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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角度分析獨立董事的勤勉義務

發布時間:2021-08-13 19:42:53

㈠ 獨立董事是干什麼的,他們的作用是什麼

獨立董事,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且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

獨立董事的作用是客觀地監督經理層,維護中小股東權益,防止內部人控制;擔任獨立董事的多為社會名流,有助於提升公司形象,便於市場融資;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

(1)實證角度分析獨立董事的勤勉義務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體現在:

1、資格上的獨立性。

2、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大股東操縱股東會等,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當下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3、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並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4、行權上的獨立性。在中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

㈡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與一般董事在權利義務方面有何不同為什麼

您好,依據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之相關規定。對您所提出的問題作以回答。
首先明確獨立董事的概念:一、首先包含在廣義的董事定義范疇,行使董事應有的責權利。二、獨立性。即:不在公司內擔任除董事以外職務的,並與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客觀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所以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內主要的作用為:對董事會所作決議提出專業性的獨立意見。對公司管理制度及規范經營負責。
基於此,獨立董事與一般董事相比的特別職權有以下幾方面:
1、重大關聯交易(總額高於300萬或高於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行使上述職權應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半數以上同意。

㈢ 求有關獨立董事的案例分析

2010年05月19日 星期三 下午 05:28
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方面進行了若干特別的規定,內容如下:
1、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
1、獨立董事的概念。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頒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2、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3、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限制。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4、獨立董事的任期。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5、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獨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外,還被賦予以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見及其理由;
(3)反對意見及其理由;
(4)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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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的確是一件迫在眉睫,勢在必行的事情,不僅對於上市公司的科學運作有利,也是一件讓中小投資者拍手稱快的事。目前由於上市公司董事未能獨立執行義務,出於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往往在制定政策以及對待資金管理方面有失偏頗,也致使公司的發展、運作和決策以及上市公司的結構水平形成了一些困難。其實實行獨立董事有利於資金管理,使公司的運作不至於暗箱操作,也有利於吸引中小投資者的資金入市。
但是根據目前情況來看,尚須注意的幾個問題,第一就是獨立董事到底獨立不獨立的問題;第二就是這么多的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如此之多的獨立董事,如何確定他們的資格以及對獨立董事的監督也是一個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

在國有股減持改革完成之前,國內大部分上市公司仍然是國有股一股獨大,之前證券市場出現了這樣那樣的丑惡現象很多都是利用了這一點,由於中國傳統的人情關系,獨立董事難免也會成為推波助瀾的工具,只有真正關註上述的兩個問題並拿出確實有效的監管措施,這樣才能真正利用獨立董事規范上市公司的行為,不至於出現象現在許多監事會名存實亡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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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芬蘭諾基亞的公司治理案例

諾基亞目前仍能在ICT行業居領先地位,一個重要的原因歸功於它的公司治理。該公司治理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好的重要原因是,其較成熟的獨立董事制度,包括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獨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監督機制。

諾基亞公司(Nokia Corporation)成立於1865年。經歷了21世紀初全球ICT的劇烈震盪,目前仍能成為這個行業的「領頭羊」之一,一個重要原因應歸功於它的公司治理。本案例的重點是諾基亞的獨立董事制度。

2001年,諾基亞居世界500強147位。2002年,總資產(total assets)241億歐元,股東權益(shareholders』equity)148億歐元,銷售收入(net sales)315億歐元,凈利潤(net profit)57億歐元,雇員5.2萬人。資產負債率為39%,人均銷售額約60萬歐元。銷售收入中,手機佔77%,網路佔22%,其他佔1%。銷售收入在全球的分布:歐洲54%,美洲22%,亞太地區24%。按銷售額劃分前三位的國家是:美國15%,英國10%,中國9%。研發人員1.5萬人。2000~2002年研發費(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分別為26億歐元、30億歐元和3l億歐元,2002年研發費約占銷售收入的10%。

