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助]臨床試驗總結報告附件內容
QUOTE:以下是引用zhshh1975在2007-3-5 10:56:54的發言:沒有參照又沒有指導,干一件事是真難啊,何況是臨床試驗。可我單位現在就是這么乾的,也沒個明白人,我現在真的是非常郁悶,一些簡單的東西都搞不定。只能求助這里的各位大俠了。臨床試驗總結報告附件其中有以下內容:1、研究單位情況及資格,主要研究人員的姓名、單位、資格、在研究中的職責及其簡歷2、多中心臨床試驗的各中心小結表請問1、研究單位情況及資格需准備何種資料?「主要研究人員的姓名、單位、資格、在研究中的職責及其簡歷」是指哪些人員?2、各中心小結表具體格式要求是什麼?謝謝了,謝謝各位,我主要對問題1有疑問,研究單位情況及資格是指什麼?資格證書?還是情況介紹?主要研究人員都包括誰?試驗負責人?具體操作試驗的研究者?葯品管理人員?
B. 臨床試驗主要分幾期
臨床試驗主要分4期
1、Ⅰ期臨床試驗
包括初步的臨床葯理學、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及葯代動力學試驗,為制定給葯方案提供依據。包括:耐受性試驗:初步了解試驗葯物對人體的安全性情況,觀察人體對試驗葯物的耐受及不良反應。 葯代動力學試驗:了解人體對試驗葯物的處置,即對試驗葯物的吸收、分布、代謝、消除等情況。
2、Ⅱ期臨床試驗
治療作用初步評價階段。其目的是初步評價葯物對目標適應症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為III期臨床試驗研究設計和給葯劑量方案的確定提供依據。此階段的研究設計可以根據具體的研究目的,採用多種形式,包括隨機盲法對照臨床試驗。
3、Ⅲ期臨床試驗
治療作用確證階段。其目的是進一步驗證葯物對目標適應症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評價利益與風險關系,最終為葯物注冊申請的審查提供充分的依據。
4、Ⅳ期臨床試驗
Ⅳ期臨床試驗為新葯上市後由申請人進行的應用研究階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廣泛使用條件下的葯物的療效和不良反應、評價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與風險關系以及改進給葯劑量等。
(2)臨床試驗中期分析報告擴展閱讀
IV期臨床試驗技術特點:
1、Ⅳ期臨床試驗為上市後開放試驗,不要求設對照組,但也不排除根據需要對某些適應症或某些試驗對象進行小樣 本隨機對照試驗。
2、Ⅳ期臨床試驗病例數按SFDA規定,要求>2000例。
3、Ⅳ期臨床試驗雖為開放試驗,但有關病例入選標准、排除標准、退出標准、療效評價標准、不良反應評價標准、判定療效與不良反應的各項觀察指標等都可參考Ⅱ期臨床試驗的設計要求。
C. 對葯品臨床試驗的結果怎樣進行統計分析與數據處理
◆ 疾病知識,醫學知識,臨床知識,健康科普知識,為您疾病康復提供幫助 ( 1 )葯品在臨床試驗的統計結果的表達及分析過程中,都必須採用規范的統計學分析方法,並應貫徹於臨床試驗始終。各階段均需有熟悉生物統計學的人員參與。葯品臨床試驗方案中要寫明統計學處理方法,此後任何變動必須在臨床試驗總結報告中闡明並說明其理由。若需做中期分析,應說明理由及程序。統計分析結果應著重表達臨床意義,對治療作用的評價應將可信限與顯著性檢驗的結果一並考慮。對於遺漏、未用或多餘的資料,需加以說明。臨床試驗的統計報告必須與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相符。 ( 2 )數據管理的目的在於把得自受試者的數據迅速、完整、無誤地納人報告。所有涉及數據管理的各種步驟均需記錄在案,以便對數據質量及試驗實施進行檢查。用適當的標准操作規程保證資料庫的保密性,應具有計算機資料庫的維護和支持程序。開始試驗前,需設計可被計算機閱讀與輸人的臨床報告表及相應的計算機程序。 ( 3 )葯品臨床試驗中受試者分配必須按試驗設計確定的隨機方案進行,每名受試者的密封代碼應由申辦者或研究者保存。設盲試驗應在方案中表明破盲的條件和執行破盲的人員。 來源:浙江省醫學會資料提供,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D. 臨床試驗相關資料應保存多長時間
第四十九條 臨床試驗中的資料均須按規定保存及處理。研究者應在所在醫療單位內保存臨床試驗方案及其修正二、申請書、葯管理部門與倫理委員會批准臨床試驗的文件和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的復印二、受試者編碼目錄、知情同意書、病例報告表和相關的診斷檢查資料的復印件以及
葯品處理記錄。保存期為試驗葯品被批准上市後至少二年或試驗葯品臨床試驗終止後至少二年。如管理需要或研究者與申辦者協議,保存期也可延長。申辦者應保存有關臨床試驗的文件,包括對葯管理部門的報告、試驗方案、葯管理部門的批文、倫理委員會批准文件的復印二、臨床試
驗總結報告、病例報告表、合同、嚴重不良反應與嚴重不良事件記錄、監視員的記錄與葯品質檢記錄、實驗研究的原始記錄等,保存期為臨床試驗結束後至少三年。
第九章 統計分析與數據處理
第五十條 在臨床試驗的設計與結果的表達及分析過程中都必須採用公認的統計學分析方法,並應貫徹於臨床試驗各期研究。各步驟中均需熟悉生物統計學的人員參與。在臨床試驗方案中,觀察樣本的大小必須以檢出臨床意義的差異或確定為生物等效為要求。計算樣本大小應依據統計
學原則考慮其把握度及顯著性水平。臨床試驗方案中要寫明統計學處理方法,此後任何變動必須在臨床試驗總結報告中述明並說明其理由。若需作中期分析,應說明理由及程序。統計分析結果的表達著重在臨床意義的理解,對治療作用的評價應將可信限的差別與顯著性檢驗的結果一並予以
