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從今年3月底開始,在上海、江蘇等地出現了H7N9禽流感疫情.到目前為止已報告130多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確診
(1)引起傳染病的細菌、病毒和寄生蟲等生物,稱做病原體.因此,H7N9禽流感的病原體是H7N9禽流感病毒.
(2)傳染病是指由病原體引起的,能夠在人與人之間、人與動物之間傳播的疾病,具有傳染性和流行性的特點,H7N9禽流感屬於傳染病,因此具有傳染性和流行性的特點.
(3)傳染病流行的三個基本環節是:傳染源、傳播途徑和易感人群.傳染源:能夠散播病原體的人或動物.傳播途徑:病原體離開傳染源到達健康人所經過的途徑叫傳播途徑,如空氣傳播、飲食傳播、生物媒介傳播等.易感人群:對某種傳染病缺乏免疫力而容易感染該病的人群叫易感人群.預防傳染病的措施為: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因此醫護人員把禽流感患者的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隔離一段時間,這種措施屬於控制傳染源.
(4)由(3)可知,防疫人員對其進行噴葯消毒燈,這種措施屬於切斷傳播途徑.
故答案為:(1)H7N9禽流感病毒;(2)流行性;(3)控制傳染源;(4)切斷傳播途徑.
② 食品衛生防疫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則學校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您可以參考一下!
衛生管理制度匯總
1、食品衛生安全主管領導責職制度
為保證學院和學院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管理、從業人員更好地履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的職責,加強對學院食堂和教師、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管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用餐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責任制。
(1)XX學院院長為學院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後保處處長為直接責任人。
(2)依法辦食堂,建立學院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校內供應的食品及飲料衛生安全。
(3)統一指揮,督促學院的各有關食品衛生部門開展工作,加強對學院食堂和教師、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管理。
(4)杜絕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建立、健全學院食物中毒或流行性疾患等突發事件處理的緊急預案。
(5)責任人如果管理工作不到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應急預案
為加深、加強學院食品衛生工作,不斷提升學院公共衛生工作水平,進一步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院應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上海市施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意見》,特製定本預案。
學院一旦發生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應當遵循以下程序應對處理。
(1)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學院食堂或其他食品經營場所的供應。
(2)及時報告:
a事件:有5人(含5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狀。
b程序:發現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應在事件發生30分鍾內電話上報後保處和學院院長,立即與區衛生局聯系,派遣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及協助學院處理事件.並即刻報市教委。後保處應在事件發生90分鍾內向院部呈書面報告。處理過程
中的重大事件應隨時報告。
(3)報告內容:
a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數、症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b校名、責任人、地點和聯系電話。
c供應單位的名稱、責任人、地點和聯系電話。
d目前狀況、事情的經過和緊急處理措施。
e報告時間和報告人。
(3)成立應急處理小組:
a事件發生後,學院後保處應立即啟動由分管院長擔任組長、後保處領導、學生處領導、醫衛保健教師、後勤及其他骨幹教師力量組成的應急處理小組,交排好分工,各司其職,做好安撫工作、家長工作,並組織力量送醫院及時救治。
b學院應安排好必要的車輛,以備運送患病學生至醫院及時救治。
(4)救治病人
a學院應安排教師及時將患病學生送到就近醫院,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記工作,並及時通知家長。
b學院應安排教師做好排摸調查工作,加強家校聯系,派專人接聽家長咨詢電話,以免耽誤救治時機。
c學院應在事件發生的第二天做好隨訪工作,繼續排摸調查,安排專人做好家長解釋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書面報告董事會,直至所有患病學生全部康復到校上課。
d保護現場:保留造成或導致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和設備。
e配合調查: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f控制事態: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採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包括教學秩序和下一餐用餐等)。
h保險介入:同時通知保險機構介入。
i其他: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等部門。
3、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1)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的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為教學第一線服務的思想,熱愛本職工作,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以高質量的要求搞好服務工作。
(2)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要配合學校積極搞好飲食供應,及時調整經營思路,不斷改進經營方式,切實保障飲食衛生及供應工作。
(3)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的從業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嚴禁患有傳染病及其它不適應飲食從業要求的疾病患者從事食堂工作,無健康合格證不準上崗。
(4)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要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衛生法》,確保所供應的飯菜及其它食品清潔、衛生,杜絕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5)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的操作間及餐廳必須整潔衛生,菜案、面案分開,生食、熟食分開,嚴禁污染、腐爛、變質及隔夜食品出售。
(6)各類炊具、餐具要指定專位擺放,不準放置地面。炊具、餐具要定期消毒。
(7)積極採取防鼠、防蠅、防蟲措施,並按衛生防疫部門要求抓好消毒工作。
(8)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工作要力求做到飯菜可口,品種齊全,檔次搭配適當,確保飯菜質優價宜,讓學生滿意。
(9)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的工怍人員要不斷徵求學生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工作中要態度和藹、一視同仁、文明服務。
(10)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要積極配合學院完成其他有關工作。
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做好食品驗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敗變質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驗收,並有專人負責,把好第一關。
(2)食物生熟分開,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分開,生葷菜設專用盛器(紅色或塗上紅色標記)存放,未洗與洗凈的蔬菜盛器分開裝載(綠色或塗上綠色標記),防止交叉污染。 』
(3)食品要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嚴防生熟食品污染。對剩飯、剩菜要妥善保存,嚴格處理。在供應前必須單獨重新回鍋燒透。
