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的條例亮點
這部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基本法」被上海市人大定位為綜合性立法。《條例》共9章57條,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稅收管理,到綜合監管、法治環境等方面,對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了全面的規范。
《條例》的亮點包括:
其一,明確規定自貿試驗區建設要堅持「自主改革」的指導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
其二,尊重人民的首創精神,規定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創新,充分體現了對公民法人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法治精神;
其三,明確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將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⑵ 上海自由貿易區的設立有什麼重要意義
自由貿易區通常指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通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相回互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答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取消絕大多數服務部門的市場准入限制,開放投資,從而促進商品、服務和資本、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實現優勢互補,促進共同發展;有時它也用來形容一國國內,指一個或多個消除了關稅和貿易配額、並且對經濟的行政干預較小的區域。設置自由貿易區的作用主要是:①利用其作為商品集散中心的地位,擴大出口貿易和轉口貿易,提高設置國家和地區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增加外匯收入;②有利於吸引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與管理經驗;③有利於擴大勞動就業機會;④在港口、交通樞紐和邊境地區設區,可起到繁榮港口、刺激所在國交通運輸業發展和促進邊區經濟發展的目的。
⑶ 成立上海自由貿易區有什麼意義對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什麼影響
1,商務部通報近日國務院正式批准設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驗區范圍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2,《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申報稿中明確提及希望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先行先試人民幣資本項目下開放,並逐步實現可自由兌換等金融創新
3,探索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創新對外開放模式
4,建立與國際高標准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
5,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還將逐步允許海外企業參與大宗商品期貨交易。目前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正在籌謀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現上海綜合保稅區)內設立期貨交割倉庫。
6,行政政策上偏向,高端製造、加工、貿易、倉儲物流企業在此落戶。
⑷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哪些內容
《管理辦法》分七章和一個附件,共有三十九條。主要規范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了本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和自貿試驗區的區域功能。 二是明確了自貿試驗區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三是明確了自貿試驗區投資管理制度。 四是體現了自貿試驗區在進出境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創新。 五是規定了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機制。 六是明確了自貿試驗區優化管理和服務的措施。 查看更多答案>>
⑸ 什麼是自由貿易區,目前上海貿易區的主要規則包括哪些內容
自由貿易區中的所謂"自由",更多意義上是指在特定區域內貿易、物流和關稅的自由,核心是通過放鬆管制,加快貨物進出、人員往來、資金流動、信息傳遞。相對比"境內關內",這種"境內關外"無疑能夠更大限度地減少貿易成本,促進貿易與交流。
上海自貿區肩負四項重大使命。
一、貿易的自由化:即沒有海關監管、查禁、關稅干預下的貨物自由進口、製造和再出口。上海的目的不是做集裝箱吞吐量最大的港口,而是做轉口貿易和離岸貿易。這裡面最核心部件有兩個,一是吸引跨國公司總部,另一個就是構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離岸貿易的最核心是解決跨國公司的資金管制問題,自貿區內企業允許搞一個國際資金池和國內資金池,當中設計有互聯互通的管道。這樣的貿易就是訂單和資金環節是在上海完成的,貨物未必經過上海的港口。
自貿區不會做成集裝箱的堆場,並探索同大長三角周邊地區的錯位競爭和協同合作。更重要的是,推進與自由貨物貿易相關的服務貿易的發展,特別是配套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及航運金融交易平台,允許境內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和航運遠期交易。在自貿區內將允許境外期貨交易所指定或設立商品期貨的交割倉庫,一旦建成,將替代韓國釜山和新加坡LME倉庫的部分作用。這些設計不僅會促進相關的服務貿易、服務外包行業(包括融資租賃、檢測維修、審計會計等)的發展,還降低了跨國企業進行全球資源調配和商品價格風險管理的門檻和成本,將助力於自由貿易港的繁榮。
二、投資的自由化:全面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非禁即入,除了負面清單規定不能乾的,其他都可以干。這特別針對的是服務業: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社會服務、文化服務,六大領域全部開放。實踐證明,不管是製造業還是服務業,凡是對外開放比較徹底、積極參與全球資源競合的領域,都會發展較好、競爭力變強。因此自貿區內投資會大部分實行備案制,取消外資持股比例或經營范圍等諸多限制。預期率先在試驗區范圍內改革投資項目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管理、工商登記這三個環節。而船舶運輸、資信調查、融資租賃、檢測維修、演出經紀、娛樂文化、教育培訓、醫療保健等眾多現代生產型和生活型服務性行業,都將對內外資實施公平的准入標准,歡迎國內民營資本和海外直接投資。
其實這應該也是正在進行的中美雙邊投資協定BIT談判的預演,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為基礎與美方進行實質性磋商。對外資的「國民待遇」將首次延伸至「准入前」,並不再依賴當前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來進行行政控制,用以交換美國對等的更透明的外資准入審核流程。這一點對於中國政府機構改革來說也是意味深長,目的是消解既有政府部門的審批權以及相應的設租、尋租能力。此外,投資也是雙向的,鼓勵中國資本從自貿區向海外直接投資。可能未來在自貿區,對外投資只需要備案。鼓勵成立對外股權投資基金,並提供相應的中介服務,讓自貿區同時成為中國資本走向世界的平台,大力推進「走出去」戰略。
