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自貿區 哪些 可復制可推廣
與負面清單環環相扣的是政府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艾寶俊表示,長期以來政府習慣了以審批制為核心的管理方式。未來清單以外的事項不審批了,能否管得住、管得好,對政府是一個非常大的考驗。它要求政府對市場主體所處的狀態,有充分的了解,這就需要對各個監管部門的信息和數據進行整合,實現共享。
「有些數據放在單個部門用處不大,如果共享就能產生價值,帶來政府辦事效率的提高。比如一艘船入區後,它的艙單信息如果推送給外管、檢驗檢疫等部門,很多流程就不需要貨主本人去跑。這種改革幾乎是沒有成本的,但效益是非常大的,這就是改革的紅利所在。」艾寶俊說。
從事前審批到事中事後監管,上海自貿區在政府職能轉變上取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果,也積累了很多的經驗。比如,改革前上海海關一天大約要蓋500個章,改革後實施自動審放,即除少數特定對象外,大多數企業通關時可以自主輸入信息,不需要蓋章。這樣節省下來的大量人力,可以到一線去核對企業情況。既方便了企業,也壓縮了個人的自由裁量權,使監管更加透明化。
上海自貿區形成的改革措施和經驗,如果是依託海關特殊監管區實施的,將向國內其餘100多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復制推廣;如果是涉及政府職能轉變的,將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例如,今年年中上海自貿區在國內率先試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一單貨物入境後,只需要一個窗口集中受理。目前該窗口已集合海關、海事和檢驗檢疫等口岸單位,明年將繼續納入商務、工商等相關部門。根據計劃,「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將陸續向長三角地區、長江經濟帶和全國其他地區推廣。
除了深化已進行的改革外,上海自貿區還在探索新的改革事項,比如離岸稅制的問題。艾寶俊介紹,上海自貿區內有不少跨國公司的亞太區總部。這些總部可能在德國買了一批設備或物資,發送給越南的企業使用,但所有的交易都是在上海自貿區內執行的,這就形成了離岸貿易
❷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的設立體現了什麼觀點
自貿區的設立體現了要求政府職能轉變的觀點:
由重事前審批向重事中事後監管轉變。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對於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其備案主要由自貿試驗區管理部門依託網路完成,簡單快捷,極大地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同時將強化信用監管、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開,切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商務部將通過信息手段實時掌握備案情況,如發現問題將及時啟動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監管機制,並將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在自貿試驗區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管理試點,是改革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工作邁出的實質性一步,希望試點能為自貿試驗區營造公平、穩定、透明、便利的市場環境,同時也將對這種管理模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環境中的實際運行效果進行評估,為下一步修訂「外資三法」、建立既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又適應我國國情的外資准入和監管體系探索路徑、積累經驗。
❸ 上海自貿區的任務
《中來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自區總體方案》明確了試驗區建設的主要任務措施。
一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建立與國際高標准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投資者權益有效保障機制,實現各類投資主體的公平競爭。
二是擴大投資領域開放。選擇金融、航運、商貿、文化等服務領域擴大開放。探索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逐步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支持試驗區內各類投資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
三是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推動貿易轉型升級。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試點,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提升國際航運服務能級。
四是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加快金融制度創新,建立與自由貿易試驗區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促進跨境融資便利化。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鼓勵金融市場產品創新。
五是完善法制保障。各部門要支持試驗區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上海市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試驗區管理制度。
❹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制度建設
投資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和完善負面清單。在2013版負面清單的基礎上,今年6月修訂出台2014版負面清單,將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由190條減少到139條,調整率達26.8%,進一步提高了開放度和透明度,進一步銜接了國際通行規則,為中美BIT談判提供參考,得到國內外各方的積極評價。
二是實施外商投資備案管理和境外投資備案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制和企業合同章程審批制全部改為備案制。同時,建立以備案制為主的境外投資管理方式,試驗區管委會可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
