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2. 華夏銀行理財產品是自營還是代銷
一般來說銀行理財產品分為三種:銀行自營、銀行代銷以及銀行託管產品。那麼這三者分別指的是什麼?他們又有什麼區別呢?
一、 自營產品——安全性較高
銀行自營產品應該是最好理解的,也就是銀行自己發售的理財產品。一般來說有銀行自身信用作保障,所以銀行自營理財產品安全性相對較高。但是大家在購買前也要了解產品的詳細信息以及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銀行理財產品會有風險評級,由低到高劃分為R1-R5五檔。R1級風險很低,一般可以保證收益或者保本浮動收益,R2級風險較低,一般是比較安全的非保本浮動類理財產品,但是R3級以上就不能確保本金及收益了。如果是初次去銀行購買理財產品,銀行會讓投資者做風險評估測試,以此來判斷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大多數銀行的風險評估結果分為五項:保守、穩健、成長、進取、激進,大家可以根據測試結果來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
二、代銷產品——銀行合作機構的相關投資產品
銀行的產品代銷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投資理財需求,通過銀行營業網點或網上銀行等渠道,向客戶銷售合作機構的相關投資產品。銀行代銷的產品通常有:基金、保險產品、信託產品、黃金等。其中,基金、保險產品需要代銷資格,沒有取得代銷資格的商業銀行網點和人員,不能從事代理銷售基金、保險業務。
銀行代銷產品並不是銀行自主品牌的投資理財產品,一般銀行代銷產品需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經過行內規范的審批流程,才能面向銀行客戶銷售。很多商業銀行從客戶利益角度出發,對代銷產品設立嚴格的准入機制,篩選符合標準的產品發行方合作。代銷產品應由總行統一引入、審批和渠道管理,未經總行審批或授權,分行不得自行組織代銷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是銀行代銷的產品,所以銀行不負責代銷產品的管理,需要發行機構自身信用作保障。也就是說如果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出現虧損,那麼責任由發行機構或者投資者承擔。除非代銷銀行及其客戶經理在代理銷售行為中存在違規行為,比如銷售誤導、刻意隱瞞產品風險、未經授權銷售產品、銷售監管都門禁止的產品等(也就是所謂的「飛單」),則銀行及其客戶經理要承擔相應的違規銷售責任,賠償客戶的部分或全部損失。
三、託管產品≠ 代銷產品
很多人把銀行託管產品誤認為是銀行代銷產品,而實際上兩者有很大區別。銀行託管產品實際上是指該產品的資金在銀行進行託管,和代銷沒有任何關系。據了解,銀行的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針對基金、保險、受託投資管理等資金開展的金融服務,通常由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依據法律規定和託管合同約定,對託管資產提供安全保管、資金清算、資產估值、會計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等基本服務和增值服務,使資產得到有效監管與客觀分析。
另外,銀行資產託管業務不會對產品投資風險進行審核與評級,銀行僅依據託管合同完成資金收付、劃撥等約定事項。也就是說,「銀行託管」的產品並不一定是「銀行代銷」的產品,更不意味著是銀行自主設計發行的產品。
3. 華夏銀行理財風波是怎麼回事
其實不是華夏銀行理財產品出了問題,而是通商國銀發行的私募到期不能兌付,恰好有相當部分私募產品由華夏銀行嘉定支行前員工濮婷婷私自銷售,通商國銀破產後,投資人要求兌付無果,便找華夏銀行求兌,演變成華夏銀行理財風波。
2011年11月起,通商國銀資產管理公司發行四期產品名為「北京中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入伙計劃」,擔保方為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發擔保)。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計劃籌資超過1.5億元,實際出售1.19億元。自然人認購金額門檻分50萬元、100萬元和300萬元三檔,相應承諾11%、12%和13%三檔預期收益率。
四期產品中,2011年11月的第一期募集4000萬元,投資於河南省商丘市永恆生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同年12月,第二期募集2000-2500萬元,投資於河南鄭州新盛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馬自達4S店)的股權;2012年初的第三期募集5500萬元,投資於河南省奧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奧迪4S店)的股權;2012年3月第四期募集3500-4000萬元,投資於河南雲頂文化娛樂投資有限公司的裝修。
據報道,涉嫌私下銷售該產品的,不僅有華夏銀行支行前員工,還有其他銀行;上海一家第三方財理公司,亦曾向公眾宣傳、推薦和銷售相關理財產品。而為了把產品銷售出去,通商國銀對銷售人員的激勵高達5%~7%。
時任華夏銀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前業務經理濮婷婷銷售了以上產品的90%。
這是銀行業員工私售「飛單」造成糾紛並爆發的首個完整案例。惠譽評級在報告中稱,此事凸顯了「銀行在向投資者出售投資產品過程中引發的信譽風險」。
中金報告分析:從財務角度而言,若華夏銀行的聲明屬實,則銀行更多承擔內部管理不嚴的責任,並無兌付義務;即使確為銀行代銷(中金判斷可能性較小),按照投資合同約定,該產品不承諾保本不承諾收益,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但是,在維穩環境和過往案例剛性兌付的背景下,不能排除華夏銀行最終兜底的可能。即使兜底,假設1.19億全部都通過華夏銀行的理財經理銷售,則對華夏銀行2012年稅前利潤的影響約為1%。從聲譽的角度,若最終華夏銀行不兜底,中金認為「壞名聲」可能會影響理財產品短期內的銷售,但是從另一個角度,實際上幫助銀行排除了部分無視風險、只追求收益的客戶,未嘗不是一件幸事。「我們認為如果監管機構要求華夏銀行兜底將後患無窮。」中金報告認為,此次華夏銀行的事件對行業而言有標志性的意義,在產品並非銀行發行、渠道並非銀行代銷、高收益(11-13%)非保本條款、50萬認購門檻等情況下,若仍然需要銀行兜底,則進一步強化社會對銀行兜底的預期,對銀行甚至所有金融機構是災難性的沖擊,而且會進一步扭曲金融體系風險定價體系。
4. 老闆狀告外貿業務員飛單的案例多不多
這個你得問專業的法律人士啊
5. 華夏銀行43名客戶理財被坑5千萬,到底是誰的責任
什麼是飛單?