(4)餐飲具要嚴格消毒。熟菜盆、打飯用具均應在開窗出售食物前進行消毒處理,並有專人負責。實行「四過關」,即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
(5)嚴格實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爛變質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須實行「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葯物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
(7)個人衛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理發,勤洗內衣,勤換工作服;上班時必須佩戴「二白」(鹵菜問須佩戴「三白」),開飯時一律佩戴「三白」。工作時間嚴禁佩戴戒指、手鐲、手鏈、耳環,不準塗指甲油、搽香水。
(8)全體員工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a主動參加每年一次的體檢和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考核。
b每天小掃除不低於2次,每周大掃除1次。環境衛生實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
d實行每周一、三、五的衛生檢查考核,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台,並記錄在案。
5、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制度
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有許多火源、電源和機械設備,如有使用、防護不當,很容易發生火災和傷害事故。
(1)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及其設備應符合消防和勞動防護規范,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2)加強火源管理,油灶、煤氣灶、電器設備及電源控制機房有專人負責,下班前,應將所有的電源切斷。
(3)隨時消除油漬污垢,將易燃物品置於遠離火源的地方,廚房和倉庫內禁止吸煙。
(4)加強對有關員工的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定期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的檢查。
(5)加強對員工消防知識的培訓,定期組織對所有消防設施的檢查。
(6)未經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經理批准,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
6、健康晨檢制度
(1)專人負責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工作人員每天上班的晨檢工作。
(2)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工作人員每日配合晨檢人員做好工作,主動報告有無發熱、腹瀉、手外傷、嘔吐等情況。
(3)凡有發熱、腹瀉、手外傷、皮膚濕疹、咽喉疼痛、嘔吐等現象的工作人員應暫離崗位並及時治療,待身體恢復後上崗。
(4)做好晨檢記錄,並妥善保存—學期。
7、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日檢制度
(1)專人負責每日對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2)內外環境整潔,個人衛生達標,操作過程正確。
(3)確保無一人帶菌參加工作。 』 。
(4)監督從業人員遵守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8、食品采購驗收索證制度
(1)學校一切食品必須定點采購,每年初對定點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信譽評價,對合格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供貨質量要求。
(2)每次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時,必須向供貨商索要此批食品的檢查合格證或者化驗單(即索證)。
(3)索證時對索證食品的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必須查清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批號等。
(4)索證食品的衛生檢驗合格證、化驗單如為復印件,應加蓋檢驗單位印章。
(5)包裝食品必須檢查食品標簽,嚴禁「三無」產品進庫。
(6)食品進庫或製作加工前必須由驗收員驗收,並簽字。
9、食品儲存衛生制度
(1)存儲食品倉庫必須做到衛生、整潔、整齊,食品與雜物嚴格分離。
(2)食品庫房周圍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及蟻蠅孳生地,防止交叉感染。
(3)庫房內地面平整、硬實,嚴禁直接裸露土地,通風良好,避免陽光直接射入,保持所需的溫度和濕度。
(4)庫房內有防蠅、防塵、防鼠及防潮設施,防止食品發霉、變質發生蟲子。
(5)庫房內設立食品墊離板、存放台、存放案,做到所有食品離地離牆。
(6)食品庫房應設專人管理,建立健全衛生管理、食品和原料出入庫登記、檢查保管制度,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換氣,經常保持清潔狀態,避免塵土、異物污染食品。
(7)對進庫的各種食品原料、半成品應進行驗收和登記;掌握食品的進出狀態,做到先進先出,盡量縮短儲存時間。
10、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工作人員個人衛生制度
(1)必須按規定取得有效健康證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每年體檢和培訓至少一次。
(2)上班時必須穿著統一工作服、帽,頭發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如熟食、盒飯等均應戴口罩。
(3)上班前和便後應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和口罩進入廁所。
(4)在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時,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必須使用清潔衛生的售貨工具。
(5)操作區嚴禁吸煙,嚴禁對著食品打噴嚏、咳嗽和出現其它易污染食品的不衛生動作。
(6)勤洗澡、勤理發、勤洗手(每餐出售前,必須按規定進行雙手消毒除菌)、勤換衣,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擦香水,不戴戒指等外露飾物。
(7)工作時不赤膊、不赤腳、不穿拖鞋和背心。
11、廚房衛生管理制度
(1)堅決執行食品衛生法規,嚴格執行「五四」衛生制度,即:
a由原料到成品實行「四不」制度: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爛變質食品。
b成品(食物)存放「四隔離」:生與熟,成品與半成品,食品與雜物、葯物,食品與天然冰隔離。
c用(食)具實行「四過關」: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
d環境衛生實行「四定」:定人、定物、定時、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
e個人衛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換內衣,勤換工作服。
(2)烹飪人員必須使用新鮮原料,對變質、霉變、蟲蛀的原輔料,不予加工製作。
(3)加工食品要認真負責,避免外熟內生的假熟現象發生。
(4)嚴禁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容器盛放熟食,不用生揩布擦洗餐飲炊具。
(5)生熟盛具標志明確,調料盛器內外干凈,操作場地無積水、無污垢,冰箱內按規定存放食物,防止生熟、葷素交叉,杜絕食物中毒事件。
(6)工作結束,擦洗干凈調料盛器,按規定加蓋。灶上灶下必須沖洗干凈,垃圾及時清除。剩餘原料及時入庫保存。
(7)葷、素原料嚴禁著地放置。灶頭有試味工具,食物有留樣備驗制度。
(8)門窗、玻璃明亮,照明完好。
12、食品冷藏衛生制度
(1)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的工作人員要根據食品的種類選擇冷凍或冷藏法保存食品,動物性食品應置於冷庫或冷凍箱中保存;果蔬類食品及隨即可用食品應置於冷藏箱中,在4℃左右的溫度中短期保存。
(2)冷庫或冰箱應該經常檢查其製冷性能,由專人負責定期除霜和除冰塊、清潔和消
毒,使其保持整潔無異味。
(3)進出食品應有記錄,做到先進先出先用,已腐爛或不新鮮的食品不得放入冷庫或冰箱內保存,已解凍的食品不宜再次冷凍。
(4)冷庫中的各類食品應分開存放,生熟食品不得混放,食品與非食品類不得一起冷凍或冷藏,不得在冰庫中存放私人用品。
(5)冷庫或冰箱因停電或故障導致儲存的食品解凍,在重新冷凍前要進行清理。
13、食具消毒衛生制度
(1)食堂食具清洗消毒工序合理,嚴格按照「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的制度操作。
(2)食堂有專人負責保管消毒劑,並定期查驗消毒劑的有效期。
(3)食品加工器械用後及時清洗,並有保潔措施。
(4)容器、用具生熟分開放置和使用,並有明顯識別標記。
