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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險市場分析

發布時間:2021-07-09 11:50:20

㈠ 結合我國保險市場現狀分析最大誠信原則對規范我國保險市場主體行為的

試論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人的約束
來源:《消費導刊·理論版》作者:
[摘要]針對最大誠信原則在時存在的缺陷與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論述了保險人承擔最大誠信責任的理論與現實依據,並結合我國的保險立法對保險人的約束的不足之處,提出依最大誠信原則加強保險人的約束的見解,以期完善最大誠信原則和我國的保險立法。
[關鍵詞]最大誠信原則保險人投保人
誠信原則是所有國家民商事法律的基礎,被學者奉為「帝王條款」,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亦將誠信原則規定為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由於保險合同的射幸性,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重要地位則是其它法律中無可比擬的,被譽為「保險最大誠信原則」。了解最大誠信原則是理解保險法、訂保險合同的重要前提,完善最大誠信原則,是完善保險制度、維護保險人和保險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之一。
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初期主要是保險人約束投保人的工具。隨著保險行業的發展,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險人惡意抗辯,各國保險法相繼修改,將該原則擴大同時適用於保險人與投保人。傳統保險法理論對最大誠信原則對於投保人的約束力論述已較完備,本文擬就最大誠信原則適用於保險人方面進行探討,以期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立法更加完善。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及內容
所謂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應本著最大限度的誠實信用,不隱瞞有關訂立合同的一切重要情況,以訂立一個公平合理的合同。
縱觀各國立法,保險法的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告知義務、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1.告知義務。告知義務,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告訴保險人。關於告知的內容,投保人在投保時應該告知的是重要事實。所謂重要事實,是指能夠影響一個正常的、謹慎的保險人決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事實。關於告知的形式,我國保險法規定是詢問回答式的告知形式,即凡是保險人書面詢問的問題都認定為重要事實,保險人未詢問的問題則不是重要事實,投保人沒有告知的義務。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保證。保證,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擔保對某一事項作為或不作為,或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它通常用書面形式或約定條款附加在保險單上面,如約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妥善保管。保證也有些是沒有形成文字的,即默示保證。保證是保險合同的基礎,若有違反,保險人即可取得合同的解除權或不負賠償責任。
3.棄權與禁止反言。棄權與禁止反言,是指保險人一旦放棄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而產生的權利,將來就不得反悔而向對方主張已經放棄的權利。
二、依最大誠信原則約束保險人的必要性
(一)認識上的偏頗:
從法律理論和保險法的規定上來說,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最大限度地恪守誠實信用,即該原則對保險人和投保人均有約束力。但說到其具體內容時,一些學者卻認為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可能性極小,最大誠信原則主要是約束投保人的。「這種認識來源於對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7條至第21條的內容孤立地做條文本身的研究,未對整個保險活動進行綜合性的論證」。具體到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中,往往由於只注重強調雙方的如實告知和保證義務,而對棄權與禁止反言的不可抗辯卻運用不足,以致減弱了對雙方尤其是對保險人的約束力,使得最大誠信原則事實上成為僅約束投保人的合同准則。
(二)現實中的問題:
由於我國目前正處於經濟體制的轉軌階段,信用體系建設的各種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加上中國保險行業起步晚,尤其是十多年來的超常規發展,保險市場出現了不正當競爭和粗放式的規模擴張,造成了保險公司造假現象屢屢發生,誤導甚至欺詐保戶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現在:一是保險公司的業務信息披露不夠,投保人無法了解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償付能力等與誠信相關的資料,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和代理人的介紹做出判斷;二是真實告知原則本意是為了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而有些保險公司濫用此項權利,隨意拒付保險金;三是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對合同的生效條件做出了限制,而保險人卻未就這條款的含義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向投保人做出應有的說明,致使投保人誤以為繳納保險費後合同就已生效,無法採取非常措施進行補救;四是保險代理人隊伍整體素質良莠不齊,保險推銷騙招層出不窮,甚至出現了保險代理人冒簽保險文件引起的訴訟,損害了保險公司的行業形象和信譽;五是保險公司「重展業,輕理賠;重保費,輕管理」,給社會造成「投保容易,索賠難;收錢迅速,賠款拖拉」的不良印象。
