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債務風險的評估應遵循哪幾個層次
政府債務風險的步驟是:首先估計資產市場價值及波動率;其次計算違約距離和違約概率,獲得政府債務風險 指標;最後評價政府債務風險水平。
㈡ 如何進行政府債務風險分析
政府的債務根據當時當地的情況能夠承受則成為可承受的風險,否則該債務轉化為不可承受的風險,將給政府但來危機。
㈢ 政府一般化解債務風險都用些什麼方法
以下文件來自互聯網,原文較長,簡化後供參考。
審計研究簡報
第6期
(總第201期)
審計署審計科研所 2010年9月14日
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幾點建議
一、分類施治,疏堵結合,完善風險管理,建立控制體系 (一)清查存量債務,積極化解風險。
1.摸清債務總量,分清類別結構。
2.區分舉債主體,落實償還責任。
3.保障還款來源,全力化解風險。
4.關注敏感類型,分類評估風險。
(二)規范新增債務,實現有序管理。
1.允許地方政府適度舉債。
2.科學確定地方政府債務規模。
3.嚴格執行舉債審批程序。
4.明確管理機構,歸口統一管理。
5.納入預算管理,改革預算會計制度。
6.強化風險預警,健全監管體系。
二、著眼長遠,促進發展,推動完善體制,健全法律法規 (一)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與事權。
(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投資體制改革,規范地方政府投資行為。
(三)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債務法治化管理。
(四)確立政府中期財政預測制度。
三、加強審計,強化問責,創新方式方法,促進債務管理 (一)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掌握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及結構。
(二)強化審計問責機制,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指標體系。
(三)深化預算執行審計,促進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
(四)改進審計組織方式,保證債務審計的力度和深度。
該課題為審計署審計科研所2010年立項研究課題
作者:南京特派辦課題組
課題統籌:李 玲 課題負責人:劉 利
課題組成員:丁德明 胡正祿 錢夫中 王小霞 王景東
盧紅柱 劉素合 牟 遙 劉洪潔 趙 青
韓華溢 黃敏傑 宋秀輝 吳繼光 鄭海峰
郭珊珊
主題詞:防範 化解 地方政府債務 風險 建議
報:署領導。 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審計廳(局)及科研 所,南京審計學院,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 各派出審計局。 發:本所所領導、各處,存檔。 共印190份
編輯:羅偉芳 簽發:王秀明
㈣ 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今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上海等十個地區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此次試點的推進迫使《預演算法》修訂工作提速,有利於強化市場約束,明晰償債主體,從而控制和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除了政策上的不斷完善,近年來,國內外學者也對中國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給予了廣泛關注,甚至有國際機構預測這一風險將引發中國版的次貸危機。如何防範和化解地方債風險,顯然需要深入研究。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成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巡視員魏加寧長期關注地方債問題,並進行了十餘年的調查研究。近期,他負責的CF40內部課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綜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CF40就此舉辦了內部課題評審會。本次會議由CF40秘書長王海明主持。與會專家認為,雖然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在短期,應針對不同類型的風險加以區別對待,加強債務信息披露。在中期,應從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兩個方面來化解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在長期,應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債務多方約束體系,並為地方政府推進城市化建設提供規范的融資渠道。
經作者審核和主辦方同意,《21世紀經濟報道》本期就本次會議成果做專題報道,刊登會議紀要和CF40學術顧問、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林毅夫的評審發言,以及部分與會嘉賓的現場討論內容,以饗讀者。參與討論的嘉賓還包括:CF40成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部主任李伏安、浦發銀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李麟,CF40特邀嘉賓、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巡視員紀敏,CF40理事單位代表、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毛軍華等。
近期,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內部課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綜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本課題由CF40成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巡視員魏加寧負責。在CF40就此課題舉辦的評審會上,來自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統計局、上海市金融辦等政府部門,財科所、北京大學等學術機構,國開行、浦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圍繞地方債相關問題展開深入討論。與會專家認為,雖然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課題組不僅提出及時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短期、中期和長期對策,還提出城鎮化融資的三種新渠道: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和公私合作。