考慮,而不一定依賴於顯著性檢驗。統計分析中發現有遺漏、未用或多餘的資料須加以說明,臨床試驗的統計報告必須與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相符。
第五十一條 數據管理的目的在於把得自受試者的數據迅速、完整、無誤地收入報告,所有涉及數據管理的各種步驟均需記錄在案,以便對數據質量及試驗實施作檢查。用適當的標准操作程序保證資料庫的保密性,應防止未經審辦者授權接觸數據。應有滿意的計算機資料庫的維護和支
持程序,採取數據的質量保證程序將遺漏的和不準確的數據所起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在試驗過程中,數據的登記應具有連續性。應設計可被閱讀與輸入計算機的合適臨床報告表及相應的計算機程序。為保證數據錄入准確,應採用次輸入法或校對法。
第五十二條 臨床試驗中隨機分配受試者的過程必須有記錄,每名受試者的密封代碼應由申辦者或研究者保存。在設盲的試驗中應在方案中載明破盲的條件和執行破盲的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容許對個別受試者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療,但必須在病例報告表上述明理由。
第十章 試驗用葯品的管理
第五十三條 試驗用葯品不得在市場上經銷。申辦者應保證向研究者提供臨床試驗用葯品,包括研究中的葯品、試驗所需要的標准品、對照葯品或安慰劑,並保證其質量。在臨床試驗方案中應註明試驗葯品的使用記錄、遞送、分發的方式及貯藏的條件。使用記錄應包括試驗葯品的數量
、裝運、遞送、接受、分配、應用後剩餘葯品的回收與銷毀等方面的信息。申辦者負責對臨床試驗用的所有葯品作適當的包裝與標簽,並標明為臨床試驗專用。在雙盲臨床試驗中,研究中的葯品與對照葯品或安慰劑在外形、氣味、包裝、標簽和其他特徵上均應一致。
第五十四條 臨床試驗用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負責,研究者必須保證所有葯品僅用於該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其劑量與用法應遵照試驗方案,剩餘的葯品退回申辦者,上述過程需由專人負責並記錄在案。研究者不得將試驗葯品轉交任何非臨床試驗的參加者。
第五十五條 監視員負責對葯品的供給、使用、儲藏及剩餘葯品的處理過程進行檢查。
第十一章 臨床試驗的質量保證
第五十六條 申辦者及研究者均應採用標准操作程序的方式執行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系統。
第五十七條 臨床試驗中所有觀察結果和發現都應加以核實,以保證數據的可靠性,確保臨床試驗中各項結論是從原始數據而來。在數據處理的每一階段必須採用質量控制,以保證所有數據可靠,處理正確。
第五十八條 葯管理部門、申辦者可委託審核人員對臨床試驗進行系統性檢查,以判定試驗的執行是否與試驗方案相符,報告的數據是否與各臨床參加單位的記錄一致,即病例報告表內報告或記錄的數據是否與病案或其他原始記錄中所述相同。審核應由不直接涉及該臨床試驗的人員
執行。本規范中所提到的各種文件均應齊備以接受審核。臨床試驗的所在醫療機構和實驗室所有資料(包括病案)及文件均應准備接受葯管理部門的視察。葯管理部門應對研究者與申辦者在實施試驗中各自的任務與執行狀況查對比較,進行審核。
第十二章 多中心試驗
第五十九條 多中心試驗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試驗方案在不同地點和單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目的為盡快收集數據,統一分析後作出試驗報告。要求各中心同時開始同時結束試驗。多中心試驗由一位主要研究者總負責,並作為臨床試驗各中心間的協調人。由於多中心試驗比單中心
E. 如何了解臨床試驗及臨床試驗各分期
I期臨床試驗:初步的臨床葯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觀察人體對於新葯的耐受程度和葯代動力學,為制定給葯方案提供依據。
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初步評價階段。其目的是初步評價葯物對目標適應症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為III期臨床試驗研究設計和給葯劑量方案的確定提供依據I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確證階段。
其目的是進一步驗證葯物對目標適應症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評價利益與風險關系,最終為葯物注冊申請的審查提供充分的依據。
IV期臨床試驗:新葯上市後應用研究階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廣泛使用條件下的葯物的療效和不良反應,評價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與風險關系以及改進給葯劑量等。
(5)臨床試驗中期分析報告擴展閱讀:
①試驗開始前必須獲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葯物臨床試驗批件。
②臨床研究方案設計,記錄表編制,SOP制定。
③倫理委員會審定I期臨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書、病例報告表等試驗相關文件。
④研究人員培訓,I期病房的准備
⑤通過體檢初選自願受試者,然後進一步全面檢查,合格者入選。