(三)筆者的觀點:
基於上述理論上認識的偏頗及現實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保險業發展到現代,無論是法律還是市場需求,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仍將對最大誠信原則的理解停留在過去的認識上是不利於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的,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活動的基礎應適用於投保人同時也應適用於保險人,這樣才能實現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這是因為:
第一,從社會影響方面來說,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可能性雖然較之投保人來說少,但對保險業的影響是巨大的。投保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是分散的單個行為,也是明顯的違法行為;而保險人對該原則的違反是普遍的經營行為,是隱蔽的違法,投保人往往難以找到使其承擔責任的依據。這種不公平性雖然使得保險人一時逃避了責任,但是對社會的損害卻是長遠與深刻的,它使保險業務難以拓展,同時又降低了人們抗風險的能力,增加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第二,從保險合同的成立來看,我國對保險合同的成立採取不要式原則,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即保險合同經過要約和承諾即告成立,法律未要求作成書面形式才生效。在多數情況下,保險單的簽發後於保險合同的成立,如果保險人在事先未告知保單有關內容的情況下,又引用投保人並不知道或不理解的保單中的有關限制性條款進行抗辯,或者引用投保人不知曉的保險條例拒絕承擔保險責任,這與我國法律規定的保險合同成立的程序不相符合,對投保人也是不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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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信用保險 發展現狀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幾句話就說清楚了。
表面上看是產品少,保險公司不願意做,因為風險很難判斷,不像火災之類的有數據支持。
根本原因是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才剛剛開始建立,社會發展還在沒有信用的階段。
如果一個產品穩虧不賺,保險公司幹嘛要做??
你想想,假如有保險公司敢承保信用保險,那麼我向你借100萬元錢,然後買保險。然後我就不還你了(表面上我說我還不了了,但是其實是故意的)。這樣的話,保險就給你賠償,對你來說沒有損失,對我來說我得到100萬,只損失了一點個人信用。
因為有這種賠償,絕對會有無數的騙子利用這個保險產品來詐騙,而你因為有保險保障,也很放心的給他們借錢。如此一來,保險公司就都倒閉了。
而且保險在中國還處於發展的初期,其他的險種也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保險公司如果有精力,一定會在其他更穩妥的方面開發市場的。我想在傳統保險市場接近飽和的未來(遙遠的未來),保險公司才會考慮經營信用保險。
所以,其實信用保險發展的根本不緩慢,因為現在就不適合發展信用保險。而在發達國家擁有高度信用體系的社會,仍然對這個險種非常慎重。
只能給你一個小小的提示而已,更多的還要你自己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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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如何發展信用險

尊敬的知道用戶;
政策性信用保險公司應當是商業信用保險市場的有益補充,為商業信用保險公司發揮市場作用提供最終支持。
政策性不應被定義或理解為壟斷性。信用保險發展到現在階段,市場壟斷在極少數國家才存在。政策性保險公司的重要價值應該體現在一般商業性保險公司不願意或不能夠提供保險服務的領域。出口信用保險中的短期險是商業保險公司都願意,而且能夠經營得很好的險種。在這些商業保險公司願意進入的市場領域,不僅不應限制商業保險公司進入,而且為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節約公共財政資源,政策性保險公司應避免涉及,以維持良好的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政策性保險公司應當僅在商業保險市場運轉失靈的情況下,發揮必要的補充作用。
金融危機中,各國對信用保險的支持政策都是以不傷害市場的有效機制為前提,以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投放承保能力為根本目的。
首先,支持計劃都是臨時性安排,有其截止期限(3至6個月,最長到2010年年底)。在金融危機等特殊環境及條件下,國家擴大了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業務的經營范圍。但是,所有的支持政策都非常注意危機後正常的市場機制的恢復,避免出現公共財政資源的浪費,規避可能出現的非理性甚至是破壞性的業務發展。
其次,方案在支持官方信用保險機構擴大承保能力的同時,並沒有以犧牲商業保險公司的承保意願為代價。相反,支持方案的精髓是以不損傷商業保險公司的承保意願和能力為前提,以不破壞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為條件。各國的支持政策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確保本國出口企業能夠獲得信用保險,而不是因為需要增加市場供給,就減少市場主體,只支持官方機構的發展,限制商業保險公司向市場投入承保能力的意願。

㈣ 信用風險轉移的分析

(一)信用風險轉移業務對金融系統的負面影響 信用風險轉移市場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了新的風險管理方式和收益機會,降低了信用風險的集中度,有助於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但是,信用風險轉移市場也會成為影響金融系統穩定性的因素:首先,信用風險轉移市場增加了承擔信用風險金融機構的數量,提高了信用事件導致連鎖反應的可能性:其次,它降低了金融市場的透明度,導致信用風險在金融系統中的分布情況更為復雜且難以統計;最後,信用風險轉移市場既可以提高信用風險的分散度,也有造成信用風險重新集中的可能性。
