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濟南康得新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怎麼樣
濟南康得新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是2018-11-08在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工業北路180號黃電大街南首雙盛卡丁車院內2號。
濟南康得新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70112MA3NHP7685,企業法人朱傳山,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濟南康得新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汽車配件、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品)、建築材料、體育用品、五金交電、日用品、音響設備、電子產品的批發、零售;汽車清洗、維修、汽車美容服務;企業管理咨詢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未禁止和不需經營許可的項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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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法規案例和分析
【案例】某中抄學高一年級襲2名學生因盜竊一輛摩托車而被刑事拘留,學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這2名學生學籍的處分決定。
學校的處分決定正確嗎?
【解答】不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3. 康得新公司事件涉及的經濟法內容
怎麼說呢?大股東(鍾玉)和他的一眾小馬仔(康得集團高管和鍾玉在康得新的版親信)在公司擁有絕權對權力,膽大包天,野心滿滿,法律和風險於不顧,掏空上市公司搞他的碳纖維產業,另起爐灶。經濟環境聚變,他的資金鏈斷了。然後門口的野蠻人,想趁機撈一把的衙門……把一個好好的高分子企業整的奄奄一息。
4. 康得新股票宣布終止上市,那之前持股的股民們該怎麼辦
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簡單粗暴的回答各位,之前持股的股民只能自求多福了,因為投資有風險是每個投資者必須上的必修課,如果連這點意識都沒有,那麼就別投資。在我以往的經驗來看,股市宣布終止上市必然存有不可控的內幕,這種內幕無非就是公司內部為了利益問題所產生,因為一個好的生產線尚未完全設置好,所以出現這種問題也是理所當然的,康得新股票距離上市依然還有幾年的時間,如果公司內部人員出現挪用公款那麼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在不久前就聽說過康得新股票的內部管理混亂,基於公司當前內部控制不力,以及控股股東挪用借款的風險,這些持股的股民,他們的借款應該也會被重新封閉或凍結,一個公司的財務決定了這個公司是否有實力,當然了,老闆跟股東如果沒有大格局,那麼他們的公司發展自然也不會長遠,因為大股東正在佔用公司的資金池。
5. 深交所:康得新股票終止上市,為何會終止上市
4月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披露了一則《關於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告》。根據該則公告內容顯示,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71號)此前認定了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我們標題中所稱的“康得新”)自2015年起的連續3年財務報表存在造假行為,經過追溯重述後公司上述年度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即我們常說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同時,由於其在2018年和2019年的連續兩年均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保留意見 ”的審計報告,早在2020年7月10日起,康得新股票就已經被暫停上市。
6. 康得新四年虛增利潤超115億元,得到了怎樣的懲罰
康得新的公司股票可能會被實行強制退市。康得新在2015到2018年間,通過虛構各種銷售業務來提高自己本身的銷售額,增加本公司的收入,並且根據虛擬采購、研發,運輸來增加自己公司的營業成本、運輸成本以及銷售成本。康得新在這三年間,利用各種虛擬的營業方式磚砌利益高達119億元,並且康得新還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為控股股東提供關聯擔保的情況,未在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這三項是經過證監會的調查,證實了的三大違法事實。我們經常在生活中聽到這樣一句話“人心不足蛇吞象”,這句話表明了人的慾望很大,等不到滿足,最終做出蛇要吞象的事情,康得新想和件事情讓我更加充分了解了想和件事情,即使站位再高,也要做自己能做的事情,不要被金錢蒙蔽頭腦。我們在生活中,也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誘惑,當我們遇到誘惑的時候,又該如何去做呢?
