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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公告分析

發布時間:2021-07-04 18:52:09

① 企業破產重整,債權人較多時,可以只公告不一個個通知嗎需要詳細發條依據

需要通知已知債權人,聯系不到的可通過公告方式告知。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② 廣安市人民法院關於四川廣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公告

您好,可以在人民法院報查詢該公告。

③ 公告已出,明天復牌,但破產重整是利好還是利空

中國天楹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非公開發行股票就是有特定的發行對象,不是誰都可以買到該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現金,可以擴大經營,增加流動資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東或者有實力的財團)願意買公司的股票,說明他們看好公司的未來,可增加全體股東(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戶)的信心。 祝投資順利!

④ 000972法院受理破產重整,請問破產重整流程如何最好詳細的!謝謝!

破產重整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並藉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繫上的清理,以使其擺脫困境、恢復生機的法律制度。
公司破產重整流程如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93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http://www.gov.cn/flfg/2006-08/28/content_371296.htm

⑤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重整的裁定是否應該公告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重整的裁定應該進行公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的重整,不僅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各個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包括各個已知和未知的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的出資人的利益等。為了使社會公眾能夠普遍的知曉,使各個利害關系人都有機會獲知債務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的信息,從而能夠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項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債務人重整的裁定應該公告。
公告的方式有:張貼在公告欄中,刊登在報紙或者公開發行的刊物上,在廣播、電視中播放等。

⑥ 破產重整是先公告管理人還是先通知債務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⑦ 請專業律師給解答一下。關於鋅業股份重整進展公告的解釋問題。

這不應該發到法律類別,這個問題屬於行政公文范疇。
企業破產法第條為本文核心,內容如下: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
(一)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並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二)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三)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於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准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四)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五)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並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六)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1、重組計劃草案需要通過三方表決,擔保債權組、稅收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必須三方都通過,才可以實施重組。
2、目前來看,如果符合以上6條中任何一條,雖然未通過三方表決通過,但是可以進行重組;
3、如果該重組草案內容不符合以上6條中任何一條,並且重組草案沒有全體表決通過,重組草案不予通過,企業將按破產法進行破產,不再有重組的機會。

如果分析對你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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