(二)信用風險轉移業務對市場參與者帶來的風險
在信用風險轉移交易中,商業銀行等市場參與機構都會面臨新的風險,主要包括對手風險、合約不完全風險以及模型風險等。如果在並不完全了解這些風險的情況下進入信用風險轉移市場,市場參與機構就難以達到降低風險集中度或增加收益的目的,還有可能蒙受巨大損失。而且,信用風險轉移工具的復雜性大大提高了對參與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要求,如果缺乏足夠的風險管理能力和經驗,參與機構就不可能准確地選擇交易時機,也無法對信用風險進行合理的定價。對於商業銀行這樣具有豐富信用風險管理經驗的機構來說.由於各種新型工具的出現和參與程度的提高。進入CRT市場也會面臨新的風險。而對於那些以前沒有信用風險業務的參與機構來說,進入CRT市場就會面臨更大的挑戰。
(三)信用風險轉移業務對監管當局的挑戰
因為市場參與機構可能在不完全了解CRT市場的潛在風險或缺乏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情況下進入CRT市場,監管當局應該在掌握信用風險流向及風險承擔機構管理能力的情況下.制定出恰當的資本要求和市場准入政策,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定經營,但目前多數國家的相關監管政策還非常不完善.有些國家還沒有制定針對信用風險轉移業務的監管政策。而且,CRT交易增加了承擔信用風險的主體數量,導致最終風險承擔者的信息和風險的分布情況更加復雜,而近期發展迅速的結構性產品進一步加劇了這種復雜性。所以,如何獲取相關信息、准確評估各參與機構所承擔的風險以及信用風險向銀行系統外轉移的程度, 已經成為監管當局面臨的重要問題。不僅如此,CRT市場還提高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與機構投資者等市場參與機構間的關聯程度,加大了金融風險跨部門、跨行業傳染的可能性。這大大提高了對不同市場參與機構監管當局間的溝通協調要求,在我國這樣的分業監管模式下, 如何獲得CRT市場的完整交易信息、制訂出完善的監管措施也是監管當局面臨的嚴峻挑戰。

㈤ 信用風險轉移市場的特徵分析

信用保險和銀行擔保是出現最早的信用風險轉移方式,其後,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出現了住房抵押貸款,20世紀80年代出現了貸款銷售市場,第一筆信用衍生產品的交易發生在1993年。現在,資產證券化和信用衍生產品市場在發達國家都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因為金融體系的發展程度、金融監管措施和法律體系等方面的差異,不同國家的信用風險轉移市場的發展狀況有著很大的區別,但從總體來看,國外信用風險轉移市場呈現出發展速度快、交易復雜、市場集中度高、流動性不足等特徵。 目前,因為市場參與機構較少,缺乏活躍的二級市場,而且各種新型工具不斷出現,產品的標准化程度較低,導致CRT市場的流動性不高。市場流動性不足造成的流動性風險是信用風險接受者在CRT交易中面對的主要風險之一。對於信用風險接受機構來說,通過CRT交易承擔相應風險後,出於資產組合管理需要或在了解相應參考實體的負面消息後,想要減少對某參考實體的風險暴露或出售部分資產時,可能會因為產品的非標准化或二級市場的缺乏而無法在短期內完成所期望的交易,從而蒙受損失。

㈥ 信用保險市場發展的意義

內容提要:誠信處於倫理道德與經濟利益的沖突與摩擦中,誠信缺失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目前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體現於保險供給者、中介者及消費者,保險誠信缺失的根源在於制度的缺陷,使保險市場交易中的誠信行為難以有效的保證和擴展。誠信缺失的影響及誠信的意義,說明應該建立、健全誠信制度。為保證保險業持續、健康地發展,應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和健全的誠信法律制度;培育誠信理念,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健全保險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行業自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誠信概念源於道德倫理領域,又在商品經濟的產生與發展中不斷豐富和擴展,成為經濟范疇中的一個重要理念。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誠信被視為道德倫理准則,是對行為的規范要求,是內在誠實品德與外在不欺詐行為的統一。而按照經濟學的視角,誠信作為經濟主體間交往行為的規則及制度,既是道德規范的選擇,又是一種經濟利益的選擇。誠信是經濟主體間在長期博弈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行為規則,它內化為市場交易准則和秩序,外化為法律法規等制度。在保險業的發展中,誠信處於倫理道德與經濟利益的沖突與摩擦中,誠信缺失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一、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在保險活動中,保險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誠實信用的舉動,都會導致保險交易受阻,進而影響保險服務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缺失不僅體現於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關系人,還體現於保險中介人。1.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由於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強,使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後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如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償付能力及發展狀況、參加保險後能夠獲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保險代理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險公司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給回扣、採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對保險代理人的選擇、培訓及管理不嚴,有一些保險公司誤導甚至唆使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危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向保險監管機關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等。