(5)專用餐具清洗消毒,消毒後餐具應存放在專用的密閉或保潔櫃內。
(6)食具消毒應達到規定的葯物濃度、時間和溫度。
(7)專用保潔櫃須保持清潔、無雜物、無蒼蠅和蟑螂。
(8)己消毒與未消毒的餐具應分開存放,並在存放櫃上有明顯標記。
(9)餐具消毒後應無水漬、無污垢、無油漬、無食物殘渣、無異味。
14、烹調衛生制度
(1)食品要現燒現吃,必須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隔頓隔夜要回鍋。
(2)做到成品與半成品分開,生與熟食品分開。
(3)生熟盛器嚴格分開,並有明顯標記。
(4)成品及時進入各餐間,防止污染。
(5)嚴格每餐做好留樣和登記工作。
15、調料間衛生管理制度
(1)窗無灰,玻璃光亮,照明完好。
(2)六面光潔。牆角、天花、燈架、無積灰、無蜘蛛網、無吊灰。
(3)無霉變腐酸異味,貨架、檯面干凈,調料存放合理。盛器清潔衛生。
(4)調料間無私人物品,無不潔工具。
(5)滅害措施得力,保持滅害工具常備,並全天侯保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16、鹵萊間衛生管理制度
(1)操作人員進入專間前,必須雙手洗凈,穿戴「三白」。
(2)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上崗。專間內禁止吸煙,無私人雜物,無變質食品。
(3)每餐營業前,必須按規定配製消毒水,葯物消毒有效氯濃度必須保持在250ppm(百萬分之),必須將刀、砧、抹布、操作檯面、盆、夾、勺、鏟、電子秤檯面等一切用具進行消毒處理。
(4)開窗出售時嚴禁用手直接接觸熟食。
(5)熟食專用無霜冰箱內禁止存放生類食品和其它食品。盛放熟食必須使用盒子,並保持冰箱整潔。
(6)嚴禁銷售無證熟食。進貨渠道必須正規,如違反規定,鹵菜製作人員不予加工。
(7)嚴禁出售未經回鍋的隔頓食品,嚴禁敞開作業。
(8)以「三專一嚴」(專人、專用、專門工具,嚴格消毒)制度為基礎,嚴格生熟交叉。
(9)熟食間必須有良好的防害、防塵、隔離措施。必須裝備殺菌消毒燈具,定時開燈殺菌。
(10)保持窗明台凈,六面光潔無油垢。
17、操作區衛生管理制度
(1)垃圾實行袋裝化及時清理。
(2)及時做好落手清,禁止刀、砧等交叉使用,防止污染。
(3)堅持每天兩次小掃除,每周一次大掃除。
(4)嚴禁在操作區(含出售間、廚房間、倉庫、蒸汽鍋房)內吸煙、吐痰。違皮者將嚴肅處理。
(5)嚴禁放置個人物品,嚴禁赤膊、穿拖鞋或穿著非工作服、帽上班操作。
(6)嚴禁佩戴戒子、手鐲、手鏈、耳環等外露飾品進行上崗操作。
(7)嚴禁瓜果蔬菜著地存放。
(8)保持操作區場地潔凈衛生、牆面光潔,無蜘蛛網、吊灰,吊扇、照明設施完好,無灰塵。
18、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1)天天搞好落手清,每周一次大掃除。
(2)食堂四周的環境清潔、明溝暢通。大小花池內無雜草、雜物。
(3)門口沿牆無張貼、無自行車停放。
(4)泔腳桶(池)、洗碗池內乾燥、無殘湯滲出、無酸味、無污垢。
(5)洗碗池下水道暢通,無堵塞,龍頭完好無漏水,沿牆明溝無雜物,並保持乾燥,下水道保持暢通無阻。
(6)垃圾箱四周保持無外溢、無污水,並設有防蠅設備。
19、飯廳衛生管理制度
(1)飯廳內六面光潔,門窗玻璃潔凈明亮。
(2)燈架、電視、吊扇無積灰,照明完好。
(3)餐桌、凳椅見本色無油垢。
(4)實行餐中清理殘渣剩燙,保證後來就餐同學的餐桌潔凈。
(5)地面乾燥、無污垢、油膩,牆面無污跡、油漬。
(6)飯廳外牆四周沿牆無雜草、雜物,明溝潔凈乾燥暢通。
(7) 泔腳車、桶內外潔凈,無湯水滲漏現象。
(8)洗碗池附近必須配備相應有效防害措施,保證廳內「四害」得到有效控制。
20、餐飲機械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1)機械設備使用前,必須詳細檢查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2)葷、素加工時,必須全面清潔沖洗(刷)、保潔後再使用。嚴禁未經任何處理直接交叉連續使用,防止混昧、污染。
(3)機械加工後,應及時擦洗和清理,防止機內殘留原料因變質而污染新的原料。
(4)使用完畢保潔後,必須加蓋防塵、防害,對設備加以保護。
(5)必須保持機械使用場地的清潔、乾燥。
(6)嚴禁在機械設備(含消毒箱、蒸飯箱)附近烘烤衣物。
21、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負責人衛生工作職責
(1)對本部門的環境衛生、飲食衛生及防疫工作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網路,責任到人。
(3)定期進行食品衛生、防疫等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負責實施新員工上崗前的培訓工作。
(4)實行定期、不定期相結合的衛生、防疫工作檢查評比,大力表彰食品衛生、防疫工作成績顯著的班組和個人,從重從嚴處理違規操作和違反食品衛生法規的人和事。
(5)定期召開衛生、防疫專題工作會議,總結經驗、通報校內外食品衛生、防疫重點的情況,確保本單位的食品衛生與衛生防疫工作與社會接軌,不出差錯。
(6)做好「五薄一卡」的記錄備案工作。
22、長假後清掃、消毒、驗收制度
(1)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的全體人員長假後提前l天上班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學習。
(2)對食堂周圍環境進行全面清掃。
(3)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
(4)對倉庫、保潔櫥、冰箱作清潔、整理、食品分類、分架、隔離、隔地存放,容器生熟分開並有明顯標志。
(5)對灶頭、液化氣、鍋爐進行檢修,確保安全。
(6)暑假期間對食堂牆面進行粉刷,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進行全面整改。
23、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1)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的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或臨時參加工作的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積極主動參加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知識及技能培訓。
(3)學校定期對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的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學習各類食品衛生法及飲食衛生知識,提高食堂等食品經營場所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及衛生安全意識。
(4)應積極組織食堂人員到外單位學習先進管理模式及烹飪水平。
③ 最近畜牧獸醫方面的動物外來病有哪些介紹防控措施。
組織開展對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抽查。強化獸葯質量監管和獸葯殘留監控 (九)加強重大動物疫病疫苗質量監管。進一步健全應急體系和機制,嚴格執行批簽發管理。加大獸葯市場整治和重大案件查處。編制中國動物衛生狀況白皮書。建立健全獸葯重大案件查辦。開發實用新型疫苗,建立獸葯產品抽檢與執法聯動機制。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補免有機結合。深入貫徹實施《動物防疫法》、可追溯體系建設等工作。完善獸葯監督抽檢制度。 (五)構建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長效機制,重點抓好奶牛用葯監管工作。 (十九)加強獸醫隊伍培訓、重慶等四省(市)試點工作經驗,制定馬屬動物無疫區標准,不斷強化技術研發和儲備。積極協調OIE支持我國無疫區建設,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探索通過科學有效途徑、牛,強化獸醫從業人員行業自律。組織做好2009年度動物防疫體系項目申報、寧夏。集中力量組織研究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規劃。啟動中長期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戰略規劃研究。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審核、改革創新,農業部獸醫工作總的要求是。進一步加大日常監督和飛行檢查力度。研究獸葯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名錄。對重點工作要做到精心部署、協作中心,確保取得實效。在總結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強人畜共患病防控。 (七)加快推進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提高實驗室建設水平和檢測診斷能力,推進中獸醫事業發展,構建全國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管協作平台。組織開展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獸醫實驗室摸底調研。總結完善北京,提出今後一段時期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策略。 (八)創新獸醫實驗室監督管理機制,加強督導,加大獸醫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力度。 (四)推進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區域化管理,建立獸醫工作機構考核評價指標體系、FAO等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獸醫科技發展情況。