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樣運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分析案例
作者:小手摸摸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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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是指,構成法律基礎和根源的總的或根本性的規則與原理。其是集中反映民法之社會與經濟基礎,貫穿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及民法學研究始終,具有普遍適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 其民法基本原則包含: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最重要),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我認為,在運用民法基礎原則解決具體案例時,可以依照其法律基礎依次進行判斷。其順序為:1.主體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性;2.契約——物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其他。
先對其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平等原則),意思表示是否自主,內容是否合法進行判斷。然後,可以根據第二點判斷案例具體屬於那種性質、哪一方面的情況。
這其中就可以自主運用意思自治原則判斷它是否自主參與民事活動,是否存在表現代理啊、無權代理啊、無效民事行為等等。
誠實信用原則則是道德原則的法律化,指對涉及雙方利益的事實應主動全面真實地告知,不為欺詐、隱瞞,不故意利用對方誤解與所處險情而為自己牟利。這就可以對案例中是否存在無效民事行為(包括:欺詐、脅迫且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損害社會利益等行為)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乘人之危及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民事行為等)。
其他的幾個基本原則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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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找的例子,覺得可行,請參考
李某的父親生前是一個集郵愛好者,去世時還留有幾本郵票。李某對郵票從不感興趣,在後來的幾次搬家中他都覺得這些郵票不好處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劉某來吃飯,無意間發現了這幾本郵票,劉某也是一集郵愛好者,他隨即表示願意全部購買,最後以5000元的價格將郵票全部拿走,李某對這一價格也比較滿意。事過不久,李某從父親生前的一朋友處得知,他父親所留的郵票中,有5張相當珍貴,可能每張都值5000元;同時另一同事告訴他,劉某正在尋找買主。李某立即找到劉某,要求退還劉某的5000元錢。取回郵票,但劉某堅決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返還郵票。
❷ 管理學基礎案例分析(四)
1.肖克利只是電子專業上的內行,而不是內行領導。專家權力源於信息和專業特長。
2.肖克利在電子行業中有其專業特長,具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所以他可以為電子技術的發展作出貢獻。但另一方面,他不一定在經營企業、如何進行管理方面具有專業知識,所以他不一定是一個適合的領導。
3.智力、學術與體育成就及體貌特徵,強烈的責任心和完成任務的內動力,社交能力,個人抱負和慾望。
網上有案例可自己去查
❸ 怎樣進行案例分析
1、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
分析案例首先要站好角度,案例分析應注意從兩個基本角度出發:
當事者的角度。案例分析必須站到案例中的主要角色的立場上去觀察和思考,設身處地的去體驗,與主角同命運。
全面綜合的角度。這是綜合型案例而言的。
要針對相關案例選用恰當的理論知識來分析案例。
2、案例分析的具體技巧。
案例分析包括兩個互相關聯的方面。第一方面就是要對所指定的將供集體討論的案例做出深刻而有意義的分析(包括找出案例所描述的情景中存在的問題和機會,找出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問題間的主次輕生關系,擬定各種針對性的備選行動方案,提出它們各自的支持性論據,進行權衡對比後,從中找出抉擇,制定最後決策,作為建議供集體討論。)第二方面是以嚴密的邏輯、清晰而條理的口述方式,把自己的分析表達出來。
案例分析過程包括五個主要步驟:
確定本案例在整個課程中的地位,找出此案例中的關鍵問題。
確定是否還有與已找出的關鍵問題有關。
選定適合分析此案例所需採取的一般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一般可採用三種具體的分析方法:
系統法。就是把所分析的組織看成是處於不斷地把各種投入因素轉化成產出因素的一個系統。
行為法。這種方法,在分析時看眼於組織中各種人員的行為與人際關系。
決策法。就是要使用各種規范化、程序化的模型和工具評價並確定各種備選方案。
明確分析的系統與主次關系,並找出構成自己分析邏輯的依據。
將分析轉化為口頭發言的有效形式。
3、分析案例應注意的問題。
在案例分析中要做好學習記錄;
對撰寫案例的方面分析報告要簡明扼要,一針見血,開門見山,一般不超過2500字。要用一句話把案例分析的主要成果概括出來,並成為報告的主題。
❹ 小學生典型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況:
魯某是一位我們班的學生,她是個很靦腆的小女生,性格內向,平時不願意跟同學們打交道,也不愛說話。在人面前不拘言笑,上課從不主動舉手發言,老師提問時總是低頭回答,聲音小得幾乎像蚊子聲。面對激烈的競爭,同學們的嘲笑她覺得自己這兒也不行,那兒也不如別人,缺乏競爭勇氣和承受能力,導致自信心的缺乏。在班裡是一個學習困難的學生,一提考試就沒精神。如何幫助她增強自信心,走出這個陰影呢?