⑥試驗開始前,對合格入選的受試者簽訂知情同意書。
⑦單次給葯耐受性試驗
⑧多次給葯耐受性試驗
⑨數據錄入與統計分析
⑩總結分析
F.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報告包括什麼內容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局令第5號)2004年附件有模板,不過應該快出新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了。之前的可以做個參考
G. 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體內外實驗等區分,急急急!
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葯物臨床試驗過程規范,結果科學可靠,保護受試者的權益並保障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參照國際公認原則,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是臨床試驗全過程的標准規定,包括方案設計、組織實施、監查、稽查、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
第三條 凡進行各期臨床試驗、人體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試驗,均須按本規范執行。
第四條 所有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必須符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附錄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試者最大程度受益和盡可能避免傷害。
第二章 臨床試驗前的准備與必要條件
第五條 進行葯物臨床試驗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在進行人體試驗前,必須周密考慮該試驗的目的及要解決的問題,應權衡對受試者和公眾健康預期的受益及風險,預期的受益應超過可能出現的損害。選擇臨床試驗方法必須符合科學和倫理要求。
第六條 臨床試驗用葯品由申辦者准備和提供。進行臨床試驗前,申辦者必須提供試驗葯物的臨床前研究資料,包括處方組成、製造工藝和質量檢驗結果。所提供的臨床前資料必須符合進行相應各期臨床試驗的要求,同時還應提供試驗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區正在進行與臨床試驗有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資料。臨床試驗葯物的制備,應當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第七條 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設施與條件應滿足安全有效地進行臨床試驗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應具備承擔該項臨床試驗的專業特長、資格和能力,並經過培訓。臨床試驗開始前,研究者和申辦者應就試驗方案、試驗的監查、稽查和標准操作規程以及試驗中的職責分工等達成書面協議。
第三章 受試者的權益保障
第八條 在葯物臨床試驗的過程中,必須對受試者的個人權益給予充分的保障,並確保試驗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受試者的權益、安全和健康必須高於對科學和社會利益的考慮。倫理委員會與知情同意書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條 為確保臨床試驗中受試者的權益,須成立獨立的倫理委員會,並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倫理委員會應有從事醫葯相關專業人員、非醫葯專業人員、法律專家及來自其他單位的人員,至少五人組成,並有不同性別的委員。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不應受任何參與試驗者的影響。
第十條 試驗方案需經倫理委員會審議同意並簽署批准意見後方可實施。在試驗進行期間,試驗方案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倫理委員會批准;試驗中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應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一條 倫理委員會對臨床試驗方案的審查意見應在討論後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參與該臨床試驗的委員應當迴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請非委員的專家出席會議,但不投票。倫理委員會應建立工作程序,所有會議及其決議均應有書面記錄,記錄保存至臨床試驗結束後五年。
第十二條 倫理委員會應從保障受試者權益的角度嚴格按下列各項審議試驗方案:
(一)研究者的資格、經驗、是否有充分的時間參加臨床試驗,人員配備及設備條件等是否符合試驗要求;
(二)試驗方案是否充分考慮了倫理原則,包括研究目的、受試者及其他人員可能遭受的風險和受益及試驗設計的科學性;
(三)受試者入選的方法,向受試者(或其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關本試驗的信息資料是否完整易懂,獲取知情同意書的方法是否適當;
