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並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於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並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並約定年利率20%,一年後歸還本息,並以李某的房產作為抵押。
李某將其房產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
某還不出錢,後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並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分析】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因此,雖然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對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尚未生效,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② 郵儲銀行抵押物排查風險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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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抵押擔保問題分析
可以的。雖然根據擔保法其實是不可以的,雖然擔保法允許同一財產向數個債權人作抵押,但是總額不得超過抵押財產的價值,所以是不可以。但是物權法上說,擔保法與物權法相沖突的使用物權法,物權法中取消了這個限制,適用物權法就是可以的!而擔保物權的實現問題,要看那裡的分別是怎麼的分別的。擔保法與物權法關於擔保物權實現順序問題雖然有所不同但是對於房產登記後還是一樣的。如果分別,是同一天的不同時間,那麼視為同一天,則三人按照比例獲得清償。如果不是同一天,那麼先登記的優於後登記的。不過,最後都是要清償的,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嘛,哈哈!
④ 抵押案例分析。
1,抵押債權優於一般債權,同是抵押債權按時間先後清償,因此,設定了抵押債權的房屋出賣後應先清償銀行的10萬,再還B的4萬,A的欠款用其他財產清償。但要注意出賣時各個債權是否到期。
2.無效,該房不屬於李某,李某沒權利設定抵押權。
3.應用4萬償還給B,銀行債務沒有到期不需償還,但由於抵押物不存在了,應與銀行重新約定其他抵押物用於擔保。
⑤ 抵押權的案例分析
問題1,如果丙已經支付了對價,且取得了音響,構成善意取得,乙不能向丙主張。
2.、若該動產抵押經登記,則抵押權有效,乙可以向甲方、丙方同時主張。丙作為案件的第三人參見訴訟,甲為被告。
⑥ 案例分析:抵押權問題
這個問題應當從兩方面分析,主要是分析賣車時丙是否知道該車已抵押。
一、如果丙知道該車內甲已抵押給了乙容(或雖然不知道但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得),則甲丙之間的買賣行為無效,如果乙行使撤銷權,要求法院撤銷甲丙之間的買賣行為,法院應當支持乙的請求。
二、如果丙並不知道該車甲已抵押給了乙,則丙的行為屬於善意取得,按照善意取得原則,法院應當駁回乙要求丙返還汽車的訴訟請求,而只能支持乙要求甲還自己的欠款。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⑦ 抵押權案例分析!
1,你這不叫低押,而是抵債。
2,機動車屬於動產,交付就完成,物權轉移。雙方達成一致,車交給對方就完成交付。
3,張某不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機動車肇事的,由使用人承擔責任。
4,根據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來承擔責任。是全責的,這30都由李某承擔賠償。
你這是個自編的題,不嚴謹。或者說你這是個真實案例,但是表述的不準確。
總之,誰開車誰負責,即使車主還是張某,是李某開的車,就由李某承擔責任。
⑧ 抵押物評估方法有哪些
抵押物估價方法有許多種,要根據不同種類的抵押物以及抵押物自身不同的情況,具體確定採用哪種估價方法。常用的幾種估價方法有: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和清算價格法等。
一、重置成本法
(一)復原重置成本法
