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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交易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6-30 00:32:20

❶ 案例分析 (1)利用人民幣遠期結售匯業務規避匯率風險 (2)利用期權交易規避匯率風險

(1)做遠期,到期時抄收到2000萬美元,出售得人民幣2000萬*8.3649
不做遠期,到期收到的美元,兌換人民幣:2000萬*8.2649
做了遠期結售匯業務,多獲人民幣:2000萬*(8.3649-8.2649)=200萬
(2)一是遠期避險:
日元升值,3個月後現匯匯率為$1=JP¥220,與預期一致,執行期權,即240的價格兌換24億日元,需要美元1000萬
如果遠期保值,同樣需要美元1000萬,相比較,期權保值多付了期權費
日元穩定不變,3個月後現匯匯率仍為$1=JP¥240,放棄期權,按市場購買日元與做遠期一樣,均支付美元1000萬,期權交易多支付了期權費。
日元貶值,3個月後現匯匯率為$1=JP¥260。放棄期權,按市場支付,需要美元24億/260=923.0769萬美元,遠期避險需要美元1000萬
期權交易比較靈活,對自己有利時執行,不利時放棄,遠期交易是鎖定將來的支付,防範損失的同時也抑制了收益,且有信用風險的存在。期權交易需要支付期權費,且無論執行與否都不能返還。

❷ 這道國際金融實務案例分析題怎麼做,需要詳細過程

期權是對遠期金融合約執行的權力,你提到的是歐式期權,這是只有在到期日當天才能行使的權力。如果你有興趣學習的話可以看一下另外兩種主要的期權:美式期權和百慕大期權。

1)在9月23日的時候,如果瑞士法郎市場匯率:USD1=CHF1.42 意味著美國進口商支付給瑞士出口商100萬CHF需要支付1,000,000.00/1.42=704,225.35USD
差不多70萬4千多美元就可以支付100萬瑞士法郎

2)在9月23日的時候,如果瑞士法郎市場匯率:USD1=CHF1.35 意味著美國進口商支付給瑞士出口商100萬CHF需要支付1,000,000.00/1.42=740,740.74USD
差不多74萬7千多美元就可以支付100萬瑞士法郎

3)在9月23日,如果選擇手中執行該外匯期權,就可以以合同匯率:USD1=CHF1.4 意味著美國進口商支付給瑞士出口商100萬CHF需要支付1,000,000.00/1.4=714,285.71USD
差不多71萬4千多美元就可以支付100萬瑞士法郎,再加上期權費用USD18,000.00實際費用為732,285.71
差不多73萬2千多美元

因此,在第(1)種情況下,選擇執行外匯期權是虧的;而在第(2)種情況下選擇執行外匯期權可以節省約1萬5千美元(74萬7千減去73萬2千)