三、金融的國際化:其終極目的就是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必須要過的一關是放開資本項目管制。預期在自貿區內,投資和貿易相關的資金可以自由兌換,利率、匯率都是市場決定的,積極探索麵向國際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建立與自貿區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以及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可能具有有限牌照)。鼓勵其建立綜合交易平台,全面放開產品創新。也允許自貿區的金融機構去海外發債,拿錢回來之後可以貸款給自貿區裡面的企業,並突破現有存貸比的限制。同時變革自貿區內企業外債管理方式,力圖實現外匯資金集中運營,以便建立跨國企業的全球資金管理中心。
未來自貿區金融方面的發展願景是很大的,首先是初步實現香港、新加坡、澳門、瑞士、開曼、維京群島等具備的自由貿易和離岸金融等功能,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從事離岸業務;同時考慮藉助類似紐約的國際銀行便利設施(IBF)、東京的JOM等的設計,培育在岸離岸分離型的金融中心(國際板),再通過建立適當的通道和管道(可以是額度、地域、賬戶類型、交易類別等),部分打通離岸和在岸市場,實現有限的互聯互通,允許資金在一定的范圍或者限額內相互滲透,建立分離滲透型(先單向再雙向)金融市場。在風險可控和效率提升的前提下,最終形成類似倫敦的,全面滲透型和內外一體化的真正的全球金融中心。
四、行政的精簡化:自貿區將實施「一線徹底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貨物自由流動」的創新監管服務新模式,「一線」指國境線,「徹底」被不斷強調。因此自貿區建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要在現有的開放試點里,化繁為簡,減少行政成本,提供一條整合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的有效路徑。可以預見,未來在自貿區內,質檢工商等所有的市場行政管理職能都會匯總到一個機構,而分散在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也可能都並在一起只有一個金管局,所以真正意義的大部制改革完全可以在試驗區里實現。其最終目的是──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透明度,並進行地方立法試驗和履行投資者權益保護功能,這即是實踐「小政府」的全新的執政理念,也是理清市場和政府最優邊界的最新嘗試。
⑹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制度建設
投資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和完善負面清單。在2013版負面清單的基礎上,今年6月修訂出台2014版負面清單,將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由190條減少到139條,調整率達26.8%,進一步提高了開放度和透明度,進一步銜接了國際通行規則,為中美BIT談判提供參考,得到國內外各方的積極評價。
二是實施外商投資備案管理和境外投資備案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制和企業合同章程審批制全部改為備案制。同時,建立以備案制為主的境外投資管理方式,試驗區管委會可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
三是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商部門實施注冊資本認繳制等改革,區內新設公司注冊資本的申報出資、認繳年限等未出現異常情況。實施了企業准入「單一窗口」制度,企業准入由「多個部門多頭受理」改為「一個部門、一個窗口集中受理」。質監部門推出了組織機構代碼實時賦碼。稅務部門推出10項「辦稅一網通」創新措施,實現稅務登記號碼網上自動賦碼。
四是落實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總體方案確定的服務業23項開放措施全面實施,並且建立了相應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目前已有283個項目落地。今年國務院又批准了新一輪31項擴大開放措施。
監管制度創新
一是創新「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自由」監管制度。海關推出「先進區、後報關」、「批次進出、集中申報」等23項監管服務創新舉措。檢驗檢疫推出「通關無紙化」、「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等23項改革措施。海事推出了船舶安全作業監管、高效率船舶登記流程等15項新制度。同時,海關、檢驗檢疫聯動實施「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監管試點,並在一線出境、二線入區環節實現通關單無紙化。
二是啟動實施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制度。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建立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跨部門綜合管理服務平台。今年先建設口岸監管「單一窗口」,6月18日已實現部分功能上線運行。
三是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對保稅貨物、非保稅貨物、口岸貨物進行分類監管,提高通關速度,控制監管風險。目前,海關已制定監管方案和操作規范,確定試點企業。
金融制度創新
在堅持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推出了51條創新舉措,在自由貿易賬戶體系、投融資匯兌便利、人民幣跨境使用、利率市場化、外匯管理改革5個方面形成了「一線放開、二線嚴格管理的宏觀審慎」的金融制度框架和監管模式,為國家金融改革做好「壓力測試」。
一是金融創新措施不斷推出。「一行三會」積極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利率市場化和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試。人民銀行出台了分賬核算、外匯管理等7個細則文件。銀監會出台了簡化准入、風險評估等4個實施細則。證監會、保監會也出台了相關操作辦法,進一步推進了金融服務業的開放。
二是金融服務功能不斷增強。87家有金融牌照的機構和一批金融服務企業已入駐區內,啟動實施了一批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貿易便利化的金融創新業務。同時,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平台建設正在有序推進,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國際黃金交易中心已批准成立。
三是建立完善金融監管和防範風險的機制。「一行三會」駐滬機構和上海市政府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和跨境資金流動監測機制,人行上海總部和試驗區管委會建立「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監管機制。同時,進一步完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措施和切實加強機構風險管理自我責任。
政府管理創新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由注重事前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形成6項制度為主體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框架,加強對市場主體「寬進」以後的過程監督和後續管理。
一是建立安全審查制度。重點是建立在外資企業准入階段協助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安全審查的工作機制。目前已經制定形成試驗區安全審查辦法。
二是建立反壟斷審查制度。重點是探索在經營者集中、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面參與反壟斷審查的制度安排。目前已經制定發布自貿試驗區三個領域反壟斷的工作辦法,形成了自貿試驗區反壟斷審查聯席會議制度方案。
三是健全社會信用體系。4月30日正式開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託這一平台積極推動自貿試驗區子平台建設,完善與信用信息、信用產品使用有關的一系列制度。目前,自貿試驗區子平台已完成歸集查詢、異議處理、數據目錄管理等功能開發工作,同時探索開展事前誠信承諾、事中評估分類、事後聯動獎懲的信用管理模式。