地方債問題凸顯
從債務規模、負債率和債務率來看,我國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總體可控。根據國家審計署的數據,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約為11萬億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以及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即政府或有債務)加總約為7萬億元。政府或有債務應由債務人以自身收入償還,正常情況下無需政府承擔償債責任。
根據審計署的測試,從全國來看,2012年全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與當年GDP的比率(即負債率)約為37%;考慮到政府的或有債務,全國政府性債務的總負債率約為39%,低於國際通行的60%的標准。而從年末債務余額與當年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即債務率)來看,截至2012年底,即使考慮到政府的或有債務,我國政府的債務率約為113%,處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債務率控制標准參考值范圍之內,在國際上處於中等水平。
雖然風險總體可控,但地方政府債務存在的問題已經逐漸顯現。首先,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增長較快,近三年來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年均增長接近20%。其次,道德風險巨大。我國為單一制國家,從法理上講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債務有兜底責任,由此引發的地方政府道德風險十分巨大。
再次,宏觀經濟下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增強。我國各級政府雖然擁有大量國有資產,但是資產變現往往需要時間,而地方政府債務多為中短期債務,從而形成期限錯配。一旦爆發財政金融危機,屆時再賣國有資產就會越賣越不值錢。此外,由於地方政府債務過度依賴土地出讓收入,房地產泡沫一旦破裂,就會使地方政府的償債資金大幅減少,從而誘發地方政府債務危機。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土地出讓收入償還的債務余額占省市縣三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余額的37%。
最後,地方政府債務資金的來源日趨「影子銀行化」,造成債務信息越來越不透明。近三年來,在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中,來自商業銀行貸款的比例從75%下降到50%,而通過有明顯影子銀行特徵的融資渠道形成的債務余額在明顯上升,債務隱形化特徵凸顯。一旦某地或某項目爆發償債危機,債務信息不透明不僅會提高化解成本,而且還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之策。在近期,可以根據風險的程度,將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分為三類:第一類,債務指標已經超過警戒線,但尚未發生債務危機;第二類,已經爆發債務危機,但不具備系統性風險;第三類,債務危機已經十分嚴重,並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課題組建議對於不同類別的風險應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並且有必要建立一個跨部門的臨時性決策機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委員會」,以應付近期內可能出現的局部性突發風險。但對於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與功能,與會專家並未達成共識。
在中期,首先,應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增強地方政府的自主財源。為滿足城市化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當務之急是要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早日從法律上允許地方政府公開、透明、自主地從資本市場自主舉債融資,開正門、堵旁門。對存量債務,可以通過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和銀行資產證券化兩個方向來盤活存量,把現有的隱形債務「暗翻明」,增強流動性,防止資不抵債,防範銀行風險。此外,應增加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強轉移支付的規范性、公式化和透明度,以增強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
其次,應當讓國開行回歸政策性,使之成為專門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提供貸款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由於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與商業銀行不同,一般不會形成短存長貸或短借長投等期限錯配現象。同時,還要加快推進國有銀行的「去國有化」進程,以切斷地方政府的「關聯交易」。雙管齊下,盡快化解商業銀行因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從長期看,應當建立起有效的約束機制。一是形成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必須建立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監測指標、有效監管和預警體系。二是通過允許地方政府在資本市場上公開、自主舉債融資,形成來自信用評級機構、金融中介機構以及廣大投資者的市場約束機制。三是強化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體系。強化地方政府的自我約束機制,在各級政府之間打造「防火牆」,如強化地方人大對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的監督約束等。
城鎮化融資新渠道
多方研究表明,我國未來城鎮化的資金需求較大。從圖3來看,城鎮化也是地方政府頻頻舉債的重要原因。為了順利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課題組認為,當前亟須開拓城鎮化融資新渠道。首先,地方政府自主發債是可行的渠道之一,前不久國務院也批准了若干試點。地方自主發債符合公平、效率原則,也有利於改善宏觀調控體系,但還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比如,加強對地方債務信息的披露,發揮好市場中介組織的作用,以形成良好的定價機制。