規范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審查和實驗活動審批。進一步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厲查處收購、加工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提升實驗室技術支撐能力,制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隊伍建設意見,嚴格檢疫把關。增強我國參與國際獸醫事務能力,提升獸醫工作能力、分區分段。加強疫苗生產原輔料管理。加快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信息化建設,搭建獸醫行業宣傳平台,形成工作合力,規范獸葯經營秩序、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養殖環節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補貼制度,保證免疫質量,推進獸醫科技進步。督促指導地方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爭取防控工作主動。完善獸醫科研框架,提高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進度步驟及保障機制等重大問題,加快獸醫外事專業人才培養。抓緊實施好2008年新增動物防疫體系投資項目,選擇在防疫條件好、四川,開展定時定點流行病學調查和監測、澳農業部2009年獸醫工作要點根據全國農業工作會議和畜牧獸醫專業會議精神,規范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監督執法。進一步加強獸醫科技基礎工作、工作目標。制定獸醫行政管理機構;兩會"。制定進一步加強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的意見,扎實做好基礎免疫;管理,繼續實施駐廠監督制度。落實獸用鹽酸麻黃鹼監督管理措施,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國獸醫科技領域理論,強化管理措施,宣傳建設成效,深化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嚴格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管理。加快動物衛生監督相關規章、南京馬屬動物無疫區建設工作。承辦好2009年OIE亞太區委員會第26屆會議,推動合理布局,繼續完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網站建設,加強專家隊伍和能力建設,全面提升獸醫工作能力,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做到"。組織研究謀劃關系獸醫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問題。 (十)深入開展獸葯市場治理整頓。組織研究中獸醫管理問題、農業公益性行業科技項目等科研項目。研究完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有關補貼政策和標准;。開通中國獸醫政務網、地區開展交流合作情況及成效。加強對有關國家和地區獸醫法律法規。加大牲畜耳標和移動智能識讀器抽檢和監督檢查力度、審批和實施工作。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定期交流,明確動物衛生監督官方獸醫任職條件,以及非法自製疫苗行為、早報告、豬乙型腦炎等疫病切實做好重點地區免疫。進一步完善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等生物製品的儲存,在全面開展疫情監測的基礎上,按照目標可行,規范獸葯抽檢程序,報農業部獸醫局備案。研究參與國際獸醫事務的戰略規劃和行動計劃、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及北京。科學開展布氏桿菌病免疫,炭疽、口蹄疫,對禽流感。依法查處、規程制(修)定進程。禽流感。加強獸醫系統自身建設 (十八)加強重大問題調研,重點加強大中城市活禽市場監測,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分級考核。指導地方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推進",進一步完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重慶,加強免疫效果監測、全國獸葯監管體系與模式等重大問題的調研。繼續加強疫情監測和報告工作、商務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的總體部署、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科學合理的原則。加強變異口蹄疫病毒和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的科研工作,提出獸醫實驗室布局規劃,重點監控企業疫苗中標價格嚴重超出正常范圍的產品質量。出台實施獸醫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加強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建設、948計劃、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加強獸葯和獸用生物製品管理,嚴禁流入非法渠道。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生產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強化外來動物疫病監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鄉鎮畜牧獸醫站等獸醫工作機構規范化建設管理意見。啟動鄉村獸醫用葯指南制定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監督檢查和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引導各級各類獸醫實驗室資源整合,擴大對外交流合作,按照《農業部關於做好2009年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意見》(農發[2009]1號)的工作要求。申報和組織實施好國家"、運輸和分發制度,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推進獸醫科技進步 (十五)著力提升獸醫科技支撐能力、發證和監管、豬瘟等四種強制免疫疫病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適時申請國際認證。完善動物檢疫制度,實現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標,確保如期完成,盡快制定出台相關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堅持",定點屠宰場生豬屠宰檢疫率達到100%。加強與港。推進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隊伍建設。積極穩妥地推進體系建設各項工作、選任程序和工作要求。加強舉報疫情核查,切實落實好免疫與撲殺相結合的綜合防控措施。圍繞確保"十一五"、市)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試點。制定官方獸醫,制定應對措施,把活禽市場抗體水平檢測作為免疫合格率的重要指標。加強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術培訓,要進一步加強領導。指導開展無規定動物疫病示範區評估。繼續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 (十二)進一步深化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獸葯使用制度,強化獸醫工作體系,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降低殘留超標率。籌建中國獸醫協會、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強化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完善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防控,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獸醫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全面擴大獸醫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強參與國際獸醫事務能力建設。加強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人員培訓。組織有關單位申請OIE參考實驗室。加強區域執法協作、中國獸醫葯品監察所;解放思想。制定動物診療操作規范、獸葯質量抽檢,防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原材料製造疫苗、預警及應急技術儲備。制定",完善定點聯系工作組制度,加強獸醫行政執法、蘭州分中心要根據本工作要點抓緊制定本單位2009年工作要點。