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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聚集分析

發布時間:2021-07-13 07:50:04

1. 4·2江蘇常熟聚眾斗毆案的事件分析

撥開「菜刀隊」、「砍刀隊」等具有戲謔成份的煙幕詞彙,該事件並非特別復雜。即徐建忠欠自稱債主的曾勇賭資,雙方因索要賭資產生暴力沖突。此事件澄清幾個問題,則可對該事件作法律上的定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徐建忠雖然欠自稱為債主的曾勇賭資,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因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因其行為非法性,並不受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徐建忠可以拒絕償還所欠曾勇的賭資。 公訴方指出,在雙方發生暴力沖突之前,作為「賭資欠款人」何強一方曾打電話挑逗對方,根據相關媒體報道:何強曾兩次撥打電話給曾勇,而且帶有強烈的挑釁語言,比如「這錢你有命拿,沒命花」、「錢就在公司,有本事你來拿」,約戰性的挑釁刺激了矛盾激化,最終促使該事件發生。
辯護一方就電話及電話內容,並沒有提出異議。而是,指出斗毆的時間是由曾勇控制和掌握的,當天上午雙方通過電話後,短時間內,曾勇便糾集24人,手持砍刀上門打架。什麼時候去打架,什麼時候該撤退,都是在曾勇的指揮下有組織地進行的。
事實上,公辯雙方都把電話內容是作為案件的一個重要的因素。這涉及到雙方對整個事件的態度。筆者認為:「賭資欠款人」何強一方打電話給「賭資債權人」曾勇一方,實質是拒絕返還賭資的訴求。其行為,區別於一般的聚眾斗毆行為中要求與對方「一決高下」的目的,且作為「賭資欠款人」何強一方,一直守在自己所在的辦公場所,這嚴格區別於「聚眾斗毆」中的場合。一般聚眾斗毆絕對不會出現邀請對方到自己的「家中」或「公司」中進行「斗毆」行為。這涉及「入侵私人住宅」、「辦公場所」,另一方本身「前往」就會是被動的,從法律的角度講到達即違法,法諺有雲「住宅是公民的私人的最後堡壘」。 事實上,雙方對事態的發展都有一定的測知行為。直白講,雙方都認為發生爭執或暴力沖突具有很大可能性。只是雙方在斗毆故意上,還是有所區別的。
菜刀隊:作為「賭資欠款人」何強一方的態度是很明顯的,拒絕償還賭資,你若採用暴力索債,我方就採取「正當防衛」把你打走。你來我公司,就是違法行為,即債務是非法債務,索債行為是非法行為,入侵公司,又涉及非法闖入的問題。
砍刀隊:作為「賭資債權人」曾勇一方則認為對方「賴賬不還」,就要給對方點「顏色」,前去暴力討債。可以說,在此事件中曾勇一方對暴力的認識最為充分,也最為主動。更為關鍵的是,其債務關系是「非法債務」,其前往公民住所或辦公地點,並試圖採用暴力方式逼債行為,也涉嫌犯罪。因此,此事件中,無論從違法性,還是社會危害性的角度考慮,砍刀隊的責任都要大一些,而對「菜刀隊」定性為「聚眾斗毆」確實不妥當,法律上有時牽強,情理上更是沒有根據。

2. 在幾十人或者幾百人的大會上宣揚違法的事情,算不算非法集會

在 幾十人或者幾百人的大會上宣揚違法的事情,算不算非法集會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相關法律條文見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下列活動不需申請:第一,國家舉行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第二,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的集會。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需要申請的遊行、集會、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會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2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5日。
所以如果主管機關許可的就不屬於非法集會,但是如果在大會上宣揚違法的事情,如果被舉報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非法禁錮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沒有"非法禁錮"這個概念,應該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ド硤遄雜桑�褪�チ舜郵亂磺姓�;疃�目贍堋N夜�芊ǖ?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身體自由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於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本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 (即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有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在內,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應包括完全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徵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本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幹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幹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於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聚眾」,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場所」、「當眾」,參見本相對第236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解釋。

過失不構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因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有的出於泄憤報復,打擊迫害;有的是不調查研究,主觀武斷、逼取口供;有的是鬧特權、耍威風;有的是濫用職權、以勢壓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圖。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本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2)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准、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4.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多少時間進行治安管理處罰與非法拘禁的區別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非法對被侵害人身體實施強制,並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動自由受到限制。並沒有明確指出需要幾個小時才構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定義,就會受到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4)非法聚集分析擴展閱讀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自由裁量權標准:

一、情形較輕: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暴力、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時間較短(3小時以內,包含3小時),後果輕微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較短(3小時以內,包含3小時),主動認識錯誤或經勸阻後及時改正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較短,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5、因被侵害人有過錯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後果輕微的;

二、一般情形:違反法律規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較重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十二小時以上的;

3、非法限制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對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響較大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 治安案例分析

第一題公安機關處理不對:1、沒收毒品及用具,2、白某隻做出處罰不執行,3、陳可以,4、王某應從輕
第二題,(1)治安管理處罰行為,(2)造成的後果區分罪與非罪,(3)散布謠言,謊報警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6. 對襲警,聚眾鬧事法律怎麼定義.刑法上能判刑

我個人認為:
第一、關於襲警、聚眾鬧事的情形,根據其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的不同,可能分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文件的規定。這里,僅就違反《刑法》的相關情形進行分析。
第二、關於襲警,可能至少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故意傷害警察身體,違反了《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二是在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使用暴力,違反了《刑法》第277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具體法律條文附後(含刑罰標准)。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關於聚眾鬧事,根據其不同情形,可能分別違反了《刑法》第278條、第289條、第234條、第232條、第263條、第290條、第291條、第292條、第293條等規定,分別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具體法律條文附後(含刑罰標准)。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對聚眾「打砸搶」行為的處理規定】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7. 【聚集網路反腐】如何評價網路反腐的作用

