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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醫療賠償上限

發布時間:2021-08-16 18:02:41

上海市工傷賠償標准

屬於工傷,具體處理步驟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② 上海市工傷賠償標准。

如果拿到工傷傷殘認定書之後,要看是否有購工傷保險,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話,全部的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傷殘的賠償有三部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上海的規定是這樣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12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後兩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支付)。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4331元。
程序:向公司提出賠償要求,如果公司不賠償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申請勞動仲裁的。

③ 上海市工傷等級七級的賠償是多少

張勇的回答是不正確的,其所回答的是本市人員繳納城鎮養老保險時的工傷待遇,而非外老力繳納綜合保險時的工傷待遇。
外地勞動力如果是在本市繳納城保的話(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或者根據滬人社養發(2009)22號文規定參保的人員)的確是根據張勇的回答來計算工傷待遇。
但如果其繳納的是綜合保險,則7級工傷是由相應的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工傷補償,七級為七萬。
(文件依據:滬勞保就發(2005)6號文及滬勞保福發(2007)47號文但是金額變動過,現7級為7萬)

④ 請問下上海工傷9級傷殘能拿到多少賠償

因為還無法確定你到底會評到多少傷殘等級,估計7-10級范圍吧。
關於傷殘待遇:
1.護理費: 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後,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支付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級—10級分別按本人工資的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發給
3.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5級—10級傷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上海市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准合計為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5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0個月;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
關於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⑤ 上海,工傷9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可以得到多少賠償又怎麼去計算

一次性補償帶辭職共計5萬多點 加醫葯費 (醫葯費根據個人實際看病費用由醫保核算)

⑥ 上海工傷賠償標准

單位是上海的 工傷先要由有關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以後再由相關專家對傷勢進行傷殘鑒定。有了鑒定等級就可對傷殘待遇進行賠償。下面是節選《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關於「工傷待遇」的一章,但是現在勞動關系都非常復雜,有非正規就業、勞務合同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你給的提示非常少,最好全文你都去網上搜索一下,本想幫你將全文貼上無奈因字數限制無法如願。現在政策都公開了。只要有心,都可以查找,祝好運。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就醫原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本市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往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工傷人員應當到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工傷醫療費用除按照本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用葯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執行。
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三條(住院伙食費、交通食宿費標准)
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往外省市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從業人員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第三十四條(輔助器具)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和輔助器具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停工留薪期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六條(生活護理待遇)
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條(致殘1—4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致殘5—6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並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准合計為3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為2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九條(致殘7—10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准合計為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5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0個月;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工傷復發)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條(因工死亡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繳費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5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領取養老金以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低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標準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關於繳費工資的特別規定)
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確定。

第四十三條(待遇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准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與其他賠償關系)
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先期支付的,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獲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第四十五條(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人員的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標准,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待遇停止)
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七條(保險責任確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八條(境外賠償)
從業人員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辦理享受待遇的手續)
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並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
(三)工傷人員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關系證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標准並按時足額支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參考資料: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⑦ 上海市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1、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
2、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工傷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4號)。

⑧ 上海人,工傷九級,賠償額是多少

九級工傷待遇: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准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准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定程序,按各地的規定執行。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計算:本人工資X停工留薪期月數=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
計算:本人工資X9=

4、如果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各地的標准不盡相同。
上海是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根據上海市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工傷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4號規定,九級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九級傷殘的,為6個月;並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九級傷殘的,為6個月。
上年度上海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89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計算:3896X(6+6)=46752元

如果不解除勞動關系,賠償是1、2、3項相加。
如果解除勞動關系,賠償是1、2、3、4項相加。

⑨ 上海工傷鑒定10級一次性補償金怎麼算的

十級工傷的一次性補助分為三塊:即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為你本人七個月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受《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調整(自治查一下《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⑩ 在上海十級工傷應賠償金多少

根據上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海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的,可以獲得以下金額賠償: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備注】: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方可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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