一、股東大會、董事會、執委會

按照芬蘭《公司法》和諾基亞的《公司章程》,諾基亞的治理機構設置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執委會。

1.股東大會

諾基亞分別於1915年、1983年、1987年、1988年、1994年在芬蘭赫爾辛基、瑞典斯德哥爾摩、英國倫敦、法國巴黎、德國法蘭克福和美國紐約等六個證券交易所上市,其中美國和芬蘭是最主要的兩個交易場所。2002年,公司股東140萬人,總流通股的25.3%被美國的2.3萬人持有,沒有持股超過5%的股東。1999~2001年,惟一持股超過5%以上的股東,是美國Janus Capital公司,但在2002年,它的持股比例也已下降到5%以下。可見,公司股權是高度分散的。

按諾基亞《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一是批准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二是批准分紅方案;三是決定董事會的人數規模及董事的任職期限,選舉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四是決定董事會成員的薪酬等。

2.董事會

諾基亞《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7~10人組成。本屆董事會共有9人,平均年齡為59歲,年齡最大的66歲,最小的46歲。設1名董事長(chiraman),本屆是J.Ollila先生,生於1950年,獲經濟學、政治學和科學學3個碩士學位。設1名副董事長(Vice chiraman),本屆是P.Collins女士,生於1936年,獲哈佛大學MBA學位,曾任花旗銀行副董事長。只有董事長是執行董事,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都是獨立董事。

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的運作。主要職責:一是任命CEO,任命執委會的主席(chiraman)、總裁(president)若幹人,執行副總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即EVP)若幹人;二是決定CEO和執委會成員的薪酬;三是確定戰略規劃、批准經營計劃;四是決定超過7500萬歐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重大撤資項目;五是任命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提名委員會(nomination committee)、人力資源委員會(personnel committee)主席及成員。董事會開會的次數,根據公司的需要而定,這幾年的實際情況是,每年10次左右。在諾基亞,由《董事會章程》規定董事長的職責以及審計、提名、人力資源這3個委員會的職責。

3.執委會

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公司的運作,相當於我國國有企業的經營班子。本屆執委會由10人組成,平均年齡45歲,年齡最大的59歲,最小的41歲。設主席1人,總裁3人,執行副總裁6人。董事長、執委會主席和CE0由一人擔任,對公司的運作負總責,權力主要掌握在他手中。3名總裁分別負責公司運作、手機和網路;6名執行副總裁每人也都有明確的業務分工。在諾基亞只有董事長既是董事會成員,又是執委會成員,其他董事不兼任執委會成員。

二、獨立董事

諾基亞公司治理為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好,一個重要原因是它有較為成熟的獨立董事制度,包括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獨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監督機制等等。

1.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

諾基亞8名獨立董事個人素質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從個人任職條件看,這8人中擔任或曾擔任其他大公司CEO的有4人,著名金融機構CEO的2人,從事獨立咨詢和工商管理研究的各1人。可見,多數是企業家和金融家,這與我國目前獨立董事多數由從事會計、律師、技術工作或從事經濟學研究的人來擔任的情況是不同的。

二是從人員組成結構看,這些金融家和企業家,各自具有不同的業界背景,在不同行業,如金融、廣播、ICT、咨詢服務等,具有豐富的投資、購並特別是業績評價、獎懲、用人等企業高層經營管理經驗。這與我國近年試圖通過培訓考試取得有關書本知識、而不要求具備豐富的企業高層經營管理經驗就能擔任獨立董事的做法,也具有本質的不同。

三是從經濟社會地位看,他們不僅在各自的行業中具有聲名顯赫的社會地位,也有雄厚的個人經濟地位,這是獨立董事所謂「聲譽機制」發揮作用的經濟社會基礎。

四是從學歷和專業看,這8名獨立董事中,有3個博士,專業分別是經濟學、哲學和行政管理學;有3個碩士,專業分別是工商管理學、法學和科學學。

五是從兼職情況看,這8名獨立董事中,退休者有3人,這3人每人都分別在其他3家大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其他5名未退休的獨立董事,除了自己本職工作外,還分別在1~2家企業兼任獨立董事。