三是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商部門實施注冊資本認繳制等改革,區內新設公司注冊資本的申報出資、認繳年限等未出現異常情況。實施了企業准入「單一窗口」制度,企業准入由「多個部門多頭受理」改為「一個部門、一個窗口集中受理」。質監部門推出了組織機構代碼實時賦碼。稅務部門推出10項「辦稅一網通」創新措施,實現稅務登記號碼網上自動賦碼。
四是落實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總體方案確定的服務業23項開放措施全面實施,並且建立了相應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目前已有283個項目落地。今年國務院又批准了新一輪31項擴大開放措施。
監管制度創新
一是創新「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自由」監管制度。海關推出「先進區、後報關」、「批次進出、集中申報」等23項監管服務創新舉措。檢驗檢疫推出「通關無紙化」、「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等23項改革措施。海事推出了船舶安全作業監管、高效率船舶登記流程等15項新制度。同時,海關、檢驗檢疫聯動實施「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監管試點,並在一線出境、二線入區環節實現通關單無紙化。
二是啟動實施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制度。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建立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跨部門綜合管理服務平台。今年先建設口岸監管「單一窗口」,6月18日已實現部分功能上線運行。
三是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對保稅貨物、非保稅貨物、口岸貨物進行分類監管,提高通關速度,控制監管風險。目前,海關已制定監管方案和操作規范,確定試點企業。
金融制度創新
在堅持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推出了51條創新舉措,在自由貿易賬戶體系、投融資匯兌便利、人民幣跨境使用、利率市場化、外匯管理改革5個方面形成了「一線放開、二線嚴格管理的宏觀審慎」的金融制度框架和監管模式,為國家金融改革做好「壓力測試」。
一是金融創新措施不斷推出。「一行三會」積極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利率市場化和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試。人民銀行出台了分賬核算、外匯管理等7個細則文件。銀監會出台了簡化准入、風險評估等4個實施細則。證監會、保監會也出台了相關操作辦法,進一步推進了金融服務業的開放。
二是金融服務功能不斷增強。87家有金融牌照的機構和一批金融服務企業已入駐區內,啟動實施了一批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貿易便利化的金融創新業務。同時,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平台建設正在有序推進,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國際黃金交易中心已批准成立。
三是建立完善金融監管和防範風險的機制。「一行三會」駐滬機構和上海市政府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和跨境資金流動監測機制,人行上海總部和試驗區管委會建立「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監管機制。同時,進一步完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措施和切實加強機構風險管理自我責任。
政府管理創新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由注重事前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形成6項制度為主體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框架,加強對市場主體「寬進」以後的過程監督和後續管理。
一是建立安全審查制度。重點是建立在外資企業准入階段協助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安全審查的工作機制。目前已經制定形成試驗區安全審查辦法。
二是建立反壟斷審查制度。重點是探索在經營者集中、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面參與反壟斷審查的制度安排。目前已經制定發布自貿試驗區三個領域反壟斷的工作辦法,形成了自貿試驗區反壟斷審查聯席會議制度方案。
三是健全社會信用體系。4月30日正式開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託這一平台積極推動自貿試驗區子平台建設,完善與信用信息、信用產品使用有關的一系列制度。目前,自貿試驗區子平台已完成歸集查詢、異議處理、數據目錄管理等功能開發工作,同時探索開展事前誠信承諾、事中評估分類、事後聯動獎懲的信用管理模式。
四是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企業年檢制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後,企業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特定企業還須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目前,一批未按期限年報公示的企業,已被納入首批經營異常名錄。
五是健全信息共享和綜合執法制度。在信息共享方面,重點是建設試驗區信息共享和服務平台。目前,平台已初步實現各管理部門監管信息的歸集應用和共享,促進跨部門聯合監管。在綜合執法方面,重點是建立各部門聯動執法、協調合作機制,包括相對集中行使執法權、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台。
六是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制度。重點是通過扶持引導、購買服務、制定標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業協會和專業服務機構參與市場監督。目前,自貿試驗區《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的若干意見》正在徵求意見。
針對《總體方案》明確的23項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國家主管部門和上海市已出台14個操作管理配套文件,從投資者條件、企業設立程序、業務規則、監督管理、違規處罰等方面,對擴大開放行業明確具體監管要求,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
