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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7-09 05:42:32

A. 求解一道關於信託的英文案例分析題!!

我試試看。英文水平有限和對國際信託法規的理解,會影響答案的准確性。
故事是說:有一叫做高登·史密斯的有錢人,是一個叫做漢諾威公司的老闆;漢諾威公司總資產200萬美元【?】,是「史密斯家族信託」的受託人,這個信託是一個「全權信託」。信託受益人包括高登本人、他的妻子伊麗莎白、女兒艾麗卡,和兩個未成年的孫子。
信託財產的運用范圍包括國債、定期存款和現金資產管理信託。
年初,高登本人心臟病住院,因而艾麗卡接替他管理信託事務。艾麗卡認為在當前低利率的市場環境下,堅持既有投資策略會減損信託收益,故此決定將部分信託資金投資於國際股票市場。
艾麗卡向當地銀行描述了她的想法,基於她父親的信譽,她從銀行取得了50萬美元的貸款。隨後整個信託基金在艾麗卡的主導下,買入了多家公司的股票和垃圾證券。不幸投資失敗,漢諾威公司不僅還不了50萬美元的貸款,還欠了銀行17500美元的利息。
請討論漢諾威公司,艾麗卡和當地銀行在這個過程中的法律地位。
現在開始討論:首先國際信託案例的分析必須基於當地的信託相關法律法規,全球信託原理大同,監管法規各異,沒有一定之規;我在討論的過程中,很多都是對著國內的信託概念而來的,肯定有偏差,這個請注意。而且感覺摘得不全,很多信息不充分。
1、關於信託的設立:顯然高登就是委託人,漢諾威公司是受託人,受益人包括了整個高登家族。問題是:
(1)高登委託給漢諾威公司管理的信託財產,與漢諾威公司的固有資產相分離嗎?還是直接作為資本金注入了漢諾威公司,或者漢諾威公司乾脆就是為了這個家族信託,而用信託資金設立的?
國內法規環境下,受託人的固有資產與信託財產嚴格分離,只有有客觀證據證明受託人未能盡職管理而引致信託財產受損時,才能要求受託人以固有財產予以賠償,否則受益人只能接受信託財產(包括信託本金和信託預期收益)減損的事實。但在國外未必如此。
不過從字面來看,高登只是漢諾威公司的「director」而沒有強調他是「owner」。也許還有其他股東存在。
2、關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設立後,漢諾威公司為受託人;高登作為公司最高管理者,承擔的是信託公司信託執行經理的角色;負責具體信託事務管理,並擬定了保守的投資策略。
這里,委託人(高登)和受託人(漢諾威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由信託合同等約定;而信託執行經理高登與受託人漢諾威公司之間的關系,則是由漢諾威公司內部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管理制度約定的,相應的高登行為結果及其法律責任應該由漢諾威公司承擔。
3、信託執行經理職權的轉授。因為高登病了,所以艾麗卡接手。如果艾麗卡本人也是漢諾威公司的員工,且該職權轉授行為取得了漢諾威公司的內部授權,履行了相應的內部行政手續,則相應的艾麗卡成為漢諾威公司新任命的信託執行經理,艾麗卡的行為結果與法律責任也應由漢諾威公司承擔。否則,高登信託執行經理職權轉授就有問題了。真有問題的話,那艾麗卡的行為結果和法律責任就應該由高登和艾麗卡個人共同承擔。
4、漢諾威公司或者信託的負債。沒有上下文的對照,這個部分比較不好理解的是,艾麗卡找當地銀行借來的50萬的承債主體是誰?
如果是信託本身,那就要看當地的法規了;國內似乎是不允許信託直接負債的,信託資金的規模的擴大,只能通過增發信託受益權份額。如果是漢諾威公司,那麼是不是意味著漢諾威公司的固有資金和信託財產是合同混用的,漢諾威公司本身就是信託?如果是艾麗卡個人,好吧,這樣損失由她個人承擔,理論上漢諾威公司和信託都不必負責任。但艾麗卡顯然是為了實行自己的投資策略,為了信託財產的增值,才使用的這個財務杠桿。有些亂了。
5、初步結論:
(1)漢諾威公司作為受託人,而艾麗卡作為漢諾威公司指定的信託執行經理,艾麗卡的投資策略應該取得漢諾威公司的事先授權。投資失敗,漢諾威公司應當負一定責任。除非由諸如不可抗力之類的客觀證據。
(2)艾麗卡首先作為信託執行經理,應該接受漢諾威公司內部的相應處理。
(3)當地銀行作為債權人,但似乎是以高登個人信用擔保的,應當對高登及艾麗卡的個人資產有追償權;如果那個個人資產是信託財產的,可以對受益人的賬戶進行監控,待信託終止時予以清收。
(4)艾麗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擁有的信託收益(含本金與預期收益)收到貶損。在信託終止後,由艾麗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協商如何分擔。與漢諾威公司與銀行無關。
(5)如果漢諾威公司本身就是信託財產的一部分,則信託終止是否意味著公司先行清算?
以上。供參考。