二、案例分析:
1.個人因素
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我發現她性格內向,在人面前不拘言笑,學習習慣不是很好,上課聽講不太認真,容易走神,老師課後布置的預習和復習工作不能有序進行,課外作業也不能及時、認真地完成。長此以往,學習成績便越來越不理想,每一次考試都很緊張,很擔憂,考試對她來說,一次比一次害怕,一次比一次考得差,經歷的挫折多了,失敗也就多了,便產生了嚴重的自卑感,過重的心理負擔使他不能正確評價自己的能力,一直懷疑自己的優點。即使在成功面前也很難體驗到成功的喜悅,從而陷入失敗的惡性循環之中。這樣嚴重影響她的身心健康發展。
2.家庭因素
魯某的父母文化水平較低,對她的學習不能有力地指導,孩子過重的壓力在未能達到父母期望時,便使孩子形成自卑心理,懷疑自己,否定自己,不安、孤獨、離群等情感障礙也會隨之而來。
3.教師因素
在學校里,如果教師對一些同學尤其是內向學生不夠了解,關注不多,就容易造成對這些同學的評價偏低。一旦如此,幾個月或者幾個學期以後,這些同學便逐漸產生失落感,在老師那兒他們得不到適時的表揚和贊美,又會受到同學們的奚落和家長的不滿。長此以往便否定了自己的一些行為和想法,慢慢不相信自己的能力與水平,也越來越不自信,此時自卑感就慢慢佔了上風。
三、輔導策略:
自信的缺失對學生的身心健康、生活、學習都有損害,那麼究竟該如何引導學生增強自信,正確地評價自己呢?
1、激勵教育,喚起信心。
教育學理論告訴我們,每個學生都是有進步要求的,都希望別人認為自己是一個好學生。我也認為只要孩子智力正常,沒有都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都的老師。為了去除魯某的畏懼心理,我在課余時間經常有意無意的找她閑談,讓她幫我抱作業本、發作業本,上課時從不公開點名批評她,發現她有所進步及時表揚,在上課時經常用眼神來鼓勵她,還經常對同學說:「看,張姣今天坐得真端正,聽課非常認真!」「張姣同學回答問題聲音大了,能讓我們聽得清楚。」「魯某同學……」漸漸的,魯某開始喜歡和我接近了。一次,我進行課堂巡視時,她主動沖我笑了一天。
2.樹立信心,激起動力。
3.家校溝通,促進自信。
魯某自信心缺失,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家庭的教育環境與方式。因此,我經常與家長聯系,詳細地分析了魯某在校的表現及其各種原因,共同商量解決孩子不良心理狀況的辦法,建議家長選擇適當的教育方式,要為孩子提供表現自己的機會。讓孩子在家做力所能及的事,不管幹什麼,都要從中發現進步的地方,並馬上誇獎她的閃光點,把家中得到的誇獎講給老師和同學,把在學校得到的表揚告訴父母。在評價中,魯某從他人的肯定中得到了滿足,增強了自信。
四、輔導效果:
通過師生、家長的共同努力,魯某現在有了很大的變化,她的學習成績在不斷提高,上課能專心聽講,敢於舉手發言且聲音響亮,下課能主動與同學交往、做游戲,願意參加各種活動,與班級、同學融為一體。家長也反映在家學習主動,喜歡把班級的事講給父母聽,主動幫家長做些家務。
五、結論
學生,尤其是小學生缺乏自信,會產生自卑,不管自己有再多的不好之處,都不應該對自己失去信心,相信自己:我能行。只要對自己一直充滿信心,就不會怕自卑。對於那些自信心不足的學生,我們要及時的給予更多的關愛,讓她們感到:「我能行。」「我是最棒的。」
面對魯某的改變,讓我更加認識到激勵的作用、集體的力量。因而,針對類似魯某這樣的學生教師要循循善誘,不可操之過急,老師不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的不良表現上,要更多地關注孩子的優點和特長,放大孩子的優點,使之一步步放開自己的心緒,正確的評價自己,將自己融入到集體中去,感受大家給她的善意,通過多元化的評價、各項活動的參與,使其自信自強。
❺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轉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1\ 關於離婚案件中彩禮款的定性處理(案例分析)
李憲華 柳海峰
【學科分類】婚姻、家庭法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 案情
原告畢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漢族,初中文化,
住東阿縣大橋鎮畢庄村,農民。
被告趙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東阿縣大橋鎮雙鳳村,農民。
原告訴稱:由於與被告相識之間性格差異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只因些許小事發生矛盾糾紛,但並未影響我們之間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離婚。即使判決離婚,原告亦應退還我彩禮款19000元,鑽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訂立婚約,當時原告在家務農,被告在部隊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願於東阿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隊退役。原告訴稱於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後去被告所在部隊並與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認可,僅承認退役後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歷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並擬定於2008年古歷12月6日舉行婚禮。