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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權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7-05 21:01:11

㈠ 案例分析解析: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責任相關問題

你好!
1、乙銀行可以任意選擇擔保人,因為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2、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擔相應的份額,因為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8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㈡ 抵押案例分析。

1,抵押債權優於一般債權,同是抵押債權按時間先後清償,因此,設定了抵押債權的房屋出賣後應先清償銀行的10萬,再還B的4萬,A的欠款用其他財產清償。但要注意出賣時各個債權是否到期。
2.無效,該房不屬於李某,李某沒權利設定抵押權。
3.應用4萬償還給B,銀行債務沒有到期不需償還,但由於抵押物不存在了,應與銀行重新約定其他抵押物用於擔保。

㈢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並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於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並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並約定年利率20%,一年後歸還本息,並以李某的房產作為抵押。
李某將其房產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
某還不出錢,後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並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分析】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因此,雖然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對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尚未生效,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㈣ 案例分析:抵押權問題

這個問題應當從兩方面分析,主要是分析賣車時丙是否知道該車已抵押。

一、如果丙知道該車內甲已抵押給了乙容(或雖然不知道但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得),則甲丙之間的買賣行為無效,如果乙行使撤銷權,要求法院撤銷甲丙之間的買賣行為,法院應當支持乙的請求。

二、如果丙並不知道該車甲已抵押給了乙,則丙的行為屬於善意取得,按照善意取得原則,法院應當駁回乙要求丙返還汽車的訴訟請求,而只能支持乙要求甲還自己的欠款。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㈤ 房地產法案例分析 房屋抵押 急用

1、A與B的抵押合同於1月1日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A與C抵押合同於4月1日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房屋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成立。

2、從拍賣所得85萬元取50萬元充抵B銀行貨款,剩餘35萬元返還給A,C銀行未辦理抵押登記不能主張抵押權。
3、E可以要求B搬離房屋。先抵後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先抵押後租賃時B已不能要求房屋拍受人E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4、該損失應由A承擔,A在將已抵押財產出租時,就應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事實,未告知D該房屋已抵押,應承擔相應責任。

㈥ 合同法案例分析 擔保抵押案例

案例:某縣水泥廠和服裝廠達成一份聯營協議,約定由服裝廠向水泥廠注入資金200萬元,水泥廠每年支付給服裝廠利潤20萬元,兩年後歸還服裝廠的出資,並且服裝廠的利潤分配不受水泥廠盈虧的影響。協議達成後,為保證水泥廠能正常履行協議,水泥廠請當地化肥廠以其自有廠房向服裝廠提供抵押擔保,並就抵押事宜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了抵押登記。 [問題]
1.抵押權是否已成立?為什麼?
2.如果化肥廠明知聯營協議有問題仍提供抵押擔保,應承擔什麼責任? 分析:抵押權的從屬性
解答:
1.抵押權並未成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本案中,由於水泥廠與服裝廠之間的協議明為聯營,實際上是借貸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人之間借貸是非法的,屬無效行為,因此主合同實際上是無效合同,抵押合同作為從合同自然也無效,抵押權不成立。
2.化肥廠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化肥廠明知主合同有問題仍提供擔保,應認定其主觀上有過錯,並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㈦ 擔保法案例分析案例

你好,如果丙在借款抵押擔保合同上簽了字,那他就應該承擔擔保責任。

㈧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關於抵押權的,急急急急!

1、合法。因為抵押以辦理抵押登記才生效。
2、能行使。出售抵押物應經抵押權人同意。
3、由乙先行使抵押權,因為乙是辦理了抵押登記,銀行沒辦理抵押登記。

㈨ 抵押權的案例分析

問題1,如果丙已經支付了對價,且取得了音響,構成善意取得,乙不能向丙主張。

2.、若該動產抵押經登記,則抵押權有效,乙可以向甲方、丙方同時主張。丙作為案件的第三人參見訴訟,甲為被告。

㈩ 抵押權案例分析!

1,你這不叫低押,而是抵債。
2,機動車屬於動產,交付就完成,物權轉移。雙方達成一致,車交給對方就完成交付。
3,張某不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機動車肇事的,由使用人承擔責任。
4,根據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來承擔責任。是全責的,這30都由李某承擔賠償。

你這是個自編的題,不嚴謹。或者說你這是個真實案例,但是表述的不準確。
總之,誰開車誰負責,即使車主還是張某,是李某開的車,就由李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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