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科技注冊公司如何辦理
注冊科技公司的條件
注冊公司的條件有很多,主要有公司股東、監事、董事、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1、公司股東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時必須有一位股東(投資者),一位股東投資成立的公司屬於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東投資注冊公司。
公司注冊時,需提交並驗資股東的身份證明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需設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東之一,也可以聘請。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及照片。
3、公司注冊資本
注冊公司時,必須要有注冊資本。新<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最低為3萬元人民幣,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
4、公司名稱
注冊公司時,首先要進行公司名稱核准,需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查名。上海注冊公司查名的規則是,同行業中,公司名稱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個字型大小的,需拆開來查名。
5、公司經營范圍
注冊公司時,經營范圍必須要明確,以後的業務范圍不能超出公司經營范圍。可以將現在要做的或以後可能要做的業務寫進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字數在10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
6、公司注冊地址
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商用的辦公地址,需提供租賃協議、房產證復印件。
7、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時,需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確定了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股東及出資比例、注冊資本,股東、董事、監事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8、董事
公司成立時,可以設董事會,(設董事會至少要有三名以上董事會成員)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若不設董事會,需設一名執行董事。股東可以擔任執行董事。董事需出具身份證明原件。
9、財務人員
公司進行稅務登記時,需提交一名財務人員信息,包括身份證明復印件、會計上崗證復印件與照片。
10、監事
按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成立時,可以設監事會(需多名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但需設一名監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不能擔任監事;二人及以上的股東,其中一名股東可以擔任監事。
公司注冊時,需提交監事的身份證明原件。
❷ 《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全國科技大會和上海科技大會精神,實施「科教興市」主戰略,推進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為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保證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製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是市政府設立的,專項用於支持本市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補助性資金。其目的是鼓勵本市企業積極推進自主創新工作,切實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動力,發揮企業自主創新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國際競爭力的自主創新型企業。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需要,可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
二、支持方式、范圍、補貼標准
1、使用方式
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主要採用無償資助的方式。
2、使用范圍:
(1)為鼓勵企業開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活動,對列入《上海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的項目,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項目研發資助,資助標准一般不高於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為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技術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對經認定的「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企業,每家給予創建補貼60萬元;其中,對經認定的具有行業研發、幅射功能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不大於100萬元的補貼。
(3)為鼓勵企業不斷提升自主創新的基礎條件和能力,重點支持承擔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的企業引進國際一流的研發儀器設備,對企業購買國外先進研發儀器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資助標准一般不高於所購儀器設備價格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4)鼓勵和引導本市骨幹企業開展重大技術裝備的自主創新,對列入重大技術裝備研製專項的項目並已取得首台機業績突破或有突出貢獻的項目,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研發資助,資助標准不高於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5)鼓勵項目業主使用國產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引導項目業主對國產首台(套)設備投保。對本市用戶單位購買使用列入上海市重大技術裝備首台(套)業績重大突破計劃的重大技術裝備,經市重大技術裝備協調辦核准,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對用戶單位給予適當風險資助,資助標准原則上不超過所購設備價格的10%或保費額的50%,金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6)為鼓勵企業用引進技術提升產品水平和附加值,對列入「中國鼓勵引進目錄」的技術並開展消化吸收自主研發的項目,經認定後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項目研發資助,資助標准一般不高於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圍中選擇一種申請,但不得同時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范圍內容申請支持。已通過其它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不再給予支持。