成本為 美元
1)704,225.35+18,000.00= 722,225.35
2)714,285.71+18,000.00= 732,285.71

❸ 速求期權交易案例...最好有四個!!!拜謝了

一、看漲期權交易 1、期權買方 5月10日買入9月份到期執行價格為1600元/噸的小麥期貨看漲期權,權利金為30元/噸。 如果之後期貨價格上漲,則權利金也會上漲,比如漲到50元/噸。則: 5月12日賣出9月份到期執行價格為1600元/噸的小麥看漲期權,權利金為50元。 因此,賺20元/噸(50-30) 請留意上面帶標記的兩行文字,只有權利金和買賣日期不同,其它內容都相同(月份、執行價格、品種、期權類型--看漲期權),完全是權利金的買賣交易。 在這里,買的時候,權利金從您的賬戶劃出,賣的時候權利金劃入。也就是,買期權是支付權利金,賣期權是收取權利金(您把自己的東西賣了,當然要收錢了)。 那麼,買看漲期權與買期貨有何不同呢? 買入9月份到期執行價格為1600元/噸的小麥期貨看漲期權,權利金為30元/噸。 買入9月份到期期貨,價格為1600元/噸. 前者,只需交權利金30元,最大損失只有30元。由於最大風險已定,所以也不需要交保證金,沒有每日結算風險。 後者,期貨需要交保證金1600*8%=128元,成本要比期權高。而且,如果期貨價格下跌,每日結算還面臨保證金追加風險。追加不足,還會被強行平倉。 說明:交易所收保證金5%,經紀公司一般要高3個百分點。 2、期權賣方 有人買,肯定得有人賣,不然交易就沒法進行。您看漲,所以買進,而別人可能不看漲,所以賣出。此所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5月12日賣出9月份到期執行價格為1600元/噸的小麥期貨看漲期權,權利金為50元/噸。 如果到5月20日,期貨價格下跌,則權利金也下跌,比如下跌到20元,則做一個反向交易(平倉): 5月20日買入9月份到期執行價格為1600元/噸的小麥期貨看漲期權,權利金為20元/噸。 則盈利30元(50-20)。 由於賣方的最大收益是權利金,因此,需要像期貨一樣交保證金,至於交多少,由交易所確定。 至此,您也許會說,賣方的最大收益只有權利金,那風險不是很大嗎?其實,風險大小在於對期貨價格的走勢分析。買方認為價格會漲,如果價格下跌,則賣方收益不也一樣可觀嗎?而且,從國外實踐看,賣方收益的確也有可觀的時候,而買方損失權利金的也很多。這就像做期貨,有人買,就有人賣;有人虧,就有人賺。大家對後市的看法不可能一樣。 具體來說,賣方可以是:與買方持不同意見的人、持買倉平倉的人(原來買的人現在平倉)、不同交易策略使用的人、期貨與期權套利者、做市商。 3、期權合約 以下合約樣本,您不需要深究,只需要知道,期權與期貨一樣都是合約交易,都有合約就行了。 優質強筋小麥期權合約(樣本) 交易單位一手2噸的優質強筋小麥期貨合約 報價單位元(人民幣)/噸 最小變動價位0.5元/噸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與優質強筋小麥期貨合約相同 執行價格在優質強筋小麥期權交易開始時,以執行價格間距規定標準的整倍數列出以下執行價格:最接近相關優質強筋小麥期貨合約前一天結算價的執行價格(位於兩個執行價格之間的,取其中較大的一個),以及高於此執行價格的3個連續的執行價格和低於此執行價格的3個連續的執行價格。 執行價格間距當執行價格低於1000元/噸(含1000元/噸)以下時,執行價格間距是10元/噸;當執行價格位於1000元/噸至2000元/噸(含2000元/噸)之間時,執行價格間距是20元/噸;當執行價格高於2000元/噸時,執行價格間距是30元/噸。 合約月份除最近期貨交割月以外的其他期貨月份 交易時間與優質強筋小麥期貨合約相同 期權執行期權買方在合約規定的有效期限內的任何交易日內均可以行使權利。 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第5個交易日 合約到期日同最後交易日 交易手續費0.2元/手(含風險准備金) 交易代碼看漲期權(WSC);看跌期權(WSP) 上市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 二、看跌期權交易 1、看跌期權概念分析 在以上分析,我們只引進了看漲期權概念,其實,還有一個概念——看跌期權。 股民在股票下跌時,總是被套,如果也像看漲期權的買方一樣,能把價格確定或對價格下跌風險有自主權該多好?! 看跌期權,就是只要交了權利金,就可以保證按執行價格賣出的權利。比如股票價格為12元,您交了3元權利金,就可以保證在任何時候按12元賣出。如果股票價格跌到8元、5元、3元,您都可以按12元執行。如果價格漲到16、18、20元以上,您可以讓期權作廢,按更高價格賣出。到此,您可能已看出期權奧妙!交了權利金,就有自主權。而且不需要受熊市的煎熬。 不管是看漲期權,還是看跌期權,期權都給您自主權,只要您願意先付出一定的權利金。 5月10日買入9月份到期執行價格為1600元/噸的小麥期貨看跌期權,權利金為20元/噸,就獲得了權利。 至於看跌期權賣方與看漲期權一樣: 5月12日賣出9月份到期執行價格為1600元/噸的小麥看跌期權,權利金為40元。 如果: 5月20日權利金下跌到15元,則: 買入9月份到期執行價格為1600元/噸的小麥期貨看跌期權(平倉),權利金為15元/噸。 因此,盈利35元(40-15)。