以上是我的個人觀點,希望大家在下方評論區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7. 求5個法律案例分析一個不少於三百字,謝謝
復婚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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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1月,張某起訴與其妻李某離婚,經法庭調解,雙方自願離婚,婚後8萬元存款全歸李某所有。離婚後,張某與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倆人又復婚,復婚後僅2個月,張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訴離婚。
分歧
審理中,針對8萬元存款分割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李某離婚後僅幾個月又復婚,且倆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該存款應屬復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有權分得存款一半4萬元。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李某2003年1月離婚時8萬元存款即歸李某所有,盡管倆人離婚後僅幾個月又復婚。該存款已屬李某婚前個人財產,張某已無權分得該存款一半4萬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盡管張某與李某離婚後僅幾個月又復婚了,配偶也沒有變化,但從法律上看,這8萬元存款即從2003年1月離婚時所有權因調解離婚已轉移給李某所有,成為了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張某與李某雖然離婚後僅幾個月又復了婚,且倆人仍在一套房屋裡分室而居,但復婚以後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將這8萬元存款約定為共同財產。因此,張某無權分得該存款一半4萬元。
8. 關於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從法院司法實務的角度,就保險金能否被實施財產保全以及被強制執行等問題做出探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以及其他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保險法所要調控的法律關系,是作為社會主體的人在面臨涉及財產、生命與健康等危險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是基於對保險合同相對性與人身依附性層面的考慮。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成為事案件的被執行人,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可否採取強制措施對上述保險金予以執行呢?筆者認為對於上述問題的探討要從險種的角度進行具體分析: 一、商業人壽健康險與意外險保險金 根據保監會有關險種的規定,其種類大體包括:健康險、意外險、附加醫療保險、人壽養老保險以及分紅理財保險等。健康險是以人的身體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時,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金的險種。我們一般只是認為保險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忽略了債務人在保險方面的投入以及因此而獲得的財產利益,故對於債務人(受益人)因購買健康險而獲得賠付保險金多是保險受益人患有約定的重大疾病,該保險金是為了救治所用的,為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利益。同樣,意外險是以人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害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險種。兩者具有共同的屬性,不在贅述。 筆者認為出於對生命價值的尊重以及法律正義的弘揚,尤其在倡導和諧社會的今天,和諧司法,為民司法應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的指導原則。所以,對於以上兩種保險金法院應以不予強制執行為原則,以執行為例外。例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康寧」健康險,在被保險人一旦被醫療機構核實患有重大疾病,保險人先行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惡意隱匿財產或其有足夠的財產支付疾病的醫療費,而拒絕償付對他人的債權,法院此時可以對該保險金予以凍結並強制執行,此為例外情況,需要法院依法核實債務人是否有惡意的客觀行為後,才能予以執行。 二、商業財險保險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是純經濟性的商業保險,是以小的成本換取較大保障的風險經營形式,是一種間接地保障經濟利益的形式。這里的保險金不是為了滿足對生命、健康的救濟而設計的,所以法院對於該險種的執行應當以執行為原則,不予執行為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財產權利。財產保險金是在被執行人保險標的物基礎上衍生出的財產利益,法院為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經濟往來的良好發展,而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保險金是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的。 尤其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銀行、證券、保險逐漸成為公眾投融資的主要途徑。在司法實踐中,顯而易見的是債務人存入銀行的存款,投入企業的股權,但是保險作為三大金融產業之一,其容納資金的能力卻是很強大的。目前,我國一些債務人在從銀行貸款、借貸他人款項、挪用單位資金等方式獲取大額資金後,隱蔽地投向保險領域,購買分紅理財保險,使法院在民事糾紛中忽略了對保險領域的調查,而使債權人的利益最終得不到依法保護。此為在以後的法院實務中需要重點探討的問題。 三、養老型保險與社會保險金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低保障廣覆蓋的保險制度,所以商業保險才得以順勢發展。僅就中國而言,我國的社保制度發展受國情的限制比較多。而對於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發達國家而言,社會保障的水平比較高一些,所以其商業保險金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對於已經享受社保待遇的債務人,法院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費後,對剩餘養老金可以予以執行,目前多數法院採取了這種工作思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其他應當歸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由此看見,養老金作為一項財產利益在民事領域是可以予以強制執行的。 總結以上三種保險金的類型,筆者認為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多險種條款的糅合的現象已經非常明顯,法院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仔細審查保險合同條款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另外,在人身保險與財險中,常見到的是死亡條件下的保險金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之相關規定,人身保險一旦產生死亡賠償金,需要區分保單是否指明了受益人,如沒有指定受益人,則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法院可以執行該保險金;如指定了受益人則該保險金不能視為遺產,故當被保險人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遺產不能被執行。而受益人如為債務人的情況,因保險合同所獲得保險利益執行是沒有爭議。這里的區分分析是主要考慮到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多不是同一人的客觀情勢。而在所有的財險中被保險人就是受益人,故不存在人身險中需要區分考慮的問題,所以涉及財險的保險金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予以執行。 筆者認為,對於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問題,法院應當考慮在對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地界定不同性質的保險金的執行尺度。關於如何界定是否破壞了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的問題,屬於自由裁量的范疇。鑒於此類案件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較少,雖有上述理論的分析與探討,但在目前的條件下,法院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壞了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故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調解為原則,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 (作者單位: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9. 康得新被強制退市的五大熱點問題,分別是什麼呢
主犯死刑或無期,從犯根據情節確定!這樣才能警示現有的經營者們:經營應守法,犯罪當從罪!我認為,這個過程中,投資者的損失應該由康得新管理層全部承擔,並負責及時全額賠償!顛覆了大家的三觀,其造假數額,比上市後所謂的凈利潤總和還多。也就是說,根本沒盈利,全是假的。康得新將被強行退市已經沒有懸念,但強行退市後留下的一堆問題,的確值得深思。
公司公告等各方面信息都顯示,公司有122億元在北京銀行,前後兩任董事長都承認,是大股東挪用,突然說119億元造假,讓人根本無法接受等等等等,裡面情節曲折,內容豐富多彩現在的任務除了加大懲罰措施和力度,首要問題是堵住市場的制度和法律方面的漏洞,完善救濟措施,給無辜的股民以經濟損失補償,重新恢復股民對市場的信心並著手解決人們對市場的整個信任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