三、資金申報和審批程序
1、由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指定的信息網路和報刊等新聞媒體,發布重點領域指南及相關項目申報信息,同時公布各專項的申請范圍、申請條件、申請程序、資助方式及受理部門等。
2、按照市經委等部門公布的各相關專項的申請范圍、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及途徑,企業可申請將本企業的項目列入專項計劃。
3、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或委託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4、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推薦意見或評估機構的咨詢意見,結合重點領域指南以及申請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人員、資金投入和生產條件等綜合情況,在規定期限內確定並下達相關專項計劃或公告專項目錄。
四、申請條件及須提交的材料
1、申請企業條件:(1)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2)企業研發投入占年度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於本市同行業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擔相關項目的基礎條件和能力;(3)企業的經濟效益良好;(4)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和納稅信用良好。
2、申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的企業必須提交項目申請書,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項目內容(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研發內容和技術創新點等)、項目起止年限、項目進度安排、知識產權的評估和分析、項目總投資、申請專項資金數額、其他資金來源及其企業相關資質證明等;
3、使用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進入市經委固定資產項目庫,並附有關批准文件,即經有許可權的相關政府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五、資金使用監督和項目評估管理
1、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實行項目合同管理。項目合同應包括:項目名稱和承擔企業、項目履行期限、項目內容和主要經濟指標、驗收標准、專項資金補貼方式和數額、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等。
2、市財政局根據市經委審核上報的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和撥款申請,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3、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評估驗收。
4、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對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5、獲得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在實施中出現項目合同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經市經委等部門批准,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項目單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且尚未使用的專項資金,應當在合同解除後即予返還市財政部門。
獲得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兩次被撤消項目的,該企業三年之內不得再申請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資助項目。
6、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費開支范圍標准應與合同書相一致,嚴禁超范圍超標准開支,項目結束應進行專項審計。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按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外,還將進行以下處理: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予以公示並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繼續申報項目的資格等。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07年5月29日
❸ 上海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如果你企業注冊在崇明,那麼稅收可以比較優惠。
❹ 《上海試點園區改善投資環境的實施意見》第四項第一條原文
四、建設社會誠信體系,保護知識產權
(一)誠信體系方面
按照國際慣例,規范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內容,不斷擴大社會信用信息採集的范圍。完善個人和企業資信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文件,加強信用管理,規范資信公司業務流程,明確懲戒和激勵措施。繼續推動建設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和開展社會信用評估業務。積極與國外著名徵信機構合作,引進先進的企業考核評價系統和模型,逐步提高企業資信報告的准確度和量化標准,在市場上形成權威。
❺ 科技成果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評價制度,規范科學技術評價活動,正確引導科學技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關於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評價是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國家科學技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科學技術資源優化配置,提高科學技術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科學技術評價是指受託方根據委託方明確的目的,按照規定的原則、程序和標准,運用科學、可行的方法對科學技術活動以及與科學技術活動相關的事項所進行的論證、評審、評議、評估、驗收等活動。