(四)受試者因參加臨床試驗而受到損害甚至發生死亡時,給予的治療和/或保險措施;
(五)對試驗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見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審查臨床試驗進行中受試者的風險程度。
第十三條 倫理委員會接到申請後應及時召開會議,審閱討論,簽發書面意見,並附出席會議的委員名單、專業情況及本人簽名。倫理委員會的意見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後同意;
(三)不同意;
(四)終止或暫停已批準的試驗。
第十四條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須向受試者說明有關臨床試驗的詳細情況:
(一)受試者參加試驗應是自願的,而且有權在試驗的任何階段隨時退出試驗而不會遭到歧視或報復,其醫療待遇與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二)必須使受試者了解,參加試驗及在試驗中的個人資料均屬保密。必要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或申辦者,按規定可以查閱參加試驗的受試者資料;
(三)試驗目的、試驗的過程與期限、檢查操作、受試者預期可能的受益和風險,告知受試者可能被分配到試驗的不同組別;
(四)必須給受試者充分的時間以便考慮是否願意參加試驗,對無能力表達同意的受試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紹與說明。知情同意過程應採用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語言和文字,試驗期間,受試者可隨時了解與其有關的信息資料;
(五)如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時,受試者可以獲得治療和相應的補償。
第十五條 經充分和詳細解釋試驗的情況後獲得知情同意書:
(一)由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並註明日期,執行知情同意過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
(二)對無行為能力的受試者,如果倫理委員會原則上同意、研究者認為受試者參加試驗符合其本身利益時,則這些病人也可以進入試驗,同時應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並簽名及註明日期;
(三)兒童作為受試者,必須徵得其法定監護人的知情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當兒童能做出同意參加研究的決定時,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緊急情況下,無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書,如缺乏已被證實有效的治療方法,而試驗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復健康,或減輕病痛,可考慮作為受試者,但需要在試驗方案和有關文件中清楚說明接受這些受試者的方法,並事先取得倫理委員會同意;
(五)如發現涉及試驗葯物的重要新資料則必須將知情同意書作書面修改送倫理委員會批准後,再次取得受試者同意。
第四章 試驗方案
第十六條 臨床試驗開始前應制定試驗方案,該方案應由研究者與申辦者共同商定並簽字,報倫理委員會審批後實施。
第十七條 臨床試驗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試驗題目;
(二)試驗目的,試驗背景,臨床前研究中有臨床意義的發現和與該試驗有關的臨床試驗結果、已知對人體的可能危險與受益,及試驗葯物存在人種差異的可能;
(三)申辦者的名稱和地址,進行試驗的場所,研究者的姓名、資格和地址;
(四)試驗設計的類型,隨機化分組方法及設盲的水平;
(五)受試者的入選標准,排除標准和剔除標准,選擇受試者的步驟,受試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據統計學原理計算要達到試驗預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數;
(七)試驗用葯品的劑型、劑量、給葯途徑、給葯方法、給葯次數、療程和有關合並用葯的規定,以及對包裝和標簽的說明;
(八)擬進行臨床和實驗室檢查的項目、測定的次數和葯代動力學分析等;
(九)試驗用葯品的登記與使用記錄、遞送、分發方式及儲藏條件;
(十)臨床觀察、隨訪和保證受試者依從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臨床試驗的標准,結束臨床試驗的規定;
(十二)療效評定標准,包括評定參數的方法、觀察時間、記錄與分析;
(十三)受試者的編碼、隨機數字表及病例報告表的保存手續;
(十四)不良事件的記錄要求和嚴重不良事件的報告方法、處理措施、隨訪的方式、時間和轉歸;
(十五)試驗用葯品編碼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緊急情況下破盲的規定;
(十六)統計分析計劃,統計分析數據集的定義和選擇;
(十七)數據管理和數據可溯源性的規定;
(十八)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十九)試驗相關的倫理學;
