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創業板與非創業板的財務績效評價指標有區別嗎
創業板與普抄通股襲票的區別: 依.中小板; 中小板就是相對於主板市場而言的,中國的主板市場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有些企業的條件達不到主板市場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場上市。中小板市場是創業板的一種過渡,在中國的中小板的市場代碼是00貳開頭的。 貳.主板:主板市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證券發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場所 三.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 創業板發行條件中財務指標與主板有何不同 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 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創業板風險更大,個人投資更適合風險相對較小的普通股票
比較分析指對兩個或幾個公司有關數據進行對比,揭示不同企業相關數據差異,根據差異尋找原因,讓投資者對相關財務指標的優劣有一個更為清晰的了解和認識。
比較分析按內容分類有三種形式:
①比較會計要素的總量;②比較結構百分比;
③比較財務比率。
其中比率的比較是最重要的分析。它是相對數,排除了規模的影響,使不同比較對象建立起可比性。財務比率的計算比較簡單,但對它加以說明和解釋是相當復雜和困難的。
以下我們就以浦發銀行和華夏銀行2005年年度報告為例,採用比較分析中的比率分析方法分析浦發銀行和華夏銀行的盈利情況。盈利能力就是企業賺取利潤的能力。不論是投資者、債權人還是企業經理人員,都日益重視和關心企業的盈利能力。反映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標是凈資產收益率。
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凈資產)是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標,特點是綜合性強,具有代表性,通過對該指標的層層分解,可以具體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浦發銀行和華夏銀行2005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分別是17.12%和12.8%。影響凈資產收益率的因素有兩個,權益乘數(平均資產/平均所有者權益)和總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資產)。權益乘數反映了企業的負債程度,權益乘數越大,企業負債程度越高。總資產收益率說明了資產利用率的高低,指標越高,表明資產的利用效率越高,企業在增加收入和節約資金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浦發和華夏的權益乘數分別是34.18和32.92,總資產收益率分別是0.5%和0.4%。從這兩個指標看,一方面說明兩家銀行的資本結構相差不多,浦發銀行的負債占資產總額的比例略高一些。同時浦發銀行的總資產收益率高於華夏銀行,說明浦發單位資產帶來較高凈利,資產利用率較好。另一方面,浦發的權益乘數高出華夏銀行4%,而總資產收益率高出華夏銀行25%,說明引起凈資產收益率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總資產收益率。
接下來,進一步分解總資產收益率。影響該指標的因素是銷售利潤率(凈利潤/營業收入)和資產周轉率(銷售收入/平均資產)。銷售利潤率反映了單位營業收入可帶來的凈利潤的能力,而資產周轉率反映資產的周轉速度,資產周轉越快,銷售能力越強。浦發銀行和華夏銀行2005年度的資產周轉率分別是4.33%和4.18%,說明兩家銀行在資產周轉率上的差別不大,引起總資產收益率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兩家銀行的銷售利潤率,浦發和華夏2005年度的銷售利潤率分別是9.3%和11.58%,說明浦發銀行每一元營業收入可帶來的凈利潤比華夏銀行高出2.29%。
因此,銷售利潤率是引起浦發銀行和華夏銀行凈資產收益率差別的主要原因。下面,我們就具體分析一下這兩家銀行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支出情況。
通過比較浦發銀行和華夏銀行利息收支比例(利息支出/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支比例(往來支出/往來收入)、手續費收支比例(手續費支出/手續費收入)與營業費用和營業收入比例的曲線圖。比例越低,說明該項支出所得到的收益越大,盈利能力越強。
由此可以看出,浦發銀行的利息收支比例和金融機構往來收支比例都低於華夏銀行,說明浦發的利息支出和金融機構往來支出所獲取的收益要高於華夏銀行,二者相差10%左右。從手續費和營業費用來看,華夏銀行的比例更低一些,但二者相差不大,在3%上下。因此,就總體而言,浦發的獲利能力更強一些,能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較高的收益。
從上述浦發銀行和華夏銀行的對比來看,要運用比較分析,關鍵要注意不同規模企業之間的可比性,以及不同行業之間的差異性。我們選取的比較對象,最好是處於同一行業內同一性質的企業,運用比率分析法,對相關指標進行分析,尋找差異,分析原因。
⑶ 創業板財務指標的描述統計性分析數據怎麼找別人這個怎麼做的
高溢價 防風險
⑷ 求 請從財務規模的要求和發行指標的要求來分析深圳主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上市的條件
深市目前沒有新增主板上市公司,滬市才有。
如果單從法條規則看的話很簡單明了,參照看一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管理辦法》這些法律法規中關於上市條件的規定就可以。
大致的適用條件分析如下,僅供參考。
證券法(適用所用板塊)第13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50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適用創業板)
主體資格
第11條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12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13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14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15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規范運作
第16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18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19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20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財務會計
第1條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2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適用主板和中小板)
主體資格
第8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9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 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10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11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12條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13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規范運作
第14條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15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16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 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 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17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18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 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 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 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 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19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20條
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財務會計
第21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第22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23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24條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第25條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第26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 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 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 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 萬元;或者最近3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 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 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第27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28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29條
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三)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第30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最近1 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發行人最近1 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