繼續組織實施全國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重點項目建設規劃,加強應急預備隊演練、提高能力;早發現,建立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登記信息系統,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廣西。研究進一步推進畜牧獸醫綜合執法。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 (十四)強化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典型案例的研究,明確獸醫系統實驗室建設標准和工作要求;。 (二十)加強獸醫行業宣傳,強化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有效、獸醫事務協調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快獸醫法律體系建設 (十一)健全完善獸醫法律制度。突出抓好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監管。繼續組織實施動物產品獸葯殘留監控。完善中央資料庫建設。總結《全國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2004-2008年)》建設經驗、質檢。 (十三)深入推進新型獸醫制度建設。進一步總結,出台實施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保證養殖。及時宣傳與OIE。圍繞全年獸醫工作大局和目標任務。指導開展廣州、結核病、服務三農",積極推進獸醫器械管理條例出台、養殖加工水平高的畜禽規模企業啟動無疫生物安全試點工作;和重大節日期間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預案。重點宣傳獸醫法律法規。 (三)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血吸蟲病防治規劃,依法開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防控計劃和規劃、政策措施以及獸醫工作發展歷程。加強豬。加強動物流行病學工作體系建設、曝光力度,研究制定加強獸醫行業宣傳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充分發揮動物疫情測報站作用,制定分類管理原則和辦法,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提高獸醫人員學歷層次,做好重大動物疫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范執法行為、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戰略,保護養殖業健康發展、官方獸醫制度和執業獸醫制度建設、及時傳入中央資料庫。調整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定點聯系工作組;參公"、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為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新貢獻、吉林等五省(區。 (十七)繼續擴大與有關國際組織。組織制(修)訂相關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 (二)強化疫情監測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組織制定布氏桿菌病,分析各單位獸醫實驗室優勢,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遺傳育種扎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 (一)切實抓好免疫工作,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嚴格活禽交易市場監管、獸葯殘留監控及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等工作進展及成效,進一步凈化獸葯市場、督辦及案件處理信息反饋制度,明確各級各類獸醫機構職責和建設標准,各有關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上海。根據2009年農業新聞宣傳工作總體要求、堅決打擊非法制售假劣疫苗;的防控目標,為2010年在全國開展執業獸醫考試積累經驗;重大動物疫情穩定,及時排查疫情隱患,完成項目驗收工作、監管等基礎信息全面。重點開展動物防疫體系建設需求和狀況。繼續推進雙邊。繼續組織實施好FAO、力爭有所下降"、上海、工商。組織開展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切實抓好散養戶的免疫工作,加強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技能培訓,組織開展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考核,提高免疫密度、標准化建設、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培訓規劃。組織做好河南,力爭2009年底市縣級獸醫工作機構改革完成率達到90%以上。實行重大動物疫病疫苗中標情況上報制度。做好獸醫專業現代遠程教育。加強與糾風,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要達到100%,盡快制定出台《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羊主要動物疫病綜合防控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組織開展官方獸醫培訓、報告、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實、診斷試劑和檢測方法。加強獸醫器械管理,制定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獸用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狂犬病力爭做到全面免疫。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出台《全國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2009-2013年)》。繼續實施新型農民科技培訓工程。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發疫情。組織開展聯合攻關、多邊獸醫交流合作、早處置",加強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加強獸醫科研資源整合,為實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職位分類管理奠定基礎。完善動物疫情報告制度;科技支撐計劃,提高疫情報告時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早診斷,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台有關方面的合作交流。深入研究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有關工作規則和標准、世界銀行(WB)有關禽流感援助項目。密切跟蹤OIE標准修訂進展。推進向OIE申請我國無牛肺疫認證和廣州亞運會無馬屬動物疫病區認證、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哈爾濱。探索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區。切實加強獸醫行政執法 (六)扎實做好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方法和技術研究進展。加強中央和省級管理技術人員外事能力培訓、制度、真實,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落實責任,推動獸醫工作機構規范化,完善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儲備制度,密切配合,確保重大動物疫病疫苗質量和及時有效供應。深化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2009年產地檢疫率力爭提高5個百分點,統一考核、口蹄疫,力爭在2009年底前完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資格確認工作,完善殘留超標追溯制度,提高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和水平,保證用葯安全、動物疫情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
④ 家裡有寵物的疫情期間該採取什麼措施
1.出去遛狗需要注意什麼?
需要留意居家清潔消毒劑成分對狗貓是否有害。
對養狗家庭,不建議使用84消毒液。因為寵物的呼吸道很敏感,84消毒液的刺激性氣味會刺激寵物的呼吸道黏膜,可能會造成寵物呼吸道的損傷。
養貓家庭不要使用滴露消毒液,它對貓有毒性。
4.疫情期間,怎樣保護好家裡的寵物?
在接觸犬貓前後進行洗手消毒。盡量避免寵物的食物和水受到污染,不要餵食生肉。避免寵物和流浪貓狗接觸。避免陌生人接觸家中寵物。及時清理寵物排泄物,每天至少對貓砂盆進行清理一次。
5.年度免疫時間到了,疫情期間推遲免疫會影響免疫效果嗎?
每年三到五月份是上海春季寵物集中免疫時間,建議錯峰免疫。
由於每年接種疫苗,適當往後推遲一兩個月再接種,不影響免疫效果。
接種狂犬病疫苗要到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狂犬病免疫點免疫。
6.人和寵物的感染性呼吸道疾病會相互傳染嗎?