2.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中介者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主要表現為以下行為:在其業務中期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由於目前我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較多地表現為保險代理人的誠信缺失。不少保險代理人在獲得更多代理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誇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迴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3.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投保時和索賠時: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麼樣的條件承保;有些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者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有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甚至人為製造保險事故,故意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及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事故,增大了保險標的及社會財富的損害,增加了保險人理賠的成本。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的根源在於制度的缺陷,使保險市場交易中的誠信行為難以有效的保證和擴展:1.產權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軟約束,使保險公司行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產權制度是正常的信用關系的制度基礎。產權過分集中於國家,經濟利益不完全與企業經營績效掛鉤,缺乏激勵機制,就容易導致短期行為。從理論上講,誠信狀況往往與長期利益成正比,與短期利益成反比。一個考慮長遠利益的人比一個考慮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誠實,更願意維護信用。在產權明晰的前提下,行為者通常會從長遠利益出發諾守誠信。保險公司的產權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性前提,決定著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和與社會經濟各方的關系,影響到保險公司的行為方式。「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我國的保險公司(特別是在保險市場上佔有很大市場份額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產權不明晰以及軟約束,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因而保險公司不考慮長遠利益,不考慮信用效應,出現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為也就不難理解。事實上,按照博弈論的觀點,在保險一方不守信的情況下,一方受損,另一方獲得利益最大化,使總體利益趨於小化;在保險雙方都不誠實守信的情況下,雙方均難以獲利。即產權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軟約束,會使保險行為主體產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導致誠信行為在質與量上的差異。2.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代理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代理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代理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代理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又由於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實行的時間短,保險代理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代理人的不誠信行為。3.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在一個具有良好信用的社會中,不守信用將付出代價;而在一個不守信用的社會中,守信用者卻將付出代價。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誠信的人會獲得更多的交易和贏利機會。在目前中國的保險市場上,由於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證主要是基於人的倫理道德要求,當社會性與「經濟人」人性的矛盾相沖突時,「經濟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驅動下,出現利己主義動機,產生違反誠信原則的道德風險,這也是保險領域產生誠信缺失的重要根源。在懲罰機制上,信用管理制度嚴格的國家,對於違背誠信的行為從法律上進行懲罰,並讓其承擔經濟上較為嚴重的損失,使其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失信行為不僅無利可圖,而且會喪失未來的交易機會,這就促使人們盡量維護自身的信譽度。而目前在中國,對違背誠信的行為懲罰機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懲罰規定尚不完善,經濟上的懲罰力度不大,約束機制軟化,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從人格、倫理上進行譴責,這就難以抑制失信行為的出現。