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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14 04:34:51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從哪一年開始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若干規定》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凡本市城鎮戶籍的在職職工都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2008年7月1日起凡城鎮戶籍(本市城鎮戶籍和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在職職工都屬於強制繳納對象。

Ⅱ 住房公積金制度什麼時候建立的

1994年7月18日,國務院頒發《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內容主要包括: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首次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首次提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首次提出鼓勵集資合作建房,繼續發展住房合作社,加快城鎮危舊住房改造;首次提出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並對經濟困難戶實行減、免、補政策;向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從1995年開始實施安居工程,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提出加快住房建設和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Ⅲ 住房公積金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住房公積金1991 年5 月開始實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歷程:

1、1991 年5 月,上海市作為我國第一個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經驗的城市。

2、1994 年7 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肯定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全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改革確定期(1999-2002 年)。

4、完善發展期(2002 年至今)。

在90年代早中期,我國城鎮住房體制仍然以單位福利分配體制為主,住房公積金歸集資金主要用於發放單位建房貸款,配合國家安居工程建設發放安居工程貸款,從建設源頭加大對住房投入,擴大職工住房建設規模,有效地緩和了職工住房嚴重短缺的矛盾。

在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融資功能在於支持住房建設。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頒布,要求「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1999年國務院頒布條例後,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3)2005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優勢: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Ⅳ 住房公積金是哪一年開始推行和徵收的啊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很快在全國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4)2005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Ⅳ 住房公積金是從哪年開始實施的

1994年。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經驗,率先建立起住房公積金制度。

1994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在全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此後,中國的房地產業蓬勃發展。鑒於此,1999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停止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力度,住房公積金的功能發生重大轉型。

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的建立,推動了住房從福利分配轉為貨幣分配的體制轉軌,亦推動房改完成市場化住房體制轉軌。

(5)2005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Ⅵ 上海的住房公積金是怎麼算的

可以社保,上海的公積金是由單位統一上繳的。

一、2018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至7%。單位可以在各5%至7%范圍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規定不變,補充公積金(效益好的單位)為1%——8%。。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以按照本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可至5%以下。

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單位的申請,並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授權進行審批,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Ⅶ 住房公積金是從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1991年上海市率先試行。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很快在全國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2005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於工資總額屬性,屬於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住房公積金

Ⅷ 住房公積金是從那一年開始實行的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很快在全國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Ⅸ 住房公積金是那一年開始實行的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很快在全國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進行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了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而推行的一種強制性的長期儲金制度。根據2002年修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

Ⅹ 住房公積金是從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1999年6月開始正式執行住房公積金政策。

從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聯網」,通過統一的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廣州等20多個城市已經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取消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作為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業務辦理要件的通知》。

(10)2005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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