四是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企業年檢制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後,企業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特定企業還須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目前,一批未按期限年報公示的企業,已被納入首批經營異常名錄。
五是健全信息共享和綜合執法制度。在信息共享方面,重點是建設試驗區信息共享和服務平台。目前,平台已初步實現各管理部門監管信息的歸集應用和共享,促進跨部門聯合監管。在綜合執法方面,重點是建立各部門聯動執法、協調合作機制,包括相對集中行使執法權、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台。
六是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制度。重點是通過扶持引導、購買服務、制定標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業協會和專業服務機構參與市場監督。目前,自貿試驗區《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的若干意見》正在徵求意見。
針對《總體方案》明確的23項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國家主管部門和上海市已出台14個操作管理配套文件,從投資者條件、企業設立程序、業務規則、監督管理、違規處罰等方面,對擴大開放行業明確具體監管要求,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
法制環境建設
在國家層面,已暫時調整實施了3部法律、17部行政法規、3部國務院文件、3部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內容。上海市人大制定實施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對自貿試驗區建設涉及的制度創新內容和具體改革舉措,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進行了全面規范。
⑺ 結合上海自由貿易區的改革,談談我國政府應怎樣轉變職能
一、市場經濟中政府的經濟職能
經濟社會的發展歷史已經證明,市場經濟是人類社會目前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和資源配置手段,但由於市場本身具有盲目性、自發性和滯後性,會出現諸多市場失靈的情況,如公共產品的提供問題、市場壟斷的產生、外部性問題、社會收入分配不公、信息不完全等。為應對市場失靈,保證經濟的有序、健康運行,政府需要介入經濟過程中,履行相應的職能。
首先,提供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框架,維護市場秩序。經濟主體的各種平等、自由的權利、界限都需要政府通過制定法律來保護,提供和維護市場健康所需要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並監督規則的執行是政府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經濟職能。其次,進行微觀經濟管理。政府可以直接生產或通過直接或間接的財政補貼、政策優惠等方式刺激私有企業生產那些市場供給不足的產品,也可執行價格管制、市場准入管制、環境管制[1],或是通過在市場上的購買活動間接影響社會資源配置。第三,進行制度創新。制度是影響經濟發展的根本因素,激勵的制度創新可以促進促進經濟發展的實現。第四,維持宏觀經濟穩定,著重宏觀調控。政府必須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調控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以達到「熨平」波動、解決失業和通貨膨脹等問題。
二、我國政府履行經濟職能存在的問題
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到目前的市場經濟體制,我國政府經歷了五次大規模的改革和調整,政府的經濟職能也經歷著從「全能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從程序到方法,從人員到設備,從法律規范到思想觀念,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變化和更新。但從深層次的角度觀察,仍然存在不少問題。
政府經濟職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范圍過廣,束縛了經濟主體積極性的發揮。受計劃經濟體制的深刻影響,政府通過各種渠道控制著各種資源的分配權,對社會生活過多干涉。例如政府通過市場自治組織(如行業協會、商會等)直接管理社會、企業,直接干預社會經濟活動,主動負擔起過多的社會責任等[2]。「錯位」是指在處理政府與社會關系時,由於缺少市場經濟制度條件下的約束和規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正確把握住應有的尺度,將社會的自治和自主意識限制住。例如金融行業的准入、長官意志、行業壟斷、法規體系的薄弱,程序性法規的匱乏,政府官員大量的尋租行為等。「缺位」主要是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需要政府發揮一定職能,但是政府沒有發揮或者發揮的不充分現象,主要表現在政府宏觀調控的范圍和力度不足或方式失當,不能提供滿足社會需要的公共物品及服務,不能保障公民的自身福利,缺乏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和措施等。
我國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政府對部門管理方面工作明顯強於對行業管理工作,這就導致大量行政性企業的出現,這些行業部門利用自身行政特點阻止其他經營者進入和參與本行業的經營活動,如石油、電力、電信和鐵路等行業。同時利用自身對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干涉企業經營決策戰略,領導人任免等;其次是地區壟斷,地方政府利用地方行政權力資源,設置貿易壁壘,提高市場准入資格,阻止其他地區的等同商品進入本地區,來確保該地區商品的壟斷地位。其後果是將我國整體市場分割開來,形成若干個小市場,嚴重的阻礙了商品、資金、物質的流通;同時造成了市場中各個經濟主體的分配不公,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全面健康發展。
當前我國政府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大批行政審批項目,並在各地廣泛設立行政服務中心,推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並聯式審批、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的運行模式,但依然存在許多問題。
首先,我國行政審批依舊過多,例如2014年2月,海南省人大代表展示了一個投資項目到辦完所需要的手續,包括了30多項審批,蓋上百個章,最少經歷272個審批日。其次,我國僅僅依據國家部委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文件來推動行政審批改革,缺乏統一科學合理的標准,而且各級行政機構都有行政審批定權,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自身利益隨意設置審批事項。第三,我國政府在行政審批環節普遍存在「重審批、輕監管」,「重權利、輕義務」,「重利益、輕服務」的現象。一些政府部門只注重與自身既得利益相關的項目,在審批過後很少對審批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管理,許多符合審批條件的經濟主體進入市場後因為質量不高,競爭力不強,效益不好,很快就被淘汰,甚至有利用審批獲得合法身份後在市場中大肆侵犯公共利益,對公共財產和人身權益造成極大傷害[3]。此外,政府機構的盲目擴張導致政府部門機構過度龐大,人員質量參差不齊,人浮於事,無法實現市場經濟中政府理應體現出的高效、便捷等特點。