在監督機制上,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主要體現為道德的自律以及有限的輿論監督,法律的強制約束性監督還不完善,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二、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影響以及誠信的意義在保險活動中,誠實守信是對保險交易對方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也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誠信的缺失最終也會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損失。保險活動中對誠信行為的道德選擇結果,必然邏輯地體現其經濟利益基礎。可以說,不誠信就沒有信譽,就沒有保險業的長期持續發展。當保險業的誠信缺失升級為誠信危機時,保險雙方就會彼此不信任或者需要用很多事實來證明對方是值得信任的,就會使保險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縮小保險交易的范圍,使保險市場的行為主體難以正常地溝通和交往,使保險市場缺乏正常運行的基礎。顯然,誠信對中國保險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信譽是企業的生命。保險產品是一種典型的無形產品,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向客戶所做出的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因而,保險公司是否誠實、是否守信用,在保險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中起著很大的作用,消費者只有在對保險公司信任的基礎上才會投保,也只會向其認為有信用的保險公司投保,這樣,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就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保險公司只有誠信,才能為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2.誠信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特別是在入世以後,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誠信已成為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之一。誠實守信的保險機構能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保險機構之間的競爭,最終是信譽和品牌的競爭,而信譽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險機構的誠信基礎上的,失去了誠信,就沒有信譽和品牌可言,就難以贏得客戶及在競爭中取勝,也就意味著失去了未來長期發展的可能。保險機構良好的信用是其贏得市場的重要保證。只有樹立誠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保險機構只有以誠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場規則、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信用行為,才能增強競爭實力,為更廣泛地進入市場、擴大交易創造條件。3.誠信是保險市場活力的信心指數。保險市場上失信行為的擴大化以及誠信制度的缺位,會增加保險交易的風險,使保險行為主體對保險市場缺乏信心,阻礙保險交易向縱深發展,甚至使保險市場在較長時期處於低迷狀態。可以說,保險市場疲軟的原因在於誠信不足。一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的不誠信,影響到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及其關系人、保險代理人的違信行為,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交易行為的信心。即失信行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風險,會降低保險雙方對保險市場的信心指數。4.誠信有助於增強凝聚力,促進保險業發展的良性循環。一方面,信用是企業員工價值的重要體現,保險機構的誠信度高,該機構的員工就會充滿自豪感、榮譽感,對企業的行為容易認同,與企業共命運的意識會增強,形成企業的凝聚力。同樣,有全體員工的誠信,才會有保險機構的信譽度;另一方面,在保險活動中,由於保險雙方有可能出現欺詐行為,使保險交易受阻,因而,保險雙方的誠信有助於保險交易的實現。在市場經濟中,誠信是市場行為的基本准則,是對保險市場行為主體具有道德意義和法律意義的游戲規則,只有在行為人遵守這一規則的前提下,才能保證競爭的有序進行,在保險供給與保險需求之間實現良性互動及均衡,促進保險業的長期、持續發展。5.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要求保險雙方最大誠信。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一方面,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而不是已經發生的風險,保險標的本身的風險乃至保險標的所處的環境都直接影響到風險發生的概率及損失程度,而且,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在保險人承保以後可能發生變化。保險標的通常處於被保險人的控制之下,保險人難以准確把握保險標的的真實狀況及變化情況,但保險人的承保抉擇以及賠付,卻與保險標的的狀況密切相關,顯然,相對於被保險方,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保險合同的專業性、技術性強、涉及的知識面廣,投保人、被保險人乃至受益人難以准確地理解,相對於保險人,被保險方對保險條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現道德風險並直接損害保險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降低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保證保險業的發展。