此時原告發現自己懷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愛為原告送結婚所需棉絮時,因原告嫌棄棉絮質量不好雙方發生爭執,同時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協,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訂婚禮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2009年1月7日送達前原告告知被告懷孕之事並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術,被告未允,原告獨自做了人流之行為,更加激起原告對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雙方未再謀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訴,期間被告通過媒人和親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稱訂婚時曾給原告見面禮6000元、滿水錢1000元、認家錢1000元,定娶時給與原告催娶錢10000元、滿水錢1000元,原告父親住院時,其父又給與原告2000元,對上述款項原告認可。被告另辯稱原告之弟結婚時曾給原告1000元、退婚後給付原告鑽戒一枚價值1500元,原告主張該1000元款項系被告給其弟的結婚禮金,不屬借款,並否認收取被告鑽戒。審理中,原告堅持離婚訴求,並以已共同生活為由不退還被告彩禮款,被告自認雙方隔閡太深,無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以符合法律條件為由堅持要求應退還彩禮款。因雙方各持己見,致調解不能達成一致。
合議庭合議時,對下列事實無爭議:
1、關於離婚問題:原、被告雖有著良好的婚姻基礎,並自願登記結婚,但在定娶過程中因細微小事產生矛盾,且互不妥協讓步,終至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繼而造成信任危機,對婚姻的存續失去信心,雖經本院多次調解,終未奏效,現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之希望,並一致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應依法准予離婚。
2、關於彩禮的范圍問題:一般來說,在定親時說媒人或男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婚前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屬於實際意義上的彩禮。它與婚約均有直接關聯,明確是以結婚為目的,帶有濃厚的習俗風味。而在訂立婚約後結婚前互相來往中,男方主動給女方的禮品,如煙酒、食品、衣物、少量現金則不認為是彩禮,而理解為一般的婚前贈與。同時對滿水錢、認家錢系女方在定親過程中因改稱謂或某一行為而獲取,付出了一定代價,具有明顯的道德意義,一般情況下亦不按彩禮對待,均按婚前贈與。
3、關於彩禮的認定:本案中,被告主張在訂婚、定娶過程中共給付原告彩禮款19000元(包括滿水錢,認家錢3000元),鑽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張給其弟1000元系結婚禮金,否認收取鑽戒。雙方爭議並不太大。根據上述界定范圍滿水錢、認家錢應按婚前贈與認定,故本案的彩禮款應局限於16000元。原告主張借款應由權利人主張相關權利。另給其弟1000元,被告雖予否認不屬禮金,但確因原告之弟結婚時給付,在為由該種情形時亦就不會有該款給付的發生,故該款應認定為結婚禮金,應按贈與性質對待。原告否認收取被告鑽戒,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故該理由不予採信。
二、關於彩禮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論界對彩禮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種意見:一是贈與關系,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的規定。贈與行為完成,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據。二是無效民事行為。以給付彩禮以限制婚約違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則,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故應認定因訂婚給付或接受財物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澳門民法典》第1474條做出如下規定:因婚約之一放當事人無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締結婚約時,任一方當事人均有義務按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之規定,返還曾獲他方或第三人因訂立婚約及對雙方結婚之期待而贈與之物。」】。三是附條件贈與行為。以附條件贈與行為。以結婚為成就條件,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系,贈與目的實現,贈與行為保持原有效力,雙方未能最終締結婚姻關系,所附條件未能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財產回復原始狀態。【瑞士民法典第94條規定,婚約雙方的贈與物,在解除婚約時徑可請求返還。】四是不當得利。女方因婚約取得的財產是一種事實上的佔有行為,並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在物權法上表現為用益物權,即他主佔有,這種佔有權根據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滅。佔有權消滅之後,所有人根據返還佔有權請求權可要求佔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佔有人負有返還義務。因雙方未能結婚,當事人期待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財物缺乏法律依據,應按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定,婚姻不締約的,訂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關於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另一方請求返還所贈的一切或作為婚約標志所給的一切。」】五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以婚約的解除為所附條件,若條件不成就,贈與行為繼續有效;贈與物的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若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彩禮恢復婚約前狀態。【德國、瑞士民法典相關規定】。目前對第五種意見的傾向性越來越大。