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要求資源在市場經濟規則下實現合理配置和有效分配。但在我國市場經濟環境還缺乏完備的法律保障,沒有一套健全的法律體系和機制,也欠缺對有限法律的靈活運用,同時現在主要以「人治」為主,「長官意志」、「拍腦袋決策」時有發生的前提下,政府執法意識和觀念缺失,人治色彩依然存在與某些環節和過程中,造成執法的隱蔽和主觀臆斷[4]。由此造成市場競爭的不公平。不能限制市場壟斷,不能有效禁止市場不正當交易,因此市場經濟不能得到正常的發展。
三、上海自貿區實踐中我國政府經濟職能的轉變與創新
2013年8月,國務院正式批准設立上海自貿區。自由貿易試驗區是以本國(地區)法律和規定為基礎,在本國(地區)境內設立的區域性經濟特區。這種方式屬一國境內關外的貿易行為,也就是某一國(或地區)在其轄區內建立一個區域進行對外貿易,對貿易活動不過多干預,且優惠或免除對外運入貨物的過路費。上海自貿區由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機場保稅區和洋山港臨港新城組成,實行政府職能轉變、金融制度、貿易服務、外商投資和稅收政策等多項改革措施,試圖成為中國經濟、政治新的試驗田。根據目前國務院以及商務部公布的方案和具體實施的政策來看,上海自貿區管理中政府進行經濟職能轉變主要採取了監管模式創新、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完善法制保障、進行地方立法實驗等舉措。
自貿區實施「一線徹底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創新監管服務新模式,「一線」指國境線,「徹底」被不斷強調。同時探索施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即法無禁止即合法,規定企業「不能做什麼」,讓市場較以前發揮更大的作用。而且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對外商投資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研究制訂試驗區外商投資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負面清單,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②。對外資施行准入前國民待遇而不依賴當前已有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主動放棄行政控制,這點說明此次對監管模式創新的目的是消解政府部門因其行政管制而產生的設租、尋租的機會。因此,自貿區建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利用現有的開放試點里,簡化步驟,減少政府行政管制,提供一條整合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的有效路徑。
以「輕審批、重監管」為中心,減少對自由貿易區經濟發展產生阻礙的行政審批。建立統一受理、綜合審批、並聯審批和高效運作的服務模式,建立和完善信息網路平台,使不同部門協同管理,擺脫傳統的各個部門各自為政的現象,提高效率。更改12項行政審批事項為備案制,降低了行業准入門檻,並意味著政府從事前審批向事後監管的方向轉變,減少了行政審批事項、打破壟斷,防範目前體制中因政府行政干預而產生的設租現象。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在減少政府行政干預經濟過程方面也用相似作用,所以負面清點管理模式在未來應當應用於國內企業而不僅限於外資企業。
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加強對試驗區內企業在區外經營活動全過程的跟蹤、管理和監督。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提高執法效率,在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葯品監管、知識產權、工商、稅務等管理領域,社會力量被積極鼓勵參與市場監督,實現高效監管,體現了政府在市場監督方面向社會放出本屬於它們的權力,並且可能在未來會形成統一的市場行政監管機構。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體現投資者參與、符合國際規則的信息公開機制。完善投資者權益有效保障機制,實現各類投資主體的公平競爭。
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並授權,試驗區內,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3部法律的有關規定,暫時停止實施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試行期為3年。同時強調地方立法對於上海市的重要性,上海為了符合自貿區發展需要可以制定相關有利的法律法規。
總的來說,在上海自貿區內,政府對監管市場經濟活動的創新以及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宏觀調控和監管職能、減小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力度、「重監管、輕權力」、改革審批制度,並進行地方立法試驗等舉措,甚至進行整個管理體系的創新再造,以期建立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消除市場分割,都是在實踐「小政府,大社會」和服務型政府,理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努力實現高效的、市場化的宏觀調控管理,以及有效、審慎的風險管理。這是創新的改革思維,也是理清市場和政府最優邊界,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最新嘗試。
四、推進我國政府經濟職能轉變的政策建議
現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府,必須做到依法行政,明確落實政府行為的法律責任[5]。而實現法治化管理,必須樹立法律的權威以及政府乃至整個社會的法治意識,要用完善的切合市場經濟法律和規則代替政府的發號施令,代替政府的政策措施。政府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要明確立法先行的思想,應當在《憲法》、《立法法》和《行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劃分政府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在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監督的作用,限制政府行為過程中的恣意和專斷,使其更好完成協調、監督、引導和宏觀調控的作用。同時,這次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上海自貿區暫停施行的外貿三法和文物保護法的部分條款的舉措是我國法制史上首次出現的暫停現行法律制度的現象,說明我國法律制度仍有部分與國際自由市場經濟貿易相沖突的部分,同時說明我們政府亟須進行更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制、法規建設,加強自身法律體系與國際貿易大環境的聯系。
政府應逐步向市場放權,將精力投入到宏觀調控和對市場的監督中,營造公平、高效的市場環境和保證市場的有序進行,建設服務型政府。同時政府機構還能相應落實法定質詢、罷免等追究責任的具體程序,創設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責任制度,強調對市場經濟政策制定的責任意識,建設責任型政府。在促進政府經濟職能轉換的前提下,政府應精簡經濟職能相重合的機構,提高工作效率。裁汰冗員,營造人才創新新環境,提高行政人員本身的素質,增加公務員瀆職、腐敗的風險和成本,修改和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採用績效管理和全面質量管理,量化政府效率的評估指標,多方面確定評價政府效率的標准,使政府效率易於評斷,容易監督。同時可以採用科學化、電子化手段和方法解決工作效率低下的問題,方便政務及時向公眾公開,如推行電子政務,加強各級政府網站建設等,可以更好實現政府行政管理高效、公平、合理。
政企合一是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問題,使得國有企業不能成為市場主體,干擾了統一的市場規則對各個市場主體的平等[6],而政企分開的要求是政府不得再擔任企業經營權主體,即將現有政府所擁有的所有權的企業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通過設立董事會,實行股權多元化,將所有權從政府手中轉移到多數代表公民所有者的其他機構。因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最終屬於人民,所以所有權必須交由代表人民意志的機構,而不是由政府具體代理,最終形成「政府所有」的經營機制。同時,政府應當承擔起本應由政府承擔但實際由國有企業承擔的公民福利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減小國有企業應承擔政府的社會職責而付出的成本,做到政府向國有企業放權讓利的同時也要收回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責任。