盡管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普遍出現是1970年代末的事情,但到1990年代初,在美國製造業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已佔董事會成員的86%,在其他行業比例更高達91%。在美國絕大多數獨立董事具有製造業、服務業或金融業公司高層的經營管理經驗,只有7%-8%的獨立董事由只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人擔任。這幾年我國上市公司開始探索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這是一種積極的探索。但目前這一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從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上看,大多數在投資、購並特別是業績評價、獎懲、用人等方面缺乏實際的公司高層經營管理經驗。

2.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一個必要條件。諾基亞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規定是,除了作為諾基亞董事會成員外,不得與諾基亞有任何「Material」的關系,譯成中文就是不得與諾基亞有任何「物質的」、「重要的」、「實質性的」關系。具體地講,一是身份上,本人及其親屬不在也未曾在本公司重要崗位擔任過高級管理職務;二是經濟利益上,本人及其親屬不能與本公司有關聯交易,或持有超過規定比例的股權,也不能獲取與公司效益掛鉤的收入;三是在公司運作上,不能參與公司執委會的經營管理活動。

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或監事會制度不能有效發揮作用,與獨立性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密切相關。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成員,許多是企業的內部員工,如黨委或工會的領導,或是從企業獲取與效益掛鉤的收入,或是直接參加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所以極不獨立。我國中央企業監事會制度,在獨立性方面,可以講是世界上迄今為止解決得最徹底的。他們的組成人員實行外派,不從被監督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也不參與被監督企業任何形式的經營管理活動,包括聘請外部審計人。當然,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成員,作為公司「監督人」發揮作用,獨立性只是必要條件,還需要有多方面的充分條件,包括上面提到的個人業務素質以及下面將要提到的工作手段、被監督機制、激勵機制等。

3.獨立董事的工作手段

獨立董事發揮作用必須要有相應的工作手段。在諾基亞,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一樣具有董事的權力,而且通過審計、提名、人力資源這三個委員會,還具有對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實現監督的工作手段。

一是審計委員會。1970年代末,美國紐約股票交易所為對付當時出現的公司財務欺詐,把建立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上市條件之一,並要求該委員會必須由獨立董事組成。諾基亞本屆審計委員會由4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是R.Oordt先生,生於1936年,曾獲經濟學博士學位,現任歐洲一家大公司董事長。審計委員會的目標是,幫助董事會監督公司財務報告過程,包括監督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有效性,每年聘用獨立審計人並檢查獨立審計人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工作的一個重要手段是,依靠獨立審計人。諾基亞的獨立審計人是普華永道(Pricewaterhouse)。2002年諾基亞的總審計費用為1300萬歐元,比2001年的2750萬歐元有大幅度下降。2002年總審計費用的構成是,審計費用(audit fees)360萬歐元,與審計相關的費用(audit-related fees)120萬歐元,稅務代理費用(tax fees)670萬歐元,其他費用(a11 other fees)150萬歐元。每元總審計費用所審計的總資產額,2001年是876歐元,2002年是1854歐元。我國社會審計的質量不高、可信度低,一個重要原因是被審計企業支付的審計費用過低,也就是說,每元總審計費用所審計的總資產額過高。

二是提名委員會。在美國,提名委員會通常主要做三件事情,提醒董事長或CEO在選擇公司領導時更謹慎,提供公司領導人的備選方案,改善公司領導的選擇過程。諾基亞本屆提名委員會由3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由副董事長P.Collins女士擔任。提名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向股東大會提交董事會人員組成的建議;提交董事會成員薪酬構成及原則建議;提交有關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