誠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約的解除,而是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理解與適用。但未明確彩禮法律定性和范圍界定的前提下,僅靠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遠遠解決不了一些具體的審判問題。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依據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公平原則,將在婚約財產糾紛中發生的各種情況細化量化,並詳細制定出「不予返還」「減少返還數額」具體情形。值得參考借鑒。
本案爭議最大的問題在於對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支持返還彩禮款的法律規定。即對該條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張登記後隨即去被告服役不對並與其共同居住三個月。「十一期間」又居住十餘天,同吃同住,已構成該法條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條件,故彩禮款不應再行退還。被告對原告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僅認可在退役後僅在原告家中住過三日,並與原告有過性關系,但主張偶爾的性行為並不能認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還婚前彩禮款。
對「共同生活』含義的理解不盡相同,司法實踐中在認識上也存有差異。有人認為,只要雙方共同居住,無論時間長短,即便是一天,也應視為共同生活。也有人認為,共同居住應當經過一定期限,否則不應認定為共同生活。還有人認為,認定共同生活應當以雙方發生性關系為必要。鑒於現實生活的復雜多樣,對於共同生活的認定,確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共同」是指一同、一道。「生活」《辭海》解釋為1、人的各種活動;2生存活著;3、生計;生涯;4、指工作或手藝。依照原意,共同生活應指意項1即一起參加的各項活動。按一般理解,共同生活應指在一定時間內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持續穩定的家庭生活,是指雙方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在經濟上相互撫養,在生活上相互照顧,在精神上相互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各項活動的過程。其中即要求雙方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應要求雙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擔的經歷。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只有舉行了該項儀式,人們才普遍接受雙方成為夫妻關系的事實,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順。否則廣大群眾很難認為男女雙方已構成真正的夫妻關系。綜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須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夫妻雙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和共同扶助的經歷;三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參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導意見,該期限不應少於三個月。」
被告給付原告彩禮即非處於自願贈與,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於本地的風俗習慣使然,這種基於婚約所產生的財產流轉關系,一定程度上依附於婚約的效力。無論從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還是道德上的社會友善和和諧去評判彩禮行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訴求,則女方什麼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訴求,則極易誘發道德危機,甚至引發惡性沖突事件。鑒於贈與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正當理由,應從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社會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則出發,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可判決受贈與人部分返還,全部返還或受贈范圍內適當補償。《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有「對一方因彩禮給付造成其生活絕對困難,不足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持一方請求返還彩禮款的訴訟主張。對適當返還作出的理論依據,德州和部分地區也有了相關案件。故本案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亦可作出按比例返還的判決,以10000元為宜。