⑻ 上海自由貿易區
建設試驗區有利於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
國務院常務會議3日原則通過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宣布在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使之成為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試驗田」,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
對外經貿大學中國WTO研究院院長張漢林認為,中國是經濟全球化的受益者,需繼續堅持擴大開放的戰略,採取積極主動的措施,推動全球化朝著更加均衡的方向發展。
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濟研究院WTO專家張軍生說,入世十多年的經驗顯示,開放引入競爭激發了中國企業的活力。當前尤其需要進一步對外開放,促進企業轉型,為經濟注入活力,推動中國經濟「升級版」的實現。
記者采訪發現,業界對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最大的期待聚焦於投資管理新體制、服務業進一步開放,以及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和離岸金融等。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認為,當下啟動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將為中國第三產業的改革開放注入動力。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設立將給中國帶來歷史性機遇。」弘毅投資總裁趙令歡說:「除了國際貿易能級的提升,中國金融體系加快開放、與國際接軌,將會在新形勢下釋放巨大的改革紅利。」
國務院要求,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要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有利於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
專家認為,我國探索建立自由貿易試驗區,是為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的開放積累經驗,使得中國在世界經濟格局大國博弈中獲得有利地位和匹配的話語權
上海將獲得更多制度紅利
對於上海而言,自由貿易試驗區獲批推行,獲得機會的不僅是貿易領域,對於航運、金融等方面均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
1、將使上海突破已有的條框,放寬稅收、外匯使用等優惠政策,有利於跨國公司內部的全球調撥、會有更多的金融機構在上海注冊開業。
2、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推進將使得海上保險等航運服務業務在上海得以培育和集中,解決航運中心建設中金融支持的問題,這將使得上海獲得更多的制度紅利。
3、國務院2012年底批復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經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中轉第三國的45個國家外籍旅客將享受72小時過境免簽政策,再加上自由貿易區的項目,自貿區將有望成為貿易和購物零關稅的自由港。
4、免稅和自由港將有利於吸引高端製造業,而貿易區將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加工、製造、貿易和倉儲物流企業聚集,疊加中國的產業升級。因此,自由貿易區對於物流的集聚效應將更加顯著。
⑼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的條例原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4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5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試驗田」的作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圍繞國家戰略要求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經濟中心建設,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分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將擴大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將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
第四條 本市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 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積極推行告知承諾制等制度,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管理高效統一、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領導和國家有關部門指導、支持下,根據《總體方案》明確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組織實施改革試點工作,依法制定與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有關的規章和政策措施。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建設協調機制,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第八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具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管理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有關行政管理制度。
(二)負責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貿易、金融服務、規劃國土、建設、交通、綠化市容、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知識產權、統計、房屋、民防、水務、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三)領導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協調金融、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信用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有關職責。
(五)統籌指導區內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六)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審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體制和機制,由管委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依法履行有關行政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管委會的各項工作,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行政事務。