(二十)臨床試驗預期的進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一)試驗結束後的隨訪和醫療措施;
(二十二)各方承擔的職責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十三)參考文獻。
第十八條 臨床試驗中,若確有需要,可以按規定程序對試驗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職責
第十九條 負責臨床試驗的研究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醫療機構中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和行醫資格;
(二)具有試驗方案中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三)對臨床試驗方法具有豐富經驗或者能得到本單位有經驗的研究者在學術上的指導;
(四)熟悉申辦者所提供的與臨床試驗有關的資料與文獻;
(五)有權支配參與該項試驗的人員和使用該項試驗所需的設備。
第二十條 研究者必須詳細閱讀和了解試驗方案的內容,並嚴格按照方案執行。
第二十一條 研究者應了解並熟悉試驗葯物的性質、作用、療效及安全性(包括該葯物臨床前研究的有關資料),同時也應掌握臨床試驗進行期間發現的所有與該葯物有關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條 研究者必須在有良好醫療設施、實驗室設備、人員配備的醫療機構進行臨床試驗,該機構應具備處理緊急情況的一切設施,以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實驗室檢查結果應准確可靠。
第二十三條 研究者應獲得所在醫療機構或主管單位的同意,保證有充分的時間在方案規定的期限內負責和完成臨床試驗。研究者須向參加臨床試驗的所有工作人員說明有關試驗的資料、規定和職責,確保有足夠數量並符合試驗方案的受試者進入臨床試驗。
第二十四條 研究者應向受試者說明經倫理委員會同意的有關試驗的詳細情況,並取得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五條 研究者負責作出與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決定,保證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出現不良事件時得到適當的治療。
第二十六條 研究者有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試者的安全,並記錄在案。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如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研究者應立即對受試者採取適當的治療措施,同時報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並在報告上簽名及註明日期。
第二十七條 研究者應保證將數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合法地載入病歷和病例報告表。
第二十八條 研究者應接受申辦者派遣的監查員或稽查員的監查和稽查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稽查和視察,確保臨床試驗的質量。
第二十九條 研究者應與申辦者商定有關臨床試驗的費用,並在合同中寫明。研究者在臨床試驗過程中,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用葯所需的費用。
第三十條 臨床試驗完成後,研究者必須寫出總結報告,簽名並註明日期後送申辦者。
第三十一條 研究者中止一項臨床試驗必須通知受試者、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闡明理由。
第六章 申辦者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 申辦者負責發起、申請、組織、監查和稽查一項臨床試驗,並提供試驗經費。申辦者按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遞交臨床試驗的申請,也可委託合同研究組織執行臨床試驗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務。
第三十三條 申辦者選擇臨床試驗的機構和研究者,認可其資格及條件以保證試驗的完成。
第三十四條 申辦者提供研究者手冊,其內容包括試驗葯物的化學、葯學、毒理學、葯理學和臨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進行的試驗)資料和數據。
第三十五條 申辦者在獲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並取得倫理委員會批准件後方可按方案組織臨床試驗。
第三十六條 申辦者、研究者共同設計臨床試驗方案,述明在方案實施、數據管理、統計分析、結果報告、發表論文方式等方面職責及分工。簽署雙方同意的試驗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七條 申辦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於識別、正確編碼並貼有特殊標簽的試驗葯物、標准品、對照葯品或安慰劑,並保證質量合格。試驗用葯品應按試驗方案的需要進行適當包裝、保存。申辦者應建立試驗用葯品的管理制度和記錄系統。