最新的例證是,中共中央編譯局原局長的學生在網路上發表文章,詳細描述畸形的師生之戀,將中央編譯局原局長的腐敗丑聞大白於天下。海外一些觀察家認為,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代表大會召開之後,執政者有意識地通過開放網路反腐的渠道,加大反腐敗的力度。但是,也有一些海外觀察家認為,網路暴露出來的腐敗問題,可能是換屆選舉的後續效應,言外之意,網路反腐不僅具有可控性,而且帶有非常濃厚的政治意味。網路反腐成為少數人黨同伐異、排斥異己的手段。 對於網路反腐的作用進行客觀評價是非常困難的。網路具有匿名性的特徵,因此,人們無法從政治動機或者政治目的出發,對於網路揭露出來的腐敗案件進行深入調查。網路披露出來的腐敗信息,的確有助於執政者減少查處的成本,但從網路揭露出來的腐敗案件來看,恐怕絕大多數都在執政者的預料之中。可以這樣說,網路在反腐過程中充其量只是充當一種助推器,並非所有網路披露出來的案件,都不在紀檢監察機關的掌握之中。反腐敗是一個非常復雜漫長的過程。網路之外的舉報占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案件的 70%以上,在有些地方甚至高達 95%以上。一些學者之所以對網路反腐寄予厚望,根本原因就在於這些學者不了解反腐敗的內在機理以及工作流程,他們天真地以為網路披露的腐敗案件,都不在紀檢監察機關的掌握之中。事實上,絕大多數網路披露出來的信息,都是紀檢監察機關掌握的信息。但是由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不及時或者來不及處理,結果導致舉報人將相關信息通過網路披露出來,希望以此引起紀檢監察機關的注意。這一方面說明我國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腐敗案件的時候,必須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說明執政者隨時關注網路反映出的腐敗信息,試圖通過加快網路披露出的腐敗案件查處的速度,減少公眾的焦慮。通俗地說,通過紀檢監察機關舉報腐敗案件存在「排隊現象」,很多案件舉報給紀檢監察機關之後,很難得到及時的處理。太多的事例證明,一些舉報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甚至不惜傾家盪產,身敗名裂。如果紀檢監察機關按部就班處理腐敗案件,而沒有看到腐敗案件背後的情緒,必然會放大網路反腐的作用。 筆者之所以對網路反腐持謹慎態度,根本原因在於,網路具有不可逆的擴散性。一旦通過網路發布虛假信息,那麼,將會對當事人構成永久的損害。在中國民主政治轉型時期,應當盡可能地避免網路反腐政治悲劇的發生。筆者在調研過程中,就曾經發現過極端的案例。某個地方進行換屆選舉,別有用心的人通過網路發布一些真假莫辨的信息,引起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注意。等到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證之後,換屆選舉工作已經結束。這種特殊的爭斗形式,令人感到不寒而慄。如果對網路反腐缺乏應有的警惕,沒有看到網路在反腐敗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作用,那麼,就很難採取有效的措施,切實保護公民的正當權益。 當前我國網路反腐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舉報人通過網路發布信息帶有明顯的泄私憤特徵,許多信息真假難辨。中央編譯局原局長腐敗案件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當事人企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在目的沒有達到的情況下,通過網路發表長篇文章,以魚死網破的心態揭露腐敗案件。舉報人文章中涉及大量的真名實姓,一些無辜者被迫捲入其中。現在已經有學者開始分析這起網路舉報案件,認為在譴責腐敗分子的同時,也應該追究舉報者的法律責任,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逐漸消除腐敗滋生的土壤。 其次,網路舉報案件往往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司法機關查處腐敗案件,但卻無法保護無辜者的個人隱私權。部分學者認為,腐敗案件涉及的公眾人物分為自願性的公眾人物和非自願性的公眾人物。對於自願性的公眾人物,公眾有權了解他們的基本情況,因而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問題。筆者認為,通過網路舉報腐敗分子不涉及侵權的問題,但是,大量網路舉報信息包含普通公民的個人信息,已經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如果對這種現象聽之任之,那麼,保護公民基本民事權利的規定就會變成一紙空文。部分學者認為,如果公民認為個人的隱私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事後補救。但是,正如我們所分析的那樣,由於網路具有不可逆的特性,即使通過訴訟獲得「說法」,也無法從根本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所以,對於網路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應當格外警惕。 第三,網路反腐往往採取「人肉搜索」的方式,將網路技術搜索的信息和網路使用者提供的信息結合在一起,構成一種特殊的「資料庫」,從而使公民時刻處於危險狀態。網路的「人肉搜索」是一種非常奇特的信息搜集整理歸納系統。從法律上來分析,每一個網路使用者提供的信息都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把所有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就會構成完整的信息鏈條,從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部分學者認為,網路的「人肉搜索」只是針對腐敗分子,因而不會大規模地侵犯公民的權利。但在筆者看來「,無罪推定」的原則同樣適用於網路,在沒有證明被舉報人為腐敗分子的情況下,未經許可披露被舉報人的信息是一種違法行為。還有一些學者認為,網路的「人肉搜索」是一種信息的疊加效應,每個公民雖然提供了信息,但是,從單個公民提供的信息數量和質量來看,一般不構成侵權,因而不應當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侵權行為可以由一個人來實施,也可以由多個人共同實施。發起「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權利,網路服務提供者首先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對於網路服務使用者來說,只要提供的信息足以侵犯公民的權利,那麼,就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筆者認為,在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利用網路的基本特性,提高公民反腐敗的熱情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執政者必須充分意識到網路反腐的負面作用,建立科學的長效機制,推動反腐敗事業健康發展。假如把希望寄託於網路,試圖利用網路營造反腐敗的轟動效應,那麼,最終很可能會失去民心。 從網路披露出來的腐敗案件內容來看,大都帶有桃色新聞的特點。這一方面反映出網路反腐具有獵奇特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腐敗案件的基本特徵。部分媒體認為,網路反腐說明公眾對於官員的要求越來越高,稍有差池就有可能會被舉報。其實,道德評價在中國官員評價體系中所佔的比重並不大,生活作風問題或者桃色事件充其量只不過是點燃腐敗案件的導火索,舉報人之所以將生活作風問題作為網路舉報的主要內容,其目的是為了引起公眾廣泛關注,進而向體制內施加壓力。對於官員來說, 網路的存在固然是噩夢,但如果因此認為網路具有推動民主政治改革的作用,似乎是痴人說夢。腐敗是一種體制內的特殊交易行為,腐敗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在通常情況下會得到體制的庇護。因此,只有從根本上解決體制問題,建立一種開放的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腐敗。腐敗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會損害執政者的公信力,但卻可以給個人帶來現實的利益。消除腐敗的影響,必須首先建立一種公眾參與決策的機制,讓公眾監督政府官員,並且通過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增加非法政治交易的成本。

8. 求關於一個 北京 大興極限運動聚集區 的案例分析。包括有舉行什麼活動,以及近期的運營狀況

北京大興麗園國際文化社區是由大興城建集團開發的,規劃用地為31.72公頃,其中城市道路代征地5.48公頃,居住區建設用地面積26.24公頃。規劃總建築面積26.40萬平方米,其中住宅總建築面積24.94萬平方米,容積率1.01,建築密度23%,綠地率50%。住宅以中高檔為主,包括獨立式住宅20棟、低層聯排住宅及單元式多層住宅共12棟。 建設目標 根據國家關於智能化社區
北京大興麗園國際文化社區是由大興城建集團開發的,規劃用地為31.72公頃,其中城市道路代征地5.48公頃,居住區建設用地面積26.24公頃。規劃總建築面積26.40萬平方米,其中住宅總建築面積24.94萬平方米,容積率1.01,建築密度23%,綠地率50%。住宅以中高檔為主,包括獨立式住宅20棟、低層聯排住宅及單元式多層住宅共12棟。