B. 委託理財案件有哪些糾紛類型,案由及法律適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託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託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並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委託理財合同,並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2.委託監管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產委託人的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認定成立委託監管合同關系,並以委託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在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和委託監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應主要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證券、期貨等交易規則,作為處理案件之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中援引有關營業資質、禁止性交易行為等規定作為判案的參照依據。目前這類參照依據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 265號《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國證監會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最後,對於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應結合國家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託理財案件審理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原理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予以分析和處理。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為表現形式的合夥關系,以合夥協議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5.信託合同糾紛案件。在委託理財合同實踐中,若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並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託資產與委託人資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資產相互分離,以使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且受託人具備法定資質的信託投資機構等《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行為構成要件的,應認定成立信託合同關系,以信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C. 信託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產不影響原抄信託的存在。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B公司被撤銷,其信託職責終止。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的效力終止。3,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財產作為遺產。

D. 關於我國涉外信託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託-青島舒斯貝爾項目(7.1億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託於2010年8月23日設立「中信—舒斯貝爾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期限2年,共募集資金7.1億元。預計年收益率為9%~13%,期限為30個月,以此推算該筆產品將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託共募集優先順序資金總額5億元。

資金投向:資金用於購買青島舒斯貝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青島乾正置業有限公司的「即墨溫泉住宅項目」的特定地塊開發收益權。

風險控制: 1.將位於青島黃島區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溫泉住宅項目」兩宗地塊使用權作為抵押,當時的評估價為12.7億元。2.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財務經理,對項目公司重大決策擁有一票否決權。

融資方背景:舒斯貝爾是山東日照的一家小型地產開發商,山東舒斯貝爾為澳大利亞舒斯貝爾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舒斯貝爾實際掌權人為齊曉香。齊曉香曾因多次行賄,低價拿地、捷徑審批等特權使得其在日照開發的多個項目賺足了資金。案發不久後便長期定居海外。目前該房企因項目多年不開工、資金鏈緊張等問題在日照當地口碑較差,而資金鏈出現緊張的真正原因或是由於大量資金移往國外所致。

項目現狀:涉案中的舒斯貝爾青島項目一直沒有真正動工,只建成了總面積3200平方米的售樓處與樣板間,4.2萬平方米的地下車庫仍在建設中。加上信託融資成本10%~15%,舒斯貝爾共需支付中信信託約6億元。中信信託對所抵押地塊於1月8日進行了拍賣,起拍價為7.89億元,但項目最終流拍。

點評:1.中信信託並未對該項目融資方誠信做到可靠的評估,項目實際控制人有行賄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國外轉移資產的嫌疑。2.該信託計劃兌付在即,造成拍賣時間倉促,且拍賣地塊價值未得到市場認可。該地塊將再次折價進行拍賣,市場預計價值5億元左右。信託兌付缺口約1億元,且兌付很難按時完成。

E. 簡述信託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

信託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完全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F. 案例分析 與私益信託相比,《信託法》為什麼更強調對公益信託的法律規范

因為公益信託是社會、民族、國家的信賴保護重中之重

G. 目前為止有信託不能兌付案例嗎

從06年信託整頓以來還沒有出現過這種情況,信託項目都准時足額的兌付了收益;但是有一內些項容目確實是出了一些問題,例如最後收益沒有達到,但是信託公司為了保全名譽,都自己為客戶兌付了收益。
投資有風險,這對任何投資都是一樣的,即使信託這樣的低風險項目也有風險,畢竟銀監會規定信託合同不能出現保本保息的字樣。

H. 信託合同無效的主要情形包括哪些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內不能確定;
(三容)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I. 信託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內的方式。

2、調解容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J. 信託案例分析

已經可以使用個人作為受託人的民事信託做傳承安排了。
或者使用保險金信託3.0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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