第三十八條 申辦者任命合格的監查員,並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九條 申辦者應建立對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系統,可組織對臨床試驗的稽查以保證質量。
第四十條 申辦者應與研究者迅速研究所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受試者的安全和權益,並及時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涉及同一葯物的臨床試驗的其他研究者通報。
第四十一條 申辦者中止一項臨床試驗前,須通知研究者、倫理委員會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並述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申辦者負責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遞交試驗的總結報告。
第四十三條 申辦者應對參加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提供保險,對於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的費用及相應的經濟補償。申辦者應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與經濟上的擔保,但由醫療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四條 研究者不遵從已批準的方案或有關法規進行臨床試驗時,申辦者應指出以求糾正,如情況嚴重或堅持不改,則應終止研究者參加臨床試驗並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章 監查員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查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臨床試驗中受試者的權益受到保障,試驗記錄與報告的數據准確、完整無誤,保證試驗遵循已批準的方案和有關法規。
第四十六條 監查員是申辦者與研究者之間的主要聯系人。其人數及訪視的次數取決於臨床試驗的復雜程度和參與試驗的醫療機構的數目。監查員應有適當的醫學、葯學或相關專業學歷,並經過必要的訓練,熟悉葯品管理有關法規,熟悉有關試驗葯物的臨床前和臨床方面的信息以及臨床試驗方案及其相關的文件。
第四十七條 監查員應遵循標准操作規程,督促臨床試驗的進行,以保證臨床試驗按方案執行。具體內容包括:
(一)在試驗前確認試驗承擔單位已具有適當的條件,包括人員配備與培訓情況,實驗室設備齊全、運轉良好,具備各種與試驗有關的檢查條件,估計有足夠數量的受試者,參與研究人員熟悉試驗方案中的要求;
(二)在試驗過程中監查研究者對試驗方案的執行情況,確認在試驗前取得所有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書,了解受試者的入選率及試驗的進展狀況,確認入選的受試者合格;
(三)確認所有數據的記錄與報告正確完整,所有病例報告表填寫正確,並與原始資料一致。所有錯誤或遺漏均已改正或註明,經研究者簽名並註明日期。每一受試者的劑量改變、治療變更、合並用葯、間發疾病、失訪、檢查遺漏等均應確認並記錄。核實入選受試者的退出與失訪已在病例報告表中予以說明;
(四)確認所有不良事件均記錄在案,嚴重不良事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報告並記錄在案;
(五)核實試驗用葯品按照有關法規進行供應、儲藏、分發、收回,並做相應的記錄;
(六)協助研究者進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請事宜,向申辦者報告試驗數據和結果;
(七)應清楚如實記錄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隨訪、未進行的試驗、未做的檢查,以及是否對錯誤、遺漏作出糾正;
(八)每次訪視後作一書面報告遞送申辦者,報告應述明監查日期、時間、監查員姓名、監查的發現等。
第八章 記錄與報告
第四十八條 病歷作為臨床試驗的原始文件,應完整保存。病例報告表中的數據來自原始文件並與原始文件一致,試驗中的任何觀察、檢查結果均應及時、准確、完整、規范、真實地記錄於病歷和正確地填寫至病例報告表中,不得隨意更改,確因填寫錯誤,作任何更正時應保持原記錄清晰可辯,由更正者簽署姓名和時間。
第四十九條 臨床試驗中各種實驗室數據均應記錄或將原始報告復印件粘貼在病例報告表上,在正常范圍內的數據也應具體記錄。對顯著偏離或在臨床可接受范圍以外的數據須加以核實。檢測項目必須註明所採用的計量單位。
第五十條 為保護受試者隱私,病例報告表上不應出現受試者的姓名。研究者應按受試者的代碼確認其身份並記錄。
第五十一條 臨床試驗總結報告內容應與試驗方案要求一致,包括:
(一)隨機進入各組的實際病例數,脫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二)不同組間的基線特徵比較,以確定可比性;
(三)對所有療效評價指標進行統計分析和臨床意義分析。統計結果的解釋應著重考慮其臨床意義;
(四)安全性評價應有臨床不良事件和實驗室指標合理的統計分析,對嚴重不良事件應詳細描述和評價;
(五)多中心試驗評價療效,應考慮中心間存在的差異及其影響;
(六)對試驗葯物的療效和安全性以及風險和受益之間的關系作出簡要概述和討論。
