未能成交,給趙某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余元。那麼,趙某能向證劵商賠償嗎?
法律解析:上市公司股東認購配股時股東的法定權利。這項權力具有財產性質,任何組織和個人引起作為或不作為致使股東配股權利未能得以有效實現,都要承擔因此造成股東財產損失後果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論劵商故意還是過失(包括交易傳輸系統管理或維修不善),致使股民下達的配股委託為實施或未成交,都應賠償股民因配股未成造成的損失。
法條鏈接:《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Ⅸ 兩個金融方面的案例分析,如下題~~
成功的理由千奇百怪,失敗的教訓卻往往差不多。這句話同樣適用於期貨市場。期貨盈利的模式可以多種多樣,但讓投資者發生虧損的原因卻往往逃不過逆勢與止損不及時這兩樣。容易造成逆勢與止損不及時的心理原因,個人總結了一下有以下幾種:
一、過於計較持倉成本
如果單純地問,持倉成本重要還是趨勢重要?相信大部分的投資者都會毫不猶豫地回答,趨勢重要。然而,知易行難。趨勢是我們的朋友,但當趨勢這個朋友明明白白地告訴我們,我們做錯了方向,但與此同時持倉成本卻會在旁邊拚命地提醒:當前市價與持倉成本相比,已經相差了多少多少,如果現在砍倉離場,將發生多麼大的虧損。於是,我們會自覺不自覺地計算,現在砍倉會賠掉多少。於是,持倉成本,而不是趨勢,成為我們操作時考慮的重點。
交易的重點僅在於獲利或虧損,這與交易工具的價格並無關系。評估自己的持倉時,持有的每一個多頭頭寸,在當下都應該是一個買入的機會,而持有的每一個空頭頭寸,在當下都應該是一個賣出的機會。若不能如此,則說明持倉並不適合當下的市場走勢。
二、理由還是借口
與持倉成本類似的,另一重阻礙我們認錯的因素是,我們總能找到支持原有持倉的理由。比如,經濟危機的情況下,仍然有ZF的救市政策存在。這可能成為我們在跌勢中做多、持多的理由。然而,這是理由還是借口?
必須明確,在任何市場中的任何時刻,都同時存在著多空兩方面的因素。如果我們執著於某一特定的想法後,再去尋找做盤的依據,那麼這個依據一定是存在的。但是,它並不是事實的全部。因而,也不是真正的做盤依據,它只是我們給自己的一個合理借口,以?衛自我謬誤的尊嚴。
三、這一次例外
這自然是一種明顯的僥幸心理。許多次的經驗或許已經告訴我們,在這樣的情況下,虧損的概率已經很大。然而,也許價格還會有一些反彈,或者也許價格還會有一些回落的想法下,我們會去等待一個也許會例外的更好的價格再平倉。當然,這個更好的價格多數情況下是不會出現的。
期貨交易是有風險的,在面對風險時,出現一定程度的恐懼和其他情緒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期貨又是概率的市場,因此我們應該接受單次虧損的可能性。並且堅持以客觀而一致的原則來交易。只有這樣,才能克服由願望主導交易的局面。
四、長線短線的互換
我們熟悉的一句話是,截住虧損,讓利潤奔跑。但現實操作中,卻常常出現盈利時急於落袋為安,虧損時遲遲不願平倉的事情。這使得原本一個長線的計劃變成了一個短線交易,或者是原本的短線交易變成了長線投資。
長短線的互換往往在於沒有明確交易的時間結構。在擬訂交易計劃之初,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就是時間結構。決定了是要專注於短期趨勢還是長期趨勢,才能根據相關的趨勢設定止損。
五、願望被視為是權力
將願望視為權力,是謬誤的自尊以及自我實現陷阱的孿生兄弟。當我們產生類似這樣的想法,他怎麼可以這樣對我?或者市場怎麼可能這樣走?時,這意味著我們在要求其他人必須自動了解我們的想法,並提供我們需要的一切;意味著我們在要求市場必須服從我們,並按照我們的意志行事。
類似這樣的問話,便顯示了我們將願望視為了權力,在要求現實應該遵從小我的需要,而忽視了小我應該回應現實的事實。
將願望視為權力的人,在行情出現不利走勢時,會有強烈的不公平感受。不願意承擔失敗的責任,不願意處理現實的問題,僅根據自身願望判定真理與謬誤,對與錯,敵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