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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次性專項獎勵

發布時間:2021-07-08 11:59:27

上海怎麼申領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符合《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滬府發〔2006〕13號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下列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年老退休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
(二)《條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

❷ 我丈夫曾三次被評為上海市勞動模範,退休後可領取一次性獎勵費(一次

應該還是可以領取的!!找相關勞動部門解決

❸ 上海市,一次性中單位補償的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什麼標准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就醫原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本市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往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工傷人員應當到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工傷醫療費用除按照本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用葯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執行。

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三條(住院伙食費、交通食宿費標准)

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往外省市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從業人員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第三十四條(輔助器具)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和輔助器具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停工留薪期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六條(生活護理待遇)

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條(致殘1—4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致殘5—6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並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准合計為3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為2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九條(致殘7—10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准合計為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5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0個月;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工傷復發)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條(因工死亡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繳費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5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領取養老金以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低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標準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關於繳費工資的特別規定)

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確定。

第四十三條(待遇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准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與其他賠償關系)

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先期支付的,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獲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第四十五條(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人員的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標准,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待遇停止)

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七條(保險責任確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八條(境外賠償)

從業人員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辦理享受待遇的手續)

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並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

(三)工傷人員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關系證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標准並按時足額支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費)

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勞動報酬中支付給個人,由其本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自行繳費。

第五十一條(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工傷待遇)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並不得低於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

(三)致殘一級至四級的,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五十二條(協保人員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使用經就業登記的協保人員的,協保人員的工資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協保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的浮動費率。

第五十三條(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工傷待遇)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在繳納工傷保險費後,其按照規定在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登記的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法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人員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市勞動保障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工傷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六條(騙取基金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市勞動保障局責令其限期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鑒定機構法律責任)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應參保未參保或者未按規定繳費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該期間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第五十九條(爭議處理)

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關於適用范圍的特別規定)

國家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另行作出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調整。

第六十二條(聘用退休人員規定)

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三條(老工傷人員的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具體辦法未實施之前,本條前款規定的工傷人員有關工傷保險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辦法支付。

第六十四條(外來從業人員規定)

本市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按照《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暫不參加的規定)

本市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暫不參加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❹ 上海市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設計人員專項獎勵辦法 多少錢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和市政府印發的《關於本市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加快推動本市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激勵企業設計人員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體和集成電路產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設計人員是指:
(一) 經市軟體產業相關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企業中從事產品規劃、軟體技術研究、系統分析、結構設計、代碼編寫、測試、項目管理等工作的人員(以下稱軟體產品設計人員);
(二) 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當年度公布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的企業中從事系統及產品構架設計、功能設計、演算法設計、可製造設計(DMF)、可測試設計(DFT)、硅知識產權設計、電路設計、電路驗證、版圖設計、測試程序設計、項目管理等工作的人員(以下稱集成電路產品設計人員);
(三) 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認定的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企業中從事集成電路領域光刻機、刻蝕機、清洗設備、拋光設備、物理或者化學氣相沉積設備、檢測設備、自動化輸運設備等自主製造裝備技術研發,裝備工藝技術研發,集成電路晶元器件模型、設計規則、資料庫及工藝的研發,項目管理等工作的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人員(以下稱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人員)。

❺ 2019年上海市事業單位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事業單位的撫恤金一直是二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沒有什麼2019年什麼規定

❻ 上海獨生子女證辦好之後,到老了會一次性給多少補貼

市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通知

滬府發〔2016〕4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第七條(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計劃生育獎勵)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❼ 關於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上海)

不能享受 因為女方與你結婚後,她的子女在法律上也是你的子女,你同樣享有他們對你的贍養權利。因此不能認定你為無子女。而應是3個子女。 但是如果女方的3個子女都跟隨父親,你和女方身邊無子女的,可以享受計劃生育獎勵費2300元。

❽ 上海持有獨生子女證退休時可以同時拿一次性獎勵和加發百分之五養老金嗎

可以拿一次獎勵。但沒有加發百分之五的養老金

❾ 2019年上海市社保局發布一次性節日補貼是真的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這次發的是一次性節日補助費,2015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人員每人600元,10月11日晚間陸續到賬。滬人社養發(2016)40文件沒有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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