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與駐區機構、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管委會、駐區機構應當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審批權、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權力的清單及運行流程。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和一般製造業等領域擴大開放,暫停、取消或者放寬投資者資質要求、外資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發布負面清單予以列明,並根據發展實際適時調整。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備案管理。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國務院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審批管理。
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企業注冊登記制度便利化,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立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等行政事務的企業准入單一窗口工作機制,統一接收申請材料,統一送達有關文書。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約定經營期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以到區外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區內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由管委會統一接收申請材料,並統一送達有關文書。
境外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區內企業解散、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等手續。
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區內企業,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自貿試驗區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第十九條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促進新型貿易業態發展。
海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實行電子圍網管理,推行通關無紙化、低風險快速放行。
境外進入區內的貨物,可以憑進口艙單先行入區,分步辦理進境申報手續。口岸出口貨物實行先報關、後進港。
對區內和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進出境備案清單比對、企業賬冊管理、電子信息聯網等監管制度。
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簡化區內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實現區內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高效便捷流轉。
第二十條 按照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檢驗檢疫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質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風險管理機制,實施無紙化申報、簽證、放行,實現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通報和運用,提供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信息查詢服務。
境外進入區內的貨物屬於檢疫范圍的,應當接受入境檢疫;除重點敏感貨物外,其他貨物免於檢驗。
區內貨物出區依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於檢驗。
區內企業之間倉儲物流貨物,免於檢驗檢疫。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范的管理制度,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形成區內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准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鼓勵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競爭優勢。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基礎業務轉型升級和服務貿易發展。鼓勵離岸貿易、國際大宗商品交易、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發展,推動生物醫葯研發、軟體和信息服務、數據處理等外包業務發展。
鼓勵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海港、空港樞紐的聯動,加強與區外航運產業集聚區協同發展,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中轉、集拼、分撥業務以及集裝箱轉運業務和航空貨郵國際中轉業務發展。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可以在國內沿海港口與上海港之間從事外貿進出口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
完善航運服務發展環境,在自貿試驗區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服務和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業務,集聚航運服務功能性機構。
在自貿試驗區實行以「中國洋山港」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記流程。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簡化區內企業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手續,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對接受區內企業邀請開展商務貿易的外籍人員,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過境免簽和臨時入境便利。
對區內企業因業務需要多次出國、出境的中國籍員工,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的便利。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自貿試驗區內創造條件穩步進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試。
鼓勵金融要素市場、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規定,進行自貿試驗區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本市有關部門應當為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提供支持和便利。
本市建立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滬機構、市金融服務部門和管委會參加的自貿試驗區金融工作協調機制。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風險管理的自由貿易賬戶體系,實現分賬核算管理。區內居民可以按照規定開立居民自由貿易賬戶;非居民可以在區內銀行開立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按照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享受相關金融服務;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設立分賬核算單元,提供自由貿易賬戶相關金融服務。