法制環境建設
在國家層面,已暫時調整實施了3部法律、17部行政法規、3部國務院文件、3部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內容。上海市人大制定實施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對自貿試驗區建設涉及的制度創新內容和具體改革舉措,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進行了全面規范。
❺ 上海自貿區有哪些優惠政策
1、首先給各位網民介紹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是中國第一個自由貿易試內驗區,到目前容為止已經有很高知名度和各項成熟的配套服務,上海自貿區范圍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陸家嘴金融貿易試驗區、張江自貿區試驗區、金橋自貿區等7個區域,每個自貿區爭對各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也大不相同,外高橋爭對進出口貿易行業,張江爭對高新科技技術行業,陸家嘴針對金融服務行業,其他也各有不同。
2、自貿區優惠政策詳解:
A、出口退稅、進口保稅、轉口免稅;
B、金融貸款利率低;
C、企業退稅、返稅快,並且比例高;
D、品牌知名度大,有利於企業品牌推廣;
E、銀行賬戶兌外幣自動結匯;
F、外資企業政策優先使用,門檻低,外資股東要求少
❻ 自貿區涉及法律調整的政策有哪些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8日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內暫時調整《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但是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除外。
據悉,此次調整涉及上述四部法律共計十二條規定。2013年,上海自貿區部分法律暫時調整時所涉及的條文為12條,此次增加了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調增。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並在3年內試行。
作為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基本法」, 《上海自貿試驗區條例》集中反映了自貿試驗區立法引領制度創新的全貌,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綜合監管和法治環境五方面的制度創新,譜寫了上海 自貿試驗區法治建設的嶄新篇章,也讓上海自貿試驗區奏響了立法引領制度創新的最強音。
在投資開放領域,上海自貿試驗區實現了由「正面清單」向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重大立法轉變,對外商投資管理模式進行了改革。即在外資進入上海自貿試驗區之前就對能夠獲得准入的領域與限製程度通過負面清單予以 明示,但凡沒有在清單上列明的內容,都可以視為可以自由准入的投資領域。迄今為止,上海市政府已經先後發布了兩次負面清單,並且清單中的限制投資領域不斷 減少、投資限制措施逐漸開放。
在負面清單發布之後,這項重大立法轉變也得到了眾多外國投資者的一致認同,極大地推動了外資進入外資保險、外資銀行等領域。而究其原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則就是法律允許的」解釋邏輯,體現的是「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
貿易便利化是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重要目標任務,3年中,上海自貿試驗區在既有立法的基礎上,著力改革原有監管理念,採取「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 住,區內流通自由」的原則,保證了自貿試驗區內各項貿易的高效流轉。同時積極開展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制度的改革,規定包括海關和檢驗檢疫推出通關無紙化、 先報關後進港等改革措施。除此之外,上海自貿試驗區還積極推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制度,形成了區內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 台,而企業可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准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也可以通過單一窗口反饋。通過這三項主要措施,貿易企業的時間成本得到大幅 度減少,全面保證了上海自貿試驗區國際貿易的通關迅捷。
金融領域開放也是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點睛之筆,按照國務院《總體方案》的設定 目標,《上海自貿試驗區條例》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都進行了立法先行先試,一年多以來的實 踐說明,上海自貿試驗區的金融改革已經初見成效。
由於上海自貿試驗區放鬆了對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的事前准入監管,所以為了防範相關風險產 生,監管體制也相應發生了改變,這一點上,上海自貿區專門加強了四大類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包括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國家安全審查與反壟斷審查機制;加強 區內信用管理,建立統一的監管信息平台,打擊交易失信行為;將企業年檢制改為年報制,同時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加大對不規范企業的事後監管;鼓勵 社會力量加入市場監管,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准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具體監管措施的首創也充分體現了上海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進一步 提升競爭力的迫切需求。
而在踐行透明度原則上,上海自貿試驗區專門出台了包括規定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管理部門必須制定並公布政府的權利清單、在制定法規文件時必須向社會公眾及厲害關系人公布草案並徵求意見、建立行政異議制度和同一信息發布機制四項舉措。
❼ 上海自貿區有哪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哪些制度可在全國復制推廣?
