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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香港上市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8-15 01:18:53

Ⅰ 綠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綠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於2006年4月13日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為受豁免有限公司。2013年5月,公司旗下「格隆希瑪國際有限公司」以1.90港元收購盛高置地(控股)有限公司股權,總代價為2,996,000,000港元。2013年8月27日起本公司的英文名稱由「SPG Land (Holdings) Limited」變更為「Greenland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且本公司採納「綠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為其新中文名稱,以代替「盛高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Ⅱ 香港上市公司監管案例評析及合規指南的內容簡介

本書是相對系統、完整的香港上市公司實務操作指南,涵蓋了公司治理、持續責任、信息披露、關連交易、不當市場行為、證券權益披露、申請及撤回上市、股份期權、債券融資等資本市場較為常見的問題。本書採取國際通行的案例式編撰法.精心選取了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逾一百個具有代表性的真實案例,其中既包括嚴謹合規的正面案例.又包括因違規受到譴責、批評甚至遭受刑罰的反面案例,從而生動地呈現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及規則。
本書更重要的價值乃在於:本書主編充分總結及提煉其從事香港上市公司法律合規的實踐積累.廣泛借鑒上市公司合規經驗與教訓.提供了極具實用性的操作指南和標准化工作模版,從而讓讀者在閱讀本書後知道自己應如何操作比較妥當,以及在操作中應注意什麼。

Ⅲ 綠地集團 上市

不是的。號稱500強企業

Ⅳ [案例分析]哪位高人幫忙解釋一下謝謝了!

你的問題應該是所有中國中小企業的困局,建議去找一些咨詢機構幫你策劃一下。
從你的闡述上大概你的公司有一下的問題:
1:經營上陷入了困局,短期內難以提高銷售
2:團隊不和諧
3:組織結構不完善

Ⅳ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業擬定的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礙: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Ⅵ 案例分析

我老婆去年做了以後 沒有想到一月後有懷孕了 現在快生了 你說有影響嗎 至於要吃什麼不要吃刺激的生冷辛辣的就行了

Ⅶ 目前有哪些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現象明顯,可以作為案例來分析的

「一股獨大」問題被視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大天敵。正當有關方面為解決國有股「一股獨大」問題而費盡心智的時候,另一種「一股獨大」的苗頭———家族性高比例持股現象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今年2月26日掛牌的康美葯業(19.430, -0.07, -0.36%)(600518)流通股1800萬股,發行後總股本7080萬股,董事長馬興田與其妻許燕君、其女許冬瑾累計直接、間接持有股權比例達66.4%。
6月8日上市的太太葯業(600380)流通股7000萬股,發行後總股本27108萬股,董事長朱保國一人間接持股47.54%,而包括朱保國的母親、妻子、兄弟等的朱氏家族共持有太太葯業74.18%的股權。
昨日掛牌的廣東榕泰(7.830, 0.07, 0.90%)(600589)流通股4000萬,總股本16000萬股,公司董事長楊啟昭的妻子林素娟、女婿李林楷、女兒楊林靜等楊氏家族成員共持有股權67.19%。
統計數字表明,康美葯業的馬氏家族、太太葯業的朱氏家族、廣東榕泰的楊氏家族,其持股比例已經遠遠超過目前我國1100多家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截至4月底,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44.8%。
在民營企業中,家族成員高比例持股現象的出現有其一定的客觀原因:這些企業多由家族成員攜手創業而成,創業者對自己的企業往往保持著控制權。然而,如果當它們變成現代企業制度的實踐者——公眾型上市公司後,股權結構仍然維持一股獨大狀態,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一個涉及到證券市場基石是否牢固的重大問題。多年的實踐證明,一股獨大損害的是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助長的是「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的「圈錢」行為。ST猴王的敗落、ST棱光的被洗劫,其根源都離不開一股獨大。
從目前存在新的一股獨大現象的上市公司來看,其發起人數量及其獨立法人地位都符合「公司法」要求。一位研究公司治理結構的專家指出,這種合法性可能會增添日後關聯交易的隱密性,從而加大了防範和監管關聯交易的復雜性。
在國際證券市場上,家族控股上市公司具有天然的弱性已經引起高度重視。亞洲是全球家族控股最嚴重的地區。作為亞洲的金融中心,香港地區已著手治理這一問題,家族控股公司的數量正在日益減少。