❹ 賣出期權及其案例

賣出看漲期權案例:

如大豆現貨價格100元 執行價格105元 期權費1元

到期時 現貨價格103元 則賣出內收益為1元 任何容低於105的價格收益都是1元
到期時 現貨價格108元 則賣出虧損為2元 108-105-1=你的最大虧損 價格越高虧損越高

賣出看漲期權 就是賣出一份可以按照執行價格買入標的產品的權利 賣出方承擔按照執行價格賣出的義務 買入方得到買入權利

賣出看跌期權案例

如大豆價格100元 期權執行價格95元 期權費1元
到期時 現貨價格高於95 你賺取1元期權費
到期時 現貨價格低於95 你承擔無限虧損 計算方式跟看漲一樣

賣出看跌期權 就是賣出一份可以按照執行價格賣出標的產品的權利 賣出方承擔買入義務 買入方得到賣出權利

不明白繼續提問

❺ 中航油案例, 從內控角度分析

二、原因分析
(一)控制環境失效
企業內部控制環境決定其他控制要素能否發揮作用,是內部控制其他因素作用的基礎,直接影響企業內控的貫徹執行,是企業內控的核心。中航油事件正是由於內部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外部治理對公司干涉極弱導致的。「事實先於規則」,成為中國航油(新加坡)在期貨交易上的客觀寫照。中國證監會的監管人士向媒體透露了這樣一個經過:中國航油(新加坡)在2001年上市後並沒有向證監會申請海外期貨交易執照,後來證監會看到其招股書有期貨交易一項,才主動為其補報材料。中航油用新加坡上市公司的身份為掩護同國內監管部門展開博弈,倚仗節節上升的市場業績換取控股方航油集團的沉默,從而進入期貨和期權業務;而監管方對此不僅沒有追究到底,還放任其「先斬後奏」的行為,直至投機和虧損的真實發生。而中航油的董事會更是形同虛設,普華永道對公司董事會成員、管理層、經手交易員進行詳細問詢,出具了詳細的調查報告。透過當事人之口,中航油(新加坡)這家一度被認為是「樣板」的海外國企,內控混亂不堪、主事人不堪其任、治理結構闕如紙上談兵。
(二)風險意識薄弱
中航油內部的《風險管理手冊》設計完善,規定了相應的審批程序和各級管理人員的許可權,通過聯簽的方式降低資金使用風險;採用世界上最先進的風險管理軟體系統將現貨、紙貨和期貨三者融合在一起,全盤監控。但是自2003年開始,中國航油的澳大利亞籍貿易員Gerard Rigby開始進行投機性的期權交易;陳久霖聲稱,自己並不知情。而在3月28日獲悉580萬美元的虧損後,陳久霖本人同意了風險管理委員會主任Cindy Chong和交易員Gerard Rigby提出的展期方案。這樣,陳久霖親自否定了由他本人所提議擬定的「當任何一筆交易的虧損額達到50萬美元,立即平倉止損」的風險管理條例,也無異於對手下「先斬後奏」的做法給予了事實上的認可。
(三)信息系統失真
中航油(新加坡)通過做假賬欺騙上級。在新加坡公司上報的2004年6月份的財務統計報表上,新加坡公司當月的總資產為42.6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為11億元人民幣,資產負債率為73%。長期應收賬款為11.7億元人民幣,應付款也是這么多。從賬面上看,不但沒有問題,而且經營狀況很好。但實際上,2004年6月,中航油就已經在石油期貨交易上面臨3580萬美元的潛在虧損,仍追加了錯誤方向「做空」的資金,但在財務賬面上沒有任何顯示。由於陳久霖在場外進行交易,集團通過正常的財務報表沒有發現陳久霖的秘密。新加坡當地的監督機構也沒有發現,中航油新加坡公司還被評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這么大的一個漏洞就被陳久霖以做假賬的方式瞞天過海般的掩蓋了這么久,以至於事情的發生毫無徵兆。
(四)管理失控,監督虛無
中航油(新加坡)董事兼中航油集團資產與財務管理部負責人李永吉身,沒有審閱過公司年報。其次,即使李永吉想審閱年報,也有困難。因為身為海外上市公司董事,他英語不好,所以不能從財務報表中發現公司已經開始從事期權交易。莢長斌兼任中航油(新加坡)董事長及中航油集團總裁。他強調,由於中航油集團並沒有其他子公司在中國以外上市,所以董事的職責對他而言是不熟悉的。他指出,直到2004年11月30日,董事會一直都沒有對陳久霖有「真正的」管轄權。與李永吉一樣,莢長斌聲稱,語言障礙使得他對中航油(新加坡)缺乏了解和監管,而且,盡管身為中航油(新加坡)董事長,他的財務信息卻來自位於北京的中航油集團財務部。同時,由於監事會成員絕大多數缺乏法律、財務、技術等方面的知識和素養,監事會的監督功能只能是一句空話。而內部審計平時形同虛設,這種監管等於沒有。在經營過程中內部控制失效、董事會和監事會監督功能虛化、缺乏必要的內部審計,中航油的悲劇就這樣產生了。
