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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義大利企業法務

發布時間:2021-09-05 12:10:30

Ⅰ 義大利哪些大學的法律專業好

博羅尼亞大學,現代法學的創始地
米蘭大學,培養出了好多政治家,律師,法官,貝盧斯科尼就是這里的畢業生
羅馬大學
熱那亞大學

工作取決於你個人的能力。但是我不建議去義大利讀國際法,要學義大利語的。能用得上么?

Ⅱ 義大利d.p.c.m.什麼法律

義大利為大陸法系,歐洲大陸只有英國是英美法系,其他的主要國家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都是大陸法系。因此,受之前宗主國影響,我國的香港地區為英美法系,我國澳門為大陸法系,我國也是世界上僅有的兩種法系並存的國家。

Ⅲ 義大利法律是什麼法系

當然是大陸法系

Ⅳ 我被出國中介騙了,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幫我.

兩條路:1、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方詐騙。2、向法院起訴對方,要求對方返還費用,賠償損失。
如果你認為對方詐騙罪名成立,你需要將你的受騙的經過及證據向公安機關陳訴,最好是聯合其他受害人一起,這樣公安機關在認定犯罪事實的時候容易一些,問題解決起來也快。
如果走民事程序要回自己的錢,可以這么來看:你們之間存在出國中介服務這樣一個事實,如果有合同約定,看看合同,如果對方違約,那就好辦。如果沒有合同,對方給你開具的收據看看是怎麼寫的,這是證明你們合同關系的主要證據。如果是報名費,那就值得斟酌,向誰報名,如果是出國留學校的報名,顯然,對方沒有給你報名,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其次,因未能達成合同約定的目的,對方有過錯,還應當賠償你的損失。

Ⅳ 義大利法律對妻子擔保罪犯老公,而罪犯老公跑了!

什麼老公太沒責任心

Ⅵ 義大利的法律

一般不回. 可是如果你哥 沒居留的話, 有可能啊

Ⅶ 想去義大利法律方面的留學,應該做什麼學業上的准備義大利消費水平怎麼樣

到義大利留學首先要滿足:申請本科課程要求高考成績高於380分,會考合格;申請碩士課程要求有學士學位證書並能提供大學四年完整的成績單與課程描述。義大利的法律專業在許多綜合類大學都有開設,一般這個專業都是本碩連讀的(5年制),法律專業相對於其他專業來說對學生的綜合素質要求都較高,首先要學好義大利語,想要讀法律專業的話也必須做好吃苦的准備,真正學出的話在義大利當地就業還是不錯的,因為在義大利當地的華人需要懂義大利法律的與義大利語的人才。義大利的消費水平相對於其它歐洲國家還是比較低的,大城市的話例如羅馬、 米蘭、威尼斯、佛羅倫薩等城市消費水平相對高一些,大概一個月在400-600歐元,中小型城市相對要低一些,大概在300-500歐元之間。

Ⅷ 誰能給我介紹一下義大利的法律

義大利交通法:http://www.tranbbs.net/article/law/international/2005-10-19/200510191024361449.htm
義大利新移民法(部分):http://www.zhwydl.8m.com/yiminfa.htm
義大利商標法:http://www.west-tm.com/Html/sbyf/234548893_9.html