2\一起汽車消費貸款案例分析
程武龍
【學科分類】民法總則
【關鍵詞】汽車消費貸款、借款、抵押
【寫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我行西崗支行分別與大連當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集團)的五名員工簽定汽車消費借款合同,總金額為67餘萬元。該筆款項全部用於購買汽車,所購汽車的產權單位均為當代集團。當代集團以貸款所購車輛抵押給我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又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西崗分公司簽定了保證保險合同。到2001年12月止,貸款余額為58餘萬元,保險公司也以各種理由不履行賠付責任。
2002年1月28日,我行依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經過一個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員工貸款所購車輛全部被查封。2002年3月28日開庭,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託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
本案困難之處在於:(1)2001年12月中旬,我行就已開始查找貸款所購車輛,而當代集團不是說上沈陽,就是說借給了其他單位。我行在暗訪中了解到:車輛基本上不在單位,有時來一會兒就走。(2)立案後不久,當代集團發生重大變化,法定代表人遭綁架殺害,企業基本停業,除值班人員外,已無人上班。
最後在我行的努力下,當代集團賣出了這五台車輛,我行的貸款本息全部收回,金額為63.8萬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汽車消費貸款糾紛,雖然我行貸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從此案中我們也發現了在開展汽車消費貸款中我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現分析如下:
(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從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手續齊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均應合法有效,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具體來說,理由有二。
1、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汽車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由此可知,汽車消費貸款對應款項所有權人應為借款人,以該款項購買的汽車應歸借款人所有。本案汽車的產權單位是當代集團,而不是五個借款人。這與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2條不符,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事實上並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是一般的借款合同。
2、由於以汽車消費貸款購得的汽車所有權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該款項所購汽車設定抵押作為借款的擔保,則抵押人應為借款人。也就是說當以所購車輛設定抵押時,借款人與抵押人應為同一人。據此,本案當代集團既不應是汽車的所有權人,也不應是汽車的使用權人,因此當代集團不應成為抵押人。由於本案抵押合同的抵押人為當代集團,因此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事實上,即使當代集團是汽車的所有權人,同樣不能認定其為員工借款提供擔保而簽定的抵押合同有效。因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條已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以採取抵押、質押或以第三方保證等形式進行擔保。擔保當事人必須簽定擔保合同。就本案而言,上文已認定擔保合同是無效的,借款人簽定的借款合同是無擔保的。因此依據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15條同樣可以認定本案借款合同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屬於一般的借款合同。
4、事實上,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而是無效合同。因為各個合同文本的名稱均為「中國工商銀行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同時合同的內容都是對於汽車消費貸款期限、用途、利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的規定,無法將其認定為一般借款合同。
5、《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主合同借款合同已認定為無效,反過來依據《擔保法》第5條又可以證明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二)不能同時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在起訴前,我行曾多次與保險公司交涉,希望能通過其理賠達到清收貸款的目的,保險公司雖然沒以履約保證保險合同無效拒絕賠付,但一直以其他理由不賠償。本案中,我行沒有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主要基於以下兩點考慮:
1、我行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履約保證保險合同已明文約定:借款人為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是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借款合同應歸於無效,保險標的不存在了,因此保險公司也就無須承擔履約保證保險責任。
2、保險公司與銀行一樣,相對於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而言,屬於優勢群體。因此如果我行與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論,其將主張依法確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無效,這將增加本案的難度,最終判決結果也將對我行極為不利。因此,在權衡利弊之後,我行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
(三)統一合同文本中的違約期限條件應予修改
對於分期償還借款合同,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當借款人未按期還款時,視為其餘未到期的貸款全部到期。從訴訟的角度來講,若等到每期貸款到期時才去起訴借款人,將可能造成訴訟不及時,並徒增訴累。因此,在業務開展初期,我行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一般約定:當借款人連續6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6期未還款,則視為其餘所有貸款全部到期。由於抵押車輛屬於高損耗品,受損害的危險性大,且價格下降幅度較大,因而容易造成抵押車輛貶值,增加貸款風險。所以上述合同對於違約期限條件的約定過於寬松,按此約定履行合同,將可能導致處理抵押物所得不足償還借款合同本息,最終造成我行貸款損失。因此,我行有必要修改統一的合同文本,將借款人違約的期限條件作出更為嚴格的約定。例如,約定借款人連續3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3期未還款,即視為其餘所有貸款全部到期。
三、有關建議
1、本案貸款人與所購車輛的產權人之所以發生了分離,原因是我行業務人員對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缺乏一個整體的認識,從而導致了對汽車消費貸款借款人范圍的理解產生了偏差。由此建議我行:對各個業務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法律知識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加強業務人員與法律事務人員的溝通。
2、從表面上看,對於由總行統一制定的類似汽車消費貸款這樣的格式合同,業務人員使用起來很方便,即只須在統一的合同文本上填一些諸如名稱、地址、借款金額、利息之類的事項,然後在蓋上我行公章就萬事大吉了。事實上並非如此。在簽訂合同時,我行不僅要核查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的主體對應性,而且還要兼顧兩合同編號等事項之間的一致性。故建議我行信貸人員在訂立合同時,要提高警惕,樹立責任心,不可草率行事。
3、本案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託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由於律師未提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見解,借款人又未到庭,我行又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因此法院沒有認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但如果我行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形勢對我行將極為不利。因此我行在起訴時,應慎重考慮,不可草率地列所有利害關系人為被告。
4、查封車輛對於我行最後收回貸款本息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對於有較大風險性的貸款或涉訴貸款案件,應首先注意請求法院訴訟保全。
❻ 如何進行案例分析
一、什麼是案例
案例是指包含有某些決策或疑難問題的教學情境故事,這些故事反映了典型的教學思考力水平及其保持、下降或達成等現象。
二、案例的作用
案例是教學問題解決的源泉;案例是教師專業成長的階梯;案例是教學理論的故鄉。
三、案例形成的過程及基本結構
形成案例時我們常參考以下幾個步驟,在研究過程中盡量注意選擇適合的方法:
操作步驟
建議採用的研究方法
確定教學任務的思考力水平與要求
文檔(如備課筆記)分析法、討論
課堂觀察並實錄教學過程
課堂觀察技術、錄像帶分析技術
教師、學生的課後調查
深度訪談、出聲思維、實作測評、文檔(如學習筆記)分析法等
分析教學的基本特點及與思考力水平要求的比較
綜合分析(主要是質的研究方法)
撰寫教學案例
撰寫草稿—批判性評論—修改編輯—嘗試使用—再修改
每個完整的案例大體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1.主題與背景:介紹各案例內容在什麼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的。
2.情境描述:選擇與主題相關的教學片段或者情景故事進行文學化的描寫,一方面展示案例問題,另一方面增強可讀性。
3.問題討論
4.詮釋與研究
四、分析過程注意事項
一是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二是分析要有新意。三是要做到論據充分。
五、案例分析過程中易出現的問題
1.混淆了教學實錄和教學案例的區別
2.混淆了教學敘事和教學案例的區別
3.泛泛而談缺少鮮明主題
4.就事論事缺乏背景交代
5.憑空虛構杜撰教學案例
❼ 管理基礎案例分析
我勸你不要寄希望在補錄上,很少大學會補錄的,大多數好的2A大學都能夠收滿人版,只有一些比較冷的權專業,或者不那麼有名的學校才會補錄。你的分數上3A的學校比較有優勢,建議你還是上一間好的3A學校比較好。我和你的分數也差不多,所以這也是我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