三是人力資源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在美國通常稱報酬委員會(compensation committee),在英國通常稱薪酬委員會(remuneration committee)。在美國,20世紀後20年,許多公司CEO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收入的增長,大大快於公司利潤的增長,從而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當時為監督經營班子的個人收入,平衡他們與投資人之間的利益,建立了這個機構。通常報酬委員會也由獨立董事組成,因為能夠平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人之間利益的是獨立董事。諾基亞本屆人力資源委員會由4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還是副董事長P.Collins女士。人力資源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監督整個集團各類人員包括經營班子的人力資源政策、薪酬政策的制定;監督這項政策的實施;向董事會提交有關整個集團薪酬的原則建議。

4.獨立董事的被監督機制

獨立董事要勤勉盡職,還要靠建立起有效的被監督機制。在諾基亞,這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透明度。在董事會上,獨立董事發表的意見,要以各種報表、報告和講話的形式,向股東、投資人、監管機構、證券分析人、新聞機構公開。現在已發展到隨時可進入諾基亞網站,對他們發表的意見進行查詢,這就將每個獨立董事的決策意見置於眾目睽睽之下。

二是對獨立董事的業績考評。每個獨立董事的業績,每年都要接受外部審計人的考評。現在外部審計人對獨立董事的業績考核和評價,已成為年度審計報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年度審計報告,除了提交股東大會外,還必須向全社會公布,這樣不僅使獨立董事,也使外部審計人能夠接受股東和公眾的監督。

三是一年一度聘任制。股東大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一個重要議題,是根據年度審計報告對每個獨立董事做出的業績考評,來決定他們每個人的去留問題。如果上年有好的業績,則可以連任,而且無連任次數的規定;業績不佳,就被解聘。目前8名獨立董事中,平均任職年限為4年,其中已任職10年的有1人,5年的2人,4年的1人,3年的1人,2年的2人,1年的1人。

三、薪酬安排

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的薪酬安排,在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來,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重點。諾基亞公司治理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有一套好的薪酬安排。

1.董事會成員的薪酬

在諾基亞,董事的薪酬總額、構成及支付方式,由提名委員會向股東大會提出建議後,由股東大會決定。2002年,董事長作為執行董事的崗位工資是13萬歐元,8名獨立董事的工資是60多萬歐元,平均為7.5萬歐元,最高的是副董事長為10萬歐元。在獨立董事的薪酬構成中,只有工資,沒有獎金,也沒有期權激勵。獨立董事的薪酬與公司的經營業績不直接掛鉤。工資的支付方式,60%是現金,40%是本公司的股票。

除薪酬外,獨立董事還享有「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的責任保險」(D&O liability insurance),由公司出錢購買,主要是用於公司經營業績欠佳、股票價格嚴重下滑時,投資人起訴他們具有欺詐、失職等行為時的一種保護機制。另一方面,允許董事會成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董事長持有6.8萬股;獨立董事平均持有5.3萬股;持股最多的人有30萬股,最少的人0.2萬股。獨立董事的平均持股數量與董事長相差不多。

面對這樣的薪酬安排,獨立董事是否會勤勉盡職?應當講,獨立董事的責任是很大的,工作量也不小。諾基亞的獨立董事每年參加10次左右的董事會,開會前一周可以得到會議議題及相關報告,然後花4-5天來研究分析這些報告,並在董事會上行使決策權,也就是說,每月要拿出一周的時間來履行職責。所以,僅僅相對於工作量來講,他們的薪酬是不高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們還能勤勉盡職,其中一定有某種機制在起作用,這也許就是現在人們常說的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所存在的「聲譽機制」。作為諾基亞的獨立董事,會給這些人帶來巨大的無形資產。這種無形資產,對未退休者來說,是他們保持現有經濟社會地位的重要資源;對已退休者來說,是繼續保留在上流社會的一種標志。但這種情況能否維持,是值得研究的。因為,美國早在1990年代初就已出現越來越難尋找到合適並願意擔任獨立董事人的苗頭,他們所負的責任比較重,而相對於工作量的收入卻比較低。當時他們的平均收入為2.5~3萬美元,有近一半的獨立董事在他們的收入中除現金外還包括股票;80%的公司還支付給獨立董事每次參加董事會的補貼為1000美元;有1/3的獨立董事可以享受公司退休計劃。後來,這種情況在美國也有所改善。