Ⅸ 王樺宇的主要成就

在創建持萬咨詢(前身為畫雨咨詢)以前,王樺宇先生一直在中國上海的一家從事涉外法律咨詢和外資客戶業務為主的專業律師事務所工作,長期作為律師事務所及其合作咨詢公司的專項業務和綜合業務骨幹,先後從事項目咨詢、法律服務、商事顧問、勞資顧問、市場運營、公共關系和國際合作等咨詢顧問和法律實務,並擔任總部涉外業務、市場運營的負責人和駐外事業部的創建人及負責人。王樺宇先生業務嫻熟、思維縝密,具有豐富的咨詢服務從業經驗與技巧.王樺宇先生曾參加全國人大法工委委託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組織的中國勞動合同法(草案)立法聽證會,為中國勞動合同立法提供過系統專業的建議和意見。王樺宇先生還參加過中國公司法、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國稅收征管法修改專家課題組,與多名資深教授學者一起參與公司企業和商事立法進程。王樺宇先生多年為具有歐美、日本、韓國背景的數百家跨國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提供了專業的日常公司商事、跨境投資、並購重組、合同、不動產、勞動法、稅法、反壟斷與競爭法、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服務,行業涉及電子電器、醫葯、通信器材、金融服務、商業貿易、倉儲物流、半導體設備等多個方面。
王樺宇先生長期專注於境內外並購重組、稅務咨詢和相關法律服務領域。其業務范圍包括: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國有大型企業和上市公司提供常年稅務、法律、勞動、外匯管制、海關管理及公司運作等方面咨詢服務;參與直接投資結構策劃、業務模式安排、項目談判以及文本起草和修改等法律服務;參與境內外公司合並與收購、境內外集團改組以及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等項目;進行稅務和法律盡職調查,並提供稅務咨詢等法律服務;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國有大型企業和上市公司提供稅務合規性復核;審閱跨國交易合同;並對客戶的業務操作模式進行法律及政府監管層面的合規性、可行性分析;等等。王樺宇先生從事的代表性實務案例有:香港某私募基金對上海某服飾集團進行戰略投資稅務合規性全程籌劃服務;新加坡某化工集團並購無錫某科技公司全程稅務籌劃服務;台泥國際集團並購境內多家水泥公司稅務事項法律意見服務;某國有冶金建築公司赴澳洲投資及工程承包項目中國稅務顧問;某義大利知名廣告公司稅務稽查全程法律服務;等等。
王樺宇先生在企業勞資關系管理、用工規劃、規章制度設計、裁員、改制重組等方面亦有著獨特的才華和豐富的實戰經驗,主持企業並購、改制、重組、裁員、勞動合同法應對、勞動爭議處理等重大咨詢項目數十起。擔任數十家知名企業集團總部勞動法顧問、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和勞動法常年特聘講師。其從事過的代表性咨詢事務包括:多年來為眾多外國公司及其在中國上海、江蘇、浙江等地的中型、大型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勞資關系與勞動法咨詢;為多個跨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裁員、並購與清算重組等復雜的項目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為日本著名的膠片公司規章制度重整項目提供全程法律顧問服務;為美國著名的電器公司、德國著名的汽車公司等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的重要勞資關系項目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等等。王樺宇先生在中國內地主講超過500天次的勞動法與勞資關系管理公開課程,數萬名人力資源經理與企業管理者聆聽過其勞動法和勞資關系管理課程。

Ⅹ 如何理解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所有風險的最嚴重表現形式

1 、企業設立中的法律風險:在設立企業的過程中,企業的發起人是否對擬設立的企業進行充分的法律設計,是否對企業設立過程有了充分的認識和計劃,是否完全履行了設立企業的義務,以及發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資格,這些都直接關繫到擬設立企業能否具有一個合法、規范、良好的設立過程。

2 、合同法律風險: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重點。因為市場經濟也是契約經濟,合作雙方中的任意一方無論主觀或客觀因素最終導致合同發生變化,且這種變化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威脅時,風險已經降臨。因此說,合同作為一種實現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動態性,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最終需要確定某種財產關系或者與財產關系相關的狀態的變化,得到一種靜態財產歸屬或類似的歸屬關系。而在實現最終的靜態歸屬過程中,可能有各種因素影響最終歸屬關系的視線,當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實現出現障礙,一種根源於合同利益的損失風險就展現出來。

3、 企業並購法律風險:並購是兼並與收購的總稱。從法律風險的角度看,企業收購並沒有改變原企業的資產狀態,對被收購方而言法律風險並沒有變化。因此,企業並購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企業兼並中。企業兼並涉及企業法、競爭法、稅收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法規,且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較大,隱蔽性的法律風險較高。近年來國內外著名企業在並購重組中因對法律風險的預期不足而導致損失的案例層出不窮,比較典型的如TCL並購湯姆遜和阿爾卡特案:

2004年,TCL並購了湯姆遜彩電業務、吞購了阿爾卡特手機業務。希望可以通過對海外這兩個強勢品牌的收購來提高TCL集團的聲譽度。同時,也能獲得彩電和手機業務的核心技術,兩大強勢業務的發展,也能幫助TCL形成規模經濟。連鎖效益下,TCL集團的彩電以及手機業務在國內市場的強勢地位也能為集團帶來豐厚的回報,正好彌補了因收購湯姆遜彩電業務和阿爾卡特手機業務而暫時出現的巨額虧損。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購法國湯姆遜彩電業務和法國阿爾卡特手機業務沒有多久,產業的趨勢發生了重大變化。根據TCL集團2005年度第3季度財報披露,TCL集團公司期內虧損人民幣4.46億元,前3季度虧損總額達11.39億元,現金流-7.87億元。

並購之後,導致TCL集團出現虧損的主要原因是歐洲的運營成本高、尤其是員工成本很高。「招人招不到,裁員裁不了」的局面讓TCL很是無奈。在並購之前TCL並沒有注意到歐洲的勞動法律。歐洲裁員的補償標準是世界上最高的。員工除了得到法定的補償外,還會要求增加一些額外補償,超過10人以上的裁員,補償的數額就要由資方與工會談判決定。按照當地法律,勞方還享有3個月的預通知期,其間資方需繼續支付工資。由於談判一直進行得很艱難,到2006年5月份TCL更換歐洲團隊的時候,和工會的談判仍然在進行,並且當時的局面很難控制。

4、 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知識產權是蘊涵創造力和智慧結晶的成果,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要求相關法律給予特別規定。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或沒有關注知識產權的深入保護,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看,避免他人製造侵權產品比事後索賠更為經濟。

5、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在我國,與人力資源有關的主要是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各個環節中,從招聘開始,面試、錄用、使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待遇問題直至員工離職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勞資糾紛,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且這個問題處置不慎將會引發社會矛盾,而這種現象隨著社會問題的不斷疊加而引向尖銳和復雜。

近年來勞資糾紛案件統計數量不斷上升,並出現勞資糾紛「升級版」——群體性事件。如:

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時50分左右,廣東東莞中堂鎮開達玩具廠發生一宗勞資糾紛引起的群體性事件。500餘人打砸警車致5人受傷。

2008年12月9日中國皮具之都——獅嶺鎮人民政府成立勞資糾紛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領導小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組織、指派維穩力量處置勞資糾紛群體突發事件。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區出台了勞資糾紛群體性事件處置預案。

2009年9月8日德陽市旌陽區妥善處理了一起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群體突發事件。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如何正確處理勞資糾紛,怎樣依法防範用工風險對企業來說顯得越來越重要。

6、企業稅收法律風險:指企業的涉稅行為因為沒能正確有效遵守稅收法規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或不利的法律後果,具體表現為企業涉稅行為影響納稅准確性的不確定因素,結果就是企業多交了稅或少交了稅,或者因為涉稅行為而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企業對法律風險估計不足或處理不當,會帶來相當嚴重的法律後果,有時甚至是顛覆性的災難。

如:中國人壽發行證券信息披露欺詐被訴案

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2003年6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組為中國人壽集團公司和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按照重組協議,中國人壽集團公司負責承擔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一切債務和責任。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國人壽分別在紐約證劵交易所和香港證劵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紐約證劵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是每股18.68美元,2003年12月29日,其股價達到最高點為每股34.75美元。2004年2月3日,彭博通訊社報道了一些所謂的中國國家審計署審計結果的細節。同一天,新華財經網在其報道中指出中國國家審計署已發現涉及幾十億元人民幣的非法活動。受此影響,中國人壽在美國證劵交易所的股價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2004年3月16日,中國人壽被告到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美國一位購買了中國人壽股票的投資者委託其代理律師,在律師事務所網站上徵集於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間購買中國人壽股票的投資者,60天內可到法院登記加入原告隊伍,對中國人壽進行集團訴訟。這家事務所提交的訴狀稱,認為中國人壽發布虛假的和誤導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遺漏重大事實,從而人為抬高中國人壽的股價。並指控中國人壽及其部分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行為違反了1934年美國《證劵交易法》第10(b)款項,應對原告因此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004年3月30日,中國國家審計署發布審計報告,報告顯示,之前的媒體的誇張報道多與該審計報告不符。審計報告指出發現的違法問題僅涉及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不涉及現在的中國人壽。有關罰款也是由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負責,而且數額是815萬美元,就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規模而言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國人壽隨後就審計結果主要內容向美國證劵交易委員會提交了一份Form 6-K報告,中國人壽股價也由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漲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2008年9月3日,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紐約南區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信息披露欺詐不成立。

