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主力大戶進行股票操縱的必要動作,有幾句股市里常見的話就可以解釋這種現象, 壓低吸貨,拉高出貨。
說白了,莊家想進入某支股票之前必然是要打低這支股價的,從而能以較低價買到該股,在收集足夠多的股票後,就會開始拉升股票,將自己的資產迅速放大,而在一定的高位,就會拋出手中的股票達到落袋為安的目的,(散戶往往經不住誘惑在高位去接盤,莊家乘機跑路,將利潤穩穩的拿在手裡。
(1)機構抬高股價犯法嗎擴展閱讀:
股價的影響因素:
就股市而言,概括地講,影響股價變動的因素可分為:個別因素和一般因素。個別因素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其所處行業地位、收益、資產價值、收益變動、分紅變化、增資、減資、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供求關系、股東構成變化、主力機構(如基金公司、券商參股、QFⅡ等等)持股比例、未來三年業績預測、市盈率、合並與收購等等。
一般因素分:市場外因素和市場內因素。市場外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社會形勢;社會大事件;突發性大事件;宏觀經濟景氣動向以及國際的經濟景氣動向;金融、財政政策;匯率、物價以及預期「消息」甚或是無中生有的「消息」等等。
市場內因素主要包括:市場供求關系;機構法人、個人投資者的動向;券商、外國投資者的動向;證券行政權的行使;股價政策;稅金等等。
就影響股價變動的個別因素而言,通過該上市公司的季報、半年報和年報大抵可以判斷是否值得投資該股以及獲利預期。
對於缺乏一般財務知識的投資者來說,有幾個數據有必要了解,它們是:該上市公司的總股本和流通股本、前三年的收益率和未來三年的預測、歷年的分紅和增資擴股情況、大股東情況等等。這些是選股時應該考慮的要素。
就影響股價變動的一般因素而言,除對個股股價變動有影響,主要可以用作對市場方向的判斷,而且市場對場外的一般因素的反應更為積極和敏感。
這是因為場外的任何因素要麼利好市場,要麼利空市場,這就意味著股價的漲跌除上市公司本身因素外,空頭市場還是多頭市場的判斷來自於影響整個市場的諸多因素。
Ⅱ 機構操縱股價合法嗎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一、「自買自賣」的認定
自買自賣認定的關鍵在於必須認定買賣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實踐中,這種調查主要是通過開戶資料、交易記錄、資金流水等資料的分析查證來實現的。由於賬戶實名制的實施,以一個主體名義注冊兩個以上賬戶的作法已不可行,自買自賣所動用的賬戶多為「麻袋賬戶」或「代理賬戶」。
判斷賬戶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可以從三條主線入手:一是委託代理主體,如果涉嫌賬戶的委託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為同一人,則可能處於同一控制下;二是資金來源,如果交易賬戶的資金來源相同,可以初步認定賬戶之間存在著共同的資金鏈;三是交易利潤歸屬,如果從事對手交易的賬戶利潤都歸聚到同一主體身上,則可以確證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
上述線索的確證,可以作為認定構成「自買自賣」的初步線索,判斷「自買自賣」的另一重要舉證步驟,就是要查證賬戶之間的交易是否互為對手方,這一點可以參考前述關於「相互委託」的論述。否則,即使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為對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構成《證券法》要規制的自買自賣。
二、對倒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自買自賣」的成功認定,只是認定行為的存在,但能否僅以此判斷對倒的成立,並依據《證券法》追究行為人違法責任呢?從《證券法》的規定來看,僅僅依據行為本身是不能對行為人施予制裁的,因為證券法還規定了明確的結果要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因此,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對倒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三、對倒行為和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對倒結果犯的性質給監管機構的查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監管機構除要證明自買自賣行為存在外,還必須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難的是要舉證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參考對倒日期市場的總成交量、買進賣出數量、對倒數量、對倒數量占總成交量的比重、買進均價、賣出均價、價格波動情況、當日持股余額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標,還要考慮是否存在開盤申報、尾市掛單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此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大單申報、頻繁撤單等阻卻其他投資者交易、影響交易量的行為。
因果關系的判定,法學邏輯上存在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必要條件規則,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沒有……」。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種規則是實質要素規則,即某種行為或事件雖然不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但卻是足以引起損害發生的充分條件,就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該認定規則不是對必要條件規則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對它的補充,彌補了必要規則的不足。