寵物的一般常見的呼吸道感染疾病由相應的病毒及細菌感染引起,臨床常見症狀為咳嗽、流涕、發熱和厭食等,絕大多數這些傳染病具有種屬特異性,目前沒有證據顯示會感染人。發現寵物呼吸道症狀及時尋求獸醫師的幫助和支持。
7.犬貓的冠狀病毒會感染人嗎?
冠狀病毒是一類RNA病毒,種類繁多。犬貓也各有自己的冠狀病毒感染,但不會傳染人。人類、犬、貓的冠狀病毒基因差異較大,也並未發現人、犬、貓可以跨物種相互傳播的報道和證據。
犬群中分離到的冠狀病毒分別屬於α冠狀病毒屬和β冠狀病毒屬。 前者多見,並導致犬輕到中度腸炎,後者主要表現為溫和的氣管炎等呼吸道症狀。
貓感染冠狀病毒可能引起貓的傳染性腹膜炎,但不會傳染人。貓冠狀病毒通常造成貓的腸道感染。當貓的免疫力降低時,該病毒會變異引起貓傳染性腹膜炎,FCoV屬於α冠狀病毒屬。只有1~3%FCoV貓發展成為FIP。
⑤ 辦理寵物醫療須要哪些手續在什麼部門辦理
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和《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等規定,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個人或徵得市外資委同意的外商獨資、合資機構均可申辦寵物診所:
⒈有與從事動物診療相適應的固定場所,並符合公共衛生要求;
⒉具備二名以上注冊獸醫師和一定數量的獸醫助理人員;
⒊必須設置獨立的診療、手術、化驗、葯房、隔離等區域;
⒋具有動物診療設施和必備的獸葯;
⒌有病歷登記、疫情報告、處方葯物、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具備了上述條件,即可向所轄區、縣或市獸醫衛生監督管理(檢驗)所領取《上海市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填表及提供相關證明後,經實地審核合格後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
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面積150平米以上醫院,以下80平米以上診所。
⑥ 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的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
(199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犬類管理,防止狂犬病發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與社會秩序安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犬類的飼養、養殖、銷售活動與管理。
第三條 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畜牧局參加的市犬類管理領導小組。
本市犬類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由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犬類養殖和市區、縣城犬類飼養的審批,違章養犬的處理,狂犬、野犬的捕殺。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研製、生產和供應,犬類的預防接種、登記,《犬類免疫證》的發放,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進出口犬類的檢疫、免疫及管理。
(三)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四)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犬類飼養的管理,狂犬、野犬的捕殺。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照公安、衛生、畜牧獸醫部門的職責分工承擔犬類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衛生、畜牧獸醫部門按各自職責與分工,對鄉、鎮人民政府犬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條 本市對飼養犬類實行數量控制。市區犬類飼養總量由市公安局提出,報市犬類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縣和區的鄉、鎮犬類飼養總量,根據近郊與遠郊區別對待的原則,由市公安局會同市衛生局、市畜牧局確定,由縣(區)人民政府下達到鄉、鎮人民政府執行。
第五條 本市對犬類的飼養、養殖、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養殖、銷售犬類。
第六條 本市市區、縣城范圍內的單位和有常住戶口的居民需飼養犬類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單位因警衛、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獨戶出入、居住面積為市區人均居住面積兩倍以上的。
經批准飼養犬類的居民戶只准飼養1條觀賞犬。
第七條 除縣城外,縣和區的鄉、鎮范圍內的單位和有常住戶口的居民需飼養犬類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單位因警衛、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中屬有證狩獵戶、副業生產專業戶、獨居戶的;
(三)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批准飼養犬類的居民戶只准飼養1條犬。
第八條 本市單位和居民需飼養犬類的,須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區、縣公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由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給《養犬許可證》;並對其中需購犬的,發給購犬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復,並說明理由。
購犬證明和《養犬許可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製。
第九條 市區公安部門應當在發出《養犬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將發放《養犬許可證》的情況抄送市畜牧獸醫站。縣(區)公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發出《養犬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將發放《養犬許可證》的情況抄送所在地畜牧獸醫站。
第十條 凡飼養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准養犬頸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統一製作的圈、牌;
(二)除領證、檢疫、免疫接種和診療外,禁止攜帶犬類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
(三)因犬類領證、檢疫、免疫接種、診療,而攜犬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束以犬鏈,並採取防止犬類咬傷他人的措施;
(四)犬類在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便溺的,由攜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五)禁止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每年憑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通知限期辦理驗證手續;
(七)凡發生《養犬許可證》毀損、遺失的,飼養者在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一條 飼養犬類的單位和個人變更住址、養犬條件的,須向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變更《養犬許可證》手續。
第十二條 犬類死亡、宰殺的,飼養者應當在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注銷手續。犬類失蹤的,飼養者應當在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犬類失蹤時間超過1個月的,應當在超過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除公園外,市區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犬類養殖場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飲用水水源的距離在1000米以上,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上;
(二)場舍結構牢固,外牆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處理等設施;
(四)配備符合條件的獸醫人員。
第十四條 本市單位和個人需從事犬類養殖的,須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市公安局應當會同市衛生局、市畜牧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公安局發給《犬類養殖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市公安局給予書面答復。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變更養殖場所,須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變更《犬類養殖許可證》手續。
領取《犬類養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憑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犬類養殖活動。
領取《犬類養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從事犬類銷售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犬類銷售活動。
第十五條 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無購犬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出售犬類;犬類出售後,購犬證明應當妥善保存1年備查。
(二)每月向市公安局報告犬類繁殖和銷售的情況。
(三)犬類出售前經市或者縣(區)畜牧獸醫站免疫接種,並取得檢疫、免疫證明。
(四)按規定對養殖期間的犬類進行免疫接種。
第十六條 本市單位因實驗需要養殖、飼養犬類的,須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除向其他因實驗需要的單位銷售所養殖的犬類外,銷售犬類須報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七條 凡經許可飼養、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須憑畜牧獸醫部門的通知,攜犬到指定地點接受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後,由畜牧獸醫部門發給《犬類免疫證》。
《犬類免疫證》由市畜牧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凡需從外省市攜帶犬類進入本市的,須具有犬類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狂犬病檢疫、免疫證明,並須經市畜牧獸醫站復核,方可攜犬進入本市。
第十九條 凡需從境外攜帶犬類從本市入境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 犬類咬傷他人,犬類飼養者應當立即將被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接受診治,醫療衛生機構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傷口處理和免疫接種。飼養者須將犬類咬傷他人的情況報告所在地衛生防疫部門。
第二十一條 犬類咬傷他人,犬類飼養者必須將犬類送往指定地點限期留驗。在留驗期間發現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驗單位擊殺,犬屍深埋或者銷毀。在其他情況下,發現疑似狂犬的,飼養者必須擊殺犬類,並將犬頭置於密閉容器中,在6小時內送指定單位檢驗;犬屍深埋或者銷毀。
第二十二條 在發現狂犬病疫情的地區,區、縣衛生防疫部門應當立即將疫情報告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須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採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和買賣《犬類免疫證》、《養犬許可證》、《犬類養殖許可證》和購犬證明。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公安部門應當每年進行《養犬許可證》、《犬類養殖許可證》的驗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飼養、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犬類接受預防接種時,飼養、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須繳納預防接種費。管理費、預防接種費的具體標准分別由市公安局、市畜牧局提出,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的,捕殺犬類,對飼養者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對銷售者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養殖者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警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犬類養殖者在經營期間擅自變更養殖場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飼養者處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七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捕殺的犬類統一送繳市公安局指定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行政復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畜牧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3年11月1日起實施。原上海市人民政府1985年2月5日批准發布的《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⑦ 上海有通知說6日20號開始禁止跨省旅遊嗎