盡管如此,通過該案件,我們得出結論,中國公司在海外資本市場融資時,要學會國外的游戲規則,加強與海外市場的溝通,及時發布有關信息,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尤其是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爭取到包括美國在內的海外市場上市,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中國公司在海外上市的過程中,遭遇海外投資者以各種理由提出的訴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的步伐。本案中,美國法院對中國人壽的行為是否構成對重大事實的虛假陳述或遺漏的分析,有助於中國企業更好地理解美國法律有關信息披露的要求,在盡可能做到信息及時、全面披露的同時,維護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可能遭受的訴訟。

如:長虹公司法人股轉配紅股違規上市事件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長虹開始公告配股說明書。由於當時大勢低迷及轉配股比例過高等原因,長虹轉配股並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萬轉配股中有1100萬股由承銷商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稱「中經開」)及上海財政證券公司(以下稱「上財證」)包銷。8月15日,長虹公告送股派息當天,上交所擅自批准長虹轉配紅股上市,並定於8月21日長虹送股除權日同公眾股的紅股部分一起上市流通。主承銷商中經開於8月21日至23日上午兩天半時間內,利用自營帳號拋出轉配紅股421萬股,所得金額437570萬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價時,利用自營帳號拋出80萬股轉配紅股,占當日集合竟價開盤交易總量的81%。與此同時,上財證也於8月21日上午利用自營帳號將70萬股轉配紅股悉數拋出。

事件發生後,中國證監會立即通報批評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並對長虹事件展開深入調查。中國證監會查明:長虹公司法人股轉配紅股違規上市事件、是一起違反國家法規政策、違反「三公」原則、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嚴重違規事件。中國證監會指出,上交所、中經開的行為違反了證券委、證監會關干法人股及其轉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暫不上市流通的有關規定;違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問題的重要信息必須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和向社會公眾披露的有關規定。中經開作為主承銷商,還存在違反規定推銷轉配股余額和利用A、B字頭帳戶自營買賣420餘萬股長虹股票的問題。中國證監會還指出,上財證為副主承銷商,也違反了證券委、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長虹公司為此次配股的發行人,得知長虹法人股轉配紅股已上市這一重大情況,未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違反了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為嚴肅證券法紀、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經研究決定:

1、對上交所予以通報批評:責成其對本單位主要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行政記過和紀律處分。

2、對中經開所獲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後,剩餘2506.32萬元沒收上交國庫;中經開所掌握的轉配紅股尚未流出部分397.1659萬股予以鎖定;對其處以200萬元罰款;責成其對本單位有關責任部門進行整頓,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對其在自營中使用A字頭帳戶問題,由於涉嫌其他違規行為,證監會將另案查處。

3、對上財證券所獲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後,剩餘406.16萬元沒收上交國庫。

4、責成長虹公司對其內部證券事務進行整頓,切實規范信息披露工作。

5、對其他投資者所獲轉配紅股,由於已有部分上市流通,剩餘部分可繼續上市流通。

6、在證監會公布對長虹事件處理決定的三天後復牌。

如: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航油」)從事投機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虧損破產案

中航油於2001年底獲批在新加坡上市,在取得中國航油集團公司授權後,自2003年開始做油品套期保值業務。但在此期間,總裁陳久霖擅自擴大業務范圍,從事石油衍生品期權交易。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從事投機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虧損5.54億美元,不久就向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並向當地法院申請破產保護,成為繼巴林銀行破產以來最大的投機丑聞。