建設目標

根據國家關於智能化社區和數字社區建設的有關思想,依據大興麗園國際文化社區開發商的投資定位和項目定位,太極為大興麗園社區設計的智能化系統達到相應的標准。設計原則為功能完備、產品成熟、經濟合理。即通過採用現代信息傳輸技術、網路技術和信息集成技術,進行精心設計、優化集成、精心建設和工程示範提高住宅新技術的含量和居住環境水平,以適應21世紀現代居住生活的要求。

方案設計

根據住宅小區智能化系統的標准,太極為麗園國際文化社區設計的系統結構框圖如圖所示。

小區安全防範系統

小區安全防範系統包括閉路電視監控、周界報警、電子巡更及應急聯動等系統,充分滿足了麗園小區安全防範的要求。

麗園小區閉路電視監控的主要目的是將重要觀察點(主要分布在小區幹道、小區出入口及其它重點部位等重要區域)的被監測圖像傳輸到物業管理中心控制室去,中心控制室可以對所控制的攝像頭進行遙控,並可以在非常事件突發時及時將時間、地點的信息內容、現場情況記錄下來。

周界報警系統是在麗園小區的四周圍牆上設置24小時的紅外多束對射探測器。一旦有非法入侵者闖入就會觸發,並且處於警戒狀態的探測器立即發出報警信號到保安中心,並在小區地圖上顯示報警點位置,同時聯動現場的聲光報警器和強光燈,及時威脅和阻嚇不法之徒。

為保證小區保安人員的巡更效果,太極在小區設置了固定的巡更路線,定時巡查和管理各種治安情況,及時發現並有效阻止各種安全問題的發生。

智能家居系統

對講系統是在各單元入口安裝防盜門和對講裝置,以實現訪客與住戶可視對講。住戶可遙控開啟防盜門,有效地防止非法人員進入住宅內。

選用太極「慧e家」產品為麗園小區的住戶提供三表遠程計量催繳系統和家庭安防報警系統。

水、電、氣、熱等表具遠程抄收催繳系統是通過採集抄收各表數據傳送到智能化物業管理中心,實現各戶各表數據的錄入、費用計算並列印收費賬單,將相關數據傳送到相應的職能部門,避免入戶抄表擾民和數據誤差。

住戶報警系統是為了保證住戶在住宅內的人身財產安全。通過在住宅內門窗及室內其它部位安裝各種探測器進行晝夜監控,檢測到警情時通過住宅內的報警主機傳輸至智能化管理中心的報警接收計算機。提示保安人員迅速確認警情,及時趕赴現場,以確保住戶生命和財產安全。同時住戶也可以通過太極「慧e家」智能化產品,在住宅內發生搶劫案件和病人突發疾病時,向智能化管理中心呼救報警,中心可根據情況處理。

麗園小區實現了門禁、停車場、收費管理和消費管理等系統的一卡通。其選用的是可讀寫mifare卡;常散客人共用一種卡。該卡不僅可以進行正常的開門、停車還可進行消費和交費。

信息管理、信息網路系統

根據麗園小區停車場的具體情況,選用的是常散客型停車場系統。使用的都是可讀寫mifare卡。常客卡僅供小區的住戶使用,一卡限停一輛車,他們可按每月或每季度或每年來交費。臨時卡供來訪的客人使用。他們需要在停車場進口讀卡機處按鈕取卡後,方能進入停車場。

太極為麗園小區中心綠地、道路交匯、周界、幹道、草坪等處設置了蘑菇型音箱、音柱等放音設備和射燈等燈光控制設備,由管理中心集中控制,可在節假日、每日早晚及特定時間播放音樂,也可通過遍布於小區內的音箱播放一些公共通知、科普知識、娛樂節目等。同時,在遇到緊急事件時可作為緊急廣播強制切入使用。

網路系統提供小區的信息傳輸通道,是目前發展最為迅速的高科技領域之一。根據麗園小區的實際情況並結合現在普遍採用的傳輸方式,架設了千兆乙太網平台,使用戶可以享受到10/100M帶寬的速度,可實現VOD、網上購物、網上娛樂、網上炒股等一系列的網上沖浪功能

9. 聚眾斗毆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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