本辦法適用於對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機構、人員、成果的科學技術評價。
第四條 科學技術評價工作應當遵循「目標導向、分類實施、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要求,必須有利於鼓勵原始性創新,有利於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有利於發現和培育優秀人才,有利於營造寬松的創新環境,有利於防止和懲治學術不端行為。
第五條 科學技術評價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證評價活動依據客觀事實作出科學的評價。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是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評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科學技術評價活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七條 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行為主體包括評價委託方、受託方及被評價方。委託方是指提出評價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管理科學技術活動職責的機構等;受託方是指受委託方委託,組織實施或實施評價活動的一方,主要包括專業的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委員會或評價專家組等;被評價方是指申請、承擔或參與委託方所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活動的機構、組織或個人。
第八條 科學技術評價工作一般應由委託方委託專業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委員會或評價專家組作為受託方進行。
第九條 委託方應對受託方的科學技術評價工作提出明確的規范性要求,並與受託方簽訂書面合同或任務書。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
(一)評價對象與內容;
(二)評價目標;
(三)評價方法、標准與具體程序;
(四)評價報告的要求;
(五)評價費用及支付;
(六)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保密;
(七)其他必要內容。
評價費用應由委託方支出,不得由被評價方支出。根據需要或合同約定,評價合同中的評價目標、方法、標准、程序等有關內容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受託方接受委託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製定評價工作方案,在取得委託方認可後,獨立開展評價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條 受託方應根據評價對象、內容及評價目標,遴選符合要求的評價專家進行評價活動。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方也可以直接遴選、組建評價專家委員會或專家組作為受託方,由受託方獨立進行評價活動。
第十二條 受託方可以採取實地考察、專家咨詢、信息查詢、社會調查等方式,收集評價所需的信息資料,在定性與定量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研究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按時提交給委託方並由委託方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評價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委員會、評價專家的名稱或名單;
(二)委託方名稱;
(三)評價目的、對象及內容;
(四)評價原則、方法及標准;
(五)評價程序;
(六)評價結果;
(七)合同約定或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評價過程中收集的與評價有關的信息資料以及其他需要附錄的信息資料可以作為附件。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由評價專家委員會或評價專家組以會議或通訊方式評議產生。對重大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成果及重要機構、人員等的評價以及合同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採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
評價專家有不同評價意見的,應當如實記載,並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在保證不被侵權、不泄密和保障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委託方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開有關評價結果,必要時,也可以將評價結果告知被評價方或其所在單位。
被評價方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評價結果是委託方進行科學技術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可作為對被評價方的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給予資助、連續資助或終止資助的依據。依據評價結果所做的決策行為,其責任由決策行為方承擔。
被評價方要根據正反兩方面的評價結果和建議,及時調整、改進自身的科學技術活動。
第三章 評價專家遴選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評價專家資格審查制度。評價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敏銳的洞察力和較強的判斷能力,熟悉被評價內容及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
(二)具有良好的資信和科學道德,認真嚴謹,秉公辦事,客觀公正,熱心科學技術事業,敢於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評價專家庫。評價專家庫應包括來自研究與發展機構、大學、企業等單位的科學技術專家、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等,並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跨領域的評價專家庫共享機制。
第十九條 遴選評價專家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隨機原則。參與具體評價活動的評價專家一般應從評價專家庫中依據要求和條件隨機遴選,必要時,可以遴選一定比例的管理專家、經濟學家、企業家及用戶代表參加。遴選組成的專家委員會或專家組應體現不同學科、不同專業技術、不同學術觀點、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區的代表性,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線從事實際研究與發展工作的專家參加。
