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固定資產變更折舊年限後折舊怎麼處理
一、固定資產定義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資產折舊考慮因素
企業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該固定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2)該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如因設備使用中發生磨損,房屋建築物受到自然侵蝕等。
(3)該固定資產的無形損耗,如因新技術的進步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場需求變化使產品過時等。
(4)有關固定資產使用的法律或者類似的限制。
三、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方式及年限規定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精神,現就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條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② 證監會對折舊年限變更的規定
折舊年限變更不是證監會規定的,是國家稅法規定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內規定,企業容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③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變更 以前年度的折舊需要調整嗎
不需要調整。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變更屬於會計估計變更。《企業會計准則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九條規定: 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即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只需要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
(3)st上市公司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變更擴展閱讀:
會計估計,不改變以前期間的會計估計,也不調整以前的報告結果。
為了使不同期間的財務報表能夠可比,如果以前期間的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計入了日常經營活動損益,則以後期間也應計入日常經營活動損益;如果以前期間的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計入特殊項目,則以後期間也應計入特殊項目。
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如,企業原按應收款項余額的5%提取壞賬准備,由於企業不能收回應收款項的比例已達 10%,則企業改按應收款項的10%提取壞賬准備。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予以確認。
如,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其有效使用年限或預計凈殘值的估計發生的變更,常常影響變更當期資產以後使用年限內各個期間的折舊估計變更。如果不易區別是會計政策變更,還是會計估計變更,則應視為會計估計變更,並按會計估計變更的核算方法進行處理。
④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能更改嗎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變更,以前年度的折舊不需要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他的成本攤銷的期限不應該僅僅是一年,而是他的使用期限。因此需要合理估計每個期限要攤銷的成本,這就是每年的折舊額和攤銷額。
如果在購買時直接全部攤銷,則當年費用很高,利潤減少,而以後年度利潤高估。這都是會計所不允許的。
⑤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變更
固定抄資產折舊年限變更的處理:
1、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並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
2、新稅法實施後,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並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
3、新稅法實施後,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⑥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變更嗎
1、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錯誤,不能隨便直接修改;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可更專改。
2、新增固定資產的屬時候,務必確定好折舊年限。設置步驟如圖:
3、如果確實需要更改,屬於會計估計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即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及以後期間,採用新的會計估計變更會計估計,不改變以前期間的會計估計,也不調整以前的報告結果。
⑦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變更的處理
工業和商業企業計提折舊沒有區別,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最低年限,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⑧ 固定資產變更折舊年限的處理
1.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並計提的折舊,版不做調整。權
2.新稅法實施後,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並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
3.新稅法實施後,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按照上述第二點規定,可以變更折舊年限。但是變更結果不得與新所得稅法相違背,即應該在新稅法規定的年限內計提折舊。
變更時,去主管稅務機關填寫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及財務軟體備案報告書」相類似的表格,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⑨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變更如何處理
【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化工廠,廠內的生產線是由自己組織安裝建設,計入在建工程後結轉為固定資產。但是實際狀況中生產線中反應釜使用年限達8年至10年,其釜與釜相連接管道和閥門使用期限可能只有6個月到2年。請問是否可以將這部份的管材配件調整出機器設備,折舊年限10年改為傳導設備或配套設備折舊年限的2年至3年? 【解答】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五條規定,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化工生產線還應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規定進行固定資產相應分類。企業可依據具體情況,確認是否將生產線分割成:生產線、管道和閥門。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 ,為 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上述規定,化工生產線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為:不低於十年。若會計上的折舊年限低於10年,則需進行納稅調整。對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若符合規定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提交相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採用加速折舊,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⑩ 關於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變更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來(制度)的有關規源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改變,屬於會計估計變更,而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題中,「母公司告知折舊年限按6年」,「不然涉及納稅調整」。這樣,如果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由3年改變為6年按照會計估計變更處理的話,那麼,當年仍然將涉及納稅調整,因為,6月份的折舊額計算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因此,為了達到「母公司」的要求,題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改變,按照會計差錯更正處理較為妥當,即:6月份即已經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6年,但因某種原因錯誤的運用了3年的折舊年限,該差錯於7月份發現並加以調整。
當然,將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改變,按照會計估計變更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也不是不可以。