其次,在新型城鎮化當中,需要的資金量大、期限長、回報慢,並且很多項目帶有純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性質,從而有可能導致市場失靈,因此需要發揮「開發性金融骨幹作用」。政策性金融一方面可以直接為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籌資和投資,並通過制度的安排帶動民間資本投資,另一方面可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支持外部性強的准公共品生產。
最後是推動公私合作制。在這種模式下,政府部門與私營部門為了完成某個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而長期合作,並且運作模式靈活多樣。私營部門是公共設施和服務的提供者,而政府部門是監管者。公私合作模式具有很多優勢,比如:可以增加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公共服務的供給,更好地實現風險分擔,提高服務質量等。但其成功運作離不開法律法規、政策方面的保障,還需要公私雙方加強對模式的學習和相關人才的培養。
(資料來源:網易財經)
㈤ 如何能了解到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
地方政府債務也稱地方債,它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內的債券,是地方政容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一直以來,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界限和產生來源較為模糊,以及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規模始終未得到明確結果。記得蒙格斯有個報告《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研究報告》,關於地方債這個問題裡面講的很清楚。
㈥ 如何防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
一是控制舉債總量。財政部門根據量入為出、量出而入和審慎舉債的原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單位償債能力,對地方債務實行總量控制。
二是多措並舉,分類化債。按照債務來源、用途和性質的不同,積極採取多種方法對存量債務進行化解:屬於政府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舉借的政府性債務,通過財政部代發地方政府債卷償還資金來源問題,由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對於政府公益事業建設形成的債務,應列入財政預算逐步歸還;對於融資平台公司舉借的債務,要實行項目審批制度,由平台公司編制項目償還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統籌安排;對於政策性債務,上級財政應通過轉移支付的形式進行消化;因興辦鄉鎮企業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由企業負擔。
三是設立債務率、償債率等量化指標,加強對地區、部門和借債單位的風險評估,監控政府性債務的流動性和償還能力,做到問題早發現、風險早預防、困難早解決。
四是設立償債風險准備金。這是世界各國實施債務調整和解決債務困難的重要措施。償債風險准備金的來源,除預算安排一定資金外,可按債務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做到未雨綢繆,有備無患,防止債務風險轉化為財政危機和經濟危機。
㈦ 為什麼要重視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指地方政府承擔債務但無能力按期還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應產生的後果,如導致政府財政不能正常運轉,拖欠幹部教師工資和職工養老金,以及無力進行公用事業投入等。
一是爆發區域性財政風險。
很多人認為地方各級政府掌握大量國有資產、資源,在目前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又不能破產清算,中央財政不可避免成為「最後支付人」。這未免有點盲目樂觀。考慮到舉債地區的普遍性、部分地方債務負擔的嚴峻性,以及償債來源對土地財政的高度依賴性,地方政府負債的償付風險以及由此誘發的金融風險和政府信用風險仍不可小覷。受宏觀經濟增速放緩、地方財政增速回落以及房地產市場調整等因素影響,一旦累積的債務風險超過地方財政承受能力,信用鏈條就有可能斷裂,爆發區域性財政風險。
二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地方債主要來源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間接融資,地方債與銀行等金融體系風險直接關聯程度較高。債務違約和兌付危機最終都會形成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區域性財政風險與系統性金融風險互為因果、交織關聯、循環影響、疊加蔓延。當地方債規模和「借新還舊」展期超過一定極限後,金融危機的「多米諾骨牌」就會倒塌。巨大債務不僅使地方政府陷入財政困局和債務風險當中,還不可避免轉化為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三是誘發經濟和社會政治風險。
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目前,地方債風險已經成為威脅我國經濟持續發展、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嚴格金融規則,不少地方債已經無法依靠「借新還舊」展期。如果按市場化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實際上已經破產。過高的地方債直接推高土地和樓市價格,難以償付的地方債也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帶來不良資產等風險敞口。巨額地方債的背後,實際上是政府信用的隱性擔保,地方舉債融資普遍不考慮償付責任以及所造成的後果,「只管借,不管還」。企業和事業單位把最終償付責任轉嫁給政府,下級政府把最終償付責任轉移給上級政府,地方政府把最終償付責任轉推給中央政府,上屆政府又把最終償付責任延遲給下屆政府,「擊鼓傳花」。一旦地方債風險爆發,只能廉價變賣國有資產、或者由上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兜底,最後只能通過債務重組、貨幣貶值轉嫁債務負擔,由全國人民集體買單。因此,地方債風險集聚、積累到一定程度,地區性風險就有可能演變為區域性、全局性、系統性風險,就有可能損害政府公信力,惡化社會信用環境,誘發經濟危機和社會信任危機,最終拖累經濟可持續發展、影響社會穩定、威脅政治安全。
㈧ 地方政府性債務的風險有哪些
總體債務風險不大,但地方債務有結構性問題,未來的風險隱患主要是在財力較弱的市、縣一級,如果體制性和機制性問題不解決,再加上償債高峰和財政收入增速回落碰到一起,債務問題可能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