第五十二條 臨床試驗中的資料均須按規定保存(附錄2)及管理。研究者應保存臨床試驗資料至臨床試驗終止後五年。申辦者應保存臨床試驗資料至試驗葯物被批准上市後五年。
第九章 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
第五十三條 數據管理的目的在於把試驗數據迅速、完整、無誤地納入報告,所有涉及數據管理的各種步驟均需記錄在案,以便對數據質量及試驗實施進行檢查。用適當的程序保證資料庫的保密性,應具有計算機資料庫的維護和支持程序。
第五十四條 臨床試驗中受試者分配必須按試驗設計確定的隨機分配方案進行,每名受試者的處理分組編碼應作為盲底由申辦者和研究者分別保存。設盲試驗應在方案中規定揭盲的條件和執行揭盲的程序,並配有相應處理編碼的應急信件。在緊急情況下,允許對個別受試者緊急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療,但必須在病例報告表上述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 臨床試驗資料的統計分析過程及其結果的表達必須採用規范的統計學方法。臨床試驗各階段均需有生物統計學專業人員參與。臨床試驗方案中需有統計分析計劃,並在正式統計分析前加以確認和細化。若需作中期分析,應說明理由及操作規程。對治療作用的評價應將可信區間與假設檢驗的結果一並考慮。所選用統計分析數據集需加以說明。對於遺漏、未用或多餘的資料須加以說明,臨床試驗的統計報告必須與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相符。
第十章 試驗用葯品的管理
第五十六條 臨床試驗用葯品不得銷售。
第五十七條 申辦者負責對臨床試驗用葯品作適當的包裝與標簽,並標明為臨床試驗專用。在雙盲臨床試驗中,試驗葯物與對照葯品或安慰劑在外形、氣味、包裝、標簽和其他特徵上均應一致。
第五十八條 試驗用葯品的使用記錄應包括數量、裝運、遞送、接受、分配、應用後剩餘葯物的回收與銷毀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 試驗用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負責,研究者必須保證所有試驗用葯品僅用於該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其劑量與用法應遵照試驗方案,剩餘的試驗用葯品退回申辦者,上述過程需由專人負責並記錄在案,試驗用葯品須有專人管理。研究者不得把試驗用葯品轉交任何非臨床試驗參加者。
第六十條 試驗用葯品的供給、使用、儲藏及剩餘葯物的處理過程應接受相關人員的檢查。
第十一章 質量保證
第六十一條 申辦者及研究者均應履行各自職責,並嚴格遵循臨床試驗方案,採用標准操作規程,以保證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
第六十二條 臨床試驗中有關所有觀察結果和發現都應加以核實,在數據處理的每一階段必須進行質量控制,以保證數據完整、准確、真實、可靠。
第六十三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辦者可委託稽查人員對臨床試驗相關活動和文件進行系統性檢查,以評價試驗是否按照試驗方案、標准操作規程以及相關法規要求進行,試驗數據是否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記錄。稽查應由不直接涉及該臨床試驗的人員執行。
第六十四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研究者與申辦者在實施試驗中各自的任務與執行狀況進行視察。參加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和實驗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包括病歷)均應接受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視察。
第十二章 多中心試驗
第六十五條 多中心試驗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試驗方案在不同地點和單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各中心同期開始與結束試驗。多中心試驗由一位主要研究者總負責,並作為臨床試驗各中心間的協調研究者。
第六十六條 多中心試驗的計劃和組織實施要考慮以下各點:
(一)試驗方案由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與申辦者共同討論認定,倫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二)在臨床試驗開始時及進行的中期應組織研究者會議;
(三)各中心同期進行臨床試驗;
(四)各中心臨床試驗樣本大小及中心間的分配應符合統計分析的要求;
(五)保證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試驗用葯品,包括分發和儲藏;
(六)根據同一試驗方案培訓參加該試驗的研究者;
(七)建立標准化的評價方法,試驗中所採用的實驗室和臨床評價方法均應有統一的質量控制,實驗室檢查也可由中心實驗室進行;
(八)數據資料應集中管理與分析,應建立數據傳遞、管理、核查與查詢程序;
(九)保證各試驗中心研究者遵從試驗方案,包括在違背方案時終止其參加試驗。
第六十七條 多中心試驗應當根據參加試驗的中心數目和試驗的要求,以及對試驗用葯品的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統,協調研究者負責整個試驗的實施。
H. 新葯臨床研究的分期及各期特點