(二)迴避原則。與被評價方有利益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其他關系的評價專家不能參與評價。已遴選出的,應主動申明並迴避。被評價方可以按規定提出一定數量建議迴避的評價專家,並說明理由。
委託方或受託方根據需要可以在評價前或評價後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評價專家名單,以增強評價專家的責任感和榮譽感,接受社會監督。
(三)更換原則。委託方或受託方組建的常設評價專家委員會或專家組應定期換屆,其成員連選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並應當保持一定的更換比例。
第二十條 評價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並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障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對於無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學技術計劃的制定,優先資助領域的遴選,重大項目與重要「非共識」項目、重要研究與發展機構和人員等的評價,應邀請一定比例的境外專家參與。
第四章 科學技術計劃評價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計劃評價應以滿足科學技術、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戰略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重大的科學技術問題以及科學技術前沿重大問題的突破和解決為評價重點。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計劃評價主要是針對國家或地方重大科學技術計劃(含「工程」和「專項」)的設立和實施效果進行評價,為改進科學技術計劃的決策與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供依據。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計劃評價包括前期評價、中期評估和績效評價。
(一)前期評價主要是對擬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定位、目標、任務、投入、組織管理等進行評價,為戰略決策、計劃設計和組織實施提供依據。
(二)中期評估主要是對科學技術計劃執行中的進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評價,為科學技術計劃的後續安排和調整提供依據。
(三)績效評價主要是對科學技術計劃目標的實現程度、完成效果與影響、經費投入的效益、組織管理的有效性等進行評價,為科學技術計劃的滾動實施、調整或終止提供依據。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計劃評價一般應選擇獨立的專業評價機構或評價專家委員會作為受託方。受託方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科學技術計劃,遴選科學技術、經濟、管理等相關領域的高水平專家參與評價工作。
第二十六條 重大科學技術計劃績效評價周期依據其實施期確定,對於實施期較長的科學技術計劃一般每五年左右進行一次。
第五章 科學技術項目評價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項目評價實行分類評價。根據各類科學技術項目的不同特點,選擇確定合理的評價程序、評價標准和方法,注重評價實效。
對重大科學技術項目實行全程評價,包括立項評審、中期評估和結題驗收,並可根據需要在項目結題後2至5年內進行後期績效評價。一般性科學技術項目評價應側重立項評審和結題驗收,實行年度進展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戰略性基礎研究項目評價應以解決經濟、社會、國家安全以及科學自身發展中的重大基礎科學問題為導向,突出國家目標與科學發展目標的有機結合,以科學前沿的原始性創新和集成性創新、對國家重大需求的潛在貢獻以及優秀人才培養為評價重點。
(一)評價專家應當從研究經驗豐富、學術眼光敏銳、戰略意識強和知識面廣的專家中遴選產生,並注重吸納在一線從事高水平研究、熟悉同類學科國內外發展現狀及趨勢的專家參加。
(二)立項評審應按照相應科學技術計劃的目標要求,建立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從項目的學術創新性、科學和社會價值、研究隊伍的創新能力、工作基礎和研究條件等方面作出評價;中期評估和結題驗收應按照項目合同或任務書的要求,針對目標和任務的實施與完成情況作出評價。
(三)後期績效評價主要對項目的創新性、科學價值及其經濟和社會效益作出綜合評價。
第二十九條 自由探索性基礎研究項目評價應以保障科學研究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原始性創新為導向,注重對科學價值和人才培養的評價。
(一)評價專家主要從熟悉本學科或相關學科前沿發展、學術眼光敏銳並具有一定研究基礎的專家中遴選產生。
(二)立項評審應採用同行評議的方法,重點從項目的創新性、研究價值、目標設定、研究方案等方面作出評價,不過分強調項目的預期成果等。
(三)應將立項評審作為評價工作重點,一般不組織專門的中期評估和結題驗收,但應當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對探索性強或具有明顯創新性的「非共識」研究項目,應重點評價被評價方的創新能力與潛力、學術水平及科學嚴謹性。對爭議或分歧較大的,應當將評價專家署名的不同評價意見和被評價方的申辯理由一並提交委託方審定。應加強對此類項目的管理和後期績效評價,重點評價成果產出的質量和對原始性創新的貢獻及潛在價值。
第三十條 應用研究項目評價應緊密結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以技術推動和市場牽引為導向,以技術理論、關鍵技術和核心高技術的創新與集成水平、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出、潛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要素為評價重點。
(一)評價專家主要從科學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經濟學家、企業技術負責人和潛在用戶代表中遴選產生。
(二)立項評審應重點從研究目標和內容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技術的創新性與實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術實力與研究基礎、預期應用前景等方面作出評價;中期評估和結題驗收重點評價項目合同或任務書所確立的目標實現情況和潛在的應用價值。
(三)重大應用研究項目的後期績效評價主要從技術的創新與集成水平、關鍵技術的突破與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出、技術標准研製、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作出綜合評價。側重於應用基礎研究的項目還應考察學術論文的質量。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產業化項目評價以建立企業為主體的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機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優化調整產業結構為導向,以培育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為評價重點。