2.執委會成員的薪酬

CEO的薪酬由人力資源委員會提出建議,經董事會批准。執委會其他成員的薪酬,則由人力資源委員會批准。執委會成員的薪酬由工資、短期激勵、長期激勵三個部分組成。其中短期激勵主要是獎金,與凈銷售額、營業利潤、流動資產利用率指標掛鉤,也參考質量、技術創新、新產品收入等指標的業績情況。長期激勵主要是期權,與公司的長期業績掛鉤。

2002年,執委會1O名成員的工資和獎金為790萬歐元。其中,CEO的工資139萬歐元,獎金139萬歐元,共278萬歐元,再加上其董事長崗位工資13萬歐元,共計291萬歐元。這比獨立董事的薪酬高出近40倍。期權是執委會成員最重要的收入。2002年,CEO已兌現的期權收入高達1359萬歐元,加上作為執委會成員的工資、獎金,再加上作為董事會成員的工資,總收入共計1650萬歐元,這相當於獨立董事平均收入的200多倍。除CEO外,其他4名收入最高的執委會成員的薪酬情況如下,總裁的收入是711萬歐元,其中工資66萬歐元,獎金27萬歐元,期權收入618萬歐元;手機總裁的收入是421萬歐元,其中工資59萬歐元、獎金30萬歐元、期權收入332萬歐元;網路總裁的收入是294萬歐元,其中工資48萬歐元、獎金6萬歐元、期權收入240萬歐元;首席財務官(CFO)的收入是413萬歐元,其中工資52萬歐元、獎金29萬歐元、期權收入332萬歐元。這4人的平均收入是460萬歐元,是獨立董事的60倍左右。

此外,執委會成員還參加芬蘭電信養老金制度,享有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額主要是根據執委會成員在公司的服務年數和工資水平決定。另一方面,允許執委會成員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他們的持股情況是,最多的持有11萬股,最少的人持有2300股,平均持有54737股。他們的持股數量與獨立董事的基本相同。

在諾基亞,執委會成員的收入,無論是與執行董事還是獨立董事相比,也就是說比全體董事會成員都要高得多。因為執行董事的收入主要從執委會的崗位上獲得,而獨立董事都是兼職的,他們中未退休者的收入主要來自擔任其他公司CEO的崗位。另一方面,CEO的收入又比執委會其他成員高得多。這與他們學習美國式公司治理,強調個人特別是「一把手」在經營班子中的核心作用,是密切相關的。在我國,企業董事會成員的收入與經營班子差不多,「一把手」的收入與班子其他成員也差不多,這種薪酬安排進而整個公司治理,能否為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所接受,是值得研究的。

㈣ 公司法中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聯系區別

勤勉義務,又稱注意義務,善管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該誠信地履行對公司的職責,在管理公司事物時,應當以一個理性的謹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應表現的勤勉和技能來履行其職責,以實現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
2,在履行職務時不得越權。
3,熟悉公司業務以及經營管理狀況
4,出席董事會,監事會,並以公司的利益為出發點來發表觀點
5,向股東(大)會,社會公眾等如實提供公司資料
6,列席股東(大)會,並接受質詢
忠實義務,有稱誠信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進行管理和監督時,應該以公司的利益為己任,為公司最大的利益履行職責,當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應該以公司利益為重。
忠實義務有以下幾點:1,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2,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非法利益。
3,禁止越權使用公司財產。
4,競業禁止義務
5,限制自我交易
6,禁止篡奪公司機會義務
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是董事最為重要的兩項義務,二者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當也有著明顯的區別:
1,義務屬性不同,注意義務是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方面的要求。忠實義務是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實信用方面的要求。
2,兩類義務的功能不同,注意義務是為了追求公司經營的最佳效果,促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理的履行職務。而忠實義務主要是為了避免義務人自身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發生沖突,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要服從公司利益。
3,兩類義務的判斷標准不同。對於注意義務的履行很難以客觀的現象為標准,經常需要經過主觀分析來加以判斷。而對於忠實義務的履行,一般有明確的客觀標准。
4,責任的形式也不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違反注意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他們都以公司遭受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損害和責任人有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構成要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僅僅是違約責任,並且不以公司有損害為主觀有過錯為構成要件。
詳細請參考《公司法》第148條-149條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㈤ 勤勉義務的董事勤勉義務的范圍

