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市經濟適用房住滿5年可以一直住下去嗎
上海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政策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對於「住滿5年」的時間問題,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上海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可以根據5年的期限判定如何進行交易。兩個證件可由購房家庭提供任一個來確定經濟適用房的居住時間。
1、已經住滿5年的上海經濟適用房的買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上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市場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出售提醒: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群都能購買。
2、尚未住滿5年的上海經濟適用房買賣
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例如同樣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在未住滿5年的情況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於265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出售。並且,購買此套房屋的購房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持區縣國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單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到相關機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手續,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以上兩種情況的出售人都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戶口及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證件到其經濟適用房所在區域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
『貳』 請問上海經濟適用房五年後出售和過戶的具體規定
注意:經濟適用房沒有滿5年不能過戶的!如果已經到了5年了,業主只需出個稅+土地出讓金,大概2500左右!買方出契稅+印花稅等雜費大概在3000左右!
『叄』 上海經濟適用房可以轉贈給他人嗎
上海經濟適用房轉讓申請
辦理條件
取得共有產權保障房房地產權證不滿5年,共有產權保障房房地產權利人因全體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離滬或者出國定居,夫妻離婚需將住房變現後分割財產,家庭成員重大疾病、急需資金支付醫療費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原住房保障機構回購共有產權保障房。
所需材料
1.申請表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向原住房保障機構提交《共有產權保障房轉讓申請審核表》
2.書面申請
與經登記記載的同住人共同簽名(單身申請人購房的除外)的書面申請
3.合同
原《共有產權保障房預(出)售合同》
4.其他
《房地產權證》、身份證、戶口簿
辦理時限
原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與房地產權利人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回購價格確定方法同上。
上海經濟適用房轉讓辦理流程
1、取得共有產權保障房房地產權證不滿5年,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向原批准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以下簡稱原住房保障機構)書面申報。
2、原住房保障機構收到書面申報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出《共有產權保障房回購通知書》。
3、房地產權利人收到《共有產權保障房回購通知書》後,應當在30日內與原住房保障機構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回購價格為共有產權保障房原銷售價格加銀行存款利息;計息時段為《共有產權保障房預(出)售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房屋轉讓合同簽訂之日止,利率為簽訂房屋轉讓合同之日的銀行定期存款利率。
4、共有產權保障房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收到原住房保障機構出具的已完成回購的證明材料後,方能辦理購買其他住房的合同網上備案手續。
『肆』 保障性住房除了讓政府部門回購再沒法出售以及過戶嗎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需由政府指定部門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須先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超標收益等價款,方可取得完全產權。政府可優先回購;政府放棄回購的,交易雙方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對於安置房的交易條件,安置房,只要取得房產證以及土地證,便可進行交易,並沒有相關限制。
『伍』 經濟適用房滿5年了,國家有回購的嗎
首先,經濟適用房滿五年之後如果想出售的話,確實是需要戶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辦公室開具放棄優先回購證明的(有的城區不需要)。但是進5-10年之間,目前還沒有發生國家回購的案例。
『陸』 如何申請政府經濟適用房回購
經適房如何申請政府回購:
1、購買限價房應自購房合同備案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不用申請政府回購。經濟適用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自購買合同備案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房的,由住房儲備機構按照屆時同類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回購。
2、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評估回購價格按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通知產權人領取退房相關審批文件。
3、產權人在房交所憑相關批文和個人及產權資料,辦理退房手續。在管理辦法上,「中低價房」已有政府規章予以詳細規定,而「經濟適用房」因為帶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仍採用相對靈活的管理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是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未滿5年年限,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
二是《關於規范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購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施行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內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應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回購。
三是《實施意見》施行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滿5年後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可由市住保房管部門按規定回購,或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通過繼承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所有權人,如5年內又通過購置、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不列入強制回購范圍。
『柒』 經濟適用房如何申請政府回購
住滿5年,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回購。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7)上海保障房回購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四十二條 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
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捌』 保障房由政府回購時回購價格在上下3%浮動出自哪個文件
首先說,政府「回購擔保」是不太合法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謂「回購擔保」是指:房屋業主無法償還債務時,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變賣、拍賣抵押物並從中受償,而此時發展商願意購買抵押物,而開發商回購房屋的行為由政府為其提供擔保。
說是沒有法律依據,是因為,如果到時真的業主還不起房貸,銀行只能想業主主張實現抵押權而受償,就算是開發商想回購房屋,也只能向業主回購,而不是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即購房小業主)必須以所購自住用房作為貸款抵押物,且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並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的保證,也只是在小業主不能足額提供抵押物時才需要。但是,銀行按揭貸款,大都是按照房屋價值的70%貸出,並要求小業主把房屋價值全部用於貸款抵押,所以,基本上不會出現抵押物價值不夠的可能。
實上,「回購擔保」在實踐中也是行不通的。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而按揭貸款過程中,房屋抵押是物的擔保,但一般而言,抵押物房屋的價值往往超過貸款額。也就是說,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為零。那麼,要發展商或其他人的保證也就沒什麼作用。
所以,就算是寫在協議上,也沒有太多影響。
『玖』 2016年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對回購是否有具體介釋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2016(3)
第四章供後管理
第三十三條(回購)
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並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予以回購:
(一)購房人或者同住人購買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
(二)購房人和同住人的戶口全部遷離本市或者全部出國定居的;
(三)購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回購價款為原銷售價款加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因離婚析產、無法償還購房貸款等原因確需退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全部購房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並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予以回購。
第三十四條(上市轉讓和購買政府產權份額)
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轉讓或者由購房人、同住人購買政府產權份額,但購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房屋管理的行政決定或者有違約行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轉讓或者購買政府產權份額後,住房性質轉變為商品住房。
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後,購房人、同住人購買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難的,應當在辦理商品住房轉移登記前,先行上市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者購買政府產權份額,但符合確有必要購買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體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上市轉讓和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程序及價格)
上市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全部購房人、同住人應當達成一致意見,並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方可向他人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被上市轉讓或者優先購買的,購房人按照其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
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的,全部購房人、同住人應當就購買意願、購房人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和購房人、同住人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相關價格的確定辦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符合市場價格的原則另行規定。
『拾』 保障性住房以後政府會回購嗎
政府回購的保障性住房這種情況是有的,主要有幾種:首先是經適房實物房源,這樣的房產政府自建的福利房,政府有優先收購權。第二是政府收購部分老舊小區改造作為公租房房源也會考慮到連片的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