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乙電力實業總公司被訴出資不實案評析應該怎樣看待
游弋
2006年5月份,筆者辦理了一起股東債轉股出資不實的上訴案,該出資由於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剛開始實行的1994年,而且當時沒有明確規定「債轉股」出資方式,並且公司是在集體企業重組的基礎上設立及當時注冊資本並沒有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的實際情況,這些事實給本案的上訴增加了壓力。通過筆者對《公司法》原旨的理解及在調查充分證據的基礎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結合當時的法文化背景的客觀情況,採納了筆者的意見,判決股東債轉股出資到位,股東不應承擔責任。筆者對其進行了濃縮,考慮到便於保護本案原告的利益,原告的名稱暫時用化名,寫下辦案心得與體會,與同仁及朋友共勉。
案情簡介
甲市青山軋鋼廠(以下簡稱「軋鋼廠」)、甲市青山煉鋼廠(以下簡稱「煉鋼廠」)系浙江省乙市青山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工業公司」)下屬的集體企業。1994年10月份,工業公司以乙縣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軋鋼廠、煉鋼廠的凈資產5063.5673萬元出資,甲乙電力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以軋鋼廠欠其債權100萬元出資,軋鋼廠廠長周某某以乙市青山鎮政府核定而未支取的獎金22.4327萬元出資,共同設立浙江青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鋼集團」)並簽訂了出資協議書,乙市、甲市及浙江省體改部門均同意青鋼集團成立,為此,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給其頒發了法人營業執照。當時會計師事務所並未出具青鋼集團的驗資報告,軋鋼廠、煉鋼廠在青鋼集團成立後並未依法注銷及清算。2000『年,煉鋼廠被乙市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2002年工業公司被乙市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青鋼集團自2001年後,基本上處於歇業狀態,且官司纏身,其房地產及設備等被法院依法進行了處置,剩下也是一個空殼。
2004年,丙市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憑青鋼集團的對賬單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要求青鋼集團償還其貨款2690408.98元及利息413656.97元;(2)工業公司、電力公司及周某某在出資不實的范圍內對上述貨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軋鋼廠、煉鋼廠在其承諾投入青鋼集團的資產范圍內對上述貨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其並向人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杭州中院依法查封了電力公司賬戶上的資金180餘萬元。
各被告辯稱如下:青鋼集團承認欠款屬實;工業公司未依法出庭應訴;電力公司辯稱其債轉股屬實,出資已到位,青鋼集團已認可,並舉證青鋼集團的房地產及實物也被人民法院處置的證據,且質疑青鋼集團欠款的真實性;周某某辯稱出資的獎金自己並未在軋鋼廠領取,因而出資到位.車鋼廠、煉鋼廠未依法出庭應訴。
杭州中院經審理查明:(1)青鋼集團欠某公司貨款屬實,有青鋼集團出具給某公司的對賬單,並且青鋼集團法定代表人當庭認可,無須其他證據證實;(2)工業公司其所屬的軋鋼廠、煉鋼廠的凈資產5063.5673萬元出資,電力公司以軋鋼廠欠其債權100萬元出資,周某某以乙市青山鎮政府核定而未支取的獎金22.4327萬元出資;(3)電力公司於1993年向軋鋼廠匯款50萬元,匯款用途為投資,電力公司下屬企業甲乙電力物資公司向軋鋼廠購買變壓器及配套設備價值496965元;(4)1995年,青山鎮經濟委員會核定周某某獎金228761元,要求青鋼集團發放,上述款項周某某未領取。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1)青鋼集團欠款事實清楚,電力公司提出的要求核對發票及青鋼集團的收貨票據理由不充分;(2)青鋼集團成立後,軋鋼廠、煉鋼廠未注銷,亦未按公司章程約定辦理相應的財產過戶手續,故不能認定軋鋼廠、煉鋼廠的全部資產已轉移至青鋼集團的名下,故而工業公司出資未到位的事實清楚;(3)電力公司舉證其匯款給軋鋼廠50萬元的匯票委託書(實際上是50萬元的匯票,銀行已蓋了章),但不能證明軋鋼廠已收到,軋鋼廠欠電力物資公司的貨款並不意味著欠電力公司的貨款,退一步來講,即便軋鋼廠欠電力公司款項,但由於軋鋼廠並未將其資產轉讓給青鋼集團,故而電力公司出資未到位;(4)周某某已證明其未領取鎮政府核定的獎金,對此,某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周某某領取獎金,故而周某某出資到位;(5)軋鋼廠、煉鋼廠系工業公司出資的標的物,不屬青鋼集團的股東,不存在出資的義務。