在兩權分離的現代公司中,董事的職責一般包括經營決策和經營監督(監督其他董事或經理層等)兩個方面。相應地,董事勤勉的范圍也應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決策勤勉,二是監督勤勉。因美國在此方面的規則最為詳盡,故下文主要結合美國的情況展開論述。
所謂決策勤勉,是指董事進行決策時應知悉相關信息並小心決策,具體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信息收集。董事在進行任何一項商業決策之前,都應當全面收集並了解所有可合理獲得的實質性信息;二是信息評估。董事不能只是進行簡單的信息收集,還應負有「一種以批評性眼光來評估、處理相關信息的確定性義務」;三是謹慎決策。董事應在知悉相關實質性信息的基礎上,本著履行其義務的必要注意而行為。與忠實義務側重於考察董事是否存在實體上的利益沖突不同,勤勉義務關注的主要是董事的決策程序。在對董事決策程序完備性的要求方面,美國法院一般認為,董事在決策時沒有考慮和考慮不夠之間存在本質的區別;只要董事進行了一定形式的考慮,即使該考慮是最基本的,法院也不應再審查董事的決策程序;董事進行了一些考慮但省略了部分程序的行為不違反勤勉義務。
所謂監督勤勉,是指董事應當主動地對其他董事經理層以及員工等的行為實施監督。在監督勤勉的履行要求上,美國法院創立了兩個著名的規則:一個是1963年 Graham案所確立的red flags規則,即除非存在可引起合理懷疑的情形,董事不負有去調查「搜出」錯誤行為的義務。該規則向董事提供了一種管理公司的「鴕鳥式激勵」,即僅當董事知曉存在懷疑情形時,才負有採取行動的義務。該規則在美國盛行了30多年。另一個是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案所確立的「監督失靈」規則,即董事負有確保公司存在足夠內部監控系統以保證董事會能及時獲取相應信息的確定性義務,若董事未能確保公司中存在此一內部監控機制,或被證明董事會的監控存在持續或系統性的失靈,則將足以證明董事欠缺誠信,並構成對勤勉義務的違反。後一規則對董事勤勉義務的要求明顯要高於前一規則,是目前美國法院判斷董事勤勉監督義務履行情況的主導性規則。
從我國公司法有關董事勤勉義務的條款內容上看董事勤勉的范圍也包括決策勤勉和監督勤勉兩個方面但主要是關於董事決策勤勉的規定,如《公司法》第四十七條關於董事會職權的11項內容中前10項均為董事的決策勤勉事項,只有最後一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為董事監督勤勉的內容預留了一定的空間。而從公司法已明確規定了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擔負的主要監督職能來看,公司法中關於董事監督勤勉的規定明顯有失單薄,相關條款的過渡色彩明顯。另外,在董事決策程序的完備程度與監督勤勉的判斷標准方面,因理論研究與司法經驗的欠缺,公司應遵循何種規則也很不明朗。比如,相對於美國法院的寬松做法,在我國的嚴格勤勉標准下,公司董事似乎應確保決策程序的完備性,不應省略任何決策程序,但這種要求對於在復雜的商業環境下領導公司運營的董事們來說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相關的具體規則如何設計才能更好地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仍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