第三種是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中,第一種是常用的邏輯推演規則,第二、三種出現在適用第一種規則難以證明因果關系存在或是法律對某類行為施予特別制裁的情況下。由於運用後兩種規則減輕了檢控方的舉證責任或是加重了違法行為人的舉證負擔,因而在「信息不對稱」的證券市場上得到廣泛運用。
此外,由於證券市場上價格和交易量變化結果的發生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即可能出現「一果多因」的情況,因此執法者的主觀裁量可能在因果關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對於一果多因的情況,執法者可以根據相關事實自由裁量對倒行為是否是構成影響的實質性因素,進而判定其是否構成證券法所要規制的市場操縱行為。
Ⅲ 機構拉升股票違法嗎
雖然違法但是你看到闖紅燈的有幾個被罰的?機構拉升股票也是活躍市場的一種手段,增加人氣,所以你懂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已,沒有股票沒有庄,組織才是最大的庄,因為需要在資本市場賺錢補貼養老金。
Ⅳ 為什麼機構、法人拉抬出貨不犯法不就是莊家嗎
你只要有拉升股價的本事就可以去拉升,沒有犯法一說
Ⅳ 既然股票操縱市場屬於違法行為,那麼為什麼會有主力或莊家,他們拉高股價在砸盤難道不屬於違法么
操縱市場和操作股價是2碼事情
Ⅵ 各大機構,如券商和基金公司會不會聯合起來操縱股價這樣做是否違法
大的不敢,基金公司旗下那麼多支基金,想小操作一下,我想不難
Ⅶ 炒股機構與上市公司董事會合作把股價拉升是否違規
這個屬於內幕交易,違規的,證監會重點打擊的一項違規
Ⅷ 私人買賣故意抬高價格屬違法嗎
根據交易自由原則,正常的私人買賣(賣家實陳述了商品屬性),價格是可以由賣家自己定的,並且由於私人買賣的商品受市場需求、珍稀度、保有量等條件影響,價格可以雙方協商。買家如覺得價格虛高,可以選擇拒絕購買,因此賣家抬高價格的行為並不違法。
但如果賣家故意抬高價格是通過「隱瞞商品真實屬性,以次充好,或虛構、誇大商品質量功能」等情況達成的,視情況有可能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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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交易規則的首要職能是規范市場交易方式,要求市場交易規范化。其中主要包括:
一是交易公開化,即一切交易活動都要在有組織的市場上公開進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不容許幕後活動與黑市交易;
二是交易貨幣化,即交易以貨幣為媒介,讓貨幣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以防止不等價交換和不公平交易,使交易建立在貨幣價值尺度的基礎上;
三是信用票據化,即通過信用票據而促進商品交換,並使商業信用規范化;
市場交易規則的第二個職能是規范交易行為。
在這方面,市場交易規則主要是要形成自願的而非強制的公平交易,使買賣雙方進行雙方互惠和貨真價實的買賣活動, 反對和禁止強買強賣、巧取豪奪、坑蒙拐騙等非法行為。為此,市場交易規則一方面是要求交易雙方規范地進行交易活動,禁止各種非正當交易。
另一方面是為雙方的規范交易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包括反對各種壟斷和改變嚴重短缺或嚴重過剩的市場格局,為市場規范交易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市場交易規則的第三個職能是規范交易價格。
價格規范化是市場交易有序化的重要內容和基礎,市場混亂往往突出表現為價格的混亂,因而市場交易規則必須把規范價格作為重要的內容。
市場交易規則要明確價格形成制度,對於包括作價原則、作價方法、申報和監督制度在內的一整套價格形成過程,都要作出明確規定,不允許任何交易者違背價格形成制度。
市場交易規則規范交易價格的重點,是防止無根據定價,牟取暴利及不必要的轉手加價,特別是有意識地搞漲價風潮,破壞市場價格的穩定。
總之,市場交易規則要通過各種規定而使價格形成機制規范化,通過規范價格而保證市場有序運行。四是交易規則化,即交換必須依據規則進行,如經營場地規則、計量器具規則、批發和零售規則等,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
Ⅸ 莊家拉抬股價算是操縱股價嗎,算違法嗎
第一:建倉通過對敲的手法來打壓股票價格,以便在低價位買到更多更便宜的籌碼。在個股的k線圖上表現為股票處於低位時,股價往往以小陰小陽沿10線持續上揚。這說明有莊家在拉高建倉,然後出現成交量放大並且股價連續的陰線下跌,而股價下跌就是莊家利用大手筆對敲來打壓股價;
第二:拉升時利用對敲的手法大幅度拉抬股價。莊家利用較大的手筆大量對敲,製造該股票被市場看好的假象,提升股民的期望值,減少後該股票在高位盤整時的拋盤壓力。這個時期散戶投資者往往有買不到的感覺,需要高報許多價位才能成交;
第三:採用大幅度對敲震倉的手法,使一些不夠堅定的投資者出局。從盤口看在盤中震盪時,高點和低點的成交量明顯放大,這是莊家為了控制股價漲跌幅度而用相當大的對敲手筆控制股票價格造成的;
第四:當經過高位的對敲震倉之後,股價再次以巨量上攻。這時莊家開始出貨。從盤口看,往往是盤面上賣二、賣三上成交的較大手筆,而我們並沒有看到賣二、賣三上有非常大的賣單,而成交之後,原來買一或者是買二甚至是買三上的買單已經不見了,或者減小了;
第五:莊家出貨之後,股票價格下跌,許多跟風買進的中小散戶已經套牢,成交量明顯萎縮。莊家會找機會用較大的手筆連續對敲拉抬股價(這時莊家不會像以前那樣賣力了),較大的買賣盤總是突然出現又突然消失,因為莊家此時對敲拉抬的目的只是適當拉高股價,以便能夠把手中最後的籌碼也賣個好價錢
Ⅹ 專業的股票機構真的能操縱股票嗎操縱股票犯法嗎機構是否都是騙錢的
漲停?說明他們在出貨,散戶一擁而上接盤。。。。。准個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