一位知情人士對上證報記者表示,立足在全國推出可復制可推廣制度,自貿區將在9月份形成向高層匯報稿,涉及內容將遠不止此前市場預期的36項制度,而是涵蓋海關、商檢、外匯、金融、工商、政府管理等在內的一整套制度體系。
戴海波昨日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也對復制推廣內容將超預期的說法給予肯定。「36條是我們在掛牌滿半年的時候提出的單子,當時就說是動態的單子,根據實踐探索,可能會增加或減少。現在看來是增加的。」 據他介紹,增加的內容集中在制度創新,主要涉及投資、貿易、金融、事中事後監管等領域。
記者從多方獲悉,2013版和2014版負面清單中涉及產業方面的開放舉措,也有部分將向全國推開。「負面清單本來是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基礎上制訂的,而該目錄一開始就是全國性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也可向全國復制推廣。」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
按照相關流程,復制推廣內容將經過評估機構評估,評估結果將上呈高層,最後由國家主管部門綜合各方面情況決定復制推廣內容的清單。
目前,一個由上海財經大學、上海外貿大學、普華永道等國內外機構組成的評估小組正在對自貿區制度進行總結評估,屆時將形成第三方評估意見。與此同時,上海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也將對自貿區各項制度進行政府內的系統評估,而此評估屬於自主評估。戴海波表示,預計評估結果將在自貿區掛牌一周年時將正式出爐。
其實,自貿區的一些制度創新已在逐步推廣中。比如海關已就「先進區、後報關」等14項制度在全國推廣,企業注冊資本實繳改認繳制度也在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金融制度方面,自貿區試點的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放開制度已在整個上海市推廣。
❽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的條例原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4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5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試驗田」的作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圍繞國家戰略要求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經濟中心建設,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分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將擴大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將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
第四條 本市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 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積極推行告知承諾制等制度,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管理高效統一、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領導和國家有關部門指導、支持下,根據《總體方案》明確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組織實施改革試點工作,依法制定與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有關的規章和政策措施。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建設協調機制,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第八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具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管理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有關行政管理制度。
(二)負責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貿易、金融服務、規劃國土、建設、交通、綠化市容、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知識產權、統計、房屋、民防、水務、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三)領導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協調金融、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信用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有關職責。
(五)統籌指導區內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六)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審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體制和機制,由管委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依法履行有關行政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管委會的各項工作,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行政事務。
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與駐區機構、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管委會、駐區機構應當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審批權、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權力的清單及運行流程。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和一般製造業等領域擴大開放,暫停、取消或者放寬投資者資質要求、外資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發布負面清單予以列明,並根據發展實際適時調整。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備案管理。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國務院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審批管理。
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企業注冊登記制度便利化,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立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等行政事務的企業准入單一窗口工作機制,統一接收申請材料,統一送達有關文書。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約定經營期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以到區外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區內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由管委會統一接收申請材料,並統一送達有關文書。
境外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區內企業解散、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等手續。
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區內企業,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自貿試驗區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第十九條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促進新型貿易業態發展。
海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實行電子圍網管理,推行通關無紙化、低風險快速放行。
境外進入區內的貨物,可以憑進口艙單先行入區,分步辦理進境申報手續。口岸出口貨物實行先報關、後進港。
對區內和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進出境備案清單比對、企業賬冊管理、電子信息聯網等監管制度。
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簡化區內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實現區內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高效便捷流轉。
第二十條 按照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檢驗檢疫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質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風險管理機制,實施無紙化申報、簽證、放行,實現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通報和運用,提供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信息查詢服務。
境外進入區內的貨物屬於檢疫范圍的,應當接受入境檢疫;除重點敏感貨物外,其他貨物免於檢驗。
區內貨物出區依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於檢驗。