㈥ 如何看待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現狀

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有二十餘年,但「花瓶董事」和「橡皮圖章」的問題仍然被廣泛詬病,暴露的則是一直存在的獨立董事「不懂事」、「不獨立」問題。今年1月份格力電器董明珠董事長被監管機構出具警示函,近期格力電器獨立董事劉姝威教授公開發文力挺董小姐,再次引發了對於獨立董事「獨立性」問題的廣泛討論。獨立董事制度已經成為各主要國家普遍採納的一種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但實踐中關於獨立性的認定也是共性難題。結合公司治理的一些國際發展趨勢,有必要重新審視獨立董事獨立性問題。

獨立董事的概念目前在各國普遍採用,但是沒有統一的定義,在如何運作方面差異也很大。回顧獨立董事制度的產生歷程,美國是獨立董事制度建立最早、也最為完善的國家。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成立之初就建議公眾股份公司設立「非雇員董事」,對獨立董事角色進行界定。1940年美國證監會(SEC)開始鼓勵上市公司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1940年《投資公司法》要求董事會中至少40%的董事為獨立董事。1977年紐交所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對獨立董事的職權做了相關規定。20世紀前半葉,美國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是管理層中心主義,管理層選舉產生內部董事並主導董事會。在傳統的公司模式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無法對管理層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獨立董事引入的初衷是防範基於委託代理關系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通過引入與公司所有者和經營者沒有利益關系的獨立董事,以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保證董事會能夠在最大限度上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並對管理層形成監督,解決委託代理問題。

獨立董事制度發展到今天,由於各國股權架構以及公司治理所呈現問題的不同,關於獨立董事主要功能大概分為兩種:一種認為獨立董事的使命就是監督管理層,解決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問題。在美國等股權分散的國家比較典型。紐交所規定獨立董事必須在董事會中占絕大多數,而且提名、薪酬和審計委員會必須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投票表決權超過50%)則例外。另一種,獨立董事的使命被認為主要是保護中小股東利益,防止控股股東侵害,比如在股權較為集中的歐洲大陸和許多亞洲國家。我國2001年《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可見,在我國獨立董事的定位是代表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大股東或管理層與中小股東之間發生利益沖突等情形,獨立董事被期望成為中小股東代言人。

過去幾十年來,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一個趨向就是獨立外部董事的增加,但獨立性是個很模糊的概念,如何認定並把握獨立性的尺度也被認為是共性難題。獨立董事被作為「萬靈葯」解決治理中的各種難題,在美國達到頂峰。安然事件後頒布的薩班斯法案以提高董事會獨立性為主要目標,要求提高美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比例,對董事會獨立性的構成進行界定,並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來加強董事會的監督作用。2013年美國公眾公司85%的董事均為獨立董事。根據史賓沙管理顧問公司(Spencer Stuart)的統計,2018年標普500公司董事會的平均規模是10.8人,獨立董事平均佔比85%,董事會平均有9.2個獨立董事、1.6個非獨立董事。30.5%的董事會由獨立董事擔任董事長,80%的公司有首席或主持獨立董事(lead/presiding director)。安然事件後所有公司治理改革措施中,被認為最有益的一項就是要求董事會定期舉行沒有管理層出席的外部董事會議,也稱「秘密會議」,以更好監督管理層的行為。

從美國目前的實踐來看,董事選聘過程的內部控制問題被認為是實現董事會獨立性的最大障礙,對於獨立董事也存在詬病。如巴菲特就認為,董事會成員應當以所有者為導向,精通業務、有興趣並且真正獨立。目前獨立董事還遠遠達不到要求,他們高度依賴董事的薪資維持生活。美國目前獨董的選聘流程多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人選,提交董事會審議之後再提交股東會選舉。而提名委員會通常會從CEO處獲得人選,針對如何提升提名委員會的獨立性問題也存在不同聲音。此外,是否真正獨立,在一些情形從信息披露是很難判斷,美國社會也不乏「熟人」獨董。