Ⅷ 香港上市公司監管案例評析及合規指南的圖書目錄

寫在本書出版前的話
法律聲明
序言之一
序言之二
第一章企業管治
一、董事應按照公司的整體最佳利益行事,須避免存在實際或潛在的利益沖突——香港聯交所公開譴責華脈無線通信有限公司及其部分時任及前任董事,並批評該公司部分前任董事
二、如董事或其任何聯系人在董事會議題中佔有重大利益,則相關董事須放棄對該議題的表決權——黃金集團有限公司部分董事遵照規則在涉及重大利益的關連交易表決中放棄表決權
三、董事有責任不利用董事職位謀取利益,有責任不將公司的財產或資料用作未經授權的用途——創維數碼前董事會主席黃宏生及前執行董事黃培升被控串謀偷竊、欺詐上市公司等罪名
四、董事應遵守董事承諾,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香港聯交所公開譴責上海青浦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東北虎葯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
五、董事應遵守董事承諾,協助香港聯交所的調查——香港聯交所公開譴責沈陽公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廣平納米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
六、董事會須高度重視財務業績信息,有關為批准刊發業績公告而舉行的董事會會議須符合特定的要求——香港聯交所公開批評中遠威生物制葯有限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董事會會議通知和財務業績發布期限等規定
七、董事有義務確保上市文件、通函、公告等文件及時、准確、完整地對外披露——香港聯交所公開批評華燊燃氣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以及高信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八、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構成犯罪——香港證監會成功檢控華豐紡織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董事蔡先生向證監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
九、公司董事不得在限制買賣期內買賣其所屬公司的證券——香港聯交所公開批評鈞濠集團有限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董事
十、董事應最少每年檢討一次公司及附屬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是否有效,並在企業管治報告中向股東匯報——香港地鐵有限公司與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其年報中向股東報告其內部監控系統是否有效
十一、董事服務合約如含有特定條件的服務年期或合約終止條件的,須先獲得股東批准——聯想集團有限公司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審議其與williamJ.Amelio先生的董事服務合約
十二、董事會成員中,獨立非執行董事須有至少三名,且須具備足夠獨立性——謝瑞麟珠寶(國際)有限公司委任新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以確保董事會具有足夠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人數
十三、董事會下轄委員會須符合要求的結構,並行使相關職責——中電控股有限公司公布其董事會下轄委員會之設置、職責及開展之工作
十四、公司股東享有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運營重大事項進行適當方式表決的權利——蒙牛乳業因行政失誤將依規則應由股東投票表決的議案採取了舉手錶決,為此公告致歉
第二章持續責任
第三章股價敏感信息
第四章須予公布的交易
第五章關連交易
第六章不當市場行為及證鄭權益披露
第七章其他
附件: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架構與監管
作者後記

Ⅸ 股票發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隨便)

97年7月,A國有企業(以下稱「A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擬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與上市。其擬定的有關方案部分要點為:
A企業擬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其他3家國有企業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於1999年9月前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B公司」)。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資產總額擬定為人民幣16500萬元。其中:負債為人民幣12200萬元,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B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擬定為2750萬元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後,即2000年底之前,擬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新股發行後,B公司股本總額為8750萬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獲批准,A企業將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C上市公司(以下稱「C公司」)具體做法為:A企業與C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國有企業(以下稱「D企業」)訂立協議,受讓D企業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前,C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此事項。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後,D企業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收購協議在未獲得上述機構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購行為完成之後,A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業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將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E公司。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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