區內企業之間倉儲物流貨物,免於檢驗檢疫。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范的管理制度,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形成區內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准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鼓勵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競爭優勢。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基礎業務轉型升級和服務貿易發展。鼓勵離岸貿易、國際大宗商品交易、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發展,推動生物醫葯研發、軟體和信息服務、數據處理等外包業務發展。
鼓勵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海港、空港樞紐的聯動,加強與區外航運產業集聚區協同發展,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中轉、集拼、分撥業務以及集裝箱轉運業務和航空貨郵國際中轉業務發展。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可以在國內沿海港口與上海港之間從事外貿進出口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
完善航運服務發展環境,在自貿試驗區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服務和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業務,集聚航運服務功能性機構。
在自貿試驗區實行以「中國洋山港」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記流程。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簡化區內企業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手續,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對接受區內企業邀請開展商務貿易的外籍人員,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過境免簽和臨時入境便利。
對區內企業因業務需要多次出國、出境的中國籍員工,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的便利。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自貿試驗區內創造條件穩步進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試。
鼓勵金融要素市場、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規定,進行自貿試驗區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本市有關部門應當為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提供支持和便利。
本市建立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滬機構、市金融服務部門和管委會參加的自貿試驗區金融工作協調機制。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風險管理的自由貿易賬戶體系,實現分賬核算管理。區內居民可以按照規定開立居民自由貿易賬戶;非居民可以在區內銀行開立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按照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享受相關金融服務;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設立分賬核算單元,提供自由貿易賬戶相關金融服務。
自由貿易賬戶之間以及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機構賬戶之間的資金,可以自由劃轉。自由貿易賬戶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跨境融資、擔保等業務。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內區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流動,視同跨境業務管理。同一非金融機構主體的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資金劃轉。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跨境資金流動按照金融宏觀審慎原則實施管理。簡化自貿試驗區跨境直接投資匯兌手續,自貿試驗區跨境直接投資與前置核准脫鉤,直接向銀行辦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匯兌業務。各類區內主體可以按照規定開展相關的跨境投融資匯兌業務。
區內個人可以按照規定,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業務,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跨境投資。區內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貸款。
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進入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以按照規定,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區內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以及衍生品投資業務。
區內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按照規定,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在區內或者境外開展風險對沖管理。
第二十八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國家出台的各項鼓勵和支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適用於自貿試驗區。
簡化自貿試驗區經常項下以及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跨境使用。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區內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以及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與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合作,提供跨境電子商務的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利率市場化體系建設,完善自由貿易賬戶本外幣資金利率市場化定價監測機制,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放開區內外幣存款利率上限。
第三十條 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簡化經常項目單證審核、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手續。放寬對外債權債務管理。改進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外幣資金池以及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外匯管理。完善結售匯管理,便利開展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櫃台交易。
第三十一條 根據自貿試驗區需要,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支持不同層級、不同功能、不同類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區內金融業;支持自貿試驗區互聯網金融發展;支持在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務平台,提供登記、託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務;支持在區內建立完善信託登記平台,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機制。
第三十二條 本市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開展自貿試驗區業務的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關注跨境異常資金流動,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責任。
第六章 稅收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其所屬的上海外高橋(600648,股吧)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執行相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
遵循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積極研究完善不導致利潤轉移、稅基侵蝕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三十四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實施稅務專業化集中審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審批後核查、核查審批分離的工作方式;推行網上辦稅,提供在線納稅咨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三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提高稅收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稅收風險監測,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第七章 綜合監管
第三十六條 在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應當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可以提出國家安全審查建議。
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關詢問。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