2005年3月,新加坡普華永道在種種猜疑下提交了針對此虧損事件所做的第一期調查報告。報告中認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額虧損由諸多因素造成,主要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對未來油價走勢的錯誤判斷;公司未能根據行業標准評估期權組合價值;缺乏推行基本的對期權投機的風險管理措施;對期權交易的風險管理規則和控制,管理層也沒有做好執行的准備等。

排除一些從事市場交易活動都難以避免的技術原因,我們從普華永道的報告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中航油從事期權交易業務的決策以及整個交易過程都無視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終的巨虧是不按制度行事的結果。這次事件引發了政府、企業和理論界對內控執行和完善的思考,內控的有效性再度引起了大家的關注。

如:美國安然能源公司破產案美國安然能源公(EnronCorp.ENE),其曾名列世界500強第16位,並連續4年榮獲「美國最具創新精神的公司」稱號,2001年被美國《財富》雜志評為全球最受稱贊的公司。2001年9月30日其資產負債表上顯示的總資產達618億美元;其業績甚至曾經超過IBM和AT&T這些市場表現優異的公司。但即使是這樣曾經是「業績優良」的巨型公司,卻由於通過「設立特定目的公司」進行關聯交易來虛增營業額和利潤,涉嫌做假帳,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並最終破產,成為有史以來最大的公司破產案之一。

如:安達信違規造假導致巨額罰款事件

1913年由芝加哥阿瑟安德森教授創建的安達信公司,經過88年經營,在世界84個國家和地區擁有8.5萬名員工,在全球擁有10萬家大型客戶,曾是全球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而在安然事件揭露前後不到幾個月,這個「百年老店」毀於一旦,實在令人深思。

安然公司成立以來,從80年代到90年代,安達信不僅一直負責其審計工作,而且同時提供咨詢服務。利益驅使安達信幫助安然造假。隨著安然問題的暴露,安達信一系列的造假行徑相繼揭露。2001年,安達信就曾兩次因違規操作而被處罰。一次是與審計美國廢物管理公司工作中提供虛假誤導性審計報告有關,安達信在1992年至1996年期間「明知故犯」和「不顧後果」地為美國廢物管理公司提供虛假、具有誤導性的審計報告,虛報收入14.3億美元,華盛頓聯邦法庭以「欺騙及偽造賬目」罪判處安達信罰款700萬美元。其中有三名合夥人除了罰款外,還處以5年內不得從事審計工作,另一人的禁審期為一年。2001年春,安達信因為替自己負責審計的佛羅里達州家用設備企業陽光公司做假賬,被法院判定向陽光公司的股東支付1.1億美元。

如:帕瑪拉特財務欺詐導致破產事件:

帕瑪拉特公司是義大利的第八大企業,其成立於1961年,是一家擁有40多年歷史的家族企業,向以食品生產享譽世界。在債券市場,帕瑪拉特是一個重量級客戶,過去一直對外負擔巨額債務。由於公司聲稱擁有雄厚的現金儲備,不良信用並未引起投資者及有關方面的重視。帕瑪拉特危機的爆發是在2003年11月中旬。由於公司突然宣布無法償還到期價值1.5億歐元的債券,從而引起了審計師和銀行對其財務狀況的警覺;而當宣稱無法清償在開曼群島大約5億歐元的共同基金時,真正的恐慌開始了。帕瑪拉特的股票價格在幾個星期內持續跌落,在12月份下跌了87%。2003年12月27日,帕瑪拉特向帕爾馬地方破產法院申請破產保護並得到批准。

財務欺詐是導致危機的元兇。在初步調查之後,義大利檢查人員表示,在過去長達15年的時間里,帕瑪拉特管理當局通過偽造會計記錄,以虛增資產的方法彌補了累計高達162億美元的負債。欺詐的目的不外乎兩個,一是隱瞞公司因長期擴張而導致的嚴重財務虧空,一是把資金從帕瑪拉特(其中坦齊家族佔有51%的股份)轉移到坦齊家族完全控股的其他公司。

難怪美國通用電氣企業(GE)原總裁傑克.韋爾奇在回答別人問他最擔心什麼問題時,他說:「其實並不是GE的業務使我擔心,而是有什麼人做了從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給企業的聲譽帶來污點,並使企業毀於一旦。」