(一)評價專家應從科學技術專家、經濟學家、管理專家、企業家以及用戶代表中遴選產生。
(二)重大科學技術產業化項目評價應當委託專業評價機構進行全程評價。根據需要,評價結果可以提供給其他投資方。
(三)立項評審應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要求,建立評價指標體系,重點從帶動產業技術升級、引導新興產業形成和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或與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的配套集成等方面作出評價;中期評估、結題驗收應根據項目合同或任務書的要求,對合同目標和考核指標的實現情況作出評價。
(四)對重大科學技術產業化項目的後期績效評價以市場評價為主,採用定性評價法和經濟計量法從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作出評價。
第三十二條 社會公益性研究項目評價應以研究解決國家戰略性公益事業發展的共性科學技術問題,增強科學技術為重大社會公益問題提供科學技術支撐和服務的能力,為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技術保障為導向,以技術支撐及服務體系的先進有效性,共享與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以及潛在的社會效益等作為評價重點。
(一)評價專家委員會(或專家組)應由從事社會公益性研究工作的專家、管理專家及用戶代表組成。
(二)社會公益性研究項目應充分考慮社會公益性的特點,重點從技術支撐與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共享度、社會效益及服務效果等方面建立評價指標體系。
(三)應根據社會公益性研究工作的長期性、服務性、共享性特點,對公益性研究工作實行長期跟蹤考察,注重社會公益領域的監測、預警和應急反應技術服務體系的建立。
第三十三條 科學技術條件建設與支撐服務項目評價應以為科學技術、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等提供科學技術條件支撐和公共服務為導向,以對國民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可持續發展的貢獻為評價重點。
(一)評價專家應從主要從事科學技術條件建設工作的專家、經濟學家、管理專家和用戶代表中遴選產生。
(二)根據科學技術資源和條件的特點,分類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其中條件建設類項目評價應注重科學技術基礎條件和資源(包括自然和人文資源、數據、標准、信息、設施等)的准確性、完整性、共享性、應用率、技術的先進有效性、運行與維護的高效性、提供服務的能力等;支撐服務類項目評價應注重科學技術基礎條件和資源信息的完整性、開放度、集成度與共享度,服務手段的先進性、有效性、規范性,以及服務的滿意度等方面的情況。
(三)對科學技術條件建設和支撐服務項目實行長期跟蹤考察,注重社會效益及服務效果,通常不能以發表學術論文或獲得專利情況作為主要評價指標。
第六章 研究與發展機構評價
第三十四條 研究與發展機構應以加強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建立現代研究與發展管理制度為導向,以機構的發展目標與定位、研究與發展能力、人才隊伍建設、條件建設與服務水平、運行機制與創新環境建設以及科學技術產出績效等方面為評價重點。
第三十五條 研究與發展機構評價應委託專業評價機構或評價專家委員會作為受託方進行評價。對基礎研究、公益性研究等重要研究與發展機構的評價,應當邀請一定比例的境外專家參與評價。
第三十六條 對研究與發展機構應根據其功能定位、任務目標、運行機制等特點,選擇合理的評價方式和標准進行分類評價。
(一)基礎研究機構評價應以原始性創新能力與國際科學前沿競爭力為評價重點,主要評價學科專業方向設置的科學性、學科帶頭人及人才群體的整體水平和培養能力、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情況、科研條件共享、成果及論文產出的水平以及在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地位和影響等。
(二)社會公益類研究機構評價以其對國計民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保障和服務能力為評價重點,主要評價其發展方向與國家需求的一致性、科學技術創新與服務能力、人才隊伍整體水平、科學技術成果應用產生的社會效果、科學技術基礎條件完善程度、共享水平及服務質量等。
(三)技術開發類機構評價以其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的研究與開發能力和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能力為重點,主要評價其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取和保護能力、對行業科學技術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貢獻以及經濟效益等。這類機構的評價應以市場評價為主。
第三十七條 以政府財政資助為主的研究與發展機構,由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委託評價,評價結果應與政府財政的投入水平相適應。
第三十八條 研究與發展機構的評價應當定期進行,評價周期一般為3至5年。
第七章研究與發展人員評價
第三十九條研究與發展人員評價以促進形成「公平、公開」的競爭與合作機制和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為導向,以其代表性產出和業績、創新潛力和職業道德等為評價重點。
第四十條評價專家應從科學技術專家、管理專家中遴選產生,並應當邀請被評價人員所在單位的人員參加。
第四十一條研究與發展人員評價應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性質和崗位,確定相應的評價標准,進行分類評價。
(一)對從事基礎研究工作的人員評價應重點考察其創新研究能力和潛力、學術水平、工作業績、學術影響等。
(二)對從事應用研究工作的人員評價應重點考察其對核心技術、關鍵技術的創新與集成能力和潛力、工作業績、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等。
(三)對從事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工作的人員評價應以市場評價為主,重點考察其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能力,及取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一般不以學術論文發表作為主要評價指標。
(四)對從事條件保障與實驗技術工作的人員評價應重點考察其為研究與發展活動提供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工作質量、工作責任心、服務的滿意度等,一般不以發表學術論文或獲得成果、專利為主要評價指標。
第四十二條對研究與發展人員的評價應採取個人評價與群體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注重人員在研究群體中所發揮的作用。
人員評價應主要評價帶頭人的創新能力和潛力、把握研究與發展方向的能力、研究與發展水平、實際貢獻、組織協調能力等。群體內部人員的評價可由帶頭人進行。
第四十三條對研究與發展人員的評價應根據崗位的不同性質和特點,結合崗位聘用確定評價周期,一般為3至5年。
