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搬遷,上海本市內搬遷,員工不去,可以要求賠償嗎
不可以要求的,搬遷不在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申請經濟補償的情況,可以申請經濟補償的情況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上海辦公場地搬遷費賠償依據嗎擴展閱讀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㈡ 公司搬遷可以要求賠償嗎
如果因為公司經營需要調整的要求整體搬遷,造成勞動者在途時間延長、照顧家庭不方便,與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從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履行條件變化解除】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㈢ 公司辦公地點搬遷,可以提出離職賠償金嗎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企業搬遷,勞動者是否可以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呢?
勞動條件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機械設備、工作場地、勞動經費、輔助人員、技術資料、工具書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
企業發生了搬遷並不必然能夠得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結論。這還取決於企業搬遷後,用人單位為確保原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採取了什麼樣的應對措施,如果用人單位採取了類似於縮短工作時間、提供交通補貼或工作班車等措施,能夠確保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一般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已經提供了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勞動條件。
二、對於企業搬遷是否必須要給員工以補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區別對待:
1、明顯跨行政區域的搬遷導致員工離職,一般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盡管勞動者不能直接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出現企業搬遷明顯跨出了行政區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協商一致,勞動者拒絕前往新址上班並以此為由要求離職,或用人單位對該種情形之員工做違紀曠工處理的,可認為用人單位未盡到誠信磋商義務,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為衡平企業自主經營權之考量,該等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應當屬於合法解除,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賠償金。
目前,有關地區也已就此形成了規范性指導意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性意見》(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第85條「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東中法[2009]95號第9條:用人單位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用人單位由東莞市行政區域內向東莞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
2、用人單位提供配套措不影響原勞動合同履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發生搬遷,客觀上可能會造成勞動者在途時間延長、照顧家庭不便等情形,該等情形是否會導致不能提供約定的勞動條件或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仍取決於企業對此的應對措施。
結合本市相關案例的處理情況,可以綜合出目前上海法院系統和勞動仲裁系統對此類案件處理的基本思路:
(1)企業在市中心區內搬遷,不作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即勞動合同可以正常履行,則企業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不必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2)企業從中心區搬到郊區,或從郊區搬到郊區,凡是明確安置方案(如安排班車、發放交通費、推遲到崗時間等)的,也不作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即員工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企業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3)企業在本市范圍內搬遷,但未向員工明確安置方案的,可以作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處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前所述,企業搬遷若超出本市行政區域范圍的,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勞動者而言,在上述的第(1)、(2)種情形中,勞動者因此單方離職或因不服從企業安排而被認定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則相應經濟補償金訴請等可能將無法獲得支持;上述第(3)、(4)種情形中,如果勞動者因此提出離職或被單位認定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而解除勞動關系的,則相應經濟補償金的訴請將可能獲得支持。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一旦發生企業擬搬遷等情形,根據情況及時向勞動者作出通報,聽取職工意見並盡快制定相對應的配套措施(調整工作時間、發放交通補貼或提供工作班車等),才能在搬遷過程中盡可能避免出現群體性的勞資對抗事件,確保搬遷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因此,你的情況主要看兩方面:第一,公司是否是跨行政區搬遷;第二,搬遷後有無明確安置方案。關於職場上的更多問題,可以關注一下周瑜都督微信公眾號,有不少有價值的內容。
㈣ 公司搬遷,賠償金的計算依據
公司搬遷,屬於客觀情況發生改變,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㈤ 公司搬遷,是否有補償如何補償
企業拆遷補償費用主要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二是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三是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四是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一)拆遷資產補償費用
1、實踐中關於土地補償費用存在的問題。
企業的經營場地一般是通過租賃得來。租賃的土地分為租賃國有土地和租賃集體土地兩種。企業拆遷必然會導致這種租賃關系的終止,那麼企業在租賃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據《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對象是國有土地上的建築物及附屬物,對空地或凈地的補償,拆遷法規並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對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拆遷也沒用規定。
也有直接通過招拍掛或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但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面,僅規定給予適當補償,但沒有詳細的規定。
全國各地方的拆遷土地補償,往往與房屋、建築物補償計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況大量存在,使得權利人的權益無法獲得相應的合理補償。同時,這也是我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制訂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時候,應當加以保護的地方,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引起重視。
2、房屋、建築物補償費用確定問題。
對於房屋、建築物的補償,應當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築面積為計算標准。因為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房屋、建築物的價值一般應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共同委託評估公司,評估公司根據相關評估技術標准,確定房屋、建築物的實際價值。
3、設備補充費用按照重置成新價計算
設備搬遷安裝費用應當按國家和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機器設備分為兩類:一類是可搬遷設備;二是不可搬遷設備;可搬遷設備因拆遷而引起的損失費又可分為實物損失費和功能損失費。實物損失費包括拆卸費用、運輸費用、安裝費用、調試費用等。功能損失費用包括搬遷引起的機器精度下降、不合格產品的增多。對於不可搬遷設備,拆遷會導致該設備的廢棄,故應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計算設備重置成新價,對所有人進行補償。
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每個地方應當有確定的標准;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二)停產停業損失
該部分是法律實踐中出現爭執較大的部分,我認為停產停業費用不僅應當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實際損失,還應當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時期的實際銷售額或利潤額確定補償數額。這部分費用,往往是直接影響企業賠償總額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師維權的重中之重。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標准和計算方法該條例並沒有統一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沒有進行規定。在法律實踐中,補償的標准、依據常常由市一級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規定,各地補償標准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個遺憾。
(三)拆遷補償費用
1、設備搬遷安裝費
對於可搬遷的設備,應當本著繼續利用的原則,進行異地搬遷安裝,繼承投入使用。據此產生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是拆遷引起的必然損失,拆遷人應當予以補償。
2、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
因拆遷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在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中並沒有詳細性規定,屬於拆遷當事人相互協商爭取的項目。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麼,應當根據具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四)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
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遷人為了加快拆遷進度,拆遷人往往會採取速遷獎勵的辦法鼓勵被拆遷人、承租人盡早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搬出拆遷范圍。獎勵費用金額的大小,由拆遷人根據拆遷實際確定,也可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實際承租人之間協商確定。應當注意的是,如果被拆遷廠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發生分離時,獎勵費用應當支付給實際使用被拆遷廠房的承租人,這已經由政策性文件進行規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㈥ 上海勞動法關於公司搬遷怎麼賠償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因用人單位搬遷而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與勞動者不能協商一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有爭議,當事人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依法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㈦ 上海公司搬遷員工是否有賠償
1、公司搬家屬於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員工能得到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㈧ 搬遷費賠償規定
補償安置編輯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搬遷補助費補償方式
編輯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搬遷補助費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搬遷補助費產權調換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㈨ 公司辦公地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樣的
若新舊地址相距太遠,員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㈩ (上海)公司搬遷如何得到賠償
1、合同上註明工作地點的,地點變動您不接受的話,可以終止合同並獲得補償
2、就病假本身和工作無關
3、一旦公司搬遷,您如已經隨公司搬至新的辦公地點上班,那就屬於默認同意變更辦公地點,不管其他什麼原因,單方面終止合同您不能獲得賠償,而公司可以由此要求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