近幾年,一些研究也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問題提出新的視角。有美國學者提出,過度的獨立會在某種程度上降低董事會的有效性。在董事會成員的積極監督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之間,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董事會中真正的監督者過多,可能會給管理者帶來困境,弱化團結互敬的公司文化,降低董事會作為團隊的工作效率。部分實證分析也提出,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公司的業績並不成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相反,一些以執行董事為主的公司的經營業績反而高於董事會獨立性強的公司。但這些觀點並不是反對獨立董事制度,不可否認董事會獨立性的加強已經成為當前公司治理重要而積極的一步,討論的核心是如何尋找臨界點或折中方案,避免董事會過分獨立。

制度的發展完善都需要過程,更何況我國公司治理本來起步就晚,上市公司的情況又很多元,所以當我們討論獨立性這些老問題時,也有必要全面客觀、懷有包容,給予發展空間。縱觀各種關於提升獨立性的討論最後都歸於改善提名選聘及薪酬激勵機制,目前還沒有釜底抽薪的「良方」。個人認為,獨立董事首先應注重專業性,獨立董事只有真正「懂」才有底氣「獨」,並逐步形成市場化的聲譽激勵機制。此外就是對於公司治理自覺意識的提升,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文化對於獨立董事的重要性達到共識,從而推動獨立董事不負初衷,既「懂」又「獨

㈦ 在國美事件中,以陳曉為代表的董事會是否違背了忠實勤勉謹慎的義務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董事會是對誰履行忠實勤勉謹慎的義務,是大股東還是全體股東。大股東在董事會的代表就是執行董事,中小股東在董事會的代表就是獨立董事,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說,這種結構能夠基本保證董事會做出的決議,兼顧各方利益,能夠代表全體股東的訴求。
國美案例的特殊性在於陳曉是大股東提名的董事,卻在董事會上做出了損害大股東利益的一些行為,所以可以說陳曉沒有盡到對國美大股東的忠實勤勉謹慎義務,但是陳曉推行的精細化管理,放棄規模要效益的做法在短期內確實能夠提高國美電器的業績,從這個角度來講,陳曉為代表的董事會是合格的,做出的決策也是符合國美全體股東利益的。
在國美電器的發展戰略層面,陳曉和大股東家族是有分歧的,而他恰好利用了這個分歧來迎合貝恩等財務投資者需要回報的短期投資需求。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下,貝恩最終選擇債轉股,從財務投資者變成戰略投資者,等於是站到了大股東一方。陳曉和孫一丁最終被拋棄,只能黯然出局。
也就是說陳曉確實沒有對大股東盡到義務,但是董事會層面是沒有太大問題的。

㈧ 獨立董事的責任義務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該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該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四)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五)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獨立董事能夠客觀地監督經理層,維護中小股東權益,防止內部人控制。基於這種考慮,1978年,紐約證交所規定,凡上市公司都得有獨立董事。此後,許多國家紛紛仿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當股東和管理層發生利益沖突時,獨立董事站在中小股東的立場上,對管理層置疑、指責和建議。到了非常時期,如公司兼並、重組、破產等,股東更信賴獨立董事,願意傾聽他們的聲音。他們的意見,也成了熱點,被媒體競相追逐。
很多上市公司聘獨立董事無形中提升了公司形象,便於市場融資。擔任獨立董事的,多為社會名流。如專家學者、離任總裁、商界成功人士等。他們眼界開闊,經驗豐富,能為企業提出實用而中肯的建議。當企業需要政策扶持時,就會聘請有從政經歷、律師背景的人擔任獨立董事,來幫助分析和預測政府行為,以便企業能審時度勢,有效利用好政策環境。
獨立董事既為公司服務,又維護著中小股民的利益,使公司和股東實現了「雙贏」。正因如此,獨立董事制很快風靡歐美,有人甚至把它稱之為「獨立董事革命」。1999年,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而在大公司中,這一數字還要高些。據《財富》雜志調查,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平均規模為11人,其中獨立董事9人。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獨立董事的職責是,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保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充裕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㈨ 獨立董事的責任和義務是如何的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獨立董事主要職責: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監事會的職責: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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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實證角度分析獨立董事的勤勉義務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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