復原重置成本法,是指按原功能、材料、工藝、消耗等復制被估價抵押物,參照現行價格水平和費用標准估算重置全價,並:扣除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後,評定資產凈價的辦法。
其基本公式為:
資產重置凈價=(資產復原重置全價-技術性貶值)×成新盎
資產復原重置全價=(某項材料消耗量×該材料現值)+(原耗工×現行工時費用)+(原勞務消耗量×現取費標准)
技術性貶值,是指因技術陳舊影響抵押物價格的部分:
(二)更新重置成本法
更新重置成本法是在現行技術條件下,按新材料、新工藝、新消耗、新價格和費用標准,重置與被估抵押物具有相同功能的全新資產而得出的重置成本,再扣除有形和無形損耗,以評定資產凈值的辦法:
其基本公式如下:
資產更新重置成本凈價=資產更新重置成本價全價×成新率一功能性貶值
資產更新重置成本全價=現行技術條件下的量耗×現價
功能性貶值是因技術進步使類似功能成本降低(包括投資成本和運行成本)。或相同投資獲得功能更先進、更完備的資產,致使被估抵押物價格下降的部分。
(三)物價指數調整法
物價指數調整法是根據歷史成本,考慮物價指數.把賬面成本調整成重置成本全價,再扣除各種損耗確定重置凈價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為:
估資產重置成本凈價=被估資產歷史成本×適用物價指數×成新率-技術性損耗-功能性損耗
被估資產歷史成本來源於會計賬簿,其他參數同上。
二、現行市價法
現行市價法是以市場參照物的實際售價為基礎,考慮出售時間、出售條件,與類比物在生產規模、效率、地理位置、競爭能力和收益等方面的差異,通過類比分析進行調整後,評估抵押物收益現值的辦法。
其基本公式為:
資產價格=參照物價格+(時間差異價格+條件差異價格+規模、效率、位置、收益等有差異價格)
式中時間差異影響價格的測算,可按類比物出售時間為基期的定基物價指數來進行計算。根據被估抵押物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綜合物價指數、分類物價指數或單項物價指數,其他參數可採取具體因素分析的方法測定。
式中:Rt表示每年的收益
t表示時間,第1,2…,n年
i表示折現率
2.未來收益各年是等額的。其公式為:
式中:A表示未來年份等額收益
I表示資本化率,即等額無窮收入的折現率。
四、清算價格法
清算價格法是按資產可變現價值來確定其價值的方法。通常清算價格都低於其持續經營價值,主要取決於資產的通用性能。
專用設備和在產品通常很難找到買主,其價格往往低於經營資產的價值,清算價格一般通過市場售價比較法來獲得,即在市場上選擇適當的參照物,估算一個折扣率來確定被估價資產的清算價格。其公式為:
被估價資產的價值=參照物全新的市場價格×折扣率×所估價資產成新率。
(8)抵押物分析要點擴展閱讀:
貸款抵押物估價是指由專門的估價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按照科學公正的辦法,對抵押物的即期以及貸款到期時的價值、變現能力的綜合測算。商業銀行依託會計師事務所等估價機構辦理抵押物估價既是完善貸款抵押擔保,防範銀行信貸風險的重要措施,也是增加銀行營業收入,發展中介業務的一個有效途徑。
估價的特點:
貸款抵押物估價作為資產估價的一種,既有一般資產估價的特點,也具有貸款抵押物這種特殊資產估價的特點。作為一般資產估價,主要有以下特點:
1、現實性。
指以確認抵押物及其評估價格的基準時間為時點,對抵押物的實際狀況進行估價。主要表現於:
(1)以現實存在為依據,沒有與過去業務及記錄進行銜接的約束;
(2)要以現實為基礎反映未來;
(3)強調客觀存在。
2、市場性。
抵押物估價是在模擬市場條件下對資產進行確認、估價和報告,並且通常受市場的直接檢驗。
作為特殊資產——貸款抵押物的估價,其特殊性主要表現於:
(1)預測性。抵押物估價不但要測算抵押物的即期價值,還要預測該資產在未來某一時間(如貸款到期日)的價值。
(2)以貸款安全為目的。一般資產估價,以准確性為最大原則,而貸款抵押物估價,則以保證貸款安全為最大原則。
因此,它常常以預測為重要手段,在價格要素估價方面,如預期壽命、功能適銷率、價格、利潤等經過科學的預測,從而得出未來某時點上,貸款抵押物的有效變現價值,從而保證貸款安全。
3、咨詢性。
抵押物估價結論本身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只供銀行信貸部門參考使用,估價人對估價本身符合職業准則要求負責。
⑨ 如何客觀地分析不同類型抵押物貸款的風險
銀行業貸款是一項傳統的業務,也是銀行業取得盈利的最主要、最直接的版手段。但是,銀行貸權款面臨著諸多風險因素的影響,如國家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道德風險等。借貸人的各種風險表露反饋到銀行業的經營上,導致銀行業貸款的壞賬損失,銀行業為防範貸款風險,按照法律規定,對貸款資產採取有效的抵押擔保,約束借款人行為。然而,在貸款出現問題時常常出現無法收回抵押價值,或在清償時出現抵押品不足值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