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一員工挪用公款1千元可以報警嗎
員工挪用公款1千元可以報警
1、構成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一萬以上可以報案。進行非法活動的,五千元以上可以報案。
2、此罪在量刑時還要考慮到挪用的用途、是否歸還、是否造成損失等多個因素,在不知道具體案情時,僅是數額是不能給出准確量刑建議的。
3、各省市對此罪立案量刑標准不同,請再查詢犯罪地標准為准。
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B. 員工挪用公款1萬怎麼立案
挪用公款數額不大,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准,但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C. 怎麼查詢上海銀行的某員工,我知道姓名和工號。
你好,新年快樂,提問難度大,回答不了,採納祝你心想事成,好運連連,身體健康,開開心心過新年,一生平安,一帆風順
D. 公司員工挪用公款600萬一般怎麼判刑,取保候審
如果是國有公司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不是國有公司,公司報案,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刑罰處罰參照標准: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塵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 銀行員工挪用資金會構成犯罪嗎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F. 企業員工挪用資金如何處理
回答:1、立即去勞動部門申請補繳仲裁。2、申請時講清楚這2.7萬作為保全,並承諾可以在企業繳納後立即歸還。3、確保自己報銷手續是合規合法的,否則會涉嫌經濟犯罪。
G. 員工挪用公款是什麼罪
您好:
員工挪用公款是挪用資金罪
公司員工挪用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構成挪用資金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2、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其侵犯的對象是公款和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其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對兩罪進行區分,主要看他們的主體和客體。
H. 公司員工挪用資金罪應如何處罰
一、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現金、銀行存款、信用卡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或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部門負責人、一般職員,即全體職員。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外派公務員、國企及國企外派的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員工),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四、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兩種: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挪用行為符合上述犯罪構成四個要件,就屬於犯罪;達不到上述要件、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按一般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財物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和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准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而是企圖歸己不還。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三)挪用資金後又退還資金是否定罪
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特徵符合上述要件,即構成犯罪,應依法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多數挪用人在案發後、檢察院起訴前陸續退還挪用的資金,或全退或退半,退還多少僅作為酌情從輕量刑的情節,並不免罪;不退還的部分若歸自己使用的,會被認定為職務侵佔罪。因此,同一人被以挪用資金、職務侵佔兩罪同時處罰的,大有人在。
五、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較大指5000到2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指50000到10萬元以上。
I. 27位老人血本無歸,銀行員工飛單如何賠償
3月11日,連陰雨天氣放晴。難得的好天氣沒能讓幾個老人高興起來。
"兩年來,上海銀行沒有給我們一個實質性的解釋或計劃."基金爆炸近兩年後,他們再次來到銀行要求賠償計劃,但仍然失望。
2019年3月,良卓資產私募基金爆發,旗下8隻基金欠款20億元。這些老人購買的資金也在其中。
但上海銀行原財務經理陸游當時宣稱「銀行背書無風險」,現在看來全是「謊言」。在陸游的推薦下,感動了27位老人。他們誤以為自己購買了銀行背書的理財產品,但實際上理財經理做了一個「飛單」,購買了良卓資產旗下的一隻私募基金。
上海家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南碼頭路社區援助律師盧群傑全程跟蹤此案。他告訴《國際金融新聞》記者,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有教育意義的案例。
「銀行財務經理掛上海銀行的名片,導致老年人毫無徵兆地購買資金,涉及銀行工作人員與外部犯罪分子的勾結。」盧群傑解釋說,老年被害人有兩條路可走:一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二是在民事案件中以整個上海銀行作為被告。但根據司法實踐,刑罰優先於人民的原則,都是刑事案件判決後才能進行的。
上海藍軍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余強也告訴《國際金融新聞》記者,當私人基金經理被公安機關提起刑事訴訟時,他們通常需要在人民之前受到懲罰。在刑事訴訟結束之前,投資者不能通過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償還投資損失。
「先刑事後民事」的程序也可能是上海銀行一直無法給出答案的原因。但是這些年老的受害者正在與時間賽跑。
余強指出了一條新的道路。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要求賣方承擔責任。「銷售機構在推出私募股權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和投資者的實際情況履行適當的告知和解釋義務,未能確保投資者在充分了解投資目標及其風險的基礎上做出自己的決策。銷售機構有重大過錯的,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遭受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余強指出,上述路徑可以有效避免「先罰後人」的程序性障礙,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清算責任,從而快速追回投資損失。當然,最終收回的資金受到第三方償付能力的限制。但他指出,銀行、證券公司等一般銷售機構不需要考慮償付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注意的是,過去P2P礦爆往往是私人機構造成的,但這次事件卻包含了銀行工作人員與外界的勾結,這對銀行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教育和組織管理是有意義的。其次,全國范圍內的P2P平台整治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這么多受害者,如何賠付和維權?這一事件也可以引導受害者,通過訴訟正確維權。」盧群傑接著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