臨床試驗的原則和方法——新葯臨床試驗的分期和主要內容
一、新葯臨床試驗方案設計要求
1.遵守有關的法規體系
臨床試驗應遵守有關法規和指南,如葯品管理法、葯品注冊管理辦法、新葯審批辦法、葯品臨床試驗管理辦法(附3)等。同時所有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必須符合《赫爾辛基宣言》(附4)和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頒布的《人體生物醫學研究國際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則,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試者最大程度受益和盡可能避免傷害。法規是履行法律,具有強制性、比法律更具體、具可操作性;指南比法規更詳細具體、與法規保持一致,但指南的要求是非強制性的。
2.試驗方案的制定
試驗方案依據「重復、對照、隨機、均衡」的原則制定。實例見附錄2:莫沙必利治療功能性消化不良雙盲、雙模擬、多中心隨機對照臨床試驗
二、新葯臨床試驗的分期和主要內容
新葯臨床通常分為4期,每一期均有不同要求和目的,需要的病例數也不盡相同,表2列出了4期新葯臨床試驗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1.新葯臨床I期
為初步的臨床葯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是在大量實驗室研究、試管實驗與動物實驗基礎上,將新療法開始用於人類的試驗。目的在於了解劑量反應與毒性.進行初步的安全性評價,研究人體對新葯的耐受性及葯代動力學,以提供初步的給葯方案。受試對象一般為健康志願者,在特殊情況下也選擇病人作為受試對象。方法為開放、基線對照、隨機和盲法。一般受試例數為20至30例。
2.新葯臨床II期
主要對新葯的有效性、安全性進行初步評價,確定給葯劑量。一般採用嚴格的隨機雙盲對照試驗,以平行對照為主。通常應該與標准療法進行比較,也可以使用安慰劑。我國現行法規規定,試驗組和對照組的例數都不得低於100例。需注意診斷標准、療效標準的科學性、權威性和統一性。要根據試驗目的選擇恰當的觀測指標,包括診斷指標、療效指標、安全性指標。選擇指標時,應注意其客觀性、可靠性、靈敏度、特異性、相關性和可操作性。參照臨床前試驗和Ⅰ期臨床試驗的實際情況制定葯物的劑量研究方案。應有符合倫理學要求的中止試驗的標准和個別受試對象退出試驗的標准。對不良事件、不良反應的觀測、判斷和及時處理都應作出具體規定。應有嚴格的觀測、記錄及數據管理制度。試驗結束後,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由有關人員對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使用劑量等作出初步評價和結論。
3.新葯臨床III期
為擴大的多中心隨機對照臨床試驗,旨在進一步驗證和評價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試驗組例數一般不低於300例,對照組與治療組的比例不低於1:3,具體例數應符合統計學要求。可根據本期試驗的目的調整選擇受試者的標准,適當擴大特殊受試人群,進一步考察不同對象所需劑量及其依從性。
4.新葯臨床IV期
Ⅳ期臨床試驗是在新葯上市後的實際應用過程中加強監測,在更廣泛、更長期的實際應用中繼續考察療效及不良反應。可採用多形式的臨床應用和研究。Ⅳ期臨床試驗一般可不設對照組,但應在多家醫院進行,觀察例數通常不少於2000例。 本期試驗應注意考察不良反應、禁忌症、長期療效和使用時的注意事項,以便及時發現可能有的遠期副作用,並評估遠期療效。此外,還應進一步考察對患者的經濟與生活質量的影響。
表2. 新葯臨床研究分期和主要內容
分期研究類型研究目的舉例
I期人體葯理學評價耐受性;葯物動力學/葯效學的定義和描述;葯物代謝和葯物相互作用;評價葯物活性。單劑量、多劑量的耐受性研究;單劑量、多劑量的葯物動力學和/或葯效學研究;葯物相互作用研究。
II期探索治療作用研究對目標適應證的作用;為後續研究估計給葯方案;為療效確證研究(III期研究)的設計、終點、方法學提供依據使用替代或葯理學終點或臨床措施,在小范圍的精選患者中進行相對短期的最早期試驗;劑量-效應探索研究。
III期確證治療作用說明/確定療效;建立安全性資料;為利益/風險關系評價提供足夠依據以支持注冊;確立劑量-效應關系。良好的對照研究以確證療效;隨機平行的劑量-效應研究;臨床安全性研究;死亡率/發病率結果的研究;大規模試驗。
IV期臨床應用改進對葯物在一般患者、特殊患者和/或環境的利益/風險關系的認識;確定較少見的不良反應;改進劑量推薦。死亡率/發病率結果的研究;比較療效研究;其他治療終點的研究;大規模試驗;葯物經濟學研究
三、新葯臨床試驗應注意的事項
在臨床試驗的實施過程中,必須注意:
1. 設立倫理委員會並明確其職能,參試者的篩選標准,參試者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書),參試者人數;
2. 分配參試者到各組去的隨機化方法,隨機化編碼表的制定和管理(特別是盲底的管理),出現緊急情況時緊急解盲的程序;
3. 對照葯物選擇(安慰劑),療效指標的選取;
4. 隨訪計劃,不良事件的定義和處理程序;
5. 病例報告表的設計、填寫、管理;
6. 數據的核對、錄入和計算機資料庫的設計、維護和管理;
7. 出現失訪和中途退出等事件時的對策;
8. 第三方監察機構的設立和職責;
9. 中期分析計劃,中期分析解盲程序,統計分析計劃,ITT(意圖治療分析)原理,處理可疑值的操作程序;
10. 整個實施過程中所有資料的歸檔、責任人的簽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