三、思考
中航油事件給大型國有企業敲響了警鍾。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內部控制雖然存在一定的問題,但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已經引起企業的重視。中航油內部控制的失敗,更是引發了對國有企業內部控制的新思考:
(一)必須健全管理機構,理清管理職責。
現代企業制度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導致經營管理者實質上擁有了企業控制權,由此管理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監督評價自己,勢必產生濫用職權、牟取私利、獨斷專行等後果。對內部控制而言,一個積極、主動參與的董事會是相當重要的。如何實現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監督,是企業日常監督中最為重要的環節。只有發揮董事會的作用和潛能,股東及其他利益團體的利益才能真正受到保護。
(二)應從細節控制轉向風險管理。
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可能脫離其賴以生存的環境及企業內外部的各種風險因素。制定風險管理目標是控制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因此,企業要在整個組織內部制定協調一致的目標,找出企業關鍵性的風險因素,進行風險評估,設置關鍵控制點。由於有限的管理資源和可觀的控製成本,使得企業的精力不能放在所有的細枝末節上,所以,就要求董事會和管理層特別重視可能發生重大風險的環節,且將風險管理作為內控的最主要內容,從而提高決策者判斷、控制和駕馭風險的能力。
(三)應從關注內控建立轉向內控運行和評價。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設計內控時,也是花了相當大精力的,但在如何保證實施制度方面,卻缺乏應有的措施。因此,內控必須要有一個監督機制來促使它的執行。內部審計是企業自我獨立評價的一種活動,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它本身在企業中不直接參與相關的經濟活動,處於相對獨立的位置,但同時又處在各項管理活動中,對企業內部的各項業務比較熟悉,對發生的事件比較了解。公司的內部審計直接對董事會負責,任何重要的審計決策都經董事會批准。這既保證了公司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性,又保證了其權威性。在這樣的前提下,內審部門通過對內控的審查和評價,可以從中找出控制薄弱點,發現內部控制不盡完善和執行無力之處,進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以監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執行。
(四)內控的對象應從基層轉向高管。
中航油事件的致命原因從根本上說是個人權力過大,缺乏對個人權力的有效制約和監管,使得個人凌駕於制度之上,制度得不到執行。一個表面看起來制度規章明確、組織健全、人員齊備、技術先進的內控或風險管理體系,其在實際運行中能否有效管理風險和防止重大損失的發生,關鍵在於高層領導在這個體系中所發揮的作用。這不僅因為他們是內控的首要責任主體和最基礎的推動力,更重要的是他們本身所擁有的絕對權力,所以高層領導必須納入到以相互檢查和權力制衡為基本原則的整個內控體系中,成為控制和約束的重要對象。否則,高層領導將具有超越內控約束的特殊權力,從而導致整個內控或風險管理機制形同虛設,從根本上喪失有效性。

❻ 求一份定案例的法律案例分析,實在是無從下手,請各位幫幫忙!非常感謝!!