第八章科學技術成果評價
第四十四條科學技術成果評價以鼓勵創新、加快人才培養、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增進科學技術和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為導向,以科學價值或技術水平、市場前景為評價重點。
第四十五條委託方應根據需要委託專業評價機構或評價專家委員會作為受託方對成果進行評價。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一般不對被評價方自行提出的要求組織成果評價。
第四十六條委託方應減少直接組織的成果評價數量,特別是面向市場的應用技術類成果的評價數量。一般科學技術項目結題驗收後不再對成果另行評價,但重大項目或有重要創新、重大價值的成果應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評價。
採用專家推薦制提交評價的成果,應當由三名以上熟悉該領域的專家聯合或分別向委託方署名推薦產生。
第四十七條成果評價應當遴選一定比例的同行專家作為評價專家。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可視情況邀請境外同行專家參與成果評價。
第四十八條成果評價應根據成果的性質和特點確定評價標准,進行分類評價。
(一)基礎研究成果應以在基礎研究領域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發現和重大創新,以及新發現、新理論等的科學水平、科學價值作為評價重點。在國內外有影響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代表性論文及被引用情況應作為評價的重要參考指標。
(二)應用技術成果應以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後續開發和應用推廣中取得新技術、新產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促進生產力水平提高,實現經濟和社會效益為評價重點。應用技術成果的技術指標、投入產出比和潛在市場經濟價值等應作為評價的重要參考指標。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應以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和意義,觀點、方法和理論的創新性以及對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作用和影響作為評價重點。軟科學研究成果的研究難度和復雜程度、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應作為評價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四十九條被評價方應當提供完整、齊全的技術資料和相關文檔,必要時,應當提供專業檢測、檢索機構等專門機構出具的檢測、檢索報告或證明材料。
提供給評價專家的與被評價成果相關的各項資料中應隱去成果完成單位名稱和完成人的姓名。
第五十條對申報國家或地方科學技術獎勵的成果進行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科學技術獎勵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成果評價結果應在充分的國內外對比數據或檢索證明材料的基礎上,對成果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內涵進行全面分析,不得濫用「國內先進」、「國內首創」、「國際領先」、「國際先進」、「填補空白」等抽象用語。嚴禁弄虛作假和搞形式主義。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參與評價工作的有關各方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保證科學技術評價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建立健全評價機構和評價專家的信譽制度。評價工作結束後,委託方應對受託方評價工作的公正性、客觀性等方面作如實記錄;受託方應對評價專家在評價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觀性、評價意見、工作態度等方面作如實記錄;委託方應當建立專業評價機構、評價專家的違規和失誤記錄檔案。
第五十三條委託方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科學技術評價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專家、科學技術專家、法律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等組成。
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監督科學技術評價活動,受理並處理對評價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的申訴和舉報。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科學技術評價活動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委託方、科學技術評價監督委員會提出申訴和舉報。申訴人、舉報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表明真實身份,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委託方、科學技術評價監督委員會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對署名舉報的,應當對舉報人及舉報內容保密。在對申訴或舉報的問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後,應將核實、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或舉報人並聽取意見。對匿名舉報的材料,有具體事實的,應當進行初步核實,並確定處理辦法。對無署名、無聯系方式、沒有具體事實的舉報,委託方或監督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條委託方工作人員在評價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干擾評價工作導致評價不公正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受託方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評價結果嚴重失實的,委託方可分別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終止評價委託或取消評價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評價專家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委託方可以分別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評價工作的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被評價方在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干擾評價工作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造成評價結果嚴重失實的,委託方可以分別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被評價資格、終止項目合同或在一定時期內取消其承擔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等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管理科學技術活動職責的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修改、完善或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機構、人員及成果等科學技術評價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現行有關評價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修改。