自由貿易賬戶之間以及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機構賬戶之間的資金,可以自由劃轉。自由貿易賬戶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跨境融資、擔保等業務。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內區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流動,視同跨境業務管理。同一非金融機構主體的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資金劃轉。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跨境資金流動按照金融宏觀審慎原則實施管理。簡化自貿試驗區跨境直接投資匯兌手續,自貿試驗區跨境直接投資與前置核准脫鉤,直接向銀行辦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匯兌業務。各類區內主體可以按照規定開展相關的跨境投融資匯兌業務。
區內個人可以按照規定,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業務,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跨境投資。區內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貸款。
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進入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以按照規定,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區內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以及衍生品投資業務。
區內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按照規定,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在區內或者境外開展風險對沖管理。
第二十八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國家出台的各項鼓勵和支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適用於自貿試驗區。
簡化自貿試驗區經常項下以及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跨境使用。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區內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以及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與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合作,提供跨境電子商務的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利率市場化體系建設,完善自由貿易賬戶本外幣資金利率市場化定價監測機制,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放開區內外幣存款利率上限。
第三十條 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簡化經常項目單證審核、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手續。放寬對外債權債務管理。改進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外幣資金池以及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外匯管理。完善結售匯管理,便利開展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櫃台交易。
第三十一條 根據自貿試驗區需要,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支持不同層級、不同功能、不同類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區內金融業;支持自貿試驗區互聯網金融發展;支持在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務平台,提供登記、託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務;支持在區內建立完善信託登記平台,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機制。
第三十二條 本市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開展自貿試驗區業務的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關注跨境異常資金流動,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責任。
第六章 稅收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其所屬的上海外高橋(600648,股吧)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執行相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
遵循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積極研究完善不導致利潤轉移、稅基侵蝕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三十四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實施稅務專業化集中審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審批後核查、核查審批分離的工作方式;推行網上辦稅,提供在線納稅咨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三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提高稅收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稅收風險監測,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第七章 綜合監管
第三十六條 在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應當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可以提出國家安全審查建議。
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關詢問。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
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三十九條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記錄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信用相關信息,並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自貿試驗區子平台歸集。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市場准入、貨物通關、政府采購以及招投標等工作中,查詢相對人的信用記錄,使用信用產品,並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便利措施,對失信企業和個人實施約束和懲戒。