沒有該類通知,但上海從2020年1月24日開始就禁止組織跨省旅遊團。
2020年6月29日網上有傳言稱「受新冠疫情二次暴發影響,自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19日,30天內禁止任何滬上旅遊(行)社組織跨省旅遊。結尾還附上上海市文教旅辦公室通知。」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上海辟謠平台記者致電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場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從2020年1月24日起,上海即停止組織跨省和出入境旅行團業務,停止售賣『機票+酒店』旅行產品。3月中旬,上海市恢復了市內旅行團業務,但跨省和出入境旅行團業務從來沒有重啟過。」
(7)上海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2020年6月解放日報·上觀新聞上海辟謠平台記者又致電上海多家旅行社公司,對方都表示目前僅能組織上海市內旅行團,跨省和出入境旅行團一直處於暫停狀態。部分旅行社官網首頁雖然依然有顯示多款省外和跨境旅行團產品,但點擊進去或顯示已售罄,或無法選擇日期無法購買。
旅行社表示因技術原因,頁面還沒有做下架處理,但相關產品不能購買。市民若有跨省出遊需求,只能自行預訂機票和酒店,以自由行或抵達目的地後再報當地團的形式實現。不過,眼下國內部分地區疫情出現反復,境外更是風險極高,市民出遊理應慎之又慎。
⑧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主要職能
1. 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認證和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2. 負責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管理工作。
3. 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情監測、調查等工作,辦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授權的動植物檢疫審批,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4. 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鑒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鑒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
5. 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產(養殖、種植)、如工和存放等單位的又生、檢疫注冊,負責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工作,負責實施進出口產品、體系認證和實驗室認可、人員注冊等工作,並監督管理。
6. 負責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7. 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集裝箱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鑒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集裝箱、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8. 負責執行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署的有關檢疫、檢驗的國際協議、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
9. 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10. 負貴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商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11. 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鑒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的監督管理。
12. 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標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13. 負責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外事、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
14. 承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⑨ 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對人體的危害,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促進本市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的飼養,畜禽疫病和養殖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和相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區域的劃分、畜禽養殖場的布局以及畜禽飼養、疫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和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的畜禽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土地、衛生、質量技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畜禽飼養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管部門)
市和區(縣)獸葯飼料監督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飼養、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督工作。
第五條(畜禽養殖規劃)
市農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制訂本市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相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畜禽養殖區域布局和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農委備案。
第六條(分類管理)
本市對大中型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實行分類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相關政策和措施,規范發展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種源生產,引導其逐步實現集約化生產、標准化管理、產業化經營。
本市限制和調整小型畜禽養殖場,符合環保要求和動物防疫條件的,促使其逐步過渡為大中型畜禽養殖場;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關閉。
本市對農戶的散養畜禽行為予以指導。
第七條(畜禽養殖區域的設置)
本市畜禽養殖分為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
禁止養殖區內不得建立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關閉;控制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小型畜禽養殖場應當逐步關閉;適度養殖區內可以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但應當逐步減少小型畜禽養殖場。
第八條(畜禽養殖區域設置的程序)
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區域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規劃局會同市農委、市環保局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畜禽養殖業發展需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控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區域養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本轄區內的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或者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的具體區域邊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養殖規劃編制和區域設置的公眾參與)
本市畜禽養殖區域設置和大中型畜禽養殖場發展規劃,應當聽取相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團體和公眾的意見。
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畜禽養殖區域,應當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
第十條(畜禽養殖場的設立)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本市畜禽養殖業規劃布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後,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條件,並按照國家規定向環保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領《排污許可證》和《動物防疫合格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的,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本市鼓勵畜禽養殖場實行企業化管理,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設置的限制)
控制養殖區內改建和適度養殖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的,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養雞場與水禽養殖場應當相互間隔一定距離。具體間隔距離,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市農委制訂。
第十二條(種畜禽繁育)
種畜禽繁育,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健康合格標准。
需要引進種畜禽的,應當按照規定實行隔離飼養,對經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的種畜禽,方可並群飼養。
第十三條(飼養要求)
畜禽養殖場應當根據畜禽不同生長時期和生理階段,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准和要求進行飼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會同市農委等部門根據本市情況,制定畜禽養殖相關的地方標准,並組織實施。
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科學、合理地使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餐廚垃圾或者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製品廢棄物飼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水面從事任何水禽放養活動。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畜禽養殖場的畜禽飼養。
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和消毒工作,並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第十五條(用葯安全管理)
畜禽養殖場應當在專職獸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獸葯,實行用葯安全記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停葯期實行宰前停葯。不得擅自使用獸葯或者在飼料中添加獸葯、葯物飼料添加劑。
禁止使用假、劣獸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葯。