第六十條其他科學技術評價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❻ 國家智慧城市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指標體系
國家智慧城市(區、鎮)試點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 指標說明 保障體系與基礎設施 保障體系 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綱要及實施方案 指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綱要及實施方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組織機構 指成立專門的領導組織體系和執行機構,負責智慧城市創建工作。 政策法規 指保障智慧城市建設和運行的政策法規。 經費規劃和持續保障 指智慧城市建設的經費規劃和保障措施。 運行管理 指明確智慧城市的運營主體並建立運行監督體系。 網路基礎設施 無線網路 指無線網路的覆蓋面、速度等方面的基礎條件。 寬頻網路 固定寬頻接入覆蓋面、接入速度等方面的基礎條件。 下一代廣播電視網 指下一代廣播電視網路建設和使用情況。 公共平台與資料庫 城市公共基礎資料庫 指建設城市基礎空間資料庫、人口基礎資料庫等公共基礎資料庫。 城市公共信息平台 指建設能對城市的各類公共信息進行統一管理、交換的信息平台。 信息安全 指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和有效性。 智慧建設與宜居 城市建設管理 城鄉規劃 指編制完整合理的城鄉規劃。 數字化城市管理 實現區域網格化管理。 建築市場管理 促進政府在建築勘察等環節的監督和管理能力提升。 房產管理 促進政府提升在住房規劃等多個領域的綜合管理服務能力。 園林綠化 提升園林綠化的監測和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歷史文化保護 指通過信息技術手段的應用,促進城市歷史文化的保護水平。 建築節能 提升城市在建築節能監督、評價、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水平。 綠色建築 提升城市在綠色建築的建設、管理和評價等方面的水平。 城市功能提升 供水系統 制定合理的信息公示制度,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排水系統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其整體功能的發展狀況。 節水應用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其整體水平的發展狀況。 燃氣系統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其安全運行水平的發展狀況。 垃圾分類與處理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其整體水平的發展狀況。 供熱系統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其整體水平的發展狀況。 照明系統 指城市各類照明設施的覆蓋面和節能自動化應用程度。 地下管線與空間綜合管理 利用三維可視化等技術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智慧管理與服務 政務服務 決策支持 指建立支撐政府決策的信息化手段和制度。 信息公開 指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公開財政預算決算等領域的政府信息。 網上辦事 完善政務門戶網站的功能,擴大網上辦事范圍,提升網上辦事效率。 政務服務體系 建立上下聯動、層級清晰、覆蓋城鄉的政務服務體系。 基本公共服務 基本公共教育 促進教育資源的覆蓋和共享。 勞動就業服務 加大免費就業培訓的保障力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社會保險 提升社會保險服務的質量監督水平,提高居民生活保障水平。 社會服務 提高服務的透明度,保障社會公平。 醫療衛生 提高服務質量監督的透明度。 公共文化體育 提升體育設施服務的覆蓋度和使用率。 殘疾人服務 提升殘疾人社會保障、基本服務的水平。 基本住房保障 增強服務的便利性、提升服務的透明度。 專項應用 智能交通 指城市整體交通智慧化的建設及運行情況。 智慧能源 指城市能源智慧化管理及利用的建設情況。 智慧環保 指城市環境、生態智慧化管理與服務的建設情況。 智慧國土 指城市國土資源管理和服務的智慧化建設情況。 智慧應急 指城市智慧應急的建設。 智慧安全 指城市公共安全體系智慧化建設。 智慧物流 指物流智慧化管理和服務的建設水平。 智慧社區 指社區管理和服務的數字化、便捷化、智慧化水平的建設。 智能家居 指家居安全性、便利性、舒適性、藝術性和環保節能的建設。 智慧支付 指包含一卡通、手機支付、市民卡等智慧化支付新方式的建設。 智能金融 指城市金融體系智慧化建設與服務的建設。 智慧產業與經濟 產業規劃 產業規劃 指城市產業規劃制定及完成情況。 創新投入 指城市創新產業投入情況。 產業升級 產業要素聚集 指城市為產業發展、轉型與升級而實現的產業要素聚集情況。 傳統產業改造 指在實現城市產業升級過程中,實現對傳統產業的改造情況。 新興產業發展 高新技術產業 指城市高新技術產業的服務與發展。 現代服務業 指城市現代服務業發展狀況。 其它新興產業 反映城市其它新興產業的發展及提升狀況。
❼ 上海試點抓拍處罰遛狗不牽繩行為,採用什麼技術
遛狗不牽繩一直是很多市民比較在意的不文明養犬行為,從今年8月開始,上海的多個小區試點運行了一套抓拍不文明養犬行為的系統,截至目前,已成功發現並處罰了20餘起遛狗不牽繩的違法行為。
日前,市民唐先生因遛狗未牽繩,接到了上海市虹口區嘉興路派出所民警依法作出的20元罰款處罰決定。面對處罰,唐先生起初並不承認自己遛狗未牽繩,於是民警向其展示了遛狗未牽繩的照片後,唐先生在處罰書上簽了字。
按照《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處罰。然而,在警方的日常執法中,該類行為存在「發現難、取證難」的問題。
今年8月上海警方試點的這套抓拍系統,利用了小區原有的公共場所視頻,與資料庫進行碰撞分析,挑選拍到犬類的影像並截圖保存。
(7)上海科技創業苗圃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警方回應: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治安管理處副科長胡敏表示:我們作為管理部門也在積極地想辦法改進相關社區的基礎配套措施。下一步,我們會與政府其他部門協商,在周邊的一些社區公園或者人行步道適當開放一些類似(允許遛狗不牽繩)狗公園的基礎設施。
警方表示,下一步將符合硬體條件的社區逐步納入覆蓋范圍,並將不斷升級迭代,提高識別准確率,進一步規范養犬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