飛單跟虛假理財是銀行理財產品的兩大公敵,其實銀行R1-R2級別的理財產品,99%來說本金安全都沒有任何問題,剩餘的1%除非是遇到金融危機,否則基本不會發生。但是只要出現飛單或者虛假理財,那麼妥妥的,基本上100%虧損了。
如何避免飛單或者虛假理財
1、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自己在網銀或者手機銀行上購買,不經過銀行員工這個環節,那麼就不會遇到這類情況,或者找銀行員工購買之後自己登錄網銀(手機銀行)查詢理財的持有情況。
2、當然銀行中的產品有的並沒有在互聯網渠道上銷售,只在櫃面專有,對於這類產品也無需過於擔心,可以登錄中國理財網查詢,這是中國的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設立的官方網站,所有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均需在上面備案登記(如下圖),如果無法查詢到相關信息就是虛假理財或者飛單。
3、假設你完全不懂得使用網路功能,那麼就用最傳統的方式嚴重,在A網點購買之後,到B網點查詢是都有這款理財產品的存在,如果有那就是真實的,如果沒有就是飛單或者虛假理財,除非跨地級市的分行,否則同一個分行內,各網點銷售的理財是一樣的。
6. 27位老人血本無歸,銀行員工飛單如何賠償
3月11日,連陰雨天氣放晴。難得的好天氣沒能讓幾個老人高興起來。
"兩年來,上海銀行沒有給我們一個實質性的解釋或計劃."基金爆炸近兩年後,他們再次來到銀行要求賠償計劃,但仍然失望。
2019年3月,良卓資產私募基金爆發,旗下8隻基金欠款20億元。這些老人購買的資金也在其中。
但上海銀行原財務經理陸游當時宣稱「銀行背書無風險」,現在看來全是「謊言」。在陸游的推薦下,感動了27位老人。他們誤以為自己購買了銀行背書的理財產品,但實際上理財經理做了一個「飛單」,購買了良卓資產旗下的一隻私募基金。
上海家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南碼頭路社區援助律師盧群傑全程跟蹤此案。他告訴《國際金融新聞》記者,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有教育意義的案例。
「銀行財務經理掛上海銀行的名片,導致老年人毫無徵兆地購買資金,涉及銀行工作人員與外部犯罪分子的勾結。」盧群傑解釋說,老年被害人有兩條路可走:一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二是在民事案件中以整個上海銀行作為被告。但根據司法實踐,刑罰優先於人民的原則,都是刑事案件判決後才能進行的。
上海藍軍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余強也告訴《國際金融新聞》記者,當私人基金經理被公安機關提起刑事訴訟時,他們通常需要在人民之前受到懲罰。在刑事訴訟結束之前,投資者不能通過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償還投資損失。
「先刑事後民事」的程序也可能是上海銀行一直無法給出答案的原因。但是這些年老的受害者正在與時間賽跑。
余強指出了一條新的道路。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要求賣方承擔責任。「銷售機構在推出私募股權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和投資者的實際情況履行適當的告知和解釋義務,未能確保投資者在充分了解投資目標及其風險的基礎上做出自己的決策。銷售機構有重大過錯的,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遭受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余強指出,上述路徑可以有效避免「先罰後人」的程序性障礙,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清算責任,從而快速追回投資損失。當然,最終收回的資金受到第三方償付能力的限制。但他指出,銀行、證券公司等一般銷售機構不需要考慮償付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注意的是,過去P2P礦爆往往是私人機構造成的,但這次事件卻包含了銀行工作人員與外界的勾結,這對銀行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教育和組織管理是有意義的。其次,全國范圍內的P2P平台整治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這么多受害者,如何賠付和維權?這一事件也可以引導受害者,通過訴訟正確維權。」盧群傑接著說道。