(四)企業法律風險的成因

根據現代企業六大職能----即決策、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特點,企業在實際運行當中的法律風險成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決策違規。企業重大戰略、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違反決策程序,不經過法律論證,被迫承擔法律後果。例如有的企業違規出借資金、對外擔保,形成法律風險。

2、經營違法。有的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違反強制性規定,例如違規建設的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批准,失去法律保護,招致執法部門查處和法律制裁。

3、民事違約。企業訂立與履行合同不規范,違反約定導致經濟糾紛,被對方起訴承擔違約責任。有的企業因未能償還到期債務,被銀行起訴,造成企業資產被法院強制執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業維權意識不強,經營行為存在漏洞,防範機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惡意訴訟或突發危機時,被動應付。

上述是從一般企業出發,分析了造成企業法律風險的普遍原因。而對於國有企業而言,由於其企業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風險的成因上也存在一些不同於其他企業的特殊原因:

1、國有股權一股獨大,股權過於集中,直接導致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都有大股東控制現象的發生,形成內部人控制的局面,使制衡機製得不到有效發揮。加之政企不分、政資不分使國有企業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時發生沖突,且這種沖突最終是人治勝於法治,政權大於法權。

2、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沒有形成有效制約。一些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與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差距較大,企業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層面的職責不清晰,運行不規范,未形成有效運轉、相互制衡的機制,法律風險防範缺乏體制保障。這些都與國有企業特點密不可分,無論內設監事會還是外派監事會,都因為有名無實、職責與能力不匹配,責權不對等而監督不到位;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因其《條例》落後而使其民主管理流於形式。盡管《公司法》第十八條、四十五條、五十二條、六十八條、和一百一十八條中都有涉及職工參與制度的規定,但其局限性使職工董事、監事在人數確定、權力發揮和信息反饋都落後於現代企業制度要求。

3、獨立董事定位不清,獨立性不強。我現在搞不清獨立董事是決策者還是智囊團?如果是決策者,為什麼決策失敗他們不承擔責任?如果是智囊團,為什麼還要強調他們在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制衡作用?現在有的獨立董事僅是花瓶而已,有的則成了人情董事。

4、法律風險意識淡薄。一些國有企業對企業法制建設工作不重視,對國家有關經濟法規知識不熟悉,對防範經營風險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依法經營的意識不強。有的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內控制度不健全,在一些關鍵環節上存在管理漏洞。

5、內部風險控制體系不健全,決策缺乏論證審核。不少國有企業未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和配備專職的法律工作人員。一些企業在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經營決策上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決策的前期論證工作不充分,不民主,不科學,不聽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見,僅憑少數人的意志和經驗進行決策,導致決策失誤,引發法律風險。

6、對管理層的約束機制不健全,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腐敗現象頻頻發生。管理層級多,資產監管鏈條長,造成失控,母公司對子公司缺乏監管。

7、企業盲目擴張,過分追求多元化、超速發展,造成風險無法控制。

二、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

企業法律防範制度初創於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首部憲法,一些企業為適應依法經營和發展的需要,開始在企業內部設置「法律室」。周恩來總理在1955年1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對建立法律室做出原則指示。國務院法制局根據國內有些機關、企業已有的初步經驗,並參照蘇聯經驗,起草了《國務院法制局關於法律室任務職責和組織辦法的報告》。隨後,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隨著「十年文革」和歷史變遷也隨之淡化、消失。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趨完善,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市場一體化,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已經迫在眉睫。歐洲大公司、大集團普遍重視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

西方國家大公司、大集團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的自覺選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市場競爭進一步激烈,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認可。這是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有效途徑。

1、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客觀需要。在當今世界,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空前激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多。企業要在參與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必須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控制損失的發生。

2、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自身發展壯大的重要保障。企業發展壯大,必須不斷積累資產和財富,減少因法律風險造成的損失。

3、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社會穩定起著重要作用。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下崗失業人員增多,勢必影響社會穩定,對構建和諧社會起著一定的阻礙作用。反之,則可以有力地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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