誠信缺失的影響以及誠信的意義,說明應該建立、健全誠信制度,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險交易活動的確定性和預期性,減少保險主體之間的摩擦,規范保險交易行為,降低保險交易成本,提高保險的經濟效率,保證保險業持續、健康地發展。三、構建中國保險業誠信制度的思路誠信制度是對誠信行為及其關系的規范和保證。這種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又有非正式制度。1.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和健全的誠信法律制度。保險市場主體在從事保險活動時,往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喪失理性而違背誠信原則,因而依靠市場機制和道德約束難以確保保險雙方的誠信行為,必須藉助於制度的外在強制力——明晰的產權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場經濟的運行需要相應的產權制度,產權能夠引導人們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明晰產權關系是規范經濟行為主體的誠信行為的制度保證。在產權制度明晰的條件下,交易者的誠信行為有助於其更好地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只有法律保障產權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誠信的約束基礎;只有通過法律約束,建立和完善誠信者的利益保障機制及失信者的懲罰機制,才能促使保險市場主體的行為更加規范、符合誠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們只有通過完善與誠信相關的法律制度,使當事人誠信行為的收益大於不誠實守信的收益,誠信的成本小於不誠信的成本。通過誠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個保險市場形成一種誠實守信的保險交往關系,使每一個市場參與者,都只有規范保險行為,注重誠信形象,不斷提高自己的信譽,才能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取得更大的收益;只要保險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反誠信的記錄,在日後的保險活動中,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嚴重不守誠信者將被淘汰出局,使保險誠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軌道上。可見,明晰的產權制度是維護誠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維持誠信的保障。2.培育誠信理念,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誠信既是一種道德追求,又具有經濟意義。在市場經濟中,信用是一種財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市場經濟越發達,就越要求誠實信用。一個不誠信的企業或個人不可能發展。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都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全社會(特別是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誠信問題的教育與宣傳,培育誠信理念,使誠實守信的倫理精神滲透到保險各方的意識中,為誠信行為創立思想基礎。保險機構應將誠信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內容,確立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為誠信行為創造良好的行業風氣。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使保險公司的員工及其代理人明了哪些行為屬於違信行為,不誠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等。保險公司及其有關機構應利用各種宣傳輿論工具及手段,宣傳誠信對企業、個人發展的重要意義,並通過各種管理措施的採取和道德約束,強化誠信意識,崇尚誠信觀念,使誠信成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自覺行為,並以擁有良好的誠信度及較高的信用等級來體現自身的價值。3.健全保險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在建立、健全誠信法律制度的同時,應加強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促使保險行為主體遵守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作為保險市場的監管主體,代表政府實施監管職責,應通過監管加大執行力度,鼓勵、引導誠信行為,並與司法機關配合,依法懲治失信行為,促進保險誠信制度的建立。我國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還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輕微,沒有起到懲戒作用。因此,應從法律、道德約束等方面構建違信懲罰制度,並通過健全監管機制,使守信者得到保護,失信者受到懲罰,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為主體面對高額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選擇只能是誠信,以保障整個保險市場的有序運行。4.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行業自律制度。行業協會是協調和平衡市場主體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組織。在市場經濟較為成熟的國家,所有市場主體都處於行業協會的管理之下,行業協會代錶行業的整體利益對行業進行自我約束和管理,違信者都會受到行業協會的排斥和處罰。我國的保險行業協會近幾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仍然不夠。要在保險業構建誠信制度,就應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起保險行業的自律制度。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應該對保險市場主體的資信狀況進行科學、准確的信用風險評級,如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定,以確定信用等級。