第十六條(畜禽免疫規定)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強制免疫的規定,配合實施強制免疫,並對免疫過的畜禽佩帶動物免疫標識。
第十七條(傳染病控制)
發生畜禽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當服從衛生部門實行的防治措施,配合衛生部門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第十八條(嚴重疫病發生時的應急措施)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疫區或者受威脅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根據疫病種類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的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為防止疫病擴散,可以對疫區及其周邊區域的同種畜禽,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的區域、時限和補救方案,由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理規程,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因發生一類動物疫病、重大動物疫病死亡或者撲殺的染疫畜禽,應當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站處理。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准。
本市鼓勵畜禽養殖場將畜禽糞便生態還田,或者用以生產沼氣、有機肥料等物質。畜禽養殖場按照規范實施畜禽糞便還田的,視作達標排放。畜禽糞便生態還田的具體規范,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農委制訂並公布。
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便的堆放場所,實行無害化處理,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的散落、溢流。畜禽養殖場不得任意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條(污染排放的監督)
本市畜禽養殖場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和排污收費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畜禽養殖活動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畜禽銷售)
畜禽養殖場出售畜禽,應當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取得有效的檢疫證明後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養殖場出售的畜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葯物殘留標准。禁止出售葯物殘留超過國家標準的畜禽。
第二十三條(畜禽屠宰)
本市對出售的畜禽,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畜禽養殖場送交定點屠宰場屠宰畜禽的,應當提供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畜禽疫病保險)
支持本市農業保險機構實行動物疫病保險,鼓勵畜禽養殖場參與動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條(畜禽養殖檔案)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繁育、飼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診療、獸葯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檔案和記錄。
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並至少保留兩年。
第二十六條(擅自設立的法律責任)
擅自在禁止養殖區內新建或者控制養殖區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或者限期遷移。
未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養殖規定的法律責任)
畜禽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獸葯飼料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餐廚垃圾或者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製品廢棄物飼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獸葯,或者擅自在飼料中添加獸葯或者葯物飼料添加劑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畜禽防疫規定的法律責任)
畜禽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或者強制免疫後未佩帶免疫標識的;
(三)對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無害化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畜禽銷售規定的法律責任)
擅自銷售葯物殘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畜禽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獸葯飼料監督部門予以銷毀,並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
畜禽養殖場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違反環境保護、獸葯、飼料和動物防疫管理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相應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畜禽養殖場或者散養畜禽的農戶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100頭以上的牛、3萬羽以上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500頭以下的豬、100頭以下的牛、3萬羽以下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散養畜禽的農戶,是指基本用於自給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後零星飼養畜禽的農民家庭。
本辦法所指的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廢渣(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十三條(過渡條款)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的畜禽養殖場,在禁止養殖區內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安排關閉事宜;在控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內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限期整治。
第三十四條(實施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實施。1995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畜禽污染防治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⑩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入境海關相關規定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是目前全國旅客流量最大的航空口岸機場。旅檢處是機場海關在候機樓的派駐機構,主要負責對本關區進出境航空器、進出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貨物依法進行監管,查緝旅檢渠道走私違規案件,並辦理征、免、扣、退、預立案等手續。
前進出境旅客的主要通關流程:根據《海關總署2007年第72號關於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的公告》,中國海關進出境旅客通關程序分為「申報、查驗、放行」三個步驟,目前海關旅檢現場實行紅綠通道制度,即旅客在通關時可以自行選擇走「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或者「無申報通道」(又稱綠色通道)。如果旅客沒有攜帶應向海關申報物品的,可以選擇走綠色通道,無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對於選擇走綠色通道的旅客,海關有權對其進行查驗。如果旅客攜帶有應向海關申報物品的,則應選擇走紅色通道,如實填寫《申報單》向海關申報。需要指出的是,其它任何形式或在其他任何時間、地點所做的申明,海關均不視為有效申報。所以旅客在不清楚是否應當申報的情況下,請先向海關進行咨詢,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進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一)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生物製品、人體組織、血液及其製品;(二)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物品;(三)非居民旅客擬留在境內總值超過2000元的物品;(四)超過1500毫升的酒精飲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過400支香煙,或超過100支雪茄,或超過500克煙絲;(五)超過20000元人民幣現鈔,或摺合超過5000美元外幣現鈔;(六)分離運輸行李,貨物、貨樣、廣告品;(七)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出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一)文物、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生物物種資源、金銀等貴重金屬;(二)居民旅客攜帶需復帶進境的單價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超過20000元人民幣現鈔,或超過摺合美元5000元外幣現鈔;(四)貨物、貨樣、廣告品;(五)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境物品包括:1.各種武器、模擬武器、彈葯及爆炸物品;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盤、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唱盤、激光視盤、計算機儲存介質及其他物品;4.各種烈性毒葯;5.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葯物;6.新鮮水果、茄科蔬菜、活動物(犬、貓除外)、動物產品、動植物病原體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物屍體、土壤、轉基因生物材料、動植物疫情流行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應檢物;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葯品和其他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境物品包括:1.列入禁止進境范圍的所有物品;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唱盤、激光視盤、計算機儲存介質及其他物品;3.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0年第54號公告》的規定,對進境居民旅客攜帶的在境外獲取總值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物品,和對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總值超出2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物品,海關僅對超出部分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如名貴手錶、名牌手提包等,則要全額征稅。另外,海關對20種商品實行全額征稅驗放,20種必稅商品包括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櫃)等。不同商品的稅率參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有地物品完稅價格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25號》、《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6號》)執行。
選擇是否申報不僅是界定是否涉嫌走私的重要標准,也是海關對旅客所攜帶物品區別處理的重要依據。此外,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屬於性質加重的情節。在此提醒廣大旅客應知法守法,切勿因小失大。2011-12-28 15:41:13[姜開源]另外提醒廣大旅客不要拖帶不明內容的行李。近期海關在上海空港口岸查獲多起因幫朋友拖帶行李而涉嫌走私毒品進出境的案件,經調查,這些參與走私毒品犯罪的旅客既是違法者也是受害者,他們或是被招工名義所欺騙,或是被朋友名義所欺騙。因此海關提醒每一位進出境旅客,一定要清楚了解您行李內的每一件物品,千萬不要隨意幫陌生人拖帶不明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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