杭州中院判決:(1)青鋼集團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某公司貨款2690408.98元及利息413656.97元;(2)工業公司、電力公司在其出資不實范圍內對上述青鋼集團應付款承擔連帶責任;(3)駁回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後,由於青鋼集團及工業公司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還款就由電力公司來負責了。更重要的是,本案中股東出資不實的連帶責任一旦認定,對於電力公司來講,不僅是本案的300餘萬元債款,還將意味著要承擔工業公司出資不實的責任,那樣,電力公司有可能走向破產的邊緣。電力公司感到很委屈,便找到筆者。通過本所律師分析,決定依法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爭議焦點
1.某公司的對賬單作為主張債權的證據是否充分。
某公司的債權證據是唯一的對賬單;由於青鋼集團現實中已不存在,其法定代表人早已到青山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任其他職務,集團無任何人員,電力公司認為不排除某公司與青鋼集團串通的可能,要求某公司舉證其送貨單及發票等,但某公司並不同意。
二審法院認為某公司舉證青鋼集團的欠款充分。
2.軋鋼廠欠電力公司100萬元債務是否充分。
二審中電力公司提供了當時的財務憑證及原件,並且當時在乙工商局登記的檔案的出資協議書均可證實,對此,某公司僅是質證,但並不持異議。
3.債轉股是否合法。
某公司認為債轉股原《公司法》沒有規定,是不合法的;電力公司認為債轉股本質上是股東之間出資的協議,法無禁止並不違法,並且列舉了在舊《公司法》時代已發行並上市的公司如「科達機電」、「星馬汽車」、「航天動力」這些公司的重組中,都存在債轉股之情形,並且這些行為已得到了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及證監委的認同。《民法通則》、舊《公司法》、證券委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及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等法律均對「債轉股」作了一定的規定,同時該債轉股也取得了當時乙市體改辦的認同。
二審法院認為債轉股是合法的。
4.沒有驗資報告是否意味著沒有出資。
某公司認為沒有驗資報告,出資存在不實;電力公司認為雖然沒有驗資報告,那時由於舊《公司法》剛開始實施,本案通過足夠的證據證明公司的資本是充實的,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就是查明事實,維護公正。
二審法院認可當時的情況,認為電力公司出資到位。
5.軋鋼廠、煉鋼廠資產是否轉移到青鋼集團。
某公司認為工業公司以軋鋼廠、煉鋼廠的凈資產出資,但青鋼集團成立後,兩廠沒有辦理注銷手續,故而其資產並沒有轉移給青鋼集團;電力公司辯稱青鋼集團的房地產均來自軋鋼廠,並舉出了相應的證據證明軋鋼廠的產權現已登記在青鋼集團的名下,還有機器械設備、原材料等已轉到青鋼集團名下,這些資產因均青鋼集團欠款糾紛而被乙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了。兩廠沒有辦理注銷手續,僅是一個程序問題,其不能改變本案事實。
二審法院認可兩廠資產轉移之事實。
6.債轉股之債是否一定屬企業本身之債。
某公司認為債轉股之債一定是青鋼集團本身之債,否則不叫債轉股。電力公司辯稱,本案中債轉股屬公司改制設立時的債轉股,原企業本身不存在,不同於企業成立後的債轉股,但由於公司設立時的債務承繼性及債權人的認可,因而債轉股是有效的。
二審法院認可債轉股之程序合法性。
7.一審認定周某某以未領的獎金出資充分,電力公司是否認定出資到位。
某公司對一審的認定不持異議;電力公司認為周某某以在軋鋼廠的獎金沒有領取就認定其出資到位,相比而言,處於同等地位的電力公司,其債轉股也應予以認定。
二審認同電力公司的觀點。
審理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7月17日作出了(2006)浙民二終字第129號民事判決,認為電力公司、工業公司及周某某對青鋼集團的出資到位,判令青鋼集團承擔某公司的債款及利息,駁回了其他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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