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三十九條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記錄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信用相關信息,並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自貿試驗區子平台歸集。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市場准入、貨物通關、政府采購以及招投標等工作中,查詢相對人的信用記錄,使用信用產品,並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便利措施,對失信企業和個人實施約束和懲戒。
自貿試驗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區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企業年度報告,並對年度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企業年度報告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區內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等情況的,應當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查閱企業年度報告和經營異常名錄等公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提供查詢便利。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在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監管信息歸集、交換、共享的辦法,由管委會組織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船舶和船員代理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制度安排,將區內適合專業機構辦理的事項,交由專業機構承擔,或者引入競爭機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培育專業機構發展。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和相關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准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
區內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行政管理領域推廣電子簽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公文,實行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條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綜合性評估機制。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開展監管制度創新、行業整體、行業企業試點政策實施情況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評估,為推進完善擴大開放領域、改革試點任務和制度創新措施提供政策建議。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六條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各項改革創新,為自貿試驗區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地方性法規不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其在自貿試驗區的適用作出相應規定;本市規章不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的,管委會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就其在自貿試驗區的適用作出相應規定。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在監管、稅收和政府采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合法擁有的企業、股權、知識產權、利潤以及其他財產和商業利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權利,受法律保護。
在自貿試驗區推行企業和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推動雙方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等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
在自貿試驗區健全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環境保護工作,探索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准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十一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和國家有關部門加強協作,實行知識產權進出境保護和境內保護的協同管理和執法配合,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統一管理和執法的體制、機制。
完善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等機構在協調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發揮作用。
第五十二條 本市制定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主動公開草案內容,徵求社會公眾、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通過並公布後,應當對社會各方意見的處理情況作出說明;在公布和實施之間,應當預留合理期限,作為實施准備期。但因緊急情況等原因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除外。
本市制定的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在通過後及時公開,並予以解讀和說明。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查。審查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信息發布機制,通過新聞發布會、信息通報例會或者書面發布等形式,及時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
管委會應當收集國家和本市關於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門戶網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詢。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駐區機構、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服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自貿試驗區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依法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司法機構,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市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完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並基於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本市設立的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等可以參與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調解,發揮爭議解決作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同時廢止。
❾ 上海自貿區 哪些政策制度機制 可復制推廣
上海自貿試驗區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是什麼?在上海市2014年「兩會」上,事中事後監管基本制度的六項內容被強調。
在上海市政府工作報告中,2014年上海自貿試驗區改革清單的「事中事後監管的基本制度」有六項重要任務:「安全審查機制」、「反壟斷審查機制」、「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信用管理體系」、「綜合執法體系」和「部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自貿區是什麼樣的改革呢?說到底,是對政府管理體制的改革。這種改革是什麼呢?是革政府的命。」韓正在參加1月19日浦東代表團審議時說,「革政府的命,意思就是提高政府的效率,包括對政府過多地干預微觀經濟環節進行改革。」
韓正強調,政府對市場過多的微觀干預,最集中的一點是前置性審批制度。對政府前置性審批制度的改革,是對政府的一種權力的制約、權力的規范,部分的權力應當還給市場、還給社會。
「但是,這賦予了政府更多的責任。前置審批沒有以後,就需要有一種過程的監管,側重事中、事後的監管。」韓正說。
重在制度創新、難以量化改革成果的上海自貿試驗區,自設立之日,中央就要求上海在三年內總結出「上海模式」,可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因此,上海自貿試驗區已出台的配套政策中,鮮有稅收優惠等政策紅利,「負面清單制度」「工商一口辦理」「過程監管」等創新更多的是側重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
管理創新涉及眾多制度沉痾和部門利益。以貨物出入境管理為例,此前的監管模式涉及多個部門,企業貨物進出至少需要向海關和檢驗檢疫部門分別申報,同一批貨物要接受兩個以上部門的查驗。「兩個窗口」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
「自貿區一流的貿易服務環境應該體現在對外貿易的手續最簡便、對外貿易效率最高、對外貿易成本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