7. 銀行員工私售「飛單」該怎麼辨別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客戶資金性質。
8. 飛單的深圳案例
深圳市民鄧先生是銀行分行的一名長期客戶,因此很早就與投訴的副行長相識。鄧先他在深圳葵沖開工廠做生意,2007年就認識了時任葵沖支行理財經理,並在其推薦下多次購買理財產品。2011年,調到坑梓支行擔任副行長,與鄧先生等原來的一些老客戶聯系,希望他們幫忙把部分資金撥到新的支行,並承諾會給予更高的回報率。在其動員下,鄧先生專門到坑梓支行開戶,並購買了部分理財產品。
鄧先生回憶,2012年1月中旬向他打來電話,推介一款收益不錯的理財產品,並強調「保本保利」,告訴鄧先生,因為自己以前推薦的幾款基金產品都出現了虧損也有些不好意思,因此特地向他推薦保本的安全產品。「我們是長期合作的關系,一直以來對他都很信任,而且他已經是副行長,因此沒有絲毫的懷疑。」鄧先生向記者出示了當時簽訂的協議書,表示協議書的內容也都是幫助填寫,而自己只是在最後簽了字。鄧先生認購了500萬元的金額,隨後帶他到網點櫃台,向「北京中鼎迅捷投資中心」轉了500萬元。
這款產品與上海某銀行飛單風波中的產品屬於同一款。根據協議內容,認購金額在50萬至100萬元之間的年化收益率為11%,而300萬以上則為13%。對於如此之高的收益率,鄧先生承認自己當時也有些忐忑,為此特地詢問,解釋說,普通理財產品的投入少收益也低,而這款產品只有VIP客戶才能優先購買,所以才會有高收益。一個星期後,再次打電話通知他正版擔保函已經從北京寄來,鄧先生前去領取時強調,這款產品籌集的資金用於投資河南的實體項目,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具有一定的實力,不會有什麼問題。
鄧先生說,實際上他購買的這款產品屬於「拼單」,其中有400萬元是他自己出資,而剩餘的100萬元來自另一個朋友,而這100萬元也是由十餘人合資。鄧先生事後回想,整個過程中絲毫沒有提及這款產品根本就不是理財產品,而是他個人的私售。「如果我知道實情,無論如何也不會購買的。」 由於該產品的期限為一年,此後鄧先生也沒有過多留意。直到2012年12月31日,打電話表示有事情要「進行匯報」。當天晚上帶了一名律師與他見面,透露這款產品有可能「出事」了,還特意找了派出所和律師咨詢自己會承擔什麼責任。盡管表示會繼續跟蹤,並幫忙追回本金,但鄧先生感覺有很大的問題,回家後馬上查詢,這才發現上海某銀行的同一款產品風波早已爆發多時。
隨後鄧先生聯繫上了北京、天津等地購買了同樣產品的投資者,並於2013年1月初集體來到北京,前往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追討,但擔保公司多日沒有人出面。鄧先生等人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在警方的幫助下這批投資者與擔保公司負責人見了面。中發擔保負責人稱,鄧先生是在銀行購買產品,應找銀行討要。
2013年2月初鄧先生回到深圳,與所屬的銀行深圳東部支行溝通,行長回復稱他們此前已經展開了內部調查,證實的確是的行為,但還需進一步調查。3月4日鄧先生再次來到深圳分行,法務部人員建議鄧先生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無奈之下,鄧先生2013年3月13日再次前往北京與擔保公司溝通,但擔保公司明確表示拒絕給予任何償付,表示公司當前已經沒有資產,僅剩下電腦、桌椅等設備,鄧先生願意拿就自己拿走作抵。他已經是第三次前往北京,但擔保公司已關門多時,沒有任何人出面。
9. 律師詳解華夏銀行員工「飛單」案,銀行理財就安全嗎
只要理財產品的設立是非法的,一旦出現風險時,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方面因飛單產品發生風險而被入刑,對金融機構理財經理的私下飛單行為產生很大震懾力,進而也會影響很多第三方機構,因為他們主要依靠各種渠道來銷售產品,其中80%-90%都是各種飛單銷售。
另一方面,也可制止各類機構為追求傭金利益,盲目代銷差的有限合夥理財產品的行為,作為代銷方應該重點考察產品發行方的資質和道德操守。一旦是非正規的金融產品,在發生捲款的風險後,作為代銷機構被認定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風險是絕對存在的。而產品發行方甚至可能會以詐騙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