案例分析,就是對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問題的分析,在這個判決書中,也就是法院判決書的理由部分,即這個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簡單改動一下:寫一下當事人的情況和法院判決情況,然後針對爭議的焦點進行分析,把本院認為改成我認為,就成了案例分析。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仍然是中鼎公司簽約時是否享有債權、中鼎公司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之間的質押是否影響債權的再轉讓、中鼎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等問題。
關於太保公司提出的中鼎公司簽約時沒有取得本案債權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太保公司提出該項上訴理由的主要依據是中鼎公司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未能依照雙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向借款人及擔保人發出有關標的債權質押的通知函,未滿足協議生效的條件。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中鼎公司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當日,雙方當事人又簽訂了先決條件約定的《管理服務商及資金帳戶監管協議》、《債權質押合同》《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服務及協助協議》《優先權及回購期權協議》。爾後,中鼎公司依的支付了首期轉讓價款 165 683 698.8元。上述事實表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主要生效條件已經滿足。雖然中鼎公司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未能及時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發出有關標的債權質押的通知函,但是根據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事後發出的《債權轉讓及質押通知書》的內容看,標的債權質押的前提,是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將標的債權轉讓給中鼎公司,中鼎公司以標的債權作為質物向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提供質押擔保。可以看出,中鼎公司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在協議中約定的債權質押的通知義務,與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具有同等的法律意義。故原審法院認定,向債務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並非債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沒有及時向債務人和擔保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並不影響其與中鼎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認為中鼎公司未取得本案債權。原審判決上述認定正確,太保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太保公司提出的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並未放棄質押權、標的債權不可轉讓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太保公司提出該項上訴理由的主要依據是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2004年2月5日向借款人及擔保人發出的通知函中,明示了標的債權已質押,而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也向借款人及擔保人主張質押權。故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2004年4月30日的函件中所謂放棄質押權不符合事實。本案查明的事實表明,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向借款人及擔保人發出的《債權轉讓及質押通知書》,僅僅是對借款人及擔保人就債權質押予以通知,並不能得出其向借款人及擔保人主張質押權的結論。中鼎公司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在《債權轉讓協議》中約定了債權質押和債權再行轉讓的條款,其中對債權的再行轉讓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享有優先購買權。中鼎公司向太保公司轉讓的債權,僅是其從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受讓的債權的一部分。中點公司向太保公司轉讓該部分債權之前,向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發出《優先購買通知》,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在約定的期限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也未對中鼎公司將該部分債權轉讓給太保公司提出異議,該轉讓行為不違反當事人的約定,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在2004年4月30日的函件中對「在上述債權轉讓時即解除該等債權的質押擔保,對該等債權不再享有質押權」的事實予以確認。故原審法院認定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對中鼎公司轉讓該部分債權已經放棄了質押權,中鼎公司有權轉讓本案債權,其與太保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不因該債權的出質而受影響。原審判決上述認定正確,太保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太保公司提出的中鼎公司隱瞞債權的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如上分析,中鼎公司與太保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已經取得自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受讓的標的債權,太保公司以債權質押通知的發出時間,作為中鼎公司取得相關債權,並依此認為中鼎公司與其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中的相關陳述是虛假的,是隱瞞債權真實情況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太保公司與中鼎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已經明確,該協議是基於中鼎公司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並依中鼎公司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約定的規則和程序取得合法認可而達成。應當認定太保公司簽約時對中鼎公司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之間的協議內容是明知的,其對中鼎公司將受讓的標的債權出質給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並未提出異議。如果太保公司稱簽約時並不了解中鼎公司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之間協議的內容,也僅能視為太保公司對自己享有權利的放棄,並不能證明中鼎公司故意隱瞞債權已質押的事實。故太保公司認為中鼎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太保公司提出的在其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後,一審法院未按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重新指定舉證期限,也未對變更後的訴訟請求進行開庭審理的上訴主張,本院認為,本案一審開庭審理後,太保公司向原審法院遞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此後,原審法院通知太保公司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並明確告知太保公司,如果變更的話,要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據。在規定的期限內,太保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且本案二審審理中,太保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與其變更訴訟請求相關的證據。故太保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分析,太保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❼ 期貨案例分析題

問題不完全啊,而且是期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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