通過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險市場主體始終誠實守信用,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我國在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時,要注意與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實行的評級標准、技術等方面的對接,吸收國外先進的評級辦法並結合我國實際,形成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險機構和個人的誠信狀況的資料和數據進行聯網管理或整合,實現誠信信息的資源共享。可以考慮創立商業化的信用運作機制,設立信用記錄公司,盡可能對保險市場上參加保險活動的所有人的誠信狀況進行調查登記,將記錄資料輸入電腦資料庫,並一直跟蹤調查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並通過互聯網路,24小時不間斷地提供有償的在線服務。在保險機構需要調查某一位保險客戶的誠信狀況時,或者在保險消費者調查某一個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的信用時,向信用記錄公司購買信用記錄資料。這種新型的信用機制,能夠區分和評判保險行為主體的信用狀況,將有不良信用記錄者列入「黑名單」,把失信者缺乏誠信的形象公諸於眾,既使保險消費者能夠選擇有良好誠信記錄的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又使保險公司更便於審核投保人、被保險人。總之,中國應建立、健全保險誠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險機構信譽度的行為規范,把保險機構及保險消費者的經濟價值取向與誠實守信的道德價值取向統一到誠信行為中,使誠信在更完整的意義上體現出市場經濟中「義利合一」的社會價值取向,保障保險雙方在道德與法律的雙重約束與驅動下,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在利益的權衡中不斷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在不違背誠實信用的前提下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給保險雙方帶來均衡利益和長遠利益,實現保險市場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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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信用風險轉移市場的概述

隨著市場的發展,非金融機構也可能進入信用風險轉移市場進行交易,但就市場現狀看,信用風險轉移市場的參與機構還主要是各種金融機構,主要的市場參與者包括商業銀行、各種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公司在信用風險轉移市場中,那些把信用風險轉移出去的機構稱為信用風險轉出者(也就是保護購買者、風險出售者或被保險者),那些接受信用風險的機構稱為信用風險接受者(也就是保護出售者、風險購買者或保證人),主要的信用風險轉移工具包括貸款銷售、資產證券化以及近年來發展迅速的信用衍生產品。
關於信用風險轉移市場發展的數據來源比較分散,而且經常使用不同的定義並具有不同的覆蓋范圍,這樣就難以對總量數據進行比較。目前的數據主要有三個來源:中央銀行、評級機構和私人機構。
在信用風險轉移市場中,不同工具的市場集中度不同,國與國之間也有差別。信用風險轉移市場的某些部分集中於少數幾個機構,例如組合CDSs和對多數高級CDOs分檔的投資,這一領域由少數信用保險公司在提供保護方面居主導,對從事這些活動的A從信用評級要求是形成高集中度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具有較長證券化歷史的國家,如美國,使用ABSs的機構數量相當大,而在證券化技術發展不久的國家,其運用僅限於少數大機構和一些先鋒性小公司。CDSs的使用更為有限,如,根據美國貨幣監理署(OCC)的統計,僅有17家銀行曾經運用信用衍生品賣(買)過信用保護,OCC監管的2200家機構中只有391家持有某種形式的信用衍生品。
信用風險中介的集中度最高,根據《風險雜志》,2002年13家機構經手信用衍生品市場80%的交易,在合成證券化領域,最大兩家公司占名義未償付額的76% 。根據該雜志近期的調查,高集中度在CDSs領域仍然持續,領先公司的市場份額根據期限和支持的信用在20%到60%之間。不同國家信用風險轉移市場的發展程度是不同的。美國的證券化比其它國家更發達,其信用風險轉移市場最為發達。但同樣地,美國之外的公司極大地依賴銀行信貸而不是債券發行,意味著信用風險轉移未來在美國之外的擴展有更大的空間,既反映了銀行對轉讓風險的興趣,也反映了投資者承擔風險的意願。過去幾年中,歐洲銀行通過BSs和CDOs轉讓信用風險有了快速的增長,雖然是從比較低的基礎開始的。特別是合成CDOs現在已佔歐洲CDO總量的92% ,其重要性越來越明顯。但是,在歐洲國家之間以及金融公司之間有相當大的差異,例如,瑞典公司幾乎沒有參與,盧森堡的銀行主要是風險承擔者(投資於有級別的ABS和高級CDO分檔),荷蘭的銀行多數是中介體,英國、義大利和比利時的銀行主要是風險出讓者,而德國和法國的銀行則既是中介體又是風險出讓者。至今,日本的銀行參與信用風險轉移比較少,雖然通過ABSs和CDO8的風險轉讓和風險承擔可能增加。在澳大利亞有著健全的ABS市場。
在新興市場經濟體中,信用風險轉移市場是欠發達的,如墨西哥和巴西沒有任何衍生品市場(雖然倫敦和紐約有對其主權風險的CDS市場),在韓國,銀行開始通過證券化轉移風險,在巴西,證券化發展的某些約束近期被解除,自2002年4月CDSs和總收益互換已經被允許,但市場還僅有MBSs。在墨西哥,外國銀行建立ABS市場的努力2001年才開始,除了法律障礙,缺少良好的投資者基礎以及CRT工具定價中的困難一直是約束性因素。
國別市場的發展極大地取決於法制、會計、稅收和監管框架,例如,與資本金要求、房地產所有權規則、市場准人規則(對共同基金)以及允許的市場做法(做空)等有很大關系。不同類型的機構與工具之間在暴露的會計處理方面的差異也影響風險轉移以及工具選擇的方向。對於不同機構持有的基本上是相同風險的管制性資本金要求,還影響交易的設計。
雖然國家之間有這些差異,投資者分散化的願望以及評級機構給予分散化組合更高的信用評級鼓勵了跨國界的信用風險轉移,參與信用風險轉移業務的機構是大的國際投資者這一事實也促進了跨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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