自貿試驗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區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企業年度報告,並對年度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企業年度報告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區內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等情況的,應當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查閱企業年度報告和經營異常名錄等公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提供查詢便利。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在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監管信息歸集、交換、共享的辦法,由管委會組織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船舶和船員代理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制度安排,將區內適合專業機構辦理的事項,交由專業機構承擔,或者引入競爭機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培育專業機構發展。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和相關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准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
區內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行政管理領域推廣電子簽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公文,實行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條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綜合性評估機制。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開展監管制度創新、行業整體、行業企業試點政策實施情況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評估,為推進完善擴大開放領域、改革試點任務和制度創新措施提供政策建議。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六條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各項改革創新,為自貿試驗區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地方性法規不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其在自貿試驗區的適用作出相應規定;本市規章不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的,管委會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就其在自貿試驗區的適用作出相應規定。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在監管、稅收和政府采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合法擁有的企業、股權、知識產權、利潤以及其他財產和商業利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權利,受法律保護。
在自貿試驗區推行企業和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推動雙方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等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
在自貿試驗區健全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環境保護工作,探索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准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十一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和國家有關部門加強協作,實行知識產權進出境保護和境內保護的協同管理和執法配合,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統一管理和執法的體制、機制。
完善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等機構在協調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發揮作用。
第五十二條 本市制定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主動公開草案內容,徵求社會公眾、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通過並公布後,應當對社會各方意見的處理情況作出說明;在公布和實施之間,應當預留合理期限,作為實施准備期。但因緊急情況等原因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除外。
本市制定的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在通過後及時公開,並予以解讀和說明。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查。審查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信息發布機制,通過新聞發布會、信息通報例會或者書面發布等形式,及時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
管委會應當收集國家和本市關於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門戶網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詢。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駐區機構、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服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自貿試驗區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依法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司法機構,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市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完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並基於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本市設立的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等可以參與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調解,發揮爭議解決作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同時廢止。
⑽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介紹
2013年9月29日,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負面清單共計190條管